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生態基礎較好的落后農業縣來說,開發境內生態資源、發展生態旅游事業,具有現實性和可行性。但是,在生態旅游開發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侵害農民權益的事件,與中央提出的“共享發展”要求相悖。因此,有必要對生態旅游開發中農民權益的保護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切勿與民爭利。有的地方生態旅游開發由政府一手包辦,農民無法參與生態旅游開發決策,農民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從而引起農民的不滿,且矛盾容易激化。為了公共利益而開發建設當然無可厚非,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卻充分利用了當前旅游用地征收制度上的缺陷,打著“公益”的幌子與民爭利。農戶非但享受不到生態旅游開發帶來的經濟利益,反而要承受開發帶來的一系列不利后果。
土地權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也是其他眾多權益的基礎和源頭。適合搞生態旅游地區的農戶,大多是傳統農業地區的原住農業戶。他們除了農業生產活動外,基本沒有其他的生產經營活動,耕地減少后收入自然也隨著下降。生態旅游搞起來了,但農民收入卻少了,就造成了農民上訪不斷的局面,形成了社會不穩定因素,這些問題大多發生在農業窮縣地區。從現實情況來說,他們更有權利利用本地資源求得發展。即使政府確實是因公益(生態開發建設及生態旅游)不得已的時候,也要給予農民合理、足夠的補償盡可能給他們提供一些其他謀生渠道。
與民共建共享。隨著對旅游開發潛在的社會和環境成本研究的深入,人們對當地“原住民”參與旅游開發的重要性認識越來越清楚。生態旅游的基本目標,須同時達到保護生態及促進當地發展的目的。因此,開展旅游業,那些傳統產業的東道主必須成為自愿的合作者。反之,農民難免會產生抵觸情緒,造成旅游開發的社會成本較高,不利于社區生態旅游資源的管理與保護。
解決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緊張關系,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激勵公眾積極參與是必要的,但還遠遠不夠。要想長遠地協調好生態保護、農民利益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必須設置一種內在的經濟激勵機制,把農民的責、權、利有機結合起來,引導公眾自覺參與他們賴以生存的生態資源的保護。從世界范圍內很多生態旅游的案例研究表明,為當地社區提供必要的、來源于旅游業發展自身的經濟利益是激發公眾參與的原動力。基于此,保障農民在生態旅游開發項目中決策的自主性,一方面,要落實村民自治,保證其能夠全面參與到土地交易過程之中。另一方面,可以考慮成立股份合作社。農民既是生態旅游開發經營的股東,又是生態旅游經營中的勞動者。只有讓農民真正有了主人翁地位,才能積極參與決策,自覺維護其賴以生存的生態旅游資源。實行股份合作制,還可以使不同所有制主體在一個經濟組織內部聯合起來,緩解、減少了不同利益體如居民與政府、居民與集體之間的矛盾和摩擦,降低運行成本,進而實現資源的最優化管理及鄉村的可持續發展。
健全保障機制。生態旅游開發征地中的農民為了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付出了自己維系生存的土地權益,政府理所應當對失地農民的生活提供保障,并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在逐步縮小土地征收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的基礎上,應盡快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生活保障保險制度,是構建失地農民社會綜合保障體系的重中之重,是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穩壓器”。
綜上,在生態旅游開發中,必須堅持將征收土地同合理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崗位協調進行,這樣才能在政府獲益、農民受益的同時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目標。為此,一方面,要從生態旅游這個行業的本身屬性和用人要求上,努力發揮被征地農民再就業空間,運用優惠政策推動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另一方面,生態旅游開發中土地被征收后,必須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低保和再就業體系,讓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也能享受到城鎮低保待遇。同時,在生態旅游開發過程中的每一步,都要盡可能將當地原居民增收致富問題考慮進去,促進生態與扶貧融合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三農 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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