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為了“便于”對村級事務的管理,把各村民委員會的公章收到了鄉里。從鄉政府的角度來看,是擔心村里管不好公章,怕村里出紕漏,村干部會出事、犯錯誤。“村章鄉管”的初衷可能是好的,卻給廣大村民帶來了極大不便。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因此,村委會的公章還是應當放在村委會為好,能真正方便居民使用。
鄉政府對村委會公章管理、使用的“大包大攬”,看似“好心”,實則剝奪了村民委員會的自主權,有違法律規定。
現實生活中,盡管上級千方百計壓縮了一大批需要村委會、居委會承擔的蓋章事項,但群眾有些非蓋章不可的事情還是要用到村委會、居委會的公章。
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中,地方政府要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對村級事務不妨少些“管”的舊習慣,多些指導、支持和幫助的新理念,少些“約束”的舊思維,多些服務的新舉措,把方便村民的村民委會公章“還”給村委會,讓村民委員會釋放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無窮活力。
作者單位:江蘇省沭陽縣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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