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須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7月5日 新華網)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日前正式印發。為了保證農民利益不受損,充分發揮農村基層民主參與集體土地流轉的監督作用,要求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須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在我國,“三農”問題始終是經濟發展的首要問題,而土地問題又是其核心,解決好農村土地問題,對推動“三農”工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近年來,隨著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農村土地流轉日趨活躍,既顯示了農村土地的市場經濟價值,又增加了農民收益。但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是新生事物,它在發展過程中伴隨著各種問題和矛盾,飽受爭議的一個問題便是土地流轉受益人很多時候并不是土地轉讓者大多數農民本身,而讓少數直接經手人成為土地流轉利益既得者。發生這類情況的原因很多,但綜其所有還是交易者信息不對稱所致。主要表現在,流轉的農民一方信息不對稱。眾所周知,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涉及農民數量眾多,但在交易過程中真正有話語權的并不多。因為農村人口流動性強、農民法制意識相對落后,很多涉及土地流轉的農民都是在即將進行土地流轉的時候才得知要流轉的消息。一些農村基層組織給農戶做工作,基本上也是讓農民對流轉逐個表態。看似公平,其實不然。農民因為受文化、經濟水平等局限,對農村土地的市場經濟價值并沒有一個正確而理性的認識,僅僅停留在眼前的物質交易上面,讓農民分散表態容易造成轉讓雙方信息不對稱,農民自認而然便成為交易的弱方。
此次采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表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就是把分散的民意進行整合,集思廣益,通過民主監督、民主決策讓土地流轉經營權變動更加科學化、透明化,減少人為損失,切實保證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在流轉過程中不受損害。
作者單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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