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由來
(一)分田到戶以來的農地承包經營
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與中國特色的土地村社集體所有制有關。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這樣一種制度穩定了20多年,其中,作為基礎的生產隊是農民進行生產與分配的基本單位,這個單位與傳統社會中的自然村基本重合,是典型的生產、生活和娛樂三位一體的熟人社會。在人民公社時期,作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的土地屬于生產隊所有。
人民公社后期,生產隊共同生產和共同分配的體制,導致部分社隊群眾消極怠工,而從各種按勞計酬聯產承包的地方創新,到小崗村大包干開始不久,全國推行了土地承包責任制,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具有承包經營權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農業基本經營制度。這一制度一直延續至今。
分田到戶時,為了做到公平,全國幾乎所有地區的農村都按人口進行了土地承包,且因為土地肥瘦、灌溉條件好壞,村社土地被分成不同等級,每個等級土地再按人均分,這樣就形成了十分細碎分散的土地承包關系。
分田到戶以后,為了防止農戶掠奪性使用土地,更好地積蓄地力,中央傾向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第一輪土地承包期,中央明確規定土地承包關系15年不變,這個15年不變,既有15年土地承包給農戶制度不變的名義,也有具體承包關系不變的含義。
從農戶和村社的角度,很少有人對未來15年村社集體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的制度有懷疑,但對具體承包關系不變的理解卻千差萬別。大部分地區,因為人口增減,農戶占有土地數量不平衡,為了做到公平而有土地調整,增人增地,減人減地。除公平因素以外,承包土地過于細碎對于農作是大麻煩,尤其是在20世紀90年代集體灌溉體系逐步解體后,農戶為了生產方便,有強烈地將分散承包土地集中連片經營的要求,因此,期望村社集體通過土地調整來方便生產。總體來講,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全國農村普遍存在“三年小調、五年大調”的情況。也有不少地區,因為村社干部怕麻煩而不愿意調整。這些不愿調整土地的農村,時間一長,不僅產生了不公平,人均承包土地面積差異也很大,而且無效率。這是因為,剛開始分地時的細碎承包地無法按方便生產進行集中連片經營。貴州湄潭自1987年開始進行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實驗,就說明了這一問題。①作為湄潭試驗具體操刀者的劉守英,在湄潭試驗24年后的調研中,也發現高達90%的湄潭農民對此制度不滿意。②
1998年前后,全國開始了第二輪土地延包,當時中央關心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通過保護農民土地權利來調動農民更高的農業生產積極性,更有效地推動現代農業的發展,保護耕地并培育土地地力,防止村社侵犯農民權利。總體來講,全國的主流意見是,延長土地承包期可以給農民更大利益預期,從而進一步調動農民投入農業生產積極性。同時,為了保證制度延續性和農民土地權利的相對穩定性,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延包”為主要特點,不主張村社集體土地打亂重分。二輪延包時,農民負擔很重,很多地方農民都不愿意要地,因此,二輪延包在很多地方走了過場,基本上是第一輪土地承包關系的繼續確認。
進入21世紀,全國開始的農村稅費改革,極大地調整了國家與農民的利益關系,也極大地改變了村社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利益關系,其主要表現,即承包土地農戶幾乎不再對村社集體承擔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具有了巨大利益空間。因此,在二輪延包中失地農民回來要地,也因此有2004年前后全國“完善”二輪延包的政策調整。
(二)農地承包權物權化與農地確權
中國城市化進一步加快,人地分離更加普遍,農村土地自發流轉加快,棄田拋荒現象再次出現,留村務農的中老年人從事農業讓人擔憂“誰來養活中國”。進城農民將他們的土地流轉給留村務農農戶,留村務農農戶可能有了一個較為適度的經營規模,卻因為地塊過于分散,導致生產極其不便。
在國家與農民關系發生調整、村社集體與農戶利益已有改變、農村出現普遍人地分離的情況下,如何通過農地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來調動農民的種田積極性,來為農民提供進行農業生產的便利,來保證農業產出可以養活中國,來實現現代化,解決這些問題,就勢所必然了。
總體來講,存在兩種不同的應對當前農業領域乃至三農領域問題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一種思路是一步強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甚至實行土地私有化,在此基礎上,明確產權,推動土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從而發展現代農業,實現農業現代化。③
但是,土地私有化思路一直面對另外一種主張的挑戰,④其關鍵是有若干問題可能因為土地私有化而變得難解,擇要有三:一是失地農民問題。一旦土地私有化,勢必出現大量失地農民,失地農民進城失敗,又無法返回農村,就會形成大規模城市貧民窟,其后果可能演化為政治危機。二是反公地悲劇問題。在當前中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極其細碎分散的情況下,農戶土地權力越大,為方便農業生產而進行產權整合的成本就越高,出現“反公地悲劇”就成為必然,其結果是農業被鎖定在無效狀態。⑤這方面日、韓及我國臺灣已有深刻教訓。三是基層治理問題。土地私有化后,作為村民自治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經濟基礎的集體所有制也就解體了,農村基層治理必困難重重。離開農村基層組織,仍有數以億計的農民可能連基本的生產生活秩序都難以維持。如此下去,即使城市未亂,農村也早已亂掉。
因此,與給農民更大權利甚至土地私有化的主張完全不同,另外一種思路是強化集體“統”的力量,尤其是在保障農戶基本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從當前農村人地分離的實際出發,從方便農業生產的實際出發,堅持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利,但采取相對靈活的土地使用權安排,即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從耕者角度將當前分散細碎的承包地小塊并大塊,以適應農村機械化等生產力的變化和生產關系本身的調整。⑥
無論誰對誰錯,這兩種思路都是試圖從實際出發來解決當前中國發展所遇到的“三農”問題乃至國家糧食安全問題,從而為中國現代化提供安全基礎。不過,2007年“物權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后,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改革邏輯就開始脫離以上軌跡,并可能導致嚴重問題。“物權法”中止了從實際情況出發爭論探索最佳農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可能性,使中國農地制度喪失了本來具有的極其重要關鍵的靈活性。
一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成物權,農地私有化逐漸完成,則當前關于農地制度的討論起點就不再是用什么樣的農地制度安排來解決“三農”問題、回應農民需要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而是如何讓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主體的農民分享利益的問題。之前討論通過相對靈活的“兩權”構造來解決“三農”問題的路線就被堵死,在細碎分散土地上所形成土地權利過于密集導致農地難以有效耕作的嚴重缺陷,就只能作為現實接受下來,中國農業因此鎖定在低效狀態,而農業和農村為數以億計農民提供收入、就業和安全之所并因此成為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功能也就難保。
也就是說,本來“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納入到物權法的規范體系,是將土地承包權作為特殊物權來對待的,而物權保護的前提是進行法律登記。因此,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規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⑦同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⑧因為被納入到“物權法”體系,就不得不按“物權法”的要求進行物權登記,以致確權頒證。這反過來又要求“憲法”和“土地承包法”按照“物權法”來修改關于土地承包權的規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邏輯
當下,對于這次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無論農民還是基層干部都缺少理解,不知道在第二輪延包30年還未到期的現在,這一行動的意義與理由何在。本節將從農地確權的目標著手,來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邏輯。
(一)農地確權的目標困境
依據“物權法”而來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最為重要的就是要改過去作為“債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從而通過確權頒證來予保護,也就是說,雖然在二輪承包時已經由各級政府為農戶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本次確權仍然由地方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此證非彼證,過去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體現為債權關系,現在則明確為物權關系。
在全國各地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都將工作重點和重心轉向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上。為此,各地花費甚巨。且據說正是因為面積不準、四至不清會引起糾紛,影響土地流轉,乃至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現,從而要通過本次確權登記頒證,讓農民吃下定心丸。
但問題是,若是物權保護,重在確權,則換證即可。若要解決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的問題以讓農民最大限度實現自己利益,則實為杞人憂天。
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時,“嚴禁借機調整土地承包關系,堅決禁止和糾正違法收回農民承包地行為”,⑨湖北省委負責人在講話中指出:“開展確權登記頒證試點,是對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進一步完善,而不是改變現有承包關系。因此必須以已經頒發的合同和權證為基礎,做到‘三個不得’:不得借機違法調整收回農戶承包地;不得隨意調整以二輪延包面積為依據確定的農業補貼基礎和農民承擔的費用;不得打亂重分,另起爐灶。”⑩這“三個不得”,符合中央文件的精神。
按照這種思路,也即重新確認農民現有承包關系,將第二輪延包的承包經營權證換為現在確權的新證,換本子就可以達到物權保護的目的,根本就用不著地方政府興師動眾去再搞一個“中心工作”,更不用全國花費數以百億計的承包地確權財政支出。確權登記頒證變成換證,有個別地方第二輪延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沒有下發到農戶的,也借此換證之機下發到農民手中。
因此,從當前全國開展的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來看,其主要工作重心并不在換證上,而是90%以上用于解決農戶承包土地中所謂的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不明等問題。
一般性地講,如果通過土地確權來摸清當前中國土地家底,而在全國搞一個測繪運動也并非不可,但問題是,前不久剛公布的國家第二次土地調查數據,早已通過多種方式包括衛星測繪,比較詳細地摸清了當前中國有大約20億畝耕地的家底,且國土部門早已將耕地所有權的準確面積確到了村社,本次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所依據的耕地資料就是國家土地二調數據。
農村承包地面積普遍按習慣畝來定面積,實測面積一般會大一些,且農村土地承包時,為了公平,有按產量來計量面積的“擔畝”。這樣的“擔畝”,產量低的劣地面積可能是好地的2~3倍。農民承包土地,是在村社集體內承包,畝大畝小,是否合算,村社集體的農民都很清楚,完全不影響農民自己的公平和農業的產量。因為用什么畝來計算,土地面積還是那么大,產量還是那么多。要記得,農民在村社熟人社會內部對問題的判斷遠比其他人要準。農業用土地,因為灌溉條件、土質好壞、位置遠近,而具有不同的生產力,精確的面積是沒有意義的。精確土地面積也許對城市建設用地更有用。
至于說農民承包地“四至不清”“空間不明”,則更有悖于實際情況。村社熟人社會,年年農田作業,糾紛雖然常見,但很少真的因為承包地“四至不清”“空間不明”,因為村集體發包時往往已有明確記錄。也就是說,當前正在全國轟轟烈烈開展的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若是要換證,就沒有必要去測繪,若為測繪,則完全是越俎代庖。正是因此,全國絕大多數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對此次的土地確權并不理解。
(二)農地確權的目標悖論
既然全國進行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在二輪延包中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戶就會借機來要求土地權利。他們的要求有正當性,因為1998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正是農民負擔最重的時期,有很多農民棄田外出,他們沒有參加第二輪延包,后來取消農業稅,土地承包權就變成了巨大的利益,他(她)們因此回來要求土地承包權利。如前已述,全國大部分地區對這些回來要求土地承包權的農戶有所回應,即調整出部分承包地多的農戶的土地給到那些沒有承包土地的農戶,從而“完善”了第二輪延包。且第二輪延包30年不變,“完善”第二輪延包時已經取消農業稅,承包地較少的農戶之所以愿意接受現實,是他(她)們還指望30年后再重新按人均分土地。還沒有到2028年的第二輪延包結束,這些農戶就在等待。
然而,第二輪延包剛過一半,全國卻如火如荼地展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處于等待中的農戶當然不愿放棄這次機會,其要求補回在二輪延包中自己放棄或失去的土地承包權利的愿望極其強烈,因為土地承包權中的利益太大,以致成為各地確權登記頒證試點中最頻繁出現且最難解決的問題。全國大部分試點地區都有條件地部分滿足了這部分農民的需求,少數地區因為農民訴求過于激烈而不得不打亂重分土地。
這樣一來,本次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就會陷入困境,若有條件部分滿足少地農民訴求,就損害了農民30年不變的政策預期。若沒有這次確權,農民的激烈訴求也不會被激發,土地承包現狀是可以30年不變的。結果,確權不是穩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是削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此次確權后,為了保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而到二輪延包結束的2028年仍然延包而“長久不變”,則即使現在正開展的土地確權有條件地部分滿足了少地農民的訴求,到二輪延包期滿不再重新進行承包,這對少地農民就仍然是不公平的。而若本次確權堅持不考慮少地農民的訴求,到二輪延包到期后不進行土地的重新承包,也是不公平的。因為1998年放棄或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已經期待30年了!
也就是說,此番承包經營權確權中,是否重新調整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是一個悖論。調則導致承包經營權的不穩定,從而降低了土地產權預期,如果不予調整,到的二輪承包期滿時,土地承包權也必需調整,則目前的確權就無意義,同樣達不到提高農民土地權利預期的目標。
(三)農地確權的邏輯
如果確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物權,就是保護農民自由支配土地的權利,甚至可以抵押、轉讓、買賣,則這樣的確權無疑是換了說法的土地私有化,這樣的確權就是要徹底架空村社集體所有權,就是變相土地私有化。
從宏觀形勢上而言,在中國仍有2億多戶小農,近7億農村人口、2億多尚需依托農村完成勞動力再生產的進城農民工的背景下,城市顯然還沒有為進城農民提供可以讓他們安居的就業與收入條件,相當部分甚至絕大部分進城農民的父母子女仍然留守農村,他們年輕時進城,年齡大了可能還要返鄉,他們就是不能失去土地的人,是土地不能作為財產抵押轉讓買賣出去的人,他們的土地就是基本保障和社會保險,在此意義上,向所謂物權保護方向進行的確權,表面上是實現農民土地財產權,實際上卻可能讓農民失去土地這個基本保障。中國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國際經濟結構位置,使中國城市不可能為所有進城人口提供在城市體面安居的條件,農民進城失敗還可能返回農村是他們的基本人權。(11)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實際上是忽略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不可以失去的基本保障。
從微觀和從農情上講,給農戶更大的土地權利,其實就是給每個農戶更大的反對公共事務的權利。當前中國農村的農業經營格局是“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且地塊分散為七八上十塊的小農耕作格局,這樣的小農耕作之困難是,在生產環節諸多一家一戶辦不好、不好辦和辦起來不合算的事情,需要農戶合力去辦。農戶合力辦,某種意義上是克服搭便車尤其是克服釘子戶的過程。土地不可移動,不可移動的土地權利越大,對付釘子戶的難度就越大,農民協力合作的成本就越高,最終協力合作就無法實現,這種情況目前已在農村普遍出現,成為農業生產環節中的死結。更大的農戶個體的土地權利只可能讓這個死結更加無解。有解的方向是讓村社集體所有權可以在農戶共同生產事務中起作用。前者是所謂“反公地悲劇”,后者則是克服搭便車行為的有效途徑。這個意義上講,越是確權,越是給一家一戶農戶更大土地權利,細碎土地產權整合就越困難,也就越是對耕者不利。(12)
就本次確權的目的、出發點而言,并非為了小農生產經營的方便,而是為了發展現代農業,搞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湖北省委領導這么定位土地確權的意義:“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培育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村改革發展的方向。只有做好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農民才能卸下包袱,放心外出務工就業、進城落戶,承包地才能流轉出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才能放心地進行規模經營,農村各類生產要求才能得到優化配置,這樣農村改革才有源源活水。”“要使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好、更大規模地流轉土地,發展現代農業,就必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13)也就是說,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現代農業,土地確權不過是當前從政策到資源到話語,支持所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資本下鄉一個方面。
當前學界乃至政策部門的主流意見都是推動土地流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而認為一家一戶小農已經要被淘汰出局了。在這樣一種預設下面,通過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加快發展以規模經營為基礎的現代農業,就理所當然了。但是,這有悖于中國的國情與農情。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出路
農村政策與農村工作應當回應農民的需要,而不是為了概念和理論上的目的,不是為了本來就含糊不清的所謂用益物權。當前正在全國試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可能是取消農業稅以來農村基層的第一大工程。當前配得上農村第一工程或中心工作要求的,可能唯有當前極大地影響農民生產積極性和農業生產能力的耕地細碎化問題。若將本次土地確權的工作能量轉入到組織村社集體農民進行換地并塊活動,解決耕地細碎化的問題,則是功莫大焉。
(一)土地細碎化的來歷
土地細碎化與第一輪承包時的公平分地有關。分田到戶之初,農村勞動力還未大量外出,農村人多地少,農業生產主要靠勞動投入,且當時仍然有人民公社時期修建的良好灌溉體系在發揮作用,承包地分散的土地細碎化問題并非大問題。但到20世紀90年代,農業稅費負擔越來越重,原來的集體灌溉體系逐步解體,承包地分散不利于農戶進行基本的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農民有強烈的通過集體調整承包地以形成連片經營的要求,有些集體力量較強的村社積極回應了農民連片經營的要求,而將村社集體土地打亂重分,重分的主要原則是土地集中連片,有些地區稱這種打亂重分為“劃片承包”。一些集體力量較弱的村莊在“劃片承包”中遇到農戶反對,打亂重分進行不下去,只好繼續維持之前細碎分散的耕種格局。
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因為當時高額的農民負擔,在農民看來,土地承包權并非權利,倒好像是負擔,因此缺少承包土地的積極性,很多地方二輪土地延包走了過場。農業稅取消,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具有的巨大利益顯露出來,之前放棄該權利的農戶回村爭奪權利。到2005年前后,這一輪爭奪結束,形成了一個多方不滿意但大致平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格局,人多地少甚至無地農民期待第二輪承包期滿再來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輪土地承包,國家的政策導向是穩定具體承包關系,主張“生不增、死不減”,不僅反對土地大調整,而且反對土地小調整,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調整都不再可能。這樣的不調整(穩定),不僅不再可能因為人口增減而調整土地,而且也使為了方便連片耕作的土地調整愈發困難。
取消農業稅前后,或二輪土地延包前后,農民大量外出務工經商,且有越來越多進城農戶不再兼業農業,他們承包的土地流轉給鄰里親友耕種,留在農村耕作且承包土地面積太小的農戶,正好可通過流轉土地達到適度規模經營。按當前農業生產力條件,一對夫妻耕種50畝土地不難。但在南方稻作區,如果土地不連片,耕種難度會大大增加,尤其是流轉進來的土地往往與自己承包地不連片,50畝土地可能要分成30甚至40塊,這樣耕作的效率會極大下降,勞動力投入遠高于連片經營。還有相當部分農戶,年輕人進城務工,留下年老父母在家務農,承包土地分散細碎,年老父母使用機械極不方便,灌溉也不方便。
這樣,在全國農村都出現了普遍性的不適應農業生產力條件的農業生產關系狀況,其核心是,現在強調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的政策,使村莊集體無法依據農村目前的生產力生產要求,將細碎分散的農戶承包土地連片承包,從而滿足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農戶的強烈要求。本來是要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的當前的農地政策和法律,成為了損害耕者利益的最大障礙。
(二)“換地并塊”的政策空間
面對仍然從事農業生產農戶的強烈要求,一些地方的農民自發進行了村莊內部的以農戶承包土地連片為目的的調整。我們在廣西富川調研發現,近年來甚至普遍進行了以村民大會為民意基礎的土地打亂重分,這種打亂重分的要害并非要做到公平,要按人平分,要做平均主義,而是要使農戶承包土地連片,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14)有些村社集體在打亂重分過程中遇到反對者上訪,村社集體又不強硬,這種的打亂重分就可能半途廢止,細碎經營格局就被鎖定。
在國家強大的穩定現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政策語境下面,只有極少數地區仍然有能力回應農戶對土地連片經營的需求。但借某些特定機遇,村社可能出現對農戶承包土地連片經營需求的回應,比如,借國家土地整治的機會進行土地調整。反過來,也正是村社集體才有回應農民連片經營需求的能力,土地整理才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提高農業生產能力、方便農戶經營的作用。而在村社集體軟弱無力的地區,面對分散農戶的要求,土地整理困難重重,效果大打折扣。
當前全國正在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在一些村社集體力量比較強的地區,村社集體就可能借機來滿足農戶強烈的將自己承包土地連片的需求,從而借機劃片承包。出現這種情況,雖然違反了本次土地確權政策,卻有利于讓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條件,只要沒有出現上訪,地方政府其實是樂觀其成的。
目前正在全國試點并要求5年完成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將重點用在解決所謂“農民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不明”上,是存在方向偏差和低效的。那么,既然國家已經啟動了這樣一場土地確權的運動,是否可以借機將工作重心由確權轉向回應農戶承包地連片的需求上來,重點做好換地并塊的工作呢?若能做好換地并塊工作,將當前普通每戶七八塊上十塊承包地合并到二三塊,就可以減少農戶大約1/3的勞動投入,降低大約1/4的農業生產投入,極大地方便小農自己解決農業生產所需基本條件,降低農戶之間合作的交易成本,提高農戶合作可能性,從而為一家一戶的小農經營提供強有力的生產關系條件。正是這樣一種以一家一戶小農經營為基礎的經營方式,為中國現代化提供了農村這個穩定器和蓄水池。
四、總結與討論
當前大量農村人口進城,但他們并未能在城市安居,他們進城失敗,隨時可能返鄉。進城農民的承包地流轉出來,給自己親友鄰里耕種,他們進城失敗,就隨時可以收回自種,他們就有了返鄉的退路。正是返鄉的退路,使進城失敗農民不會淪落到城市貧民窟中。這個意義上講,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他們的基本人權,是基本保障。
作為基本保障的不可以移動的具體承包地,是從村社集體承包而來的,他們進城后流轉給鄰里親朋耕種也是造成承包土地細碎化的一個原因。若村莊集體有一定能力,進城農民不種地,可以將士地交回村社集體,村社集體給農戶一定的(當然也是不高的)土地租金,再按土地連片經營的要求,將土地轉包給留村耕種農戶;一旦交回承包地農戶進城失敗,他們回村還可以要回同樣質量的耕地耕種,這樣的生產關系狀況,就可以既滿足農民在城鄉往返的需要,又滿足耕者連片耕種的需要。
借當前的土地確權之機將工作重點和重心轉向“換地并塊”,不怕麻煩地回應農戶對承包地連片經營的需求,這應是當前一個時期全國農村工作的重心所在。換地并塊、土地調整,是適應農民進城和農戶耕地連片生產力要求的生產關系調整,容易產生矛盾,甚至會增加上訪,但我們應該不怕麻煩,不懼矛盾。正是在解決麻煩和矛盾的過程中,才能形成健全有力的基層組織,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才能磨合出一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完善的農村政策體系。直面矛盾而不是回避矛盾,這應當成為當前“三農”政策的基本出發點與“三農”工作的基本落腳點。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思想戰線》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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