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合規運行和健康可持續發展,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于2018年7 月1 日起正式實施。
1.順應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新要求。經過10多年的高速發展,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方向發展,部分地方的合作社為擴大規模、增強競爭力,共同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順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新形勢,新修訂法律專門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等其他企業;取消了有關“同類”的限制,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人地位,明確聯合社應當是經營實體,只有農民專業合作社才能成為聯合社的成員,還對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余分配等問題作了規定。
2.回應了成員資格和成員出資的客觀現實。“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使用者受益”原則是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參與者和服務對象的基本方向。新修訂法律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這既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異質性問題的正視,也是對實踐中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多要素合作的認可。新修訂法律明確土地經營權、林權可以作價向合作社出資,既適應農民財產多樣化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發展趨勢,也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成員異質性條件下合作社僅有少數核心成員貨幣出資的問題,讓多數小農戶可以通過土地經營權、林權作價出資,與合作社建立更加緊密的產權關系。
3.強化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規范化要求。新修訂法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順應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規范發展新階段的要求,法律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進行了加強。針對“成員賬戶”運用欠規范的弱項,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的轉讓、繼承、擔保條款,豐富和明晰了合作社成員的財產權。在第四章組織機構里增加了成員大會“公積金提取及使用”的職權,進一步規范了合作社公積金的使用。對于可分配盈余,強調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專門增加了“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并記載在成員賬戶中”。同時規定,“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審計監督的完善與否將影響農民合作社的規范運行。新增了“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同時,還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查閱本社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的基礎上,增加了查閱財務審計報告的權利,成員對本社的財務更加清楚,確保成員知情權。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治企業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7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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