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斷演進,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農業、農村的發展與工業及城市的發展緊密相關。新中國成立以來,為了盡快建立完備的國家工業體系,國家通過征收農業稅與工農產品“剪刀差”,為工業發展提供了大量的積累,加速了工業化的進程。
改革開放以后,國家通過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的方式,為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提供了重要的土地及資金支持;億萬農民工進城務工,為加速城市發展和工業化進程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勞動力資源。
上個世紀90年代,在家庭承包經營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夯實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之后,農業、農村發展遇到了瓶頸。農業的基礎地位受到挑戰,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壓力加大,農民負擔加重、收入增長緩慢,農村公共支出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遠遠滯后于城市。農村廣大的、潛在的市場仍然難以成為現實的市場,啟動內需仍步履維艱。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變革遲緩,城鄉資源配置存在著諸多弊端,對農業、農村和農民的重視往往還停留在口頭上和文件中。
進入21世紀以來,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此后,中央明確把解決“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確立了統籌城鄉發展的基本方略。
從2004年起,中央連續發布多個一號文件,出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針政策。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提出,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報告提出了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優先序,提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些政策舉措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深化宏觀體制機制改革,促進農村發展
農村改革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不在農業和農村本身,而在整個宏觀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農村改革能否進一步深化和取得成功,與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能否深化、能否破除既得利益的藩籬密切相關。必須把深化農村改革和深化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相結合,更自覺地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協調“條條”與“塊塊”的關系,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的上級層次與基層之間的利益關系,改變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扭曲的局面,建立一個更為公平的國民收入再分配體系。同時使政府資金的投放更為制度化、規范化和透明化。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實現土地要素市場化
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將在深化農村改革、統籌城鄉發展的大戰略中處于關鍵性的位置。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利的實現過程,就是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也就是土地要素逐步市場化的過程,農業轉移人口加速市民化的過程,城鄉二元結構逐步消除、城鄉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過程。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里面講到拓寬資金籌集渠道,調整完善土地出讓使用范圍,提出:“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新增耕地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機制,將所得收益通過支出預算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是土地政策的重大調整。
2018年4月18日,財政部公布一季度財政收入數據,其中一季度土地出讓收入延續了去年的高增長。以往的相關政策之所以嚴格限制土地整治后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跨省(市、區)流轉,是為了遏制地方政府通過賣地,推行土地財政、土地金融的沖動。同時也因為地方政府得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和園區建設,返還給農業和農村的份額很少。2018年2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中農辦負責同志指出:“長期以來,土地出讓收益,可以說是‘取之于鄉,用之于城’,直接用在農村建設的比重是比較低的。”
這次政策允許新增耕地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能夠跨省域調節,同時提出要把所得的收益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通過這樣一些具有約束性的政策制度規定,拓展了增減掛鉤、占補平衡的領域和范圍,使增減掛鉤的節余指標價值量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又明確規定了所得收益的用途,使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能夠具有一個比較雄厚的物質基礎。
頒布農村改革相關文件,釋放改革紅利
在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化進程中,法律的規范往往滯后于改革的實踐。在改革之初, 百廢待興, 改革常常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各類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天,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體系基本確立,但中國仍然處在經濟社會的轉型期,社會形態仍然處于不斷變化之中。一些確立的法律條款跟不上改革實踐的步伐,而法律的修訂完善又不可能與時俱進,需要相當長的過程,這就造成了改革實踐與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這就使農民無法有效利用自己作為集體成員所共同擁有的土地資源。
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探索農村集體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允許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采取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和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嚴禁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
當法律的修訂還沒有跟上改革的步伐時,中央通過重要文件的發布對地方的探索從政策上提供了依據,釋放出改革的紅利。
明確政府在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中的責任
由于市場配置資源的基本規律的作用,要素總是向生產率高、回報率高的部門和地區流動。要采取綜合措施,提高農業農村和欠發達地區的生產效率,促使要素向這些地區和產業流動,盡快縮小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如果說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時要注重效率,那么在國民收入再分配時就要注重公平和正義。政府要承擔起縮小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差距的主體責任,通過財稅政策的調整,在較短的時間內,縮小城鄉之間、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人均享有最基本的公共產品和社會福利方面的差距,政府在這方面有責任,也完全可以有所作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華網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