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其中一項重要議題是:“在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開展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 (人民網2016-04-19》京華時報)
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經商辦企作為國家深化改革的重要議題,足以見得規范此事的重要性、緊迫性。中央決定在上海先行先試,再在京、廣、渝、新試點,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一個重要舉措。
其實,規范領導干部子女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文件,不是沒有,而是早有了,而且還非常規范的約束性文件, 2011年3月22日中紀委就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該辦法既有明確要求,又明確了相應的黨紀、組織處理措施。但是,十八大以來,照樣出現了在百余只“老虎”落馬,其中很多“老虎”都存在將公權力與市場資源配置起來,幫助親屬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比如: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無期徒刑)“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令計劃(已被立案偵查)“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錢物,為其妻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以及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上海原副市長艾寶、俊福建省原副省長徐鋼、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等人都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在這些曾經顯赫一時的領導干部眼里,“你規定你的,我干我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照樣經商辦企業不誤,明顯的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惡劣典型。
再者,在規范領導干部子女配偶經商辦企的上海試點,于去年5月4日,就正式公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據說該《規定》的條文被解讀為上海史上最嚴的約束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行為新規。試想,如果上海在執行了該規定一年以來,要是取得明顯成效的話,中央也不會再在這里“勞神費時”試點了,而是直接采納其先進成果、吸取其先進經驗。筆者認為“史上最嚴”或只是寫在紙上的多,落實在行動上的少。
領導干部子女配偶經商辦企業有兩種情況,其一是配偶子女沒有公職,為謀生的需要,這種還是容易發生領導干部為子女配偶輸送利益的可能;其二是某些領導干部有意“明修棧道暗度陳倉”, 進行利益輸送,實行“領導干部一家兩制”,權錢雙收。如果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經商不加以規范的話,輕則是與民爭利的行為,重則可能對抗黨紀黨規,實現利益輸送。
“以銅為鑒,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鑒,可以明得失;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西方發達國家的有些先進經驗仍然值得我們學習。美國的《利益沖突法》作為一部刑事法律,從四個方面禁止官員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一是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個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如股票、債券、養老金、能帶來收入的不動產、個人通過其他勞動獲得的利益、投資及獎勵所獲得的利益等,如果隱瞞財產收益的,根據司法獨立審判程序,公職人員就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二是資產處理。美國廉政監督部門對財產申報人進行詳細審查,對于發現的那些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資產,要進行處理;三是回避。美國禁止政府雇員以官方身份參與他知道對自己或其他關聯人有經濟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項,其他關聯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將來對其經濟利益有影響的人;四是離職后經商限制。限制再就業的范圍,限制他們的活動時間。
相對于西方國家對于官員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經商辦企業的嚴厲程度來說,以前對該種行為的規范是“雷聲大、雨點小”,顯得力度不夠。這次黨中央從從嚴治黨的高度,在部分發達地區和欠發達省市開展試點,以“釜底抽薪”的態勢,擬從嚴規范對象范圍、界定經商辦企業行為、細化規范程序,推動形成“常態化、長效化制度”,筆者認為,如果既在黨內形成“常態化、長效化制度”,又在法律層面形成法律文件,效果應該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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