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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楊:農產品流通:看美國和日本怎么做

[ 作者:魏楊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0-13 錄入:王惠敏 ]

發達國家的農產品流通模式盡管各不相同,但可以歸納為兩種基本類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產地直銷模式;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批發市場模式。本文首先總結了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兩種農產品流通模式;其次分析了各自的運行條件;再次對我國農產品流通的三種模式進行效率比較分析;最后提出我國應該建立新型農產品流通渠道。 

發達國家農產品流通的典型模式

(一)美國的產地直銷模式

美國主要實行產地直銷模式,采用這種營銷模式的農產品在總農產品中所占比例為80%,而通過批發市場到達消費者手中的農產品只占到20%。產地直銷模式下的農產品生產流通渠道主要包括三種:第一種渠道是農產品經生產者本人送達消費者,這一渠道也被稱之為農產品零售直銷,它要求生產者的生產規模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很多農場主通過聯合成立專門組織來擴大規模;第二種渠道是“生產者—產地批發商—零售終端—消費者”,這種渠道要求批發商具有較強的實力和規模,以便為零售終端商提供充足的農產品貨物;第三為“生產者—零售終端—消費者”渠道,農產品直接經過超市、便利店等零售機構到達消費者,這些零售機構可以自行去農產品產地收購,也都有自己的運輸設備、儲存設備。無論是以上哪一種流通渠道,三者的共同之處在于中間流通環節少,大大減少了農產品的損失,有利于降低農產品交易成本。

(二)日本的批發市場模式

日本農業生產比較分散,這主要由日本特殊的地域條件決定的。也正是因為如此,日本農產品生產很難走規模化和組織化之路。日本農產品流通的特征是批量小,流通頻率高,所以很少有農戶將農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而是通常通過專門的組織收購農產品,因而農產品生產和銷售環節中的批發市場作用重大。日本超過半數的農產品流通渠道為“產者-農協-批發市場-零售終端-消費者”,日本約有81%的蔬菜和72%的水果經批發市場到達消費者。在批發市場銷售模式中,農產品價格通過市場競爭進行調節,有效消除了農產品在交易過程中被大型經濟組織所操控的可能性。批發市場由中央批發市場和地方批發市場組成,全國多數地區都有分布。雖然批發市場模式中的流通環節較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成本,但是由于產銷關系相對固定,所以使用率并不低。

美日農產品流通模式的運行條件 

(一)農產品流通主體需要具備較高的組織化程度

美日農產品流通模式下的市場主體為農業合作組織、農產品批發零售企業等,這些流通主體經濟實力普遍很強,規模較大。美國農產品流通中的流通主體為農業合作社或者產銷聯合組織。農場主為了擴大規模,自發組織成立了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如農業技術合作社、生產資料供應合作社、銷售合作社、共同使用農業設備合作社等。多樣化的合作社為農場主提供了各種便利服務,大大提高了單個農場主的競爭實力,使其在市場中享有更多的定價權。

從當前來看,美國農業合作社達到6000個,共包括約500萬社員。產銷聯合組織是一種將農產品生產流通過程中的具體環節分別與農資供應環節結合在一起的經濟實體,它的存在保證了農產品流通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農產品流通效率。日本農協是重要的農業經濟組織,它是在政府扶持下成立的群眾性經濟組織,該組織屬于民辦官助性質。日本農協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錯綜復雜的網絡體系,掌握著雄厚的資金,它所設立的農產品流通體系覆蓋范圍能夠實現全國100%覆蓋。日本有超過80%的農產品由農協專門負責供應,幾乎約90%的農產品經農協銷往全國,很少有農戶不屬于農協成員。正是有了農協,農戶分散經營方式被打破,同時也集中了農戶分散力量,更好地實現了日本農產品的流通。

(二)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

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由交通設備、搬運設備、倉儲設施等組成。農產品屬于特殊產品,它對時間的要求較高,因此必須提升農產品流通效率。提升農產品流通效率不但需要建立起交通條件良好的生產基地和銷售市場,而且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便捷的交通網絡體系。如美國在21世紀初的公路通車里程就超過了640萬km,其中包括9萬km的高速公路通車里程。正是因為有了如此便捷的交通條件,美國農產品主要生產區域成立了產地批發市場,并在靠近車站的區域成立了銷地批發市場。在美國農產品流通環節,表現出顯著的機械化特征,大量的運輸設備被廣泛應用于農產品流通環節。日本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通常設在離港口較近的交通樞紐中心,注重配套設施的完善,建立起專門的保溫設施、冷藏設施、輸送設施以及包裝設施等,其不僅扮演著商品集散地的角色,而且真正成為集生產、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綜合性農產品流通主體。

(三)農產品流通技術要求先進

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關鍵在于新鮮,而冷鏈物流技術有利于農產品保持新鮮度,擴大農產品銷售范圍,因此應當將冷鏈物流技術用于農產品流通領域,美日兩國在這一點上做得比較好。日本冷鏈技術十分先進,不僅設立了冷藏庫、運輸中心,而且還建立起先進的冷鏈物流體系。通過分析發現,日本約有超過95%的農產品采用的是冷鏈物流技術。日本的保溫汽車約12萬輛,而美國的數量更多,保溫汽車數量超過20萬輛,所以美國農產品冷藏運輸率比一般國家要高。除此之外,美國對農產品包裝也很重視,統一包裝不但便于產品的流通,而且也能降低農產品的損耗。

(四)農產品市場信息發布需要及時

農產品市場信息發布是否及時,會直接影響到農產品流通效率,美日兩國格外關注這一點。美國擁有自己的農產品市場信息網絡,由專門的機構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途徑及時發布農產品市場信息,包括需求信息、價格信息以及農產品庫存量等,同時還設立了百家以上農產品新聞辦公室,為人們提供咨詢服務。美國還監控其他國家的農產品市場,并對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美國掌握著全世界14家大型城市批發市場的農產品信息,這些信息對美國農產品流通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日本農業統計司主要負責收集和整理農產品市場信息,各大批發市場會通過網絡途徑及時發布農產品信息,包括價格信息以及銷售信息。日本農協會根據掌握的信息數據預測農產品市場的未來行情,并及時將市場信息向協會成員公布。

我國農產品流通主要模式的效率比較 

(一)農戶-農產品批發商

農產品交易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賴于批發市場才能進行,批發市場在農產品流通中意義重大。批發市場體系下的農戶可以直接進入產地批發市場。產地批發市場一般設在農產品的產地,農戶可以直接與批發商進行農產品交易。批發市場具有開放性特征,農戶在批發市場中具有價格優勢,當農戶與批發商完成交易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自動解除,即二者之間的交易為一次性。無論是農戶還是批發商,在交易過程中力爭實現利益最大化,雙方一般不會去做長期交易的努力,每完成一次交易,交易對象就會發生轉換。因此在這一流通渠道中,主體之間是一種低度均衡的權利結構,雙方互相依賴的程度較低。交易主體進入交易市場的限制條件很低,而且雙方可能會對價格產生影響的可能性也很低。

這種權利結構下的農產品流通效率較低。第一,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出現的農戶數量多、規模小,導致交易難度以及交易次數的增加。交易主體雙方每完成一次交易就要尋找一次合作伙伴,導致交易成本大幅上升。第二,由于交易規模較小,農戶在交易過程中只能被動承受市場價格的變動,導致農戶市場風險加大。第三,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不提供農產品加工和處理服務,而農戶加工農產品的能力有限,因此農戶很難獲得產品增值,只能獲得農產品的部分價值。

(二)農戶-龍頭企業

“農戶-龍頭企業”組織形式也被人們稱之為“訂單農業”,這里的龍頭企業一般為農產品加工企業或銷售企業,它們會直接與農戶進行交易。可是在這種組織形式下,農戶與龍頭企業以簽訂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契約權利義務,農戶會根據雙方的約定為龍頭企業提供農產品,而龍頭企業也會根據契約規定收購農產品,做好農產品加工和銷售工作,同時還要為農產品生產者提供相關服務。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交易關系,這種渠道關系一方面維持了農戶在農產品市場中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另一方面又充分發揮了龍頭企業在農產品加工和銷售中的優勢,使農戶與市場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和。從另一角度來分析,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建立起相對穩定的交易關系,產地批發市場中的農戶與批發商之間的多次交易被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的一次交易所取代,交易成本由此降低;龍頭企業加工農產品,增加了產品附加值,因而這一渠道的運行效率也大大提高了。

相對于我國農業的訂單形式來看,人們關注的形式主要是“龍頭企業+農戶”形式,由于這種形式強大的生命力,因而它更受到農戶們的青睞。不過由于它自身的固有缺陷,它的交易模式的局限性在農業逐步走向國際化和市場化的過程中顯露出來,因此要想規避市場風險,就要在一定程度上拓展這種形式的交易模式,對其金融工具進行創新發展,提升農民對于衍生品市場交易的參與程度。

(三)農戶-合作社-龍頭企業

“農戶-合作社-龍頭企業”是對“農戶-龍頭企業”這種渠道結構的進一步完善。農戶在這一結構中的職責表現為,對農產品的生產負主要責任,而對農產品的收購、加工與銷售負主要責任的是龍頭企業,但是這一模式的特殊性在于,起中介作用的是農戶自身,與龍頭企業簽約的是他們自行建構的農產品流通合作社。從作用表現來看,在這一渠道結構中,合作社主要具備以下作用:一是促進技術指標和技術品質的約定的形成,加深對農戶的了解,以便于生產任務的合理落實;二是提供服務措施與項目,其服務對象確定為特定農戶,其實施過程要保證在農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三是確保農戶能及時獲得農產品的收購款,前提是農產品必須通過龍頭企業的檢驗。在這一過程中,合作社起著調和的作用,一方面增加了交易的穩定性,另一方面還對運行渠道的績效政策的實施起到了鞏固作用,因此它實際上是雙方交易過程的中介組織。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交易成本的節約,具體體現在合作社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契約數量的減少;第二,農戶守信度的提升,原因是合作社農戶之間增強了對彼此的信任感;第三,均衡了交易雙方的規模與實力,避免了權利的過度傾斜,約束并影響著企業的違約行為,因為合作社從實質上來說,它是一種農戶間所建立的合作組織。

通過上面的敘述可知:農產品流通渠道中的權利結構的平衡,對于農產品的流通渠道的穩定性與績效的提高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另外它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研究顯示,只有在權利結構平衡的條件下,運行渠道才會發揮其高效的作用,相對于農業整體的發展來看,農產品暢通的流通渠道起到了促進作用,這一點不容置疑。從增強農業整體實力的角度來看,若能建立由農戶或其合作組織主導的農產品流通渠道,無疑是更有效率的。法國作為發達國家的代表,它所組建的農產品的流通組織方式,為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發展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我國農產品流通渠道模式創新

在農業生產和流通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和日本,我國農產品流通渠道的模式構建可以參考美日兩國的農產品流通模式來進行。長期以來,我國農產品的流通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格局,相對于它未來的發展來說,首先還要結合我國的地形地域特征,在政府的領導下展開,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新型農產品流通渠道。

(一)產品生產區域化

山地為主是我國大部分地區的土地特征,這一點與日本相似,所以我國不適合展開大規模的區域合作生產。農產品的生產要依據地形、土壤和氣候的不同開展專業的特色生產,并且在生產過程中實行區域分工,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選擇體現出一定的現實性。而這種生產布局的要求就是,結合每個地方的優勢資源,對主導農產品進行合理選擇,改變人們傳統的生產布局,在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建立規模生產的優勢,以便從根本上提升生產率。在這方面,韓國模式給我們提供了可參考樣例,建立農產品出口專門基地,在這個區域內的生產既包括農產品品種的選擇和栽培,同時還要在這個區域內進行農產品的分類、包裝和加工等多種生產項目的實施。之所以采取這種措施,一方面是為了保證農產品的優質性和供應的及時性,另一方面是讓生產管理者能在第一時間深入了解農產品的出口和銷售情況,甚至包括這種產品的海外市場的開拓情況。具體體現如下:在種植小麥水稻的區域建立糧食生產基地,雜糧的生產基地可以建立在太行山區域,關于畜牧業生產基地的建立應該在畜牧生產區域。

(二)營銷渠道組織多元化、一體化

建立農民和農業合作社,這在美國和日本非常普遍,合作社具備不同的類型,因為它們建立的出發點不同,既包括產前階段和產中階段,同時還包括產后階段,不僅包括生產資料供應合作社和農業技術中心合作社,同時還包括銷售合作社和農業勞動合作社等,有些合作社還具有多種功能,這些合作社的建立,從秩序保障方面為農產品進入市場提供了便利條件。秩序混亂、銷售渠道單一是我國在當前情況下農產品銷售的明顯弊端,要想讓我國的農產品具備國際化特征,拓展農產品服務性渠道組織勢在必行。我國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首先農民社區專業合作化進程的推進,鼓勵農民以組織化的形式參與市場,從規模和效益兩方面提升農民參與市場交易的程度;其次就是代理制度的推行和高素質專業經紀人隊伍的建立。之所以會造成產品流通的成本偏高,原因之一就是流通渠道的復雜結構,分散的農業人口和氣候土壤特征的差異是促成我國區域分工和專業化生產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說,由于我國存在復雜情況,日本的層層銷售模式和美國的直接化銷售渠道并不能在我國完全地開展,為了保證銷售環節的暢通、銷售渠道的組織化和一體化,我國應該依據國情,選擇合適的方式。

(三)生產和經營單位組織化、集團化

關于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個別生產和銷售占主導地位,相對于群體銷售而言,它只占一小部分,因此提升市場的整體性是我國目前的主要任務。調查顯示,農業合作組織的數量在我國有140萬個,但是只有14萬個農業合作社在規模和運行方面符合要求,這些合作社的發展項目涉及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面,不僅包括種植業和畜牧業,甚至還包括漁業等其它生產項目。不過,相對于農業人口眾多的我國來說,農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從我國農產品的市場發展來看,起步晚、規模小是我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現實狀況,它之所以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是因為這些組織大多受民辦性質的局限。就農業發展現狀來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必須將生產和流通相結合,這應該是促進發展的必備條件。也就是說,我國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提升,離不開產銷的緊密連接,其經營方式的選擇應該側重“農戶+合作社+龍頭企業”的模式,實現農工商貿的一體化,促進利益共同體的形成。為了避免受弱質性限制,政府應該在農產品流通市場的發展與開拓進程中起到促進作用。

從規模和實力的角度入手,加大農產品流通合作社的建設力度。建設大規模農產品流通合作社可促進平衡依賴性的達成,從提升地位的角度使農戶與龍頭企業達成地位的對等,避免權利結構過度傾斜的出現。權益對等性的產生依賴于合作社的強大,同時合作社的強大還能促進交易額的增加,提升它在交易過程中的份量,增加其在龍頭企業獲得資源總量中的比重,使得龍頭企業的發展對其產生更大的依賴性。隨著實力的不斷強大,合作社會出現更大、更深入的發展,加強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在加深合作力度的同時,合作社也擁有了自己的加工企業和分銷渠道。

稀釋龍頭企業的稀缺性。收購和加工相同的農產品,擴大龍頭企業的規模,這是平衡渠道權利思路的又一體現,這種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龍頭企業的稀缺性,通過合理的企業競爭制衡企業的違約行為。不過這種方式的運用受兩種條件限制:一是當地農產品的生產能力的限制,二是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作用。以內蒙古的番茄種植為例,為了保障農戶的利益,政府出面對番茄加工企業進行考察并合理連續引進加工企業,促進番茄的就地轉化,在引進加工的同時,還注意到了農戶的生產能力,均衡番茄的生產和企業加工能力之間的關系,對番茄種植戶起到了有效的保護作用。

政府的互補性政策安排。政府在推動農產品流通市場順暢發展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它還在一定程度上培育并推動了農產品流通中介組織的發展。實踐告訴我們,對于農產品流通渠道的發展,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合作社的介入是組織的創新與發展,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農產品流通渠道的績效行為,緩解了交易之間的矛盾沖突。不過,現行的合作社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屬于農民自發組織的合作社,因此缺乏一定的合法性,在合作過程中,還會遇到資金的缺乏等條件限制。因此在與龍頭企業的合作過程中,由于法律主體地位的缺失,可能會導致合作的不信任情況發生。基于上述情況,《合作社法》的制定應該盡早提上日程,只有以法律形式明確合作社的法律主體地位,合作社處于制度的保障之下,才有發展壯大的可能。政府應該從政策安排的角度,對合作社的發展進行培育,穩定渠道關系,提升渠道績效。例如,農業產業化基金的設立,就是政府為了穩定市場關系,保證價格的相對穩定而采取的有效措施。政府為了對農產品流通渠道中的信息的不對稱性予以緩解,專門設立信息中心和產品質量檢測中心。

(四)市場管理制度化、秩序規范化

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能否實現,國家市場運行是否規范,這些與市場管理和市場秩序有很大關系。在這方面表現突出的是日本,為了保證市場的順暢運行,政府專門頒布了法律條款予以監督。政府的職能包括對市場管理進行監督,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依據市場實情,對市場法規進行完善,促進有效運行機制的建立和實施,在不損害雙方利益的情況下,確保公開、公平交易的正常開展。對市場管理的執法力度進行加大,保證競爭的合法性和市場交易的有序性。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拒絕部門壟斷,避免地區封鎖。建立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同時對其認證和管理體系進行完善。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商業經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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