非常感謝給我這么一個機會,向各位專家學習《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這部法律感受非常特別。我擔任過省直機關的法制處長,主持過部門政府規章起草,現在又在民營企業從事三農實務工作。從政府法制工作角度來說,《鄉村振興促進法》既不是實體法,又不是行為法,是一部促進法,把政府和部門對鄉村振興的責任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極為罕見的,體現了黨和國家促進鄉村振興的堅強決心。從參與鄉村振興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角度看,近年來,我們通過現代農業產業、國土綜合整治、涉農金融參與鄉村建設。見證了國家對于城鄉統籌發展,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視,各種利好的不斷出臺,為鄉村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特別是這部法律出臺,為鄉村振興事業奠定了法律基石,意義十分深遠。但從民營企業來參與鄉村振興的實踐來看,也有一些問題亟待在落實《鄉村振興促進法》司法實踐中加以解決。
第一,注重部門之間協同。根據《促進法》要求,各個部門都有支持鄉村振興的制度安排和規定,但是部門和部門之間的協同和協調,這個在我們看來有很多的問題和缺陷。比如,從國家層面來說,土地政策非常符合當前的需要,自然資源部門制定了一系列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鄉村,發達地區反哺欠發達地區政策措施,這么一個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如果局限在自然資源部門是有問題的,國土整治綜合為誰整治,怎么樣整治,沒有解決好這個問題,多數的整治出來之后沒有得到相應的應用。在我們的項目里,我們把國土整治的內容和鄉村發展的方向結合起來,為農業龍頭企業的標準化的生產基地做整治,整治的方向非常明確,效益十分明顯。但這種部門之間的協同在實踐中存在困難,《鄉村振興促進法》要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注重區域之間的平衡。各個部門的政策針對不同的受眾,也會有不同的利益,就以剛才我談到的土地整治來說,有一個輸入地、輸出地利益平衡的問題。指標輸入地往往是發達地區,輸出地是相對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把水田指標由原來6萬、7萬現在調到3.5萬,主要降低了發達地區項目開發成本,顯然就是站在發達地區來出臺的政策,這有悖于制度設計的初衷,如果土地指標不值錢,我們為什么要這個出臺耕地保護政策?所以地域之間的協同也是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注重按市場規律辦事。《鄉村振興促進法》正當其時,也推動和規范了政府的工作,但是我們也有一個擔心,擔心不尊重規律,用運動式的工作來推動鄉村振興工作,這有很大的問題,我們在實務工作中看到很多。最近我在外省考察講課,看到部門剛出臺文件,在湖南早就不用了的,什么文件?就是鄉村風貌的提質改造,把3千多個村,每戶3萬到5萬塊錢,把外貌改了,這有必要嗎?要花多少錢,為什么把錢不能夠用到真正發展產業,真正的改善人居環境,改善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服務,迫切用錢的地方嗎呢?這種運動式的推動對我們做實務工作的同志看來,方向有問題,效率有問題,應該得到重視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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