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張鳴《鄉村社會權力和文化結構的變遷(1903-1953)
在傳統中國社會,鄉紳因其在文化、政治、經濟、社會關系等方面的獨特屬性而成為鄉村社會治理的主角,雖在幾千年封建政權更迭中不斷調適和變遷,但“鄉紳之治”直到封建統治結束也未能徹底退出歷史舞臺,最終由于近現代為追求民族民主國家建設的目標和“打土豪”“驅劣紳”等一系列民權運動才被迫在基層社會中逐漸消失。新中國成立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在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取向下,農村中一批有眼光、敢冒險、善經營的經濟能人脫穎而出,通過從事專業化、規模化的農業生產或非農經濟而率先富裕起來,成為受人羨慕的經濟能人,形成了農村基層政治生活中的“能人治村”現象。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于加快農村建設提出了更清晰的目標和更明確的要求,鄉村的治理和建設迫切呼喚德能兼備的鄉賢。
一、鄉紳的概念厘析、基本特征和色定位
傳統中國社會的權力結構有類于金字塔,皇帝位于最頂端,謂之“皇權”,或曰“王權”、“國權”。自皇權而下,通過行政區劃層級所構筑的科層權力結構成為“皇權”向基層社會延伸的運行機制,以達到“家天下”的治理愿景。以皇權為核心的縣級行政權力結構最為穩定,縣級以下基層社會權力結構當中,連接國家與基層社會之間的“鄉紳”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承擔著基石作用,可以說鄉紳一直是中國傳統鄉村社會公共權力結構中的真正主導者,是基層社會中不可忽視和或缺的力量。鄉紳階層處在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扮演著獨特的政治角色與社會角色,成為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調節器。
從詞源學的角度理解,鄉紳包括“鄉”和“紳”。“鄉”指鄉村,由宗法血緣關系構筑的地域單位。“紳”指“古代士大夫束在衣外的大帶”,后“引申以指束紳的人士”[1],是身份的象征。從鄉紳的發展來理解士紳與鄉紳,秦漢鄉里組織形成之前,活躍在鄉村社會的是“士紳”,“士為民之首,一方之望。凡屬編氓,皆尊奉之,以為讀圣賢之術,列膠癢之選。”[2]紳士指有學識的讀書人。從“士紳”到“鄉紳”意味著其范圍不再局限于讀書人。
在傳統社會,士紳階層一般由沒有考上科舉或考上了科舉沒有官職的士人、家產殷實的地主或富豪、退休官員或長期賦閑在家的官員、宗族元老等組成。一方面,地方鄉紳內生于鄉土社會,對本地事務相當了解,具有文化知識、經濟實力,并且擁有大量的閑暇時間;另一方面,地方官員又多為外地人員,不得不依靠當地鄉紳來順利實現管理鄉村的目的。因此,士紳精英為了獲得認可和榮譽,并可享受經濟政治方面的特殊待遇,在與政府交流中日益達成默契,逐漸扮演起鄉村社會的管理角色。
士紳階層是在地方政府與鄉村民眾之間發揮中介作用的地方精英,介于官與民之間,既幫助地方政府管理當地事務,又代表民間群眾向當地政府表達利益訴求。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務中,士紳階層主要代表國家執行相應政策,承擔日常生活管理的職責,負責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在代表民間社會表達利益訴求中,士紳精英適當站在本地立場,有選擇的抵制一些對本地民眾不利的政策或要求。與此同時,士紳精英也在鄉村的公共生活中扮演著組織與領導的角色,幫助村民籌建公共設施、開展公益事業,從而提高村民們的生活質量。總體而言,士紳精英作為鄉村社會管理的核心主體,在行政權與自治權之間起到平衡作用,使得自上而下的皇權與自下而上的民權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傳統國家政治秩序的超穩定結構,維護了鄉村社會的穩定和連續。
二、傳統鄉紳之治的合法性構建
在大多數人眼里,傳統時代的絕大多數時間里,國家政權一般只延伸到縣一級,鄉村基本上處于一種自治的狀態,自民國以來,許多學者都對此津津樂道。其實,這種說法至少在某些場合的運用中,多少有點含混不清的意味,國家只在縣一級設立衙門,常駐國家正式官員,并不意味著國家對于縣以下的社會政治就不聞不問,實際上政權的觸角還是會伸到下面,縣太爺也會下鄉走走,而胥吏下鄉則是一種正常的業務,由于這些胥吏人數眾多,而且頻繁地在鄉間露面,從某種意義上說,對于農民而言,他們體現著官府在鄉村的存在。另外,審理訴訟實際上也是對農村政事的一種干預,而且鄉村也一直存在有管事的人員,甚至有政權機構,只不過這些機構和人員在絕大數情況下不吃“皇糧”而已。[3]
在傳統中國,政府試圖直接控制整個社會,但這樣成本高昂,尤其是對廣袤的鄉村社會進行直接治理的代價更是巨大。為了節省統治成本和實現對整個社會的有效管理,政府就不得不依靠士紳精英來實現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鄉紳無疑是鄉村政治的中心,農民自然對這些人有仰視之感,而上頭的政權在處理所有涉及鄉村的政務時,也首先要顧及他們的意思。不過這些人成為中心,主要并不是金多和地多,而是他們頭上的功名,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因為他們有文化,會念子曰詩云,能開筆作文,宋朝的皇帝說:“書中自有黃金屋。”有科舉制度在,地位與金錢都可以通過讀書,確切地說是科舉考試換來,不用說爭得了功名的舉人、秀才,就是進考場混過一回的人,就比沒進過場門的要牛氣幾分,可以穿長衫,自稱生某某,在鄉人眼里,他們就是比只在私塾里混、不敢上場的人強不少,自然地位也要高些。難怪有俗語道:“能進考場放個屁,也替祖宗爭口氣。”[4]
當然,鄉紳幾乎必然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際上,功名本身就會為功名的擁有者帶來經濟上的好處,功名級別越高,帶來的好處就越大。但是我們需要強調的是,鄉紳在農村中的權力來源首要的,不是經濟實力,一個土財主不論有多少土地和元寶,都未必會換來鄉民的尊重。[5]有功名的人受到尊重,象征著他們擁有某些配置性的稀缺資源,也意味著他們擁有權力,雖然生活在鄉村的他們基本上沒有被編織在具體的行政網絡之中。
鄉紳權力的最初來源無疑是傳統政治體制對于讀書人的重視,自春秋戰國以來,無論何種選官制度,對統治體系的填充,“士”都是主角,就是在魏晉南北朝很貴族化的九品中正制下,貴族也大體上要同時具有“士”的身份。科舉制度實行以來,讀書可以制度化地將一個鄉下人通過一種固定的管道變成國家官員,鄉紳無疑大多從這個管道經過,而且被官僚體系所吐納,不是候選官員就是卸任官員,具有來自正統權力體系法定的身份,來自權力體系的拉力賦予了讀書行為以神圣的官方色彩,而伴隨著選官與教育體制合一的制度化的教化推行,無疑極大地強化了鄉民之于讀書人、讀書行為以及文化典籍的神圣感,鄉民們對讀書人特殊性的認可成為習俗,成為一種內化行為,這不僅為鄉紳的權力提供了基礎,而且在某種意義上也演化為一種權力的來源,即使在暫時脫離了上層的權威支持時,鄉里社會依然會認同讀書人的特權。[6]
鄉紳也是分層次的,舉人為中層紳士,進士為高層紳士。對于紳士們在鄉村政治結構中的位置,鄉紳個人的能力、修養、人品和年齡以及在宗族中的輩分等因素也會使他們在鄉村中的影響力提高或者降低幾分,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所有這些因素加在一起,也抵不上功名這一項。[7]中國傳統社會人才分散的狀況,標志著文化的散狀分布,上層的精英文化與下層的民俗文化在鄉間形成某種和諧共處的關系,人的身份主要不是由出身和血緣所決定,而是由文化程度所決定的,學習和掌握精英文化成為躋身上流社會的通行證。[8]
三、“紳權”公開化與鄉紳“異化”
鄉紳與國家政權之間的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基本上能達到某種平衡,國家默許鄉紳對鄉村某種形式上的實際控制,而鄉紳也盡可能地維護國家的權威,保障國家權力的行使。但是,在鄉村的權力場中,并不是只有鄉紳存在,其他的社區精英如各種社會中間組織的頭面人物也有說話的份額。鄉紳雖然出于與國家政權千絲萬縷的聯系,比較樂于為官方維持鄉村社會的秩序,但由于他們畢竟不是在職官員,所以一般來講,他們的效忠性與責任感都要差得多,他們最關心的還是自己和家族的利益。因而,在時局動蕩的時候,他們往往會利用自己在鄉村的勢力組織、自衛團體、保護鄉里也保護他們自己。[9]
鄉紳權力真正露出水面是清王朝屋漏又逢連夜雨的時候,嘉慶的孫子比他爺爺更倒霉,西方列強打上門來,而且內部又鬧起了席卷全國的農民大起義--太平天國起義。[10]應該說,太平天國叛亂最大限度地激活了地方精英,不僅是鄉紳和紳商,而且地方上土棍、私鹽販子等“頭面人物”一時間都冒了出來,結成大大小小的武裝集團,依違于朝廷和叛軍兩邊,誰的勢力大就導向誰一邊。但是,地方精英的主流--鄉紳卻絕大部分很決然地站在了朝廷一邊,發揮出極大的自主性和積極性,正是這一點救了清朝的命,曾國藩可以說是這種鄉紳積極性的代表。以湘軍儒生統帶鄉愚的組合方式將鄉里社會依附式的人際模式搬到軍隊之中,使鄉紳的文化權力延伸到了武化集團。從而在一個脫離了鄉土的功利性很強的群體中,最大限度地保留了鄉土社會固有的文化親和力。[11]
天平天國以后,鄉紳堂而皇之地包攬了地方的各種公共事務,不僅依舊掌握著團練武裝,而且在水利、賑濟、救災等事務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有的地方,鄉紳甚至設立了收租局、催租局和押佃公所,每到收租的時候,這些機構就成了準衙門,官府將權力授予這些鄉紳的代理人,他們可以抓打和關押抗租不交或交租不及時的佃戶。從前只能私下會晤的地方官,現在與鄉紳們攜手出入公堂,甚至共同理事,鄉紳不像從前那樣只被限制在自然村和集市范圍起作用,而活躍在更廣闊的權力領域,在事實上分割著原屬官府的權力。[12]
清朝新政與地方自治改革在基層設置的自治機關變成了這樣一種東西,凡是從前官府管的它都管,從前官府不管的它也管,鄉紳或者說村社精英的權力第一次不僅被公開化而且制度化了,并且是被朝廷以法典的形式制度化了。[13]在清朝最后的歲月,鄉紳在地方的權力不僅大大地擴展了,而且開始趨向強橫,將原來鄉里調解的事件也歸到自治組織中“法辦”了。這種情況造成了兩個后果,一是村社精英的勢力得到了空前的膨脹,他們的手伸得不僅過長,而且從后臺跳到了前臺,赤裸裸地掌控著鄉村的政治權力,自治機構設立以后,原來的里甲長就徹底地靠邊站了,地方精英對鄉村的統治從間接化為直接。由于沒有了政治空間的緩沖,精英直接辦事的結果勢必增加他們與鄉民的沖突,部分消解了他們作為仲裁人的資格。二是精英的直接掌權,隱含著他們對權威性資源赤裸裸地占有,精英存在的功利性大大增強,從而使傳統的道德威權難以維持。三是自治機關管的事無所不包的結果,使得他們不得不與地方政府捆綁在一起,借助政府的暴力來推行政務,從而在無形之中,國家政權借精英之手將觸角伸到了鄉下,揭開了國家權力下移的序幕。[14]
鄉紳權力公開化以后,鄉村政治環境也開始發生變化,首先可以看出的一個跡象是農村鄉紳與普通農民尤其是佃戶之間的道德氛圍出現弱化。原來基本上通過鄉里約定俗成的規則和慣例,就可以不撕破臉皮而得到解決的租佃問題,現在居然相當普遍地需要依靠政府和半政府的強制了,從前好心的鄉紳寬限和減免田租的現象愈發像白烏鴉一樣稀少了,過去那種儒家道義與逼索地租間的內心沖突消減了,即使真的想要行善,也可能礙于代理人而無法實現。從另一個方面講,由于捐班數量的急劇增加,鄉紳文化素質的下降,以及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階級關系的緊張,鄉紳對于道德調控社會矛盾的依賴有所減弱,而對武力的依賴變強。[15]
在一種惡化的秩序中,又存在著普遍的貧困化,各種社會矛盾勢必趨向激化,人與人之間關系可以調節的空間也非常小,農村的權力關系也相應變得更直接和相對簡化了。由于傳統的文化權力的消退,精英對農村的控制開始撕掉那一層道德的面紗,原來鄉紳們所不屑的鄉村政權的職位,也開始由他們直接出馬爭奪了,一方面因為正式的政府機構下移,縣以下的職務有了正式的名義和權力,權威性資源又了更直接的誘惑力;另一方面則由于鄉村權力關系變得赤裸裸了,從前的間接控制已經有些困難。[16]
四、辯證思考:現代鄉賢治村何以可能
從歷史演進的視角看,現代“鄉賢治村”與傳統“鄉紳之治”是一脈相承的,兩者都彰顯了鄉村精英在鄉村治理的重要地位,表明不管其是否為鄉村治理結構中的法定權威,德才兼具的鄉村精英始終是鄉村公共領域中的核心力量。不過,歷史發展的長河又是不斷向前拓展的,從這一意義上而言,現代“鄉賢治村”既是對傳統“鄉紳之治”的傳承,也是對傳統“鄉紳之治”的超越。
(一)在重構規范體系中理解“鄉賢治村”
1.從形式看,現代“鄉賢治村”是對傳統“鄉紳之治”的傳承
在傳統鄉土中國,士紳階層作為農耕時代的產物,多是飽學和賢達之士,是鄉土社會的實際治理者,他們出者為官,入者為紳,憑借他們的才能學識和道德底蘊,有效維系著鄉土中國的社會秩序。所以,中國傳統社會長期存在的鄉紳之治以及不斷傳承的士紳文化,正是從政治和文化兩個層面夯實了鄉村社會有序運作的治理基礎。而在當代中國鄉村,鄉賢文化在現代鄉村治理中同樣有其不可低估的傳承和弘揚價值,鄉賢治村仍是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盡管當代中國鄉村與農耕文化支撐的傳統中國農村有著巨大的差異,但是,鄉賢文化卻依然滋潤著當代鄉村的精神土壤。在當代中國鄉村的不少地區,富有經驗、學識、技藝、專長、財富和道德素養的鄉賢積極參與農村的各項建設工作,以其財富和能力改變著鄉村的物質面貌,以其文化道德感染教化鄉民。
2.從內涵看,現代“鄉賢治村”是對傳統“鄉紳之治”的創新
傳統“鄉紳之治”,核心在于一個“治”字。而當代“鄉賢治村”的內涵則要比傳統“鄉紳之治”豐富得多。“鄉賢治村”盡管繼承了傳統“鄉紳之治”的核心內核“治”,然而,同樣是一個“治”字,其內涵卻已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在中國封建政權統治下的鄉土社會,廣大農民和地主階級之間的階級矛盾是不可調和的,為了維護自身的階級利益,封建政權委托同屬自己階級的鄉紳擔當起治理鄉村的任務。現代“鄉賢治村”是建立在政府和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基礎上的。治理和建設好鄉村,既是廣大鄉村民眾的期盼,也是黨和政府在新世紀的一個戰略重點。政府和群眾根本利益的一致,使得雙方完全可以通過合作來促進鄉村的建設和發展。因此,現代“鄉賢治村”,既是黨和政府對鄉賢的期待,也是廣大農村民眾對鄉賢的期盼。
(二)在規避認知偏誤中審視鄉賢治村
其一,“鄉賢治村”本質上是一個人治體系。目前的主流宣傳時常能看到諸如“發揮新鄉賢在鄉村現代化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新鄉賢是鄉村現代化軟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倡新鄉賢治村”等話語,這是一個可能產生極大偏誤的提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更注重各方的積極性、參與性,堅持國家制度建設,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義,充分調動和運用法制的力量、市場的力量、社會的力量、人民的力量,實現法治、德治、共治、自治,實現各項事務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民主化。由此可見,現代化治理的根本和基礎是法治,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來治理鄉村社會,德治則是法治基礎上的進一步要求以及對于法治的補充與輔助。“鄉賢治村”如同“富人治村”“能人治村”一般,強調治理者的個人能力,其在本質上依然是一個缺少制度性規范和監督的“人治”體系。
傳統中國社會,由于國家政權沒有深入到鄉村社會,只能依靠鄉紳來制定鄉約規范、維持鄉村秩序。這一過程實際上是鄉紳個人( 抑或鄉紳群體) 依靠自身的權威和鄉規民約替代了法律和制度的規范作用。這樣,即使鄉紳因其本身的道德品質能夠較為公正地處理矛盾糾紛,贏得村民敬重,但鄉村社會秩序也因此極易遭受人為因素的破壞。因此,要避免現代鄉賢治村,陷入到傳統鄉紳之治的邏輯。這從本質上講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不符合現代化治理的要求。
“鄉賢治村”在實踐中還可能出現一些弊端。實際生活中,經常能看到權威型人物在治理村莊( 例如“能人治村”和“富人治村”) 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弊病。一方面,可能會出現“以公濟私”、村莊民主萎縮的問題。[17]另一方面,強調“鄉賢治村”雖然確實能夠利用私人資源來彌補集體資源的不足,但也會造成農村基層政府過度依賴私人資源,從而出現政府在本應承擔的社會服務中缺位的問題。必須要明確,治理鄉村社會、恢復鄉村活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制度規范的支持,如果只強調“鄉賢治村”而缺少必要的民主監督體制,就可能出現如上弊病。
其二,應是鄉民治村而非“鄉賢治村”。“鄉賢治村”與現代化治理中的“共治”和“自治”要求相違背。傳統鄉紳作為介于普通民眾和皇權之間的中間階層,他們的存在與發展抑制了公民自治的發展,[18]它是民權從基層社區抬頭的第一道防線。事實上,所謂“共治”與“自治”,強調的是廣大村民與基層政權共同參與鄉村治理,發揮村民的主觀能動性與自主性,而非單一的“鄉賢”與基層政權來“共治”。從理論上講,鄉賢群體應當成為基層社會治理新助力,其角色定位是輔助而非現代化治理或軟治理的主體。發揮鄉賢凝聚鄉鄰、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核心作用,通過以道義整合利益方式,最終建立一套鄉民情感共識、價值共享的價值規范體系,其目的還是為了發揮鄉民在鄉村自治中的主體地位。因此,雖然強調其核心作用,但絕不是鄉村現代化治理的主體,而是起到重要的橋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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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鳴.鄉村社會權力和文化結構的變遷(1903-1953)[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8:37.
[12]張鳴.鄉村社會權力和文化結構的變遷(1903-1953)[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8:38.
[13]張鳴.鄉村社會權力和文化結構的變遷(1903-1953)[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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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