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本質上是人口、土地等資源要素在地理空間的優化與整合。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離農、進城”,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動性,農村承包地、宅基地及其他土地必然要在剩余農村人口中重新配置。雖然土地經營權流轉部分解決了上述問題,但它也增加了農業生產成本、放大了農業經營風險,而且無法覆蓋宅基地以及其他農村土地。正因如此,十八屆五中全會和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都指出,要“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簡稱“三權”)轉讓的試點工作加快推進。本文在梳理改革試點“三權”轉讓的典型做法、基本經驗、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分析在更大范圍實施“三權”轉讓的若干理論問題,進而給出推進“三權”轉讓的政策建議,不僅有助于政界和學界加深對“三權”轉讓的認識,還可以為深化有關改革提供決策參考。
一、各地“三權”轉讓的改革探索
近年來,一些農村改革試點按照中央的有關要求,加快推進承包地、宅基地或其他集體資源資產的有償轉讓工作,嘗試為部分農民尤其是進城落戶農民“離農、退地”提供通道,以加快“人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其中,重慶梁平縣、浙江樂清市、寧夏平羅縣等改革試點,因制度安排巧妙、改革特點鮮明、改革效果突出受到廣泛關注。
(一)“進退聯動”實現土地承包權轉讓:梁平經驗
梁平縣地處重慶市東北部,戶籍人口約為93萬,常年外出人口達32.4萬,其中舉家外出的農戶比例約占10%。2014年底,該縣的承包地流轉比例達到50%,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014年11月,梁平縣被確定為全國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主要承擔土地承包權退出、經營權流轉管理等改革試驗任務。
梁平縣的土地承包權轉讓源于2014年,該縣農民首小江計劃投資千萬元,在蟠龍鎮義和村一組的承包地建設冷水魚養殖基地。但由于項目投資金額大、回報周期長,經營權流轉存在隱患:一方面,農戶雖然愿意把土地長期出租,但擔心承租方因經營不善而拖欠租金甚至“跑路”,而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難以復墾,給自己造成損失。另一方面,承租方在建設養殖基地、發展現代設施農業時,也會擔心農民中途毀約收回土地,或坐地起價,影響經營的穩定性而不敢投入資金。
為了破解上述“土地流轉困局”,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義和村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相關農戶將投資人首小江所需15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有償退還”給村集體,村集體承諾支付每畝地支付3萬元的退出補償;二是首小江為每畝承包地支付3.45萬元(其中0.45萬元為村集體收取的發包費和管理費),村集體吸收首小江為本集體成員,并在交納3000元手續費后將其戶口遷入義和村;三是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的規定,首小江以“其他方式”承包該地塊至2065年,承包期接近50年;四是縣農業部門接受義和村有關農戶提出的承包地變更申請,向首小江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最終,梁平縣義和村土地承包權“進退聯動”轉讓順利完成。
考慮到退出方有意愿,承接方有需求,為了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工作,2015年,在總結義和村土地退出做法的基礎上,梁平縣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試點實施辦法(試行)》,將屏錦鎮萬年村、禮讓鎮西川村確定為退出試點區域,并安排了80萬元用作土地退出補償試點的周轉資金。至2016年5月,萬年村已有30戶農戶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19.7畝,每畝平均獲得1.4萬元的退出補償。
梁平縣土地承包權轉讓說明,打破土地承包權轉讓的傳統邊界,土地承包權的權益價值才能得以體現,才能避免進城農戶對承包地“占而不用、荒而不讓”的低效做法。在現有的政策框架下,承接方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后,便可以有償獲得土地承包權,成為土地的承包經營者。
(二)房地一體跨村轉讓實現宅基地退出:樂清個案
浙江樂清市是中國市場經濟發育最早的地區之一。2015年樂清市二三產業比重超過97%,城鄉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46352元和24891元,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由于人多地少且經商氛圍濃厚,當地90%以上農民都離開農村,成為在全國乃至全球發展的大小商人。長期以來,為了獲得經營發展資金,當地農村住房抵押、轉讓的需求十分強烈。2015年12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樂清市成為農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
為了將民間大量存在的農村房屋交易規范化,本世紀以來,當地政府開始對農村房屋轉讓進行登記備案。至2007年底,經住建局登記備案的農村房屋轉讓累計為88起。此時,任何人理論上都可以購置有房屋產權證的農村房屋并在住建局登記過戶。2008年,受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有關文件和辦法的影響,樂清市暫停農村房屋轉讓登記。雖然政府不再備案過戶,但當地農村住房轉讓的市場需求日益強烈,民間自發的農房轉讓依然盛行。2009年7月,樂清再次放開農村房屋轉讓,“對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的農村房產,允許在市域范圍內農業戶籍人口間轉讓”。壓抑的農村住房交易需求得以釋放,2010年農房轉讓達383起。此后,隨著工商業的蓬勃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加速,樂清市農村房屋和宅基地“房地一體”的跨村、跨鎮交易現象日益普遍。至2016年2月底,樂清市已累計完成7185起農村房屋交易,轉讓面積達115.73萬平方米。其中,僅“十二五”期間,就有5409起農村房屋轉讓在樂清市住建局進行了登記備案。
2015年以前,農村住宅轉讓,出讓人必須出具非唯一住房證明、不再申請宅基地承諾書、村集體同意轉讓聲明等材料;受讓人必須具有本市農業戶口;必須需要繳納契稅、營業稅等稅費(總稅率約6.3%)和村集體基礎設施配套費(每宗0.5萬元-1.2萬元)。考慮到戶籍制度改革和社會發展需要,樂清市2015年底制定的《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辦法》規定,除有正式交易合同外,農村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只需提供(1)房屋所有權證;(2)完稅憑證或減免稅憑證;(3)房屋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的書面材料。違法違章建筑,無法申請房屋所有權證,也就不能登記過戶。
作為全國百強縣和市場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樂清市的經驗表明,提高資源資產的可交易性,是市場經濟的基本邏輯。人口流動要求農村宅基地和房屋進行市場化交易。與其壓抑農民的資產轉讓需要,讓其在監管之外無序發展,不如對其進行規范化引導,減少交易成本、增加政府稅收。
(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轉讓:溫州做法
對于集體經濟基礎較好、集體資產數量較大的村莊而言,集體資產收益的增值和分配是事關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集體收益分配權轉讓既是集體收益分配權完整性的體現,也是集體收益增值的重要途徑。各地在這方面有不少實踐探索。
溫州市作為全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驗區,于2011年率先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改革堅持以“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導向,實行政經分開,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按照“產權到人(戶)、權隨人(戶)走”的原則,構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機制。目前全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改完成率達99.6%,量化集體凈資產165億元、認定持股社員680.9萬人。
其主要做法:首先,量化股權,明晰農民對集體資產的股份占有。將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人(戶),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實現對集體資產產權長久化、定量化占有。在股權設置上,原則上不設集體股,只設個人股;個人股一般由人口股和農齡股構成,人口股占比不低于60%;倡導股權“生不增、死不減”靜態管理。股權可繼承、轉讓和贈與。在量化對象確認上,主要以農業戶籍在村,結合勞動關系認定股改量化對象。強調依法、依規進行股權量化。在具體操作上,確保農民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其次,賦能活權,激活農民對集體資產的股份權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收益權能。農民憑股權分紅,股權可用于抵質押貸款,也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例如,樂清市長虹村開展股權內部轉讓,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不能超過50%,股東個人持股不得超過全社總股本的10%,目前該村社已發生9起股權轉讓。第三,政經分開,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重點抓好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組織、財務、議事等各項制度建設。政府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用于農村產權交易。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完成交易1083宗、涉及資金10.49億元,交易后平均溢價18%。
溫州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轉讓的做法表明,無論是落實“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改革要求,還是保障集體資產股份的保值、增值,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都必定要在股份量化的基礎上,給予集體成員集體股份收益轉讓權。
(四)“三權”和集體成員身份的一攬子退出:平羅經驗
寧夏平羅縣是全國33個改革試點之一。為了落實寧夏自治區“插花安置”生態移民的工作部署。2013年初,寧夏平羅縣結合自治區的西海固生態移民“插花安置”工作,制定了《農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儲參考價格暫行辦法》、《農民集體土地和房屋產權自愿永久退出收儲暫行辦法》,并出資500萬元設立土地退出收儲基金,啟動了農村土地財產權和集體成員身份權的“一攬子退出”試驗。
其主要做法為:一是參照自治區征地補償標準,結合當地近三年土地流轉均價,根據地理區位和土地肥瘦,將全縣13個鄉鎮的每畝土地收儲價格確定為從300到600元不等的7個檔次。承包地退出總補貼=每年的補貼標準(每年提高5%)×第二輪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二是按區位將標準面積為270平米(約合0.4畝)的宅基地收儲價格確定為1萬元、9000元和8000元三個等級。超標部分以1萬元/畝的庭院經濟用地予以補償,補償額最高不得超過宅基地價格的40%。三是按照建造年限和建筑結構,確定農村房屋收儲價格每平米不高于700元。
盡管平羅縣的土地收儲價格不高——以典型農戶退出270平方米宅基地、100平方米(2010年建造的磚木結構)房屋、6畝承包地和4口人的集體成員身份為例,退出補償合計約為14萬元。政府又設置了嚴格的退出條件,規定“遷入城鎮并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或者長期外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的才可以申請,“單純依靠土地生存,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不允許退出。但是不到一年時間,政府有關部門就收到了3000多份退出申請。最終,至2015年8月本次收儲工作結束,平羅縣已收購宅基地和房屋1718處,耕地面積8650畝,安置生態移民1174戶。
平羅縣是全國為數不多開展農村土地、房屋、集體成員身份等“一攬子”退出的試點。其成功經驗表明,當前有相當一部分離農、進城農戶“欲退地而不得”,如果政府提供相應的制度安排,即便補償標準不是太高,他們也愿意徹底放棄農村土地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徹底離開農村、融入城市。
二、“三權”轉讓改革的基本經驗
“三權”轉讓是一項綜合性強、涉及面廣、需要凝聚智慧、開拓創新的工作。從上述各地的案例可以看出,加快“三權”轉讓是現階段釋放農村經濟活力、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迫切需要。總結重慶梁平、浙江樂清、寧夏平羅等地的做法,可以得到以下四點基本經驗。
1.“三權”轉讓要基于農民自愿原則,維護好農民的開展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三財產權利。自愿有償是“三權”轉讓的基本共識,也是各地試點中一貫堅持的原則。已經確立的農民權益要真正交到農民手里,不能依靠行政命令加以干預。農民擁有的“三權”是否轉讓、何時轉讓、以什么價格轉讓、轉讓給誰,都應由其自主決策。政府該做的事情是制定規則,維護規則的嚴肅性,讓農民在規則框架下做出自己選擇。只有實現了自愿轉讓,農民的權益才會得到保障,農民才能得到更多的財產收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在農村最大的財產權利,既要維護和保障他們的權益不受侵犯,又要使其財產權利保值增值,實現最大收益。土地確權、宅基地確權和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改革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只有把這些權益落實到農民自己手里,他們才會真正關心其增值增效,關心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
2.“三權”轉讓要求打破傳統集體組織邊界。“進城、離農”農戶的“三權”轉讓,除了關注如何實現外,還必須考慮農戶退出的農村土地連同房屋誰來承接、以什么價格承接。在農村人口持續向城鎮遷移、集體成員人數不斷萎縮的背景下,將受讓人限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就無法充分發揮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也無法使農戶上述權益的保障在增值層面有所突破。只有打破原有集體組織邊界,讓更多人參與土地退出交易市場,才能發現農村土地和房屋的真實市場價值,才能更好地保障進城農戶有關權益、保障土地退出者的經濟利益。無論是重慶梁平的“進退聯動”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寧夏平羅為了安置生態移民而進行的“政府收儲”,還是浙江樂清的農村房屋連同宅基地“跨村”交易,實際上都打破了原集體的邊界。不難想象,如果沒有經營大戶、生態移民、外來經商人員等集體外部人員的參與,即使農戶“三權”轉讓的意愿再,也會因承接方缺乏而無法退出。
3.“三權”轉讓要處理好成員資格的認定、成員權的內涵之間的關系。打破傳統集體經濟組織邊界后的權益轉讓涉及到成員資格認定以及成員權內涵的問題,這是集體所有制下無法回避的問題。這些地方實踐都嘗試著厘清和回答如下問題:到底哪些人應該是集體成員;“三權”退出是否影響退出戶的集體成員資格;作為集體成員又具有哪些權利;“三權”退出是否影響其他權利的獲得等。對比來看,關于“三權”轉讓后,受讓人是否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相關權利,各試點的規定不盡相同。梁平給予受讓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樂清只給予受讓人房屋財產權,其宅基地使用權依附于房屋財產權;寧夏平羅則給予受讓人完整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意味著改革時,農戶的財產權和身份權是可以分開考慮的。
4.“三權”轉讓要制定多樣化的實施方案。農戶分層分化是當前農村社會的重要特征。分化使得農戶的收入來源、經濟狀況、土地依賴等都產生了巨大差異。政府在開展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三權”轉讓工作時,要因地制宜,考慮不同地區、不同類型農戶的差異化改革需求,分類分層有序推進。“一刀切”的“三權”轉讓政策難以取得滿意的效果。寧夏平羅縣在實施“三權”轉讓時,著重把退出方區分為進城農戶、兼業農戶和老年農戶三類,對于不同類型的農戶制定不同的補貼方案。在浙江樂清等基本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東部沿海地區,傳統的農業形態早已消失,不存在“農民退休”的問題,而且農戶擁有較多財富,不擔心社會保障,他們主要期待獲得與城鎮居民一樣的財產處置權利。
三、“三權”轉讓改革試點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三權”轉讓,是一項新事物,各地在試點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四方面:
1.二輪承包期影響“三權”轉讓。第二輪承包期大部分地方將于2027年或2028年到期。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但是如何實現“長久不變”,如何處理二輪承包和“長久不變”的關系目前尚無定論。在“長久不變”落實之前,“三權”轉讓至少面臨以下三個問題:(1)超過二輪承包期的“三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2)隨著二輪承包期臨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價格將越來越低;(3)在二輪承包期結束,開始下一輪承包時,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依然沒有清晰界定,二輪承包期內已經有償退出“三權”的農戶,是否會重新要求獲得成員權,繼而參與下一輪承包?
2.“三權”轉讓受讓人的成員資格問題。如果“三權”轉讓的受讓人是本村人,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不存在問題;如果受讓人不是本村人,其成員資格如何獲得,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政策。實踐中,各地的做法有明顯差別:寧夏平羅的農村社區,基于對生態移民弱勢群體的關懷,將其視為完全的集體組織成員,享有與其他村民一樣的待遇;重慶梁平義和村則先讓受讓人戶口遷入本村,取得本村集體成員資格,有權在承包合同期內承包土地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但也規定不能獲得集體收益分配權;浙江樂清的農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受讓人,一般不會成為村集體組織成員,只擁有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權;福建晉江的華僑在原住村獲得宅基地后,雖然村里將其視作村民,但他們并不享有完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3.產權改革滯后影響進城落戶農民的集體資產權益分配。盡管進城落戶農民仍擁有集體資產權益分配權,但是,其權利難以實現,這與農村產權改革滯后有關。在集體資產股份量化之前,擁有的權益真正變為財富的渠道還不暢通。
4.留守農戶進城落戶農民擁有“三權”有一定的意見。其主要原因是進城落戶農民生活在城市,無法履行農村居民相應的義務,還要享受農村居民身份相關的待遇,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相當一部分農民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戶籍相聯系,如果戶口已經不在本村,且在外面有了穩定的工作,則不應該再保留土地承包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也有農民認為,應該保留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以便他們“萬一在城市發展的不好再回來”。大部分農民都認為,對于宅基地,無論外出農民是否已經在城里落戶,都應該予以保留,因為“宅基地是他祖輩傳下來的”。
四、對“三權”轉讓改革試點中若干問題的理論思考
1.賦予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合法身份。農民進城落戶后,由于他們擁有本村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所以,他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擁有土地承包權權益,則仍是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他們擁有宅基地和房屋,仍是社區成員,擁有社區成員權的權益。如果沒有宅基地和房屋,且大部分時間不在本村居住,則不再擁有社區成員權,不再享有社區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他們持有集體資產的股權,則仍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他們的政治權益依照《選舉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確認。
2.“三權”轉讓要有法可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指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該法第三十二條對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法律允許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指出,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讓集體土地真正成為集體成員可以擁有的財產。因此,法律和政策都允許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其農村“三權”。
3.“三權”轉讓要打破村組界限。農民自愿轉讓“三權”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轉讓價格符合他們的預期。而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供求關系與市場邊界密切相關。市場由封閉到開放,供求關系就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把農村“三權”轉讓的范圍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于“三權”轉讓。為了讓農民獲得更多的財產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的原則中,其中的一個原則是“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這也就意味著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流轉承包地。而同等條件應該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之間的比較,這實際上已經打破了集體經濟組織的界限。但在實際工作中,多數地方都限制了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
4.宅基地使用權退出需要規劃先行。在各地進行的宅基地使用權退出試點中,始終堅守的一個原則是維持宅基地總量的零增長或負增長,這與我國目前宅基地面積過大,超額劃撥宅基地有關。宅基地退出要以村莊規劃、村鎮規劃為基礎,在規劃的基礎上制定農戶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
5.進城落戶農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轉讓。進城落戶農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與其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相對應。集體資產股權量化到個人后,該量化的股權是取得集體收益分配權的唯一憑據。集體經濟組織要制定靈活的股權轉讓規則,以提高集體資產股權持有者轉讓股權的收益。進城落戶農民持有的股權允許全部有償轉讓。放松對股權轉讓受讓方的限制,允許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集體資產股權,受讓股權成功后,受讓人便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五、加快推進“三權”轉讓改革的政策建議
結合當前改革試點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加快推進農民尤其是進城落戶農民“三權”轉讓,需要重點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1.以系統化思維推進相關改革。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三權”權益是一項涉及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重大系統工程,需要重新審視和探索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在城鄉一體化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探索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的內涵與實現方式。農村土地是農民的最大資產,土地制度改革要以完善家庭聯產承包制,加速推進農業現代化為出發點,重視土地之于農民的財產屬性,通過創新體制機制,讓農民獲得更大的土地財產收益。土地確權工作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于土地制度改革至關重要。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權益,也是農民的重要財產。
2.以依法自愿為原則引導“三權”有償退出。必須在依法自愿的原則下推進相關工作。首先要為轉讓“三權”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其次,打破轉讓邊界能夠提高“三權”擁有者的財產收益,同時也提高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價值和社會認可度,有利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第三,為進城落戶農民在城市生活提供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務,降低其進城落戶的成本,有助于他們轉讓“三權”。第四,加快農村產權交易的基礎設施建設。
3.積極穩妥擴大“三權”轉讓的市場邊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面向市場,參與市場競爭,才有可能發展壯大。只有拆掉農村的“圍墻”,才能提高農村經濟組織的效率,農民的收益才會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的轉讓都要突破本村或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限制,要向市場要價格,讓市場給集體經濟組織估值。
4.以二輪承包到期為節點完成相關改革。由于全國大部分地區二輪承包期在2027年或2028年到期,面臨簽署下一輪承包合同的問題。特別是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長久不變,使得下一輪承包所面臨的難度更大,交易成本更高。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應該加快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二輪承包期到期之前,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股份量化到人工作。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完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農村社區成員權認定。以確權時點固化成員權資格,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通過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下一輪承包以當時所擁有的權益大小為基準,簽署長期承包合同。
5.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一是通過立法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二是廢止和修訂已經出臺的阻礙“三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條文。三是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與《土地管理法》不一致的地方。四是修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中,對遷入小城鎮落戶和遷入設區的市的不同對待。五是修改《物權法》、《擔保法》對農村土地財產權抵押的限制。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價格理論與實踐》2016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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