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全局中特別重要的部分。當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很多省區都面臨收官,而對新制度確立后運行的憂慮也在增長。一是擔心改革后建立的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沒有實際經營,二就是集體資產監管。監管是一個老話題,但在當前卻不得不提,而且有些不得不提的新涵義。
這包括一系列問題,如,當下為什么要對集體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監管權力的來源是什么?哪些力量應該介入集體資產的監管?各方監督力量并存時,相互的復雜關系如何厘清?在改革后確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權力結構之下,各種監督力量如何發揮作用?我嘗試做出梳理。
1、對集體資產的監管既關乎成員利益也關乎國家責任
各地從黨委系統,行政系統,包括各類基層組織,都在加大集體資產監管工作的力度。只有明確對集體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才能確保加強監管。
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決定了它必須受到監管。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我自己的學習,首先從這個方面出發的。憲法規定:我們國家實行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濟制度里面就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作為基本經濟制度主體的公有制有兩種形式,其中的一種形式就是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經濟,和它并行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城市和鄉村都有,農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就是農村集體經濟。那農村集體經濟,憲法有規定,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種形式。它帶有很強的公共性。
農村的集體經濟,涉及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所管理的資產,它的范圍和全民所有制經濟不一樣,農村集體經濟是固定的一群人,對固定的一塊資產建立起來的一個經濟組織。這種經濟形式還要運行起來才能真正確立。農村集體經濟實際上是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行為表現出來的,或者說,農村集體經濟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而存在的。
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很大程度上是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分不開的。因有實際的運營,就有了內部的監督管理問題。廣義上的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實際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是一體的。同時,集體經濟的成員的利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他們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福利能否得到發展?這也是我們國家,社會主義的國家政權它所關心的。國家對農民的福利保障,實際上是通過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來更好地加以實現的。如果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做的不好的話,也會傷害到國家對國民的責任。
集體資產運營的好壞,集體資產是否流失,都需要通過監管來加以審視。監管不僅關系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集體成員的利益,也關系到集體經濟組織整體的利益。同時,監管也對社會公共利益有影響。
2、各種監督主體要同時監管,但相互之間存在制約
作為一種公有制形式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和管理,涉及到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維持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同時經濟組織它自身的運營也需要一個監督管理,因此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著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誰來監管以及各類監管機構,它的力量的搭配問題需要科學配置。各類監管制度以及各類監管主體之間的力量配合,需要在一個具體的地域里面,在一個具體的層級上進行有機組合。我們是應該謀求一種自上而下的一致性的制度安排呢?還是應該各地有各地的特色?
監事會就是這個內部監督的主體。按照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精神,對于農村的經營性資產,就是要設立股份合作社組織,各地就建了股份經濟合作社。這個股份經濟合作社里面有監事會,監事會是內部監督的一個主體力量。如果說一開始要求建立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還只是對于經營性資產的經營,而最近的文件已經在倡導把農村的資源資產都放在里面,不再特別突出強調經營性資產。在實際推進這個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當中,一些地方已經把資源性的資產和公益性的資產也納入股份經濟合作社它所轄的資產范圍里面。那么可以預期這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就是一個村域范圍或者鎮域范圍里唯一合法的一個集體經濟組織。那么它內部的這個監事會就是這個內部監督的主體。
黨組織要對集體經濟重大事項進行定向把關,行使最重要的監管職責。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本同步,黨中央在2018年還頒布了《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工作組織條例》,這個條例對于農村基層黨組織如何領導三農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也涉及到黨組織和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關系。它明確規定了村黨組織的職能,包括討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重大事項,討論和決定本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的重要問題,并及時向鄉鎮黨委報告。村里的大事有的需要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決定的,還有一些是集體經濟組織要決定的重要事項。但這些重要事項,要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決策程序上黨組織要先討論決定,然后再交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來討論決定。
監事會對于村支書為首的理事會要進行監督。這個條例還有一個規定,規定了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上去當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理事長。村黨組織書記是村里的一把手,他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任職以后,監事會要監督理事會的工作,村黨組織書記是理事長,監事會是股東代表代表大會或者股東大會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序產生的,代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利益,就是要來監督理事會。這里面明顯有一些復雜的關系需要在具體工作中厘清和處理。
3、監事會對村支書為首的理事會要落實監督權
首先需要明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形成,實際上是由村分級黨組織,就是首先發動黨員,然后帶動全體,就是要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他們共同努力,把村民組織起來,建立了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也就是說黨組織帶動黨員去發動村民群眾建立起來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那么村黨組織領導和組織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形成。從歷史的邏輯來看,村黨組織的形成先于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黨組織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權,是基于對于這個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公有制形式的一種,然后村黨組織實際上是基于黨對國家事務和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對于公有制經濟組織實行監管權力的一個具體的表現。
在明確上述兩點后,才可以準確定位監事會對理事會監督時如何處理復雜的權力制約關系。在具體的監督管理制度的設計上,在黨組織兼任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人的情況下,監事會這一內部的監管制度如何發揮作用。
由于黨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制度設計中的突出地位,實際上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也是對于基層黨組織在經濟事務方面權力的監督。需要綜合發揮兩種制度的優勢。第一,黨組織內部的監督管理制度。黨支部書記必須受到所在黨支部,以及他所屬的黨支部全體黨員的監督。第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監督制度也必須要發揮作用。監事會對于理事會的監督,現在各地有條例和示范章程,將來的集體經濟組織法也要對這兩類組織的相關權利關系要作出規定,法定賦予監事會的權利,也必須得到落實。把這兩種監督制度落實以后,才能保證發揮黨組織的優勢,同時也不背離集體經濟組織的本質。
監管的任務是什么?就是要保證集體經濟組織,第一免受內部的就是說少數干部有可能帶來對集體資產侵吞這樣的一個危險。因為集體經濟要為全體成員的利益服務,如果監管不健全,就會出現小官巨貪、巨腐。第二,集體資產必須能夠保值增值,監管對此也是一個很有利的防火墻和推進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大地之脊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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