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中央組織部獲悉,2015年7月中央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以來,各地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推進落實。截至去年底,31個省區市根據《規定》精神,采取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方式,共調整縣處級以上干部584人。(中新網1月29日)
在去年7月份,經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后,中央出臺的《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正式對外公布。中央出臺的規定明確干部“下”的6種渠道,將5類情形納入問責范圍,詳細列明領導干部或被“調崗”的10種具體情形,闡明問題官員“復出”的前提條件……本次新規可謂條條關聯著官員的“烏紗帽”。當然,《新規》有了,但各地具體實施情況究竟如何,這才是大家最為關注的問題。根據記者從中組部獲悉的情況,自《規定》實施以來,31個省區市共調整縣處級以上干部584人。不足半年時間,就有近600余人的縣處級以上干部調整,應當說《新規》的實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為了讓《新規》實施起來發揮更大的作用,中央組織部為此也做了大量工作,比如經認真梳理分析,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認定和調整、因健康原因調整工作崗位等問題及時提出答復意見。不僅如此,各地也高度重視,通過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目前,浙江、安徽等8個地方已經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其他省區市已經形成文件稿,正在按程序報送審議。另外,針對長期制約干部“下”的制度短板,各地進一步細化“下”的情形程序,破解難點問題。其中,西藏、寧夏、新疆等地把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及維護穩定等紀律要求,作為干部“下”的重要標準和依據。
正是在中央的明確要求之下,各級黨委扛起主體責任,從堅持以上率下、加大問責力度、充分運用考核和巡視結果、開展專項整治、健全“下”的機制等方面入手,全面推進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實施,保障了制度的實施效果。其實,推動干部“能上能下”的意義不僅是表面上的干部調整,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最大限度地激發干部隊伍活力,在推進干部“下”的同時,積極優化干部成長路徑,注意客觀分析干部履職狀況,注意區分改革創新中的失誤與不作為亂作為等情況,調動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因此,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應注意,推進干部“能上能下”,重點在“能”字,而非“上”和“下”,即要建立好干部“上下”的渠道,用制度自然地對干部隊伍進行調整,而非有意為之。要知道干部“上下”只是制度實施的自然結果,并非最終目的。
作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洛帶鎮長安街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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