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恩施州利川市律師事務所參與鄉村治理為例
【摘 要】推進鄉村治理的現代轉型和優化,是新時代社會治理變革的一個重要課題。社會資本理論提出的涵括共同目標、共享資源、共通價值的認知維,具有網絡聯系方式、網絡聯系對象、網絡互動強度的結構維,以及容納信任、互惠規范、義務與期望的關系維,是探索新時代鄉村治理轉型和優化的一個有效范式。總體審視和案例分析都表明,目前我國鄉村治理面臨認知缺位、結構不良、網絡不全、聯系不緊、信任弱化、規范欠缺的困境。走出困境、優化治理、實現善治,需要按照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總要求以及認知維、結構維、關系維相聯動的路徑,著力再造鄉村社會資本。
【關鍵詞】鄉村治理;社會資本;認知維;結構維;關系維;律師事務所
一、引言:研究背景
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必須通過鄉村治理體系的完善和能力的提升解決好關乎國計民生的農業農村農民這一根本性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資源配置、國家治理重心都向城市傾斜,城鄉發展差距拉大、壁壘強化,形成城鄉二元化結構格局。到目前,阻礙城鄉融合發展的制度性難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同時,鄉村治理對象眾多、地域廣大、問題復雜,嚴重制約小康社會的全面建成。截止2017年,我國鄉村人口數量仍然有5.7661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41.48%。因此,在歷史和現實的雙重壓力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鄉村治理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鄉村治理面臨錯綜復雜的難題,如何理順鄉村治理關系、廓清問題癥結、優化鄉村治理體制機制成為新時代社會治理變革的一個重要課題。
對于鄉村治理的內涵,徐勇認為鄉村治理是政治主體運用公共權力及相應方式對鄉村的有效管控和推進過程;郭正林將其定義為包括黨委政府機構、社會團體、民間群體等不同組織共同把鄉下的公共事務管理好;賀雪峰則提出鄉村治理基本結構包括村莊基本秩序狀況及其維系機制、村干部的角色與動力機制、鄉村關系狀況三個方面。由此可見,學者們所定義的鄉村治理具有多重共性,即治理空間為廣大鄉村,治理主體包括不同層級不同性質的多元組織,治理權力和內容具有公共性。
自1993年四川“仁壽事件”發生以來,鄉村社會逐漸凸顯出貧困普遍、官民矛盾激化、政府權威和公信力弱化、鄉村治理主體缺位等問題。為此,學者們認真“把脈”,并針對各種“癥狀”開出自己的治理“藥方”。徐勇論證了在市場現代化背景下建立“縣政、鄉派、村治”這一治理結構;趙樹凱強調通過鞏固鄉村現有民主化成果進一步提高民主制度化水平、改造基層組織體制;詹成付評估村民自治基本走向為村民自治程序化、規范化、具體化,制度機制配套化、一體化。這些學者都希冀通過鄉村基層體制機制創新實現鄉村治理體系創新和治理能力提升,達到鄉村社會均衡和善治。但是,良好的社會治理還應包括民眾廣泛信任和支持、提供良好公共服務滿足需要兩個相互聯系的基本方面。因此,從再造以信任、規范、公民參與網絡等為內容的社會資本視角探索破解鄉村治理難題,不僅是完善基層治理方式的應有之義,更是健全新時代“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必由之路。
二、研究視角:社會資本理論
(一)社會資本的源起、意涵及形式
社會資本一詞可以追溯到1916年美國社會改革倡導者利達·漢尼范發表的《鄉村學校社區中心》一文。漢尼范認為,社會資本是產生于個人與家庭、鄰里之間的社會交往過程,并能讓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的重要資源。20世紀70年代以后,社會資本理論經過社會學者多種視角的論證和闡述而得到豐富和發展。法國學者布迪厄將社會資本界定為產生于共同熟悉和認可的社會網絡中的實際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體。美國學者林南定義社會資本為行動者在目的性行動中通過嵌入社會結構獲取或被動員的資源。這些定義突出了社會資本包含物質和符號資源這一核心要素,將社會資本重點聚焦于社會關系網絡,強調社會關系網絡互動情形與社會資本的存量和增量成正相關關系。美國學者科爾曼將社會資本從以個人為中心轉向以社會為中心,將社會結構資源作為社會資本,認為社會資本具有由構成社會結構的各個要素組成及為結構內部個人行動提供便利兩個共同特征。美國學者帕特南系統研究社會資本與制度績效、公民參與、經濟發展、社會繁榮等之間的關系,認為包含信任、規范和網絡的社會資本是突破“集體行動困境”、避免投機行為和“搭便車”的良方,這使得社會資本上升到更具公共物品屬性的社會層面。帕特南在研究社會資本時強調公民參與合作的重要性,組織建構的橫向性程度與更廣泛共同體內的制度成功與否直接關聯,良性循環能產生社會均衡并形成高水準合作、信任、互惠和集體福利,以此增強和累積社會資本的存量。
社會資本包含多種社會資源元素,通過不同社會關系形式發揮功能,助力行動者實現自身利益。一是信任。其重要性一方面體現在社會環境可信任程度決定行動者應盡義務履行及個人擔負義務范圍;另一方面體現在社會信任系統內形成重要的心理價值。二是規范。有效規范能通過內化和外部支持促進集體行動、克服自私自利,均衡互惠規范能減少交易成本、促進合作,普遍互惠規范能推動交易持續進行、解決集體行動問題。三是公民參與網絡。社會中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人際互動和交換網絡決定社會出現的秩序與混亂、合作與投機,橫向公民參與網絡能基于跨越社會分層滋養更廣泛的合作,提供政府制度與經濟的更好績效,鍛造強經濟、強社會、強國家的現實格局。
(二)社會資本理論與我國鄉村治理的耦合性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社會資本理論是人類試圖走出發展困境和探索治道變革的一種具有高度概括力和解釋力的范式,社會資本的充分發育是治理建構的基礎。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都表明,一個擁有豐富社會資本存量的社會意味著和諧穩定的秩序和良好的社會治理;社會資本豐裕有利于促進社會協調、交流和信任,超越公共事務集體行動困境。就社會資本和鄉村治理而言,其內在邏輯存在高度的耦合性。社會資本從具體構成上可以劃分為認知維、結構維和關系維(如圖1所示)。涵括共同目標、共享資源、共通價值三個基本要素的認知維,是指那些為各個社會圈子提供共享陳述、解釋和意義系統的資源;具有網絡聯系方式、網絡聯系對象、網絡互動強度三個基本要素的結構維,表征行動者之間的總體聯系方式;容納信任、互惠規范、義務與期望等形式的關系維,描述由關系創造、受關系影響的信任、規范、義務和期望等資產。社會資本在以上三個維度的具體描述和實際應用,與鄉村治理的核心意涵相聯通,能對鄉村治理從多元共治的動力、多元參與的實力、多元協同的契機三種角度提供路徑取向和驅動力。此外,從形式上看,社會資本展現出的信任、規范、社會參與網絡等能促使公民互相理解、合作和產生共鳴,強化社會凝聚力,促進公民利益共享、責任共擔和具有社會公益心。因此,在實現鄉村善治的過程中形成高密度社會資本能使村民具有公共精神和一致發展目標,使鄉村形成發達的民間組織網絡。總之,社會資本從認知維、結構維、關系維三個維度為鄉村治理內部結構、外部系統和互動關系的優化提供了清晰有效的研究視角和分析框架。
三、社會資本量少質低:
我國鄉村治理的現實困境
(一)認知缺位:鄉村治理主體共識不足
社會資本認知維強調社會中各主體在所形成的關系網絡內互相認同的程度,即形成一致目標、共享組織資源和擁有共同價值。鄉村治理體系的理想狀態是上級黨委政府、村“兩委”、社會組織、村民之間在行動與認知上達成共識、協調一致,內部所涉主體具有高度自主性、認同感及參與活力。但就鄉村治理的現實而言,各主體存在不同價值認同和利益訴求,合作互融、共享共治難以形成。一方面,廣大農村所實行的市場化改革,消解了傳統鄉村具有公共性、互助性、彼此熟悉等特征的共同體,加之鄉村基層自治組織的吸引力和驅動力不足,致使村民公共生活空間逐漸縮小、走向“原子化”,村民的注意力聚焦于自身和家庭而忽視鄉村社會的公共性。另一方面,鄉鎮政府和村“兩委”在面對鄉村治理難題時基于上級要求和績效考核,并未完全落實民主程序以集中村民群體的智慧。這兩方面使村民與政府和村“兩委”之間形成互相孤立的排斥力,二者間的溝通交流弱化,難以在鄉村治理目標、價值取向等方面達成共識。
(二)聯系不緊:村民參與網絡失效
公民參與網絡作為社會資本的重要結構性元素,能使社會產生大量垂直聯系和橫向互動,同時這種網絡越稠密公民為公共利益而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鄉村治理過程中要實現對公共事務的民主管理,需要建立起嚴密有效的村民參與網絡,但這一目標的實現在現實中面臨諸多障礙。一方面,我國傳統鄉村社區形成了由家族長輩、鄉土精英等權威人士組織管理鄉村公共問題的鄉風民俗和村規民約,這種參與網絡同現代國家的正式管理體系互相嵌入,不僅在公共問題治理上產生矛盾,還使村民正確主體意識和民主觀念的培育失去支撐力;快速的城鎮化沖擊傳統權威人士的號召力和組織力,使傳統村民參與網絡走向瓦解。另一方面,受制于基層行政系統公務人員工作能力、知識素養、治理意識等方面的不足,鄉鎮政府和村“兩委”習慣于自上而下的工作模式,使民主參與制度安排有名無實。
(三)信任弱化:主體間信任存量減少
傳統自然村在共同社會生活中頻繁交往,村民之間通過禮尚往來和人情關系深入了解,達到不需要以合同、契約的形式來保證信任的程度。然而,隨著現代行政村快速發展走向消費社會,村民受到市場經濟中實際利益的誘導,激起自利性和個人理性而出現道德分化。由此,傳統村民間的信任在碰撞中弱化。現代村民之間的交往不僅基于自身或家庭利益做出反應,而且需要正式的“白紙黑字、簽字蓋章”來規避違約風險。同時,基層政府與村民間的信息不對稱致使信任不斷消減。地方政府掌握著村莊規劃、發展方向、國家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最新信息,部分地方在執行最新政策過程中存在硬性執行、選擇性透露獲利信息等情況。此外,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信任尚未建立起來。鄉村社會組織長期受全能型政府的擠壓,內部資源被行政化負擔大量消耗,其社會公共服務能力受到政府質疑。因此,在傳統行政思維的主導下,即使是具備鄉村治理勝任力的社會組織也難以被信任而納入鄉村治理體系。
(四)規范欠缺:現代鄉村互惠體系尚未形成
互惠作為一種規范,具有促進合作、降低成本、產生生產力等多重效應。我國鄉村自古以來累積了大量互惠規范,其以約定俗成的鄉規民約為主要代表,對鄉村交易、社會穩定、調解矛盾具有相當大的約束力,是鄉土社會重要的非正式社會資本。但在現代化進程中,這種鄉村傳統社會資本遭到沖擊而不斷被解構,面臨傳統規范式微和現代規范欠缺的雙重困境。第一,傳統規范存量被削減。隨著鄉村居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自主意識的提升,人們遇到矛盾糾紛已不再局限于“禮”的范圍,更習慣于用法律手段來解決。也就是說,傳統鄉規民約逐漸被現代市場化交往、個體本位思想所取代。第二,現代規范體系未形成。鄉村在教育文化、經濟發展水平上相對較低,過度追逐個人利益而不顧社會互惠準則的情況比較普遍,外出務工致使鄉村關系網絡不緊密的現象十分廣泛,基于村民參與和互動的現代互惠性社會規范尚未形成。
四、專業引入彌補社會資本累積短板:
恩施州利川市律師事務所參與鄉村治理的案例呈現
(一)信任和權威缺失:恩施州利川市律師事務所實現專業介入的背景
利川市,隸屬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長期以來,受地理環境、交通條件、傳統文化等因素的制約,該市未能形成常態化的法治機制,“以規壓法、以言代法、以理抗法”的現象相當普遍。同時,該市一些基層政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欠缺,專業性差,加之計劃經濟時期遺留的全能型政府管理思維根深蒂固,致使調解矛盾時無法提供精準指導和明確建議,多元參與、社會協同等現代治理理念僅僅停留于口頭和文件層面,未能付諸行動。此外,該市多數鄉村近年來工程開發頻繁,在征地拆遷不合理、土地確權不到位、補償標準不統一的背景下不斷滋生新矛盾。總之,利川市鄉村法治的推進受到鄰里矛盾、上訪滋事和法律資源貧乏等“舊患”和“新疾”的困擾,面臨政府行政方式“居高不下”和社會法律服務“無以立足”的境地,亟待理順政社關系、健全法治機制、調解鄉村矛盾、重塑政府權威和人民信任。
2013年8月,恩施州被確定為湖北省法制建設試點地區。從此,利川市積極開展“律師進村、法律便民”活動。結合法治建設實際,采用市場化購買方式讓專業性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承接政府公共法律服務職能,探索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組織介入執行”的公共法律服務機制,以有效解決鄉村矛盾糾紛和涉法涉訴案件。利川市將社會組織引入鄉村法治的創新實踐,使剛性行政制度“下得來”、社會法律資源“進得去”,激發了社會活力,實現了政府與社會的均衡。
(二)鄉村治理被激活:利川市律師事務所參與鄉村治理的模式及成效
目前,利川市共組建了19個律師法律顧問團,有5家律師事務所、6家基層法律服務所、14個基層司法所、603個調解委員會參與到全市普遍實行的律師法律顧問制度之中。利川市吸納專業性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治理的模式讓專業人員解難題,用專業組織推法治,在降低成本、調處糾紛、普及法律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1.變“諸事都管”為“分類各管”:降成本、提效率
長期以來,鄉村居民形成了有矛盾找政府的定勢思維,具有強烈的心理依賴。同時,政府工作人員難以合理界定矛盾性質,于是基于基層維穩而大包大攬,不僅影響了日常工作,而且大量增加行政成本。實行律師法律顧問制度后,所有矛盾糾紛實行分級別、分類型處理。律師首先對矛盾糾紛“把脈”,進行分類后交給對應部門“開藥方”。(1)涉私類矛盾糾紛返回村組。2017年利川市村組順利解決基層矛盾糾紛的比例超過65%,極大地緩解了鄉政府人事、財政壓力。(2)涉公類矛盾糾紛交給政府。由征地拆遷等引發的糾紛由行政機關和律師法律顧問團協同處理,共同制定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3)涉法涉訴類矛盾糾紛直接引入司法程序。如2014年建始縣韓某駕駛摩托車時翻入橋下死亡,法律顧問團律師了解情況后仔細分析并引導其家人直接走司法程序。在這種律師先“把脈”后分類“開藥方抓藥”的運行格局下,利川市政府每年有近70%的案件調解在村里、在法院、在戶與戶之間,為政府減少了巨額行政成本并提升了工作效率。
2.變“模糊引導”為“專業指導”:解矛盾、促和諧
相對于法律知識儲備不足、法律條文解釋和運用不熟練的政府工作人員,律師具有獨特的法律專業性。以往,政府相關負責人化解矛盾時常常含糊其辭,導致矛盾久拖不決,官民關系越調解越行遠。如今,律師法律顧問團通過發揮法律專業優勢、提供精準指導,使各種矛盾迅速得到化解,形成了“有事找律師、有矛盾問律師”的鄉村民風。2017年利川市律師法律顧問團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33件,累計排查各類矛盾糾紛6384件,調處矛盾糾紛6310件,調處成功率為98.1%。此外,律師法律顧問團參與民主決策和規范性文書的制定,幫助政府減少失誤;代表政府參與各類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維護政府的合法權益;提供免費合同審理、協議書簽訂咨詢服務,陪同接訪并形成書面或口頭法律顧問意見及建議書,緩解了矛盾緊張程度并使其得到有效解決,促進了鄉村和諧。
3.變“無人懂法”為“人人守法”:法律進村落戶
利川市政府通過引入律師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法律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打破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信權力不信法的土司文化、講死理不講法的村寨文化、用蠻力不用法的生存文化,實現律師進村組、進學校、進村莊,使村民人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利川市律師法律顧問團通過定時定點和不定時不定點相結合的方式到各村舉辦法律講座,進行法律宣傳,其內容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民工工資、交通事故、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并結合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以案說法,提高了鄉村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促進了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推動了民主法制建設。2017年利川市共開展法治講座586場次,提供法律咨詢3698人次。利川市律師法律顧問團推法入鄉進村活動內容全方位、方式多樣化,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總結與審思:利川市律師事務所參與鄉村治理取得成效的實踐邏輯及不足
通過總結發現,利川市律師事務所參與鄉村治理取得顯著成效的實踐邏輯,在于政府創新法治建設模式、社會組織發揮專業優勢以及基層行動主體密切合作。首先,鄉鎮政府在履行公共法律服務職能中引入社會組織形成多元協同的法治建設模式,進而在鄉村矛盾化解中重拾村民信任。其次,社會組織具有政府不可替代的專業性、靈活性、高效性等優勢,為鄉村各種“疑難雜癥”準確理清矛盾根源、厘定糾紛處理辦法,打通了村民法律訴求渠道。最后,基層政府和律師事務所采用現代化、多樣化聯絡方式促進主體間聯系,提升了鄉村治理中的合作程度。
需要指出,利川市吸納律師事務所參與鄉村治理的模式在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其一,道德引領欠缺,共享共治的認知共識難以形成。道德是社會之基,具有獨特的認識、規范和調節功能。利川市在引入律師事務所實施“律師進村、法律便民”的過程中,將重心放在法治上,使復雜情境中的鄉村矛盾僅靠法律調解,從而使不少村民奉行恪守法律底線而追逐個人利益的信條,忽視社會參與和人際互動。另外,由于法律調節打破了鄉村傳統的人情關系和鄉規民約,加劇了鄉村居民的“內卷化”和“原子化”,鄉村合作、共治目標難以達成。其二,行政主體職責范圍較為模糊,各治理主體間的關系不夠順暢。由于基層政府工作人員仍有“官本位”思想,加之律師事務所在資源、信息上對政府有較強的依賴性,使得律師事務所調處鄉村事務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時常受到行政干預,進而使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治理的期望和村民對政府的信任打了折扣。其三,鄉村治理網絡不夠健全,社會聯動方式不夠完善。雖然利川市基層政府通過市場化方式購買了專業社會組織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但由于法治投入的人力物力有限、鄉村社會法治意識不夠強,致使法治推進網絡不能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全覆蓋。此外,鄉土資源調動乏力,企業參與較少,法治參與和聯動方式較為單一,使得鄉村法治浮于村組干部這一“水面”之上而無法扎根鄉土,包括上級黨委政府、村“兩委”、社區社會組織、企業、鄉土精英、村民在內的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網絡不夠健全。總之,利川市鄉村治理過程中作為重要治理資源的社會資本的培育面臨不少問題,亟待科學再造。
五、著力于社會資本再造的鄉村治理 優化路徑探索
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時代,優化鄉村治理需要按照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總要求以及認知維、結構維、關系維相聯動的路徑,著力再造社會資本(參見圖2)。一方面,鄉村治理過程中基層政府應充分挖掘傳統鄉規民約中所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和道德規范,并賦予和弘揚其新的時代內涵,從認知維引領鄉村居民形成善治共識,打造富有民生溫度、能夠共享共治的鄉村治理格局;另一方面,鄉村治理過程中應通過提升社會組織、村民、企業等社會主體參與、互動、合作的能力,從結構維建成有效社會網絡,使鄉村自治這一鄉村治理體系的核心得到加強;再一方面,鄉村治理需要強化監督機制,使基層政府的行為在法律的“籠子”里實施,從關系維保障政府與社會之間互信互惠、規范均衡,理清政社關系和政府職能范圍,防止社會主體過度行政化及發生行為“異化”。具體而言,再造社會資本以優化鄉村治理需要踐行以下路徑。
(一)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再造鄉村治理網絡
基層政府在鄉村治理中要不斷提升行政吸納能力,通過再造跨主體、跨部門、跨地區的治理結構以優化鄉村治理網絡。基層政府應改變傳統自上而下的單向度網絡聯系方式,通過建立以村組為單位的群眾意見反映點實現自下而上的民意收集,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如網站、微信、QQ、客戶端等聯系群眾、高效互動。基層政府更應打破單主體治理思維,打造多主體協同治理平臺,使多元網絡聯系主體共同參與以優勢互補、群策群力。基層政府和村“兩委”應采用項目合作、招投標等方式購買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利用稅收貸款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吸納企業進鄉投資帶動村民就近就地就業,吸納村醫、教師等鄉土人才和專業人士進入村班子,獲取治理主體多元和帶動村民廣泛參與的雙重效益。基層政府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與高校及科研機構合作,發揮其“思想庫”優勢,為政府提供鄉村治理、法律知識等方面的專業培訓,并讓其參與鄉村法治的頂層設計,在因地制宜創新治理機制和手段方面提供指導。基層政府還應在網絡聯系強度上下功夫,組建多部門合作治理機制,使鄉村治理過程中的資金、人才等的投入力度更大、效果更持續;與沿海發達城市對接,形成鄉村振興幫扶機制,實現治理技術、經驗等的更新升級。
(二)強化監督、理清職能,再造鄉村治理關系
鄉村治理是個復雜系統,唯有實現依法治理托底化、權力運行透明化、職能界限清晰化的鄉村治理,方能贏得村民信任,激發參與主體踐履義務、增強期望,培育出更豐富的互惠規范。地方政府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應將各主體的職能范圍、權責界限等納入法規條文進行明確規定,利用法規權威保障各主體有序參與并避免職能交叉的模糊地帶。鄉村治理過程中要通過司法監督將政府行為規范在法規范圍內,利用互聯網技術將政社合作的相關信息放上去“曬一曬”,通過定期進村宣傳公示讓全體村民將政府行為“洗一洗”,實行終身問責制,為基層政府公務人員套上法規“緊箍咒”。另外,鄉村治理中要依法公布基層政府和村“兩委”的權力清單,讓“小微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以打造風清氣正的鄉村治理生態。當然,基層政府行政工作人員懂法守法是其關鍵所在。為此,基層政府要定期組織資深律師開講堂、開設網上法律課程,并通過考核使政府工作人員敬畏法律、依法辦事。
(三)發揮黨政引領作用,再造鄉村治理認知
鄉村要實現具有民主協商、回應參與、責任有效等內涵的善治,就要充分發揮基層黨委政府的引領作用,讓鄉村社會形成共同認知。首先,基層黨委政府要制定以鄉村治理的事項、目標、發展方式及村民作用等為內容的宣傳教育計劃,并要求專業人士或組織內部工作人員定期定點向村民講解,使村民認清自身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參與價值,以此使鄉村社會全體成員形成鄉村治理共同目標并激發共同參與熱情。其次,基層黨委政府應廣泛建立公共圖書室、公共娛樂場和健身設施等共享資源,并發揮傳統社會公德、個人美德的引導作用,讓全體成員有效利用,以此推促廣大村民在閱讀書籍中提升認知水平、在共同娛樂健身中增強聯系和互動。再次,基層黨委政府應通過多種活動和載體讓鄉村自治、立德立行成為日常交流話題和鄉村共通語言,如通過評議個人品德、家庭美德以形成輿論壓力,通過樹典型、傳家風以促進鄉風文明,通過評選鄉村治理貢獻標兵、基層自治民主參與達人以強化鄉村居民的參與意識。最后,基層黨委政府負責人應通過下鄉進村加強與基層社會中有廣泛影響力和感召力的鄉土人才的溝通和交流,借以搭建基層黨委政府與村民群眾聯絡互動、傳遞信息、凝聚共識的橋梁。
作者 簡介:張立榮,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冉鵬程,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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