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性是人們在自己生命實踐活動中產生的意識。中國人在長期歷史實踐活動中產生出中國理性。中國經歷無數變化,唯一不變的是源遠流長、生生不息的血緣關系,中華民族因此自稱為“炎黃子孫”,并形成中國特有的血緣理性。作為血緣關系的祖先是人的生命的來源,由此構成血緣理性的本體原則——“祖賦人權”,即因為祖宗而賦予同一血緣關系的人的存在與行為的合理性和依據。血緣理性的第一法則是生命、財產、規則的起點同等性;第二法則是年齡、性別、身份的過程差等性;第三法則是位置、權力、責任的關系對等性。三個法則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鏈條。與“天賦人權”內含的社會與國家的二元對立不同,“祖賦人權”內生的是社會與國家的共生共榮關系,形塑的是命運共同體意識。隨著時代進步,血緣理性需要轉換和提升,但其已成為中華民族歷史基因的重要元素,內在的價值值得在揚棄中汲取。
【關鍵詞】祖賦人權;血緣關系;中國理性
人類社會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人類社會發展的起點相同,過程卻以不同的路徑演進,并會形成路徑依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今天的國家治理體系,是在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生性演化的結果。”[1]在世界上,中國與其他國家一樣經歷了無數變化,但唯一不變的是源遠流長、生生不息的血緣關系。人類最初的甚至是唯一的血緣關系,沒有因為國家的產生而完全“炸毀”和“斷裂”,而由于獨特的農業文明長期延續下來,至今,中國人常常將自己視為“炎黃子孫”并以此為榮,由此形成從未中斷的中國文明進程。這一文明進程產生了獨特的血緣理性,是祖先賦予同一血緣關系的人的權利,即“祖賦人權”,并形成了豐富的權利體系,內生著社會與國家共生共榮的命運共同體關系。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研究和提煉祖賦人權概念,探討源于血緣理性的本體建構原則,并不是要回到祖賦人權。從中國的文明進程中開發、總結、提煉自己的理論,有助于增強文化自信,并為世界貢獻中國理論。當然,隨著歷史的進步,地緣性及其之上的利益性愈益重要,但血緣理性在實際生活中的作用和影響仍然不小,構成我國治理體系內生性演化的歷史底色,并提供著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歷史標識。本文的問題意識起源于田野調查,并將以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的“深度中國調查”為事實依據進行論證。[2]
一、理性與中國理性
理性是一個多重含義的名詞。從認識論看,相對于感性,是指處理問題按照事物發展的規律和自然進化原則來考慮的態度;從人的認識進化看,相對于蒙昧,是指獲得對事物本質的認識,如“理性的光芒”;從人的活動看,指人的行為理據,決定著人們這樣而不是那樣的行為。
由于理性是一個由西方引入的概念,人們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往往受到兩種意識的束縛:一是理性的西方性。作為一種主義的理性,的確產生于西方,但這不意味著其他國家就處于非理性狀態。二是理性的精英性。作為一種認識,理性確實是從大量感性現象抽象而來,但這并不意味著一般民眾就處于非理性狀態。人作為有意識的高級動物,總會為自己的存在和行為思考并尋求理由與依據。任何人的存在和行為都不是隨心所欲的,都有其內在的邏輯和依據,只是這種邏輯和依據蘊含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這是因為,理性作為一種主觀意識,來自于特定的生產方式和環境,是客觀環境的主觀反映。馬克思認為:“人們是自己的觀念、思想等等的生產者,但這里所說的人們是現實的、從事活動的人們,他們受自己的生產力和與之相適應的交往的一定發展——直到交往的最遙遠的形態——所制約。”[3]從人的行為理據看,每個國家每個人都有其特定的理性。[4]
中國有著數千年的文明歷史。在漫長的歷史長河里,人們不僅生產生活,而且在生產生活中形成自己的觀念、思想,并反過來支配著人們的行為。這種觀念和思想就是中國人的行為理據,即“中國理性”。在中國人的行為活動中,經常可見“天經地義”的說法。這一說法出自《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夫理;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經”指常規、原則;“義”指正理、準則。萬物中,天地最大,由此比喻正確的、不可改變的因而也不容置疑的道理,即理所當然。中國人的理性具有很強的實踐性,不是一般的形而上的道理,而是為人們在實踐活動中的準則,是“民之行”的依據。程頤在《答楊時書》和《遺書》中闡述了“理一分殊”的思想觀點。理、命、心、性是分別存在于不同事物載體中的同一個主體事物。“在天為命、在義為理、在人為性、主于身為心(心意)、其實一也。”人的生命活動遵循著統一的理性原則。人類社會由不同的人構成。不同的人的存在和行為有著共同的理由和依據,并因此構成共同的理性,且深深植根于人的內心。美國學者費正清在進行比較研究時說:“對一個享有較高物質生活水平的美國人來說,使他感到驚異的是中國農民在這樣困苦的生活條件下,竟能維持一種高度文明的生活。問題的答案在于他們的社會習俗,這些習俗使每個家庭的人員,按照根深蒂固的行為準則經歷人生的各個階段和變遷。這些習俗和行為準則,一向是世界上最古老而又最牢固不變的社會現象。”[5]習慣成自然。習慣成為人們共同遵循的習俗,便成為不言自明、與生俱來、默認一致的“自然法則”。高度文明的生活及其支撐的行為準則和習俗中蘊含著豐富的理性元素,是經過人的頭腦加工思考長期積累沉淀下來的思想觀念。
二、中國理性的血緣之源
理性作為一種思想、觀念和行為理據不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它產生于人們的生產實踐活動之中,是長期歷史實踐中形成的。中國理性生成于中國人的長期歷史實踐活動中。
恩格斯認為:“根據唯物主義觀點,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但是,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勞動越不發展,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越受限制,社會制度就越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6]在人類初始,兩種生產寓為一體,都以血緣的氏族社會組織的方式進行。如馬克思所說:“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人,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于一個較大的整體:最初還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擴大成為氏族的家庭中”[7]“親屬關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蠻民族的社會制度中起著決定作用”。[8]血緣關系可以說是人類最初始和本源的關系。馬克思因此認為:血緣“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會關系”。[9]
只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交換、財產差別、使用他人勞動以及階級的對立等新社會成分的生長,“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由于新形成的各社會階級的沖突而被炸毀;代之而起的是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而國家的基層單位已經不是血族團體,而是地區團體了”。[10]因此,“國家和舊的氏族組織不同的地方,第一點就是它按地區來劃分它的國民。”“這種按照居住地組織國民的辦法是一切國家共同的。”“第二個不同點,是公共權力的設立”,“構成這種權力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設施,這些東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會所沒有的。”“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1]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正確指出了人類社會演進的一般規律,但他絲毫沒有否定人類社會演進道路的多樣性。事實上,自國家產生以后,人類社會的演進便出現了“大分流”的趨勢,展現出以下三種狀況:
其一,由于文明進化不一,在許多地方仍然處于前國家狀態,保留著前國家的原始狀態,尚沒有“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在階級對立還沒有發展起來的社會和偏遠的地區,這種公共權力可能極其微小,幾乎是若有若無的,像有時在美利堅合眾國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樣。”[12]
其二,由于國家組織規模大,官吏和賦稅有限,造成國家統治鞭長莫及,存在著大量國家直接統治不及的地方,在這些地方,國家統治只是象征性的,前國家形態大量被保存下來,并自我緩慢地發展。如國家的邊緣地帶。
其三,任何時代,物質生產和人口生產都是必要因素,血緣關系都是原初和本原的關系。在相當長時期,社會按照兩種生產的規律自我演化,與原始社會母體的臍帶未能切斷,原始血族團體的特性長期延續下來,并根據其特質自我運行。國家統治盡可能利用社會內在的力量加以治理,由此使得久遠的原初血緣關系延續下來。
中國屬于典型的第三種狀況。其重要根源在于血緣關系與農業文明的結合,物質生產和人口生產都以血緣家庭的方式進行。“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部門”。[13]中國核心地區是世界上少有的適宜農耕的地區。中國正是因為農耕需要治水而產生的國家。相對采集、狩獵、漁業、游牧、商業等生產方式,農業生產的重要特點,一是能夠獲得穩定的物品,二是人們在固定的土地上耕作,長期居住于一個地方。“定”是農業生產生活的特質。人們以家庭組織的方式在固定的地方從事物質生產和“種的繁衍”。一個地方一個家庭,若干血緣關系的家庭形成一個村落,若干個村落組成一個國家。因此,當國家產生以后,血緣關系并沒有割斷,反而在國家組織中延續下來。這種生生不息的延續性來源于血緣關系要求的“種的繁衍”的血緣繼替,來自于農業文明能夠持續不斷為同一血緣繼替提供物質資料,還來自于以血緣家庭方式繼承財產。原初的血緣關系、國家產生后的地緣關系與物質生產關系(財產關系)三位一體是中國文明的基本底色,也是血緣社會長期延續的重要基礎。
相對中國而言,西方國家在社會三次大分工中,以發達的商業為特點,非西方的一些國家則以游牧業見長,其共同特點是流動性。不斷的流動、交往、分化和沖突,割斷和改變了固定的血緣關系。[14]特別是商業文明切割了與原始血緣母體的聯系。如恩格斯所說,“氏族制度同貨幣經濟絕對不能相容”。[15]因此西方是通過宗教信仰將不同血緣關系的人整合為一體的。
因此,盡管中國在歷史演進中發生了諸多變化,但血緣關系的同一性和延續性始終沒有變化。得到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評價的摩爾根,對比人類社會基于血緣關系形成的組織的延續時,專門針對中國說,“當野蠻階段早已過去之后,它們竟一直維持到現代,這確是值得驚異的事,同時,這也是他們這個民族十分固定的又一證據。”[16]
在社會學家韋伯看來:“氏族,在西方的中世紀實際上已銷聲匿跡了,在中國則完整地被保存于地方行政的最小單位,以及經濟團體的運作中。并且,氏族發展的程度是世界上其他各地,甚至是印度,所不能及的。”[17]韋伯認為,中國在長期歷史進程中有許多變化,但是唯一不變的是氏族血緣紐帶(或擬血緣性的凝聚關系)。[18]他在論述“中國法”時專門引述道:“氏族團體在中國從未崩解,不像在西方,氏族團體早因城市的發展和基督教的緣故而瓦解了。”[19]愈是早期社會,血緣關系的地位愈益重要,如早期中國便屬于具有血緣性的宗法國家。只是隨著歷史發展,血緣宗法底色逐漸褪去,但永遠也無法去掉,因為血緣關系是永恒存在的。在中國眾多思想流派中,獨有儒家學說經久不衰,并成為中國文化的標志,關鍵在于其根基于中國的血緣關系。這一關系上延遠古,下伸當下。迄今,中國人將自己視為“炎黃子孫”,并以此為榮。這種認同便是基于共同的血緣關系。這種血緣關系正是中國理性持續不斷的源泉。因此,我們需要從血緣關系內部去尋找和理解中國理性的根源,并發現其特有的價值,建立符合中國自己特性的理論體系。否則就容易陷人馬克思所說的“他們無法表述自己,他們必須被別人來表述”的困境。[20]
三、祖賦人權:血緣理性的本體原則
理性為人的存在和行為提供正當性,使人們意識到自己的存在和行為是合理的、正當的。在現代社會科學中,這種合理性、正當性以權利的方式加以表達。權利是人們根據一定習俗、道德、法律獲得某種資格和利益的可能性。
人是有意識的動物。人總是會追問自己的來源,并以此為自己的存在和行為尋求正當性和合理性,即具有終極和本體意義的價值體系。在西方,長期流行的是“天賦人權”,即人具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這里的“天”具有本源性、本體性和終極性,以宗教的解釋即是超越人間的“上帝”,即“上帝造人”。而“人”則是抽象的個體的人。“天賦人權”的理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在社會契約論創始人霍布斯看來,人生而平等,一切“權威”必須給出人為的“理由”,獲得“同意”。[21]這一理論事實上只是一種假設,因為在實際生活中并不是每個人任何時候任何事情都要訂立契約并理解其后果。因此,“天賦人權”,從本質上看是一種建構理性。
“天賦人權”是近代產生的理論,反映人的自覺。它要解決的是作為個體的人如何擺脫束縛和壓制,建立新的國家這一時代問題,具有一定的時代合理性,也有其時代局限性。在近代之前,人們是根據什么理由賦予自己以地位和資格的呢?不能將“天賦人權”之前的時代都歸之于蒙昧。事實上,比天賦人權這一建構理性更為古老的是自然形成的血緣理性。“原先,最好的權威是祖傳的,或者說一切權威的來源都是祖傳的。”[22]中國是一個農業民族,其思維具有經驗性。中國人以直觀性視角,認定人的生命及其生命活動來源于與自己具有血緣關系的祖先,是祖先賦予了自己生命及其存在的正當性。從血緣關系看,作為血緣起始者的祖先就具有本源性、本體性和終極性。“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23]“血緣決定了成員資格、身份、責任、權利和活動。”[24]祖先是血緣關系的人格化。而由祖先賦予其生命的具體的“人”,是處于血緣繼替關系中的后人。祖先賦予后人以存在資格和地位是不言自明的,由此所產生的祖先“權威”也是不言而喻、自然天成的,無需也不可能由后人與祖先簽訂契約,經由“同意”而獲得權威。因此,“祖賦人權”是基于人類最古老最原初的血緣理性而生成的,也是血緣理性的最高本體原則。
作為人類活動的本體原則,血緣理性賦予祖先神圣地位。人作為生命活動體,對自己的生命來源有著本能的崇拜。“人類社會初期,人們就產生自然崇拜、人造物崇拜、祖先崇拜,人們對祖先崇拜最為持久,因為它同人類生存及其自身再生產聯系在一起。[25]人們對生命來源的不同認識,會形成共同體成員共有的情感和信仰。共同的情感和信仰造成共同體成員的精神紐帶。其中,信仰具有最高價值,反映了人們對某一對象的執著相信,并會通過一定的物質形態和一定的儀式加以表現。
僅僅就表象看,中國與西方比,有許多不同之處。在西方,隨處可見的是教堂,教堂在社會生活中居于中心地位,由此有“教區”之說。西方創設“天賦人權”理論是借用了宗教至高無上的神圣性。而在中國,特別是當下的華南農村,隨處可見的是祠堂,祠堂在社會生活中居于中心地位,由此有“宗族”之說。教堂和祠堂均是敬奉神靈的地方,也是人們追溯自己來源的地方。但教堂和祠堂供奉的神靈卻不同,教堂是上帝,祠堂是祖宗。在我們調查的中國農業文明核心區域,至今到處仍可見到農村家戶供奉著祖宗先人的牌位,并有各種祭祀活動。這些活動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最為重要的部分。“中國的宗的理念歷經長久的歷史而毫不減弱地一直維持到最近的最大的原因,大概應在并非是權力而是植根于對血脈這種自然性的事物所具有的一定看法這一點上來求得”。[26]華南一些地方因為偏遠,血緣關系及其信仰受到的沖擊較小,還保留著大量的歷史遺跡。在那里,每個村莊都有祠堂。祠堂在人們心中具有神圣性地位。所謂“聚族而居,實際上是圍繞祠堂而居。祠堂是供奉祖宗的場所。族人從出生到死亡的生命活動都要在祠堂舉辦儀式,以表示“認祖歸宗”,即使是死后也要通過祠堂為靈魂尋找一片安息之地。涉及宗族共同體的大事、對族人獎勵等都要在祠堂,即在祖宗面前進行。祖宗如“上帝”,在每時每刻關注著族人的存在和延續。正如韋伯所說,“氏族的凝聚,無疑地,全然仰賴于祖先崇拜。”[27]“不管怎樣,在歷史時期,中國人民最根本的信仰是對于祖先——雖然并不止于自己的祖先,但特別是對自己的祖先——的神靈力量的信仰。”[28]“祖先崇拜是中國人的宗教,也是聯系中國人活著的世界與神鬼世界的重要關鍵。”[29]
從“深度中國調查”看,祖先崇拜體現在多個方面:一是祖墳崇拜。祖墳是安葬祖先的地方,一定要求風水好,以澤佑后人。二是族譜崇拜。族譜記錄祖先功德和后人傳承,“貴于金玉”。“族譜的存在意義,首先是對宗族成員資格的確認,并為本族成員提供了與其他同姓宗親發生聯系的依據;其次,它在一個父系觀念強大的社會中,明確地標志出作為本人及其群體自我認同根基的父系祖先源流。”“對于宗族這一中國式父系集團來說,可以被稱之為‘憲章’的則是它們的族譜。”[30]“通過它就可以找到自己的根,體現了‘水流萬里共一源,樹長千枝同根生’的淵源關系。”[31]三是祠堂崇拜。祠堂是供奉祖先的地方,也是血緣共同體的精神歸宿,居于人生的中心地位。四是崇拜儀式活動。這種活動貫穿人們的一生和常年累月之中。春節大年三十全家人團圓,首先要敬祖先,在祖先靈前燒香,還會在桌子上擺上一副碗筷,敬請祖先與家人團圓。清明節則是專門祭祀祖先的節日。
人們之所以形成祖先崇拜的觀念,從根本上在于,是祖先賦予自己生命及其存在的正當性。人們理所當然地會認為:沒有祖先哪有我?“祠堂是供奉我們老祖宗的,敬老祖是我們的規矩,沒有老祖宗就沒有現在的我們。”[32]同族之人,“必始自一人”。[33]人們作為家庭成員的資格,是因為與祖先的關系,與生俱來的,并不依賴于任何外界的裁決。人們對祖先的崇拜過程也是確立自己血緣位置和生命正當性的過程。當然,祖先是一個生命繼替的開放性概念,既包括終極性、唯一性的遠祖,也包括與個人生命活動直接相關的近祖或先人。這在于血緣關系的組織單位有大有小。最基本的單位是核心家庭,因為血緣關系而擴大的由若干核心家庭構成家族,而由若干家庭和家族,共同供奉同一祖先而形成宗族。在華南宗族村莊,遠祖可以追溯到50多代人以前。有一個村的藍氏族譜甚至將自己的姓氏追溯到炎帝神農氏,從始祖起已繁衍108代。[34]在黃河和長江區域的村莊,大量存在的是血緣家庭和家族,常見的是單一血緣的家祠,其先人在數代以上。無論如何,對祖先(包括先人、前輩)的敬奉,源于人對生命來源的認知。正是基于這種認知,才有了根據血緣關系獲得某種資格和利益的可能,由此將過去、現在與未來打通,體現了血脈相承、代際延續的血緣理性。祖先崇拜最終體現為“不忘根本”,祖賦人權因此構成血緣理性的本體原則。
四、血緣理性第一法則:生命、財產、規則的同等性
“祖賦人權”指的是血緣共同體成員因為祖先而享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這種權利不言自明,賦予血緣共同體成員獲得資格和利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這種正當性和合理性盡管是不成文的,但為血緣共同體所普遍接受和共同認可,因此是一種“自然法則”或者“習慣法則”,也是支配血緣共同體的最高理性原則。
“祖賦人權”不是賦予血緣共同體某一個或者某一類成員專有的權利,而是賦予所有共同體成員同等的權利,只要是本族人,在共同體內享有同等的地位。“夫族之眾雖千萬人,皆由始祖一人之身所出也。”[35]同等性是血緣理性由“祖賦人權”最高原則派生出來的第一法則。它標志著在血緣共同體內,成員之間具有某種無差別的同等地位。
從“深度中國調查”看,血緣共同體的成員具有以下同等的權利。
其一,同等的生命權。血緣共同體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血緣關系特別重視人口的繁衍和延續,理由在于“今世的人是已故祖先生命的延續”。[36]新的生命一旦降臨,不僅具有生存下來的正當性,而且賦予其神圣性。族人出生后要到祠堂掛燈,舉辦儀式,向祖先稟報“添丁”,告知祖先,血脈得以延續,并加以慶賀。“‘燈’與‘丁’諧音,燈火寓意生生不息,薪火相傳。”[37]相反,如果不能生育人口,則被視為對祖先的不敬,“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如果某人不能生育,血緣共同體有義務幫助成員繁衍人口,使其血脈能夠傳承下去,如過繼。
任何血緣共同體成員一旦獲得生命,就有同等存在的正當性,因為他們的生命都是同一個祖先所賦予的。“宗族子姓,形同手足”。一是當人們生存發生困難時,血緣共同體有義務幫助其渡過難關。家庭財產為家庭成員共有,除此之外,擴大了的家庭——家族和宗族還有共有的族田、族山、族林。它們將優先提供給生存困難的家人或者族人勞作,以獲得生存之源。血緣共同體為生存困難的家人、族人提供必要的救濟。“族長的職責就是保護族人,不能讓一個族人餓死。[38]二是家人和族人受到他家和外族人攻擊,生命有可能受到威脅時,本家和本族人有幫助的義務,具有同生死共患難的責任。廣東清遠市新城村曾姓宗族在20世紀與外姓發生沖突時,全族村莊遭受毀滅性破壞。先行回村的村民首先是重建祠堂,其他族人才陸續回村。村民解釋是“有祠就有根,有根就有人”。[39]三是本家和本族人有可能受到剝奪生命權的懲罰,但這種懲罰并不輕易實施,且依據的是包括受懲罰者自動認可的家法和族規。
其二,同等的財產權。生命的產生與延續均需要財產提供保障。在血緣共同體內,家人和族人享有同等的財產權。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財產繼承實行“諸子均分”。血緣共同體強調血緣的傳承,而血緣的傳承又與財產的繼承相關。作為家人和族人一出生便具有同等的生命權,同時也具有同等的財產繼承權。從所調查的村莊看,在財產繼承方面都實行的是“諸子均分”,即每個兒子都能夠獲得同等的財產,且一般采取抓鬮方式,以示公平。在我們詢問老人為什么要實行這一制度時,老人基本上都表示,同是父母所生,理所當然一視同仁,“手心手背都是肉”。“平分了才合理,這樣都沒意見,顯得兄弟和氣團結,也是對父母的共同尊敬。”[40]即使是領養的孩子也同樣分得一份財產。雖然家長有處置財產的權力,但也不可以厚此薄彼。“父親至少在常態下不能剝奪任何一個兒子作為繼承人的資格。”法律規定的“‘諸應分者,田宅及財物,兄弟均分’無非是對中國人的意識之中所謂作為自然法存在的規范也給以實定法上的承認這種意義上的規定。”[41]這與西方國家實行具有血緣排他性的“長子繼承制”的邏輯完全不同。
二是血緣共同體擁有共同財產,為成員同等享有。中國的血緣共同體由氏族到宗族,再到家族和家庭,其財產由完全公有到公有和私有并存。但即使是私有部分也是以血緣家庭而不是獨立的個體為單位的。家庭私有財產為家庭成員同等享有,任何個體不得私自占有,只能通過“分家”的方式同等占有。除家庭私有財產之外,家族和宗族還有祠堂、祖墳、族山、族田、族林等族產。這些族產屬于族人共同所有,并賦予其神圣價值,即是祖先傳承下來的共同財產,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和處理。“如果族人自己偷偷將族田或房田賣出被房內人發現,則房長可以處理,將其開除房籍,房內人也不承認其是本房人。因此房內人都不敢賣祖公的財產。”[42]在宗族村莊進行土地改革時,存在大量所謂“死地主”,即祖先傳承而沒有明確產權人的宗族公共土地。
三是個體家庭的私有財產,家族和宗族也有干預的正當性。一般來講,個體家庭的財產可以由個體家庭自由處置。但是對于血緣共同體來講,即使是個體家庭的財產,也受到宗族的制約。如個體家庭土地的買賣轉讓要優先本族人,買賣轉讓過程要經過本族同意。其背后的理念是個體家庭并非是完全獨立的,而是同一祖先的后代;個體家庭的財產也不是完全能由個體家庭獨立支配的,它的終極來源是同一祖先,因此要受到本族人的制約,保證本族人在支配財產方面具有同等的權利。“因為有些東西可能都是老祖宗留下來的,賣給外人豈不是對祖宗不敬,會影響子嗣的,對后代的命運也不好。”[43]
四是對土地的使用方面可以進行調整,以保證同族人有同等的財產權利。在宗族共同體內,盡管土地為個體家庭所使用,但并不具有終極意義的所有權,即不能永恒的使用。宗族共同體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整,以保證本族人都有同等的生存條件。其背后的理念便是宗族共同體的土地等生產資料均是祖先傳承下來的,本族人人人有份,有獲得同等條件的正當性。
當下中國的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但在許多地方,其土地是“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重要原因正是歷史傳承下來的血緣理性的結果,即每個人都有生存的同等條件。同等的財產權是維持血緣共同體長期存續的經濟基礎。在世界上其他地方,乃至中國一些區域的血緣共同體未能延續下來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血緣團體的共同經濟基礎。國外歷史學家魏特夫因此認為“中國南方的‘氏族家族主義(clan familism)’是一個令人費解的現象”。[44]為此,人類學家弗里德曼特別關注中國血緣團體的共同經濟基礎。而科大衛通過實地觀察發現,在宗族村莊,“外地人與本地人之分,前提為人住權之有無”。“所謂人住權,是在一指定疆域內享有公共資源的權利”。“村民們很清楚哪些人擁有、哪些人沒有這些權利”。“擁有人住權的理據是:這權利是祖先傳下來的。”“村民們正是通過追溯祖先的歷史來決定誰有沒有人住權、是不是村落的成員。”[45]
其三,同等的規則權。血緣共同體是由同一血緣關系的人構成的。即使是同一血緣關系的人也會產生矛盾和沖突,于是需要共同的規則對成員的行為加以規范。這種規則通過家規、家法、族規、習俗等方式加以表現出來。特別是“作為一種生活習俗和內在信仰,銘刻在人們內心,傳承于族人之間,并完全依靠其日常生活實踐而實現言行相襲,代代相傳”。[46]
在血緣共同體內,成員享受同等的規則權,即在家法和族規面前人人平等。“宗族雖親疏不同,本吾祖一氣,不可富欺貧,強凌弱,眾暴寡,必以其倫按以禮可也。”[47]一是家法族規等規則為“祖宗之法”,是祖先傳承,與生俱來,家人和族人一出生就受其規訓,從而內化于心,人人得以自覺遵守。二是家法族規屬于約定性規則,即本家和本族人默認一致的行為規范,凡是本家和本族人都必須遵守,否則共同體就會受到損害。三是規則權威是執行規則的模范。通常制定和執行規則的人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權威,也因此成為特權者。而在血緣共同體內,家長和族長等血緣領袖不僅僅要如一般成員一樣遵守規則,且要成為典范。“為了維持俞氏族規的神圣性,族長、房長和紳衿不但沒有任何特權,反而會以身作則,以族規為準則,進行更為嚴苛的自律和自省。”[48]因為,他們的公共權威正是建立在模范遵守祖先傳承的內在規則基礎上,一旦逾越規則,其權威就會迅速流失。正因為如此,血緣共同體的領袖同時也是道德權威。“族長并不是可以輕易充任的,有著十分嚴格的條件。只有有品行、有實力、有文化、有地位的人才能做到族長。[49]
五、血緣理性第二法則:年齡、性別、身份的差等性
“祖賦人權”的本體原則賦予了血緣共同體成員在生命、財產、規則的起點同等,體現著“人生而平等”的法則。但一旦人一出生,進入具體的生命活動時期,每個成員的地位又具有差等性,即在血緣共同體中的實際存在具有差異、差別性,并享受不同的待遇。費正清進行中西比較時說:在中國,“親屬關系不僅比西方的關系名義明確,區分精細,而且還附有按其地位而定的不容爭辯的權利和義務。”[50]這種生命過程中具有差別性的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差等性是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是血緣共同體存續的條件,并為其成員自然認可,因此構成血緣理性的第二法則。其主要表現是:
其一,長幼有序。
“祖賦人權”意味著生命起源于先人,后人的生命雖然都要受到同等的尊重,但從血緣傳承看,后人的生命、財產畢竟都來自于先人,因此在具體的生命活動關系中,表現為“長幼有序”,長者的地位高于幼者。在日常生活中,幼者要敬重長者。長者為一家之長,享有支配性的權力,由此構成共同體的生命次序。在輩分稱呼上,后輩對前輩不能直呼其名,需要尊稱。在排位座次上,年長者位居中心。在血緣共同體的職位資格方面,以長者為先。年長或者輩分高者才能擔任家長、房長、族長。“理由就是:輩分越高則血緣離先祖越近,輩分越低則血緣離先祖越遠,長輩自然要比晚輩尊貴。”[51]
“長幼有序”的血緣理性首先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法則。幼者為長者所生、所養,從一出生開始就要遵循長者的意志。這一法則因為血緣情感關系而獲得不言自明、不教自會的“默認一致”。家長權威是因出生次序及其對后人的撫育自然形成的。“父母生身之根本,故需事養,疾則醫治,歿要祭葬。”[52]“長幼有序”除了長輩與后輩的關系,還包括長子與次子的關系。在眾多兒子中,長子的地位更高。在財產繼承時,長子通常能夠居于較高地位。“一般而言,房屋以左為大,因此一家人如果有兩個兒子,則左邊房屋分給長房。”[53]“分家的時候,長子不需要搬遷出去,其他的兒子則選擇另起爐灶。家中的廚房歸長子,也就是嫡長子所有,不僅因為父母要與長子同住,更是因為‘廚歸長嫂’,寓意‘繁衍不息,綿延不絕’”。[54]
“長幼有序”的血緣理性不僅是自然天成的,更重要的是后天規訓的。除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可以獲得“長幼有序”的自然法則,家庭、家族和宗族作為血緣共同體,還會建構一整套行為規則規訓其成員,使之成為能夠按照“長幼有序”行為的合格家人和族人。“長幼、尊卑之序乃族之根本。”[55]這種以“孝道”為核心的規訓從人的出生便開始,且體現在日常生活之中。家長會教導子女必須敬重長者,日常生活中處處體現出長者為大和優先的次序。一旦不敬重長者,家庭和宗族還可動用“家法”和“族規”加以懲戒。在血緣共同體中,“家法”與“族規”的核心內容是長者優先。一般而言,“女性名字的全稱是不能出現在族譜當中的,一般為‘X氏’。但是在浦源鄭氏的宗譜上有專門一節為‘孝節類’,專門為孝事父母,忠于家庭的女性傳書”,即“因孝人譜”,以示表彰和倡導。[56]
“長幼有序”的血緣理性不只是一種理念,且有物質保障。一是子女成年分家,主持分家的是長者,長者在分配財產時也賦予后人孝敬老人的義務。二是長者分家時也會為自己保留一份財產,使自己生命活動的延續有獨立的經濟基礎。三是祠堂、用于祭祀的族產等都是用于敬奉長者的,使他們的生命有一個最后的安息之處。這種物質保障反過來進一步強化了“長幼有序”的理念。
其二,男女有別。
家庭、家族和宗族是以一成年男性為中心,按照父子相承的繼嗣原則上溯下延,其世系是按男性排列的。這就意味著,作為血緣共同體的血緣關系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只有男性才能擔負起血脈傳承的責任。費正清在比較中西差異時說,“中國的家族制是父系的,家長地位按男性系統由父親傳給長子。男人留在家里,女子嫁給他家,這兩者的生活方式都與西方人視為理所當然的方式不同。”[57]因此,“祖賦人權”雖然賦予所有血緣共同體成員同等的生命權,但當成員出生以后,男女間的地位與待遇是不同的,具有差等性,形成男女之間的主次關系。其理由一是女性最終要外嫁他人,成為“外家人”,不能成為“本家本族”的傳承者;二是外嫁到本家本族的女性是“外姓人”,不是來自本家本族的血統,具有天然的疏離性。因此,“男女有別”是基于血緣共同體的血緣傳承關系確立的宗族理性的又一法則。
“男女有別”的血緣理性體現在血緣共同體成員生命活動的全過程。調查顯示,男女有別自出生就已存在。如果是男性,要到祠堂向祖宗報告“添丁,舉辦隆重的儀式,告知列祖列宗,后繼有人,香火興旺;生女孩則不需要向祖公稟告,也不需要寫人族譜,在宗族活動中,“男性長輩可以坐在祠堂就餐,而女性往往只能在下廳就餐。家庭中,以男性為家長,如子女分家時以父親決定為主,父親去世后母親才能做主。”[58]分家時遵循的是“諸子均分”原則,只有兒子才能繼承財產,女兒一般被排除在外。“享有財產繼承權的為家中的男丁,女兒沒有繼承權,無論父母去世時女兒是否出嫁,都不享有財產繼承資格”。[59]在家庭生活中,男性才是“當家的”。在婚姻生活中,男性可以再娶,女性一般不可再嫁。一般來說,女性死后不能進入祠堂為后人祭拜。在“深度中國調查”中僅發現有一處女祠,專門供奉去世女性,但也是十分特殊條件下的產物。
為了強化“男女有別”的法則,宗族共同體還建構起相應的規則維護這一法則的實施。“家法”和“族規”中有對女性行為規范的“婦道”,而無對男性行為規范的“夫道”,對女性行為的約束與規范要嚴于男性,由此建構和強化“男尊女卑”意識。
其三,正庶有異。
血緣共同體強調血脈的延續與傳承,并以男性單系為依據,實行一夫一妻制。但為了血緣傳承,男性可以娶多個妻子,女性只能“從一而終”。“一般情況下,如果妻子超過三年,沒有生育或者生育男丁,丈夫可以選擇納妾。”[60]“村中有個人為了生得一子,陸陸續續娶了9個老婆”。[61]“清朝時期,楊氏宗族有一對夫妻十分恩愛,遺憾的是家中無子嗣,無人延續祖宗‘香火’。為了家庭‘香火’延續考慮,妻子鼓勵丈夫納妾,丈夫為了顧及夫妻感情一直沒有納妾。在妻子的多次逼迫下,丈夫納了一房妾,生下三男丁。評語為‘正妻賢明,祖宗有后’。”[62]在男性所娶的多個妻子中,不同的身份享有不同的待遇。明媒正娶的第一個妻子被稱之為“正妻”,其他妻子則被稱之為“庶妻”。當然,與“長幼有序”、“男女有別”不同,一般血緣共同體成員沒有能力娶多位妻子,也不存在“正庶有異”的身份差等的意識。但愈是那些存續久遠、力量顯赫的宗族,“正庶有異”愈是維護血緣共同體的重要法則。
“正庶有異”的血緣理性體現于血緣共同體成員的全部生命活動中。在日常生活中,正為先、為大,庶為后、為小。正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具有優先權;庶妻所生子女為庶出,不具有正出子女同等待遇。“正房不論生有幾個男孩,均可分得一半家產,剩余的家產由偏房的兒子均分(不論有幾個偏房、多少個兒子)”。[63]這在于“妾在所謂宗之理念秩序之中沒有占據地位”。[64]
為了強化“正庶有異”的法則,血緣共同體還建構起相應的規則加以維護。“深度中國調查”發現,安徽一個宗族村莊,歷史上有一位族人經過讀書成為大官,回到家鄉看望母親。母親為庶妻,最大意愿是能夠獲得正妻一樣的名分和地位。大官兒子希望能夠滿足母親的意愿,卻遭到族人的拼死共同抵制,其理由是不能損壞宗族法則。
六、血緣理性第三法則:位置、權力、責任的對等性
“祖賦人權”賦予血緣共同體成員以同等的生命、財產和規則權,但在實際生活過程中,每個具體的人卻處于差等地位,享受不同的待遇。正如弗里德曼所說:“從宗族平等主義的角度來理解,人們能夠根據親屬組織的規則而提升職位,而且所有成員對宗族共同擁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要求,在儀式及其提供的世俗的設施也同樣如此。事實上,利益和權力獲得的歸屬是不平等的。”[65]從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血緣共同體來看,這是可以理解的。從西方的“天賦人權”看,“人”是抽象的、無差等的人。所有的人在抽象的上帝面前是平等的,均為上帝所造。這即傳統中國人所理解的“無父無子”。“祖賦人權”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每個人都是血緣關系鏈條中某一個具體的人,就必然存在差異,否則血緣共同體難以持續運行和維系。“血緣所決定的社會地位不容個人選擇”,“這是安穩既存秩序的最基本的辦法”。[66]這種地位的差異并不表明血緣共同體成員的對立,如基于利益關系產生的階級對立,反而是為了獲得血緣共同體成員共同需要的秩序。由此就產生了宗族理性的第三法則,即血緣共同體成員之間關系行為的對等性。
對等性是指不同行為人之間具有相應的行為規范,并能夠得到行為人相互的認可。“祖賦人權”賦予每個血緣共同體成員以生命存在的正當性,但這種正當性體現在具體的血緣關系之中。血緣關系界定每個人以具體位置,血緣理性賦予每個人因位置而產生的具體名分,如長幼、男女、正庶等。血緣共同體成員根據其位置和名分獲得不同的權力,如長幼有序、男女有別、正庶有異等。但這種權力不是單向的特權,而是一種雙向的責任。處于不同位置的血緣共同體成員享有不同的權力,并要履行與其權力相對應的責任。反言之,血緣共同體成員只有履行與其位置和名分相應的責任,才能具有居于相應位置并獲得相應權力的正當性,才能被共同認可。正如許烺光所說:“中國人最初的和最終的責任是對祖先和后代盡心盡力。”“他的這種血緣上的位置是特定的和不可讓渡的,而且他的酬報和義務以及威望和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與他的身份——他在那個緊密結合并不可讓渡的集團中所處的位置——密切相連。”[67]
“長幼有序”的差等法則規定了長者優先,產生父權。但是父親的優先位置和權力是以父親承擔起“當家”責任為前提的,即“父慈子孝”。“父慈”是對處于父親位置并享有父親權力的規定。只有“父慈”才能“子孝”。父親不能因為其父親位置和權力而放任,否則就難以獲得“子孝”。與“長幼有序”相應的“父慈子孝”對于長幼的行為是雙向對等的約束。“子不教,父之過”,作為父親,不能僅僅享有父親的位置和權力,更要履行其責任。換言之,長者優先、父親為大,是以父親責任優先、責任為大為前提的。如果是子女犯錯,父親還負有連帶責任。“家人共犯,獨坐家長,長子具有略高于其他兒子的地位,在于長子要多承擔一份義務。“父母早逝則長子需承擔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族人稱之為‘長子當父,長嫂當母’”。[68]“長子分家時分得多一些,日后承擔的責任也要多一些。老大獨立后,要照顧其他的兄弟,特別是在父母親去世之后,長子就要像父親一樣,其他兄弟家有什么大事都得和老大商量。”[69]
“男女有別”的差等法則規定了男性優先,產生夫權。但是男性和丈夫的優先位置和權力是以男性和丈夫履行相應責任為前提的。男性繼承財產,就必須擔負贍養老人、娶妻生子、傳承血脈的責任;丈夫“當家”,就必須擔負“養家糊口”的責任。換言之,“男尊女卑”、“夫唱婦隨”不是無條件的,而是有前提的,即各自履行義務,承擔對等責任。“男女有別”,表示女兒不能與兒子具有同等資格,也相應免除其義務。“女兒原則上不能繼承任何財產,同時女兒也不承擔任何贍養和祭祀義務。”[70]
“正庶有異”的差等法則規定了正室優先,產生正室權力。但正室的優先位置和權力是以正室履行的責任為前提的。正室享有與庶室不同的待遇,是因為承擔著不同的責任。正室要得到庶室的尊重,需要做出能夠得到庶室尊重的行為,而不是僅僅憑借其地位與權力。
血緣理性的位置、權力與責任的對等性是相互聯系的整體,位置決定權力,權力決定責任,責任確立位置。這種對等意識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成為不言自明的習慣,能夠得到可以實現的預期,因此成為一種理性自覺。正如費正清在論述中國人的行為理性時所說:“尊卑制(與我們那種由契約關系決定的個人獨立制相反)的一個好處是,一個人自動認識到他在他的家庭或社會中所處的地位。他有一種安全感,因為他知道,如果履行了指定給他的那部分職責,他可指望這體系內的其他成員反過來也對他履行應盡的職責。”[71]
位置、權力與責任的對等性是血緣理性的理想圖景,也是血緣共同體得以長期持續的前置條件。其目的是共同體成員各守本分、各務正業、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和諧共處。這類似于柏拉圖所說的“得其所得”、“做其所做”的正義。[72]也類似于亞里士多德所說的,“正義包含……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相等的人就該配給到相等的事物”。[73]這是因為,如果共同體成員放任自己的行為而得不到約束,共同體就有可能分裂和解體。中國的血緣共同體得以長期延續是以這種對等性正義為基礎的。血緣共同體不僅是利益共同體,而且是由長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情感共同體,更是同呼吸共命運、“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命運共同體。共同體成員理所當然要對相關人承擔起與自己位置相應的責任。
七、對血緣理性的理解與揚棄
在“祖賦人權”血緣理性本體原則下,同等、差等和對等是一個相互銜接的整體。同等是指起點公平,即同為血緣共同體成員應該一視同仁對待;差等是指過程差異,血緣共同體成員是在血緣關系中一個個具體的人,并根據血緣關系享受不同的待遇;對等是指結果公平,即盡管不同的人居于不同的位置,享有不同的權力,但都是以承擔與其位置和權力相等的責任為前置條件的。“祖賦人權”賦予人的存在以正當性,這一正當性與人的責任是一體的。如果說“天賦人權”側重于個人權利,那么,“祖賦人權”強調權責一體。同等、差等和對等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支撐著血緣共同體的存在和延續。從血緣共同體的角度看,它具有內在的自洽性,反映血緣共同體自身的要求,具有歷史的合理性。
當然,歷史的合理性與局限性是并存的。血緣理性產生并維系著血緣共同體。這一理性以單一的血緣關系為基礎,發揮著血緣內聚力的作用,但同時具有排他性,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共同體意味著其成員不可離開、不能離開、不愿離開,共同體為成員提供著遮風蔽雨場所的同時,也將成員限制在場所之內。正如費正清所說:“中國是家庭制度的堅強堡壘,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74]血緣理性盡管支撐著血緣共同體,但這一共同體畢竟具有狹隘性和限制性。如調查中的一位老人所說的祠堂,“風能進,雨能進,異姓不能進,甚至同姓不同宗也不能進。”其邏輯是“血統正宗,非種必鋤”。[75]由于生產條件和利益擴展,血緣理性也難以阻擋人們脫離血緣母體,尋求個體的獨立性,盡管這種獨立性需要個體獨自承擔責任,缺乏共同體遮風蔽雨的保護。獨立的個體更多的是地域性聯系,造成的是“按地區劃分它的國民”的國家的生長和擴張。中國正是在久遠的宗族共同體解體過程中,產生大量獨立的個體小農基礎上,國家得以獲得強大的滲透力和統治力。
但是,宗族共同體的解體并不意味著血緣關系的消失,只是血緣關系主要體現于獨立的個體家庭,且血緣關系延伸和擴展到國家領域。與西方不同的是,中國作為地域國家從未與血緣關系母體相脫離。血緣關系不僅僅存在于家庭,且深深滲透于國家統治領域,如“家天下”、“家長制”、“父母官”、血緣的世代與國家的朝代同體等。“皇帝通常被尊為全中國的君父”,“皇帝的官吏也都被認為對他們各自的管區維持著這種父權關系。”[76]因此,基于血緣關系的血緣理性為國家所認可并接受,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準則。
當歷史步入近代以后,人類社會進入到“世界歷史”階段,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的地位與作用日益重要。因血緣關系形成的家族和宗族小共同體認同對于國家共同體形成的障礙作用日益突出。如孫中山先生所說,在中國,“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沒有國族主義。……所以中國人的團結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還沒有擴張到國族。”[77]同時,基于血緣理性形成的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是以血緣共同體為本位的,在相當程度上是以壓抑甚至犧牲部分個體權利為條件的。這顯然不利于通過解放個體形成新的國家和新的社會。為此,新文化運動對于長期歷史延續的血緣專制禮教進行了激烈批判,有人甚至提出要“毀家”。隨著民主革命的深人,毛澤東對于與舊的統治制度聯為一體的血緣權力給予了批判,認為:“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78]通過民族民主革命,與舊制度聯為一體、基于血緣關系構成的權力及其載體受到否定。
但是,血緣關系畢竟是原初和不可替代的社會關系,基于血緣關系形成的理性意識作為一種長期歷史形成的文化已構成歷史發展不可規避的遺產,并成為中華民族延續發展的歷史基因。關鍵在于如何對待和利用。孫中山先生激烈批判了基于血緣關系的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但他也認為歷史形成的傳統有其可用之處:“中國國民和國家結構的關系,先有家族,再推到宗族,再然后才是國族,這種組織一級一級的放大,有條不紊,大小結構的關系當中是很實在的;如果用宗族為單位,改良當中的組織,再聯合成國族,比較外國用個人為單位當然容易聯絡得多。”[79]毛澤東尖銳批判了與舊統治制度聯為一體的族權、夫權,但沒有對歷史傳統給予簡單否定,反而要求認真總結中國傳統遺產。他表示,“學習我們的歷史遺產,用馬克思主義的方法給以批判的總結,是我們學習的另一任務。我們這個民族有數千年的歷史,有它的特點,有它的許多珍貴品。對于這些,我們還是小學生。今天的中國是歷史的中國的一個發展;我們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主義者,我們不應當割斷歷史。從孔夫子到孫中山,我們應當給以總結,承繼這一份珍貴的遺產。”[80]但在20世紀新舊思維交替及要解決最為緊迫問題的背景下,人們未及重視、挖掘、發現和總結珍貴的歷史遺產,忽視了歷史發展的延續性,從而造成現代中國的“歷史懸空”狀態,其本土理論資源過于貧乏,很難擺脫“言必稱希臘”的窘境。
無論從歷史的變革性還是延續性看,都需要進一步認識傳統的血緣關系及其血緣理性,從而加以揚棄而不是簡單拋棄——事實上也拋棄不了。只要血緣關系尚存,基于血緣關系的血緣理性就會自覺不自覺地影響人的行為。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毛澤東在讀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時就數次談到“馬克思這些老祖宗的書”,使用“老祖宗”之類中國人通俗易懂的詞語。鄧小平也使用“老祖宗不能丟啊”等話語來強調馬克思主義的本原性和重要性。[81]近年來,在中國與鄰國發生領土糾紛時,常常可見的話語是“祖先留下的土地,一寸也不能丟”,以論證行為的正當性。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南海問題時就說:“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這是老祖宗留下來的。”[82]由此可見,長期歷史形成的血緣理性及其話語已深深地沉淀在中國人日常生活和行為活動之中,構成中國人重要的行為理據。所以,在為中國現在和未來尋求根基時,特別需要我們對影響深遠的血緣理性加以認真檢視,分辨出其中的積極/消極元素。
由“祖賦人權”本體原則派生的“同等”法則,尊重生命,主張予生命以同等對待,賦予每個生命以存在的正當性,賦予每個個體生命以同等的生存條件和機會,每個個體在共同體規則面前都是同等的。這一法則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以創造性轉換,仍然具有生命力。如現代國家賦予每個人以同等的生命權,每個國民都有同等的生存發展機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祖賦人權”本體原則派生的“差等”法則,是被作為“封建落后”的觀念受到嚴厲批評的。從現代理念看,同樣的人卻受到不同的待遇是不公正的,并因此有了平等的訴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旗幟鮮明地將“平等”作為國家目標。但“差等”法則承認人的差異性的思想并非一無是處。相反,不論差別追求絕對平均既不可能,也會影響社會進步。由“祖賦人權”本體原則派生的“對等”法則,是最值得挖掘和開發的。由“天賦人權”思想派生出來的現代思想是以個人權利為本位的,而個人權利的無限擴張也會導致責任的缺失。當今西方國家出現的諸多社會問題的根源便與過分張揚和強化個人權利密切相關。而血緣理性的“對等”法則強調權力與責任的對等性、一體性,突出人與人之間的對等互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個人權利的無限擴張,同時強化具有特殊公共權力者的責任性,建構責任政府。
需要注意的是,西方的“天賦人權”的理性原則,具有強大的建構性,其目的是假設一個自然狀態,人具有與生俱來的權利,是為了更好的生存不得已轉讓自己的部分權利。這一理念內生的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對立關系。而“祖賦人權”強調血緣的傳承性,血緣關系是共同體存在的原生關系,作為血緣關系單位的家庭是更大的共同體——國家的基礎,構成家一國一體結構。血緣社會與地域國家不是相互對立,而是共生共榮關系。這一社會與國家共生共榮關系具有獨特的普遍價值。
當然,血緣關系與地域關系畢竟不同。作為以地區劃分居民的國家畢竟不同于血緣關系團體。重要原因在于,國家以利益、社會分化為基礎,是一種特殊的公共權力。血緣理性進入公共權力的國家領域,必然伴生重大問題,這就是一部分人有可能利用公共權力獲取特殊血緣共同體的利益,使得公共權力家族化,造成“天下為家”。同時,血緣理性本身也存在諸多缺陷。如“對等”法則畢竟在“差等”法則之后,處于“差等”格局中的優勢地位的人如果放任自己,弱勢地位的人是沒有足夠的條件和能力加以制止的。這種缺陷一旦進入公共權力領域,就可能被無限放大,這就使那些具有特殊地位的人有可能放任自己而得不到必要的約束,使得巨大的公共權力造成巨大的禍害,這就是中國歷史上不時會有“暴君”和“暴政”產生的重要原因。
歷史上,中國人已經注意到血緣理性向公共領域滲透的負面影響,強調民本性,并作了不少改革,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科舉制、公職回避制等。特別是近代以來,中國通過數次革命和持續不斷的改革,努力以人民性解決血緣理性對公共權力的滲透并造成權力家族性的變異問題。面對廣為傳播的西方“天賦人權”觀念,當代中國有理由超越“天賦人權”理論,建構起更具合理性和現實性的“法定人權”觀。人民共同制定法律,通過法律賦予人民權利,這一歷史性超越要借鑒一切人類文明成果,其中也包括本國長期以來產生的基于血緣關系的中國理性成果。這在于,社會與國家的關系是政治領域的核心問題。“天賦人權”內生的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對立,因為利益沖突具有天生的緊張對立關系。而“祖賦人權”內生的是血緣社會與地域國家的共生共榮,基于利益又超越利益的情感塑造著命運共同體意識。因此,基于血緣關系的中國理性在經過歷史性的揚棄后,可以展現其特有的理性之光,成為中華民族為世界文明貢獻的一種可以共享的理念和思想,并為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歷史著力點。
(原載于《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1期,第114-135頁)
作者簡介:徐勇,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首批文科“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微信公眾號原創)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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