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工程,培育發展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在《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以下簡稱《規劃》)中進一步指出:“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工程,鼓勵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適度規模經營。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水平,鼓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不斷壯大農林產業化龍頭企業,鼓勵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鼓勵工商資本到農村投資適合產業化、規模化經營的農業項目,提供區域性、系統性解決方案,與當地農戶形成互惠共贏的產業共同體。加快建立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政策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落實財政、稅收、土地、信貸、保險等支持政策,擴大新型經營主體承擔涉農項目規模”,明確了今后五年的發展方向、具體任務和工作重點。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準確認識和把握不同主體的作用,對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推動鄉村振興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的發展,發揮其無可替代的基礎支撐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第八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指出,“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按照這一要求,把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放在突出位置來抓,既具有十分重要的針對性和緊迫性,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打基礎、利長遠意義。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其主要特點,一是產權明晰、內部管理簡單。二是以家庭關系為紐帶,家庭成員共同參與勞動,責任心強、主動性高。三是勞動的數量和質量與其最終收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三是與種養業生產勞動對象是活生物體的屬性具有天然的適應性,管理監督成本低。據農業農村部有關數據顯示,2017年(下列數據來源相同),全國家庭農場數量超過87.7萬戶,其中納入農業部門名錄管理的家庭農場達到44.5萬戶。可以說,家庭農場根植于農村,深植于農業,扎根于農民,從千家萬戶的農戶中涌現和成長起來,是最先看到農業發展的廣闊前景并親力親為實踐的一批人,是最早掌握先進農業科技并不遺余力推廣到田園的一批人,是最愛農業機械并竭盡全力使用的一批人,是脫穎而出的農村先進生產力代表。正是有了家庭農場,不斷催生和推進了農民的職業化、生產的專業化、農產品的特色化和經營的規模化。農民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其主要特點:一是以農民為主體;二是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2008年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11.1萬個,2012年增加到68.9萬個,4年間增加57.8萬個,增長5.2倍,年均增長57.8%,到2016年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達179.4萬個,比2012年增長160.4%,已經成為建設現代農業十分重要的主導力量。農民合作社在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培育壯大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組織千家萬戶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所以,要深刻理解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突出抓好這兩類經營主體發展所蘊含的深意,就在于它們的共同點就是和千家萬戶的農民有著割不斷的天然聯系,充分體現了農民的主體地位,是構建現代農業生產經營體系的基礎,賦予了雙層經營體制的新內涵,是最需要優先加強和鞏固的。從某種程度上說,如果沒有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的發展成熟,產業興旺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尤其在現階段,必須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提升農民合作社的規范化水平,只有真正把這個基礎夯實了、筑牢了,才能把實現鄉村振興的產業興旺這個基礎筑牢靠,筑厚實。
二、著力做大做強,發揮好龍頭企業在產業振興中引領帶動作用。2012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這是國務院支持農業產業化和龍頭企業發展的第一個政策性文件。文件明確了農業產業化和龍頭企業在發展現代農業中的戰略地位,指出農業產業化是我國農業經營體制機制的創新,是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集成利用資本、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帶動農戶發展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是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的重要主體,是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關鍵。同時明確了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提出了扶持龍頭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健全農業產業化工作機制的保障措施,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國家有關部委對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確定了具體標準,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經濟效益、帶動能力、市場競爭力、企業管理、設備技術力量等重要內容。據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產業化龍頭企業自2000年的6.7萬個,增加到2012年的12萬個,2016年達到13萬個,增長8.6%。我所認識和了解的陜西海升集團,稱得上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中的成功范例。2002年被評為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2012年起,海升集團大舉進軍中國高端果蔬種植領域,以全面打造全產業鏈融合的發展模式。在生產環節,將國外優秀水果品種、種植技術引進國內,并立足于帶動中國現代化農業轉型發展,在全國范圍大力推廣“企業+產業園區+合作社+農戶”的“海升模式”,通過高端農業項目的示范引領,充分發揮現代化、集約化、機械化、智能化等優勢,進一步放大綠色生態農業效應,帶動農業產業轉型升級,擴大區域內就業、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多方共贏。6年間,已在全國水果優生區投產了68個現代農業果園,全部依托歐盟種植技術興建,總種植面積突破8萬畝。在品牌打造和流通服務方面,大力發展果蔬鮮銷和消費飲品業務,創建“清谷田園”“枝純”“吮指甜心”等果蔬和飲品品牌,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八大銷售區域,涵蓋西北、西南、華北、華南、華中、華東等地,并積極拓展大型商超、連鎖、電子商務等渠道,建立產品渠道優勢,致力于打造為中國高端果蔬第一品牌。可以預見,隨著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的深入實施,像陜西海升這樣的一大批龍頭企業必將繼續發揮非常重要的引領帶動作用,其優勢將得到進一步凸顯。我以為,龍頭企業的優勢,主要體現在技術、人才、資本、管理、市場、規模等方面,在此基礎上,更重要的是發揮它們在方向引領帶動和要素高效整合優勢上的作用。方向引領帶動,主要體現在適應市場需求、引領科技進步、創新組織方式、構建新型業態、示范推廣帶動等方面。要素高效整合,主要是準確把握農業生產的特點和市場發展規律,按照全產業鏈和產銷一體化的理念,科學建立和運用現代企業制度,將各種生產要素高效聚集起來,以實現產業鏈、價值鏈、創新鏈和利益鏈的統一。
三、完善覆蓋,重視發揮好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支持保障作用。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是在農業社會化生產過程中,人們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按照新的原則、規范而形成的區別于以往農村組織的新型團體。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具有公益性服務主體與經營性服務主體相結合的特征,有利于彌補農業服務供給政府缺失和市場失靈并存的問題。新型農業社會化組織是農業生產的可靠保障,是農業社會化、現代化的基礎性組織。2016年,我國各類農業公益性服務機構達到15.2萬個,農業經營性服務組織超過100萬個。《規劃》明確要求,“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大力培育新型服務主體,加快發展‘一站式’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應當成為今后發展的重點。尤其要緊緊面向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開展各種生產技術和信息服務,幫助它們克服自身存在的薄弱環節,努力實現政府公益性服務下沉、社會經營性服務跟進、龍頭企業融合性服務到位上實現網絡化、全覆蓋。
四、積極推動,發揮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融合作用。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一體化農業經營組織聯盟,其主要特征是獨立經營,聯合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不是獨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牽頭龍頭企業和多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組成,發揮它們各自在整個產業鏈條中的優勢,通過資金、技術、品牌、信息等要素融合滲透,形成比較穩定的長期合作關系,由此推動全產業鏈增值增效,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我國農業產業化的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任何一個經營主體靠一己之力都難以成就,也是難以做大做強的。產業融合,不僅僅是一二三產業以及產業鏈條各環節之間的融合,更重要的是各個不同主體之間的融合;產業振興,不僅僅是產業本身,也是承載產業重任的各個經營主體的共同振興,這是傳統農業走向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隨著實踐的不斷縱深推進,這種融合的趨勢肯定會越來越緊密,越來越重要。《規劃》要求,“始終堅持把農民更多分享增值收益作為基本出發點,著力增強農民參與融合能力,創新收益分享模式,健全聯農帶農有效激勵機制,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融合發展的增值收益”,應該說,這也是應當堅持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在今后的具體實踐中必須著力改進和完善的重點。
五、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全力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規劃》指出:“加快建立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政策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落實財政、稅收、土地、信貸、保險等支持政策,擴大新型經營主體承擔涉農項目規模”。值得肯定的是,這些年來,國家相關部委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對新型經營主體的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我覺得,下一步應重點在財政、信貸和保險政策方面著力完善。總體來看,我認為關鍵要按照農業的自然特點和自身規律,緊密結合我國的實際,學習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積極穩妥推進。農業補貼方面,2016年實施的玉米收儲制度改革,按照市場定價、價補分離的原則,實現了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的重大轉變,取得顯著成效,值得認真總結。對新型經營主體的財政支持,應把更多注意力放在績效評價上,堅決杜絕以新型經營主體的名義套取財政資金的現象發生,堅決杜絕財政資金低效或無效的現象發生。信貸、保險政策的完善,應按照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流通等不同特點,深入分類研究,完善具體政策。比如,同樣屬于養殖業的養豬和養牛,生產周期就有很大的不同,相比來說,養牛的投入大,養殖周期長,資金周轉回收期更長,流動資金的需求量就更多。所以,貸款政策的制定應充分考慮農業生產受自然影響大、周期長、風險大,同時處于整個國民經濟基礎地位的實際,積極順應和適應,以此作為政策選擇方向,以政策性貸款為主基調,確定長周期、低利率的貸款政策來保障,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積極推動實現鄉村振興。
(作者系甘肅省糧食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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