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陰市一村子出臺要挾性規定,不交垃圾清理費就不收養老保險、合療等費用,取消一切政府優惠政策,這引起不少村民質疑。對此,村干部表示這是為了督促村民交費支持環境衛生工作,不會真的借此不給村民辦業務。(2016.9.6 華商報)
村規民約是面對農村情況復雜,應我國鄉土社會地緣關系而生,一向秉承廣教化,厚風俗。最早的村規民約雛形可以追溯到北宋時期(公元1076年)的《呂氏鄉約》。發展到1000多年后的今天,村規民約在塑造文明鄉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推進,農民集中居住的同時,也給公共服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村民自我治理也屢屢曝出“奇葩村規”。有的形同虛設,有的朝令夕改,有的冷硬橫推,制度形成過程、執行過程中多少存在不合法,不規范,脫離民意等共性問題,甚至有的條規還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比如,對于華陰一村的村干部,既然已有90%的村民已繳費,只剩下個別用戶,村干部何不深入了解探訪原因,一味采取要挾性規定,將柔性的民約,變為剛性冰冷的規定,失了村民自治的本心,讓村規民約變了味道,也寒了村民的心。
對此,我們不禁要問,上合國法政策,下合民情民意,體現村民自治本質的村規何在?這就需要基層政府和干部挺身而出,積極作為。村規民約的主體是村民,體現的是村民自我契約,應該讓村民真正參與進來,認可村規,達成民約,執行起來自然會少了無奈,多了溫情。同時,村規民約也萬萬不能少了法治精神,可將村規民約報送當地鄉鎮府備案,即可檢驗是否有違法之嫌,也可得到政府支持,形成良好互動,共同推進基層社會民主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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