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在我國市場體系中,產權市場發育相對滯后,農村產權市場發育尤為不足。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是提高農村要素配置效率、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基礎性工作。本文作者在對臨武縣國土、經信、農辦等8個縣直部門及14個鄉鎮農村產權流轉管理部門調查研究基礎上,就當前農村產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實證分析,以期找到破解思路。
一、促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義
(一)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而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健全我國現代產權制度的重要舉措。《決定》同時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這些改革要求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農民獲得的財產權利的可流動、可交易、可變現的程度大大提高。要貫徹《決定》精神,落實《決定》賦予農民的這些財產權利,就必須搭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通過市場交易發現價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農村產權資源要素高效、合理、順暢流轉。
(二)實現農村資產保值增值
據相關部門2014年對廣東省東莞市的調查,截至2013年底,東莞市村組兩級凈資產高達1060.2億元,村均(兩級)1.9億元,集體資產價值很高。但是,這些資產大部分固定在農戶和村集體手里,成為“農村沉睡的資本”。不僅造成農村產權資源錯配或閑置浪費,而且影響了城市資金、技術、信息等要素資源向農村流動。集體資產實現上市交易、流動起來之后,資產價格往往有大幅度提高。比如,東莞市虎門鎮集體資產交易管理中心自2012年11月實現第一宗交易之后,截至2014年5月,鎮、社區兩級交易平臺共受理交易2099宗,完成交易合同標的金額18.12億元。共有350宗交易實現溢價收入,成交年標的金額較立項年標的金額增加2735萬元,溢價比率達11.86%;成交年標的金額較原合同年標的金額增加42414萬元,增幅高達29.3%。又如,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截至2014年5月,成功交易62宗集體資產,交易金額達6535.43萬元,中標價比招標價平均提高29.1%,集體資產流動起來,實現了保值增值。再如,我省岳陽市麻塘鎮湖畔村將一宗面積為30畝、經營權轉讓期為11年、用途為農業種植和養殖的集體土地,委托岳陽聯合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掛牌競拍,征集到湖南、湖北、浙江等地50多人前來競拍,最終以41.8萬元流轉,每年3.8萬元,與原年租金3000元相比,上升了近1 3倍。
(三)為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制度保障
資本必須在流動中才能自我實現、自我增值。而產權交易存在資產評估、交易信息發布、價格發現、組織產權交易、產權抵(質)押等至關重要而又十分復雜的環節。這個復雜的鏈式過程必須有嚴格的制度作為保證,否則鏈條中任何一環的故障都足以使得資本變成“死資本”。只有建立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全相關市場制度,才能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有力保障。
(四)防止村干部腐敗、保護農民權益
產權交易機構本身具有的公開、公平、公正屬性,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產權人的權益。從實踐看,由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缺失,村干部私下交易、尋租現象層出不窮。農村集體資產進入市場公開交易,能夠有效防止村干部尋租,保障農民權益。例如,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固定資產總量高達6億元,年收益達8000萬元,集體資產和收益都很高。2012年,容桂街道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成立之后,規定合同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的單宗房產物業經營權或使用權出租(發包);合同標的金額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單宗房產物業使用權轉讓;合同標的物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合同標的20畝以上單宗連片面積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租、出借標的物經營權或者使用權,期限5年以上等等集體資產,必須進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容桂街道定期把租賃期滿的集體物業,以及計劃調整的物業租金等及時公布,征詢居民代表意見之后,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村民想要了解資產招標交易會過程,可以到交易管理中心觀看交易會全過程,交易信息公開,交易過程透明。這么做,不僅擴大了群眾的知情權,保障了群眾的參與權和決策權,也有利于構建集體成員與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健康和諧的關系,防止集體資產變成某個組織的資產、變成村干部的資產。為防止村干部在集體資產處置中徇私舞弊,北京市門頭溝區制定了北京市首個區級的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今后凡門頭溝轄區內涉及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包括土地、房屋、設備以及知識產權等,都必須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標,以確保集體產權交易公開透明。
二、臨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近年來,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化,我縣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不斷加快,特色優勢產業,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對農村土地、山林及其他資源要素的需求日趨增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的流轉交易頻繁,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求明顯增長,為切實加強管理,規范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近幾年,我縣結合本地實際,以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為契機,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與改革創新上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臨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現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精神,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功能與定位,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實施與管理,在主體建設上,從現狀而言,主要由三個板塊構成:
1、由縣經管局負責設立的縣、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縣級中心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各鄉(鎮)在便民服務中心或財政所設立了服務窗口。縣級服務窗口主要是收集、整理、發布土地流轉信息,開展咨詢服務,各類農村土地流轉業務仍是在局內辦理。截止2014年底,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達53534畝,占耕地總面積(47.49萬畝)的11.27%,涉及農戶11375戶,占總農戶數(10.89萬戶)的10.44%。從土地流轉形式看,主要包括轉包、轉讓、互換、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其中:轉包16480畝,出租12581畝,轉讓12876畝,股份合作10670畝,其他形式927畝。按流轉去向大致可分為:流轉到農戶面積43801畝,流入合作社面積7464畝,流轉入企業面積1639畝,流轉入其他主體面積630畝。
2、由縣林業局負責設立的縣、鄉(鎮)林地流轉服務中心。縣級中心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各鄉(鎮)在便民服務中心均設立了服務窗口。縣級服務窗口主要是收集、整理、發布林地流轉信息,開展咨詢服務,各類林地流轉業務事實上也是在主管局內辦理。根據《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試行)湘林改(2007)166號,我縣森林資源流轉從2009年開始啟動到目前為止基本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集體、個人已流轉面積15.6萬畝、涉及2334個農戶。新的《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由于2004年全縣林權登記換發時,將全縣80%林地登記為防護林,部分村登記面積達95%以上,根據《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第七條、第三十六條:“生態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轉以及權屬不清的森林資源不得流轉”、“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重要、生態狀況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為生態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規定后,限制了我縣集體、個人的林地轉讓。
3、各鄉鎮設立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其基本的管理體制和構架是,各鄉鎮在財政所均成立了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在“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下設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中心和農村財務服務中心。鄉鎮現行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中心,目前主要是對農村集體公用土地、林地、四荒地的發包,村集體所屬資產的拍賣,開展一些業務指導和監管,經清理核實,全縣現有農村集體資產總額為50064.47萬元。其中流動資產11655.96萬元,固定資產30900.72萬元(衛生室99.52萬元、房屋建筑物5720萬元、設備儀器387.63萬元、公益設施24650.84萬元、交通工具42.73萬元),資源性資產6257.58萬元,其中四荒地126.87萬元、山林4645.20萬元、土地1418.06萬元、水面67.45萬元,其他資產1250.21萬元。新增資產總額21201萬元,清理核實各類債權6346.46萬元、債務4876.1萬元,清理核實可經營性資源587萬元,新增可經營性資源118.5萬元。通過強化“三資”管理,村級事務從“干部定事”變為“群眾理事”,從“隱秘操作”變為“陽光操作”,從“隨意處置”變為“規范管理”,對有效保護集體資產、資源,遏制暗箱操作,防止資產流失,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縣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上,進行了一些探索,也做了大量工作,但畢竟由于這項工作是一項重大的改革與創新,客觀上說,還嚴重存在架構設計不科學,體制不順、機制不活、運行不暢等諸多改革層面的問題,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還尚未形成,直接影響了農村改革與發展。
1、交易平臺“散”。雖然縣鄉(鎮)設立了農村土地、林地流轉服務中心,各鄉鎮也設立了產權交易中心,但客觀地說,除正常的土地、林地流轉業務能夠正常辦理外,其他業務辦理都非常困難,極不通暢。尤其是鄉鎮產權交易中心這一塊,基本沒有開展運行,有名無實。就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而言,目前尚處于一種條塊各自為政、缺乏整體統籌、有場無市的松散狀態。事實上,由于體制機制原因,目前在我縣要想真正順利完成一項農村產權交易事項的業務辦理,可謂舉步維堅,困難重重。
2、交易品種“少”。除正常的土地、林地流轉外,諸如經營性資產、小農水設施、知識產權的轉讓、租賃、拍賣,農村建設項目招投標,產業項目招商與轉讓等等,真正進入鄉鎮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正規產權交易的不多,一般都是采取其他方式變通完成。
3、主體范圍“窄”。我縣鄉鎮設立的產權交易中心,目前主要針對涉及農村集體“三資”范圍的產權交易事項,對諸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協會、農業企業的其他經營主體的產權交易事項,基本沒有受理,事實上,我縣的農村產權交易還并沒有跳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圈子,其工作重心還只是停留在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管層面上。
4、功能配套“弱”。要確保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通暢運行,需要完備的資產評估、權屬確認、信息發布等工作運行體系為支撐,客觀地說,目前我縣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最大的難點還是在日常資產評估與權屬確認上,有許多產權交易事項不能順利辦理,就是因為權屬確認和資產評估難以到位所致。成為一些經營主體在招商合作、融資擔保及產業發展項目申報上的一大主要障礙。
5、運行機制“差”。近些年來,雖然我縣在農村土地(林地)流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上制定了一些具體操作辦法和相關制度,也發揮了一些作用,但從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大市場的角度而言,還相差甚遠。真正關于產權交易細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東西很少,缺乏深入研究,導致工作中遇事束手無策。另外,管理部門歷來體制不順,應該說也是導致這項工作難于開展的重要原因。如縣經管局雖然是這項工作的主管部門,但從現行部門管理體制而言,局本身就只是隸屬于縣農業局的一個副科級單位,而鄉鎮經管站并入財政所后,人財物都是由縣財政局一條邊管理,縣經管局對鄉鎮財政所只是業務指導關系,導致許多工作很難開展到位。如近幾年,在農村土地流轉方面,為了規范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運作,縣經管局基本上每年都要下發規范土地承包及流轉管理的文件,但少數鄉鎮仍長期不按規定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流轉業務,導致各地工作開展極不平衡。此外,從法律角度而言,按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更的,作為縣級登記備案,并沒有納入法律必經程序,由于立法上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導致農村土地流轉難以規范的深層次原因之一。
6、保障力度“小”。這項工作既是一項創新型工作,也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應該說是一個涉及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大課題,需要大量的人、財、物資源要素作支撐,但從現狀而言,不管是縣級還是鄉鎮,對這塊工作,基本沒有考慮增加人員編制和財政經費預算,缺乏必要的工作保障,導致部門對這項工作只能被動應付。
三、臨武縣農村產權流轉制度乏力的原因分析
(一)市場性質不明確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農村產權交易應日漸提上議事日程,但應該如何提出,其性質又該如何定位,到底應定位于公益性服務機構還是政府購買服務的經營性機構都處于爭議階段。農村產權所有者雖然已逐漸進入交易活動中,但由于他們自身對產權保護不強,又不愿接受有償服務,導致他們配合公開交易的意愿低,對進入市場,成為市場主體的動力遠遠不夠。結果是農村產權流轉還是以政府主導來推動。市場對于如何自身定位,如何真正服務于農民還處于迷霧之中。
(二)產權定位模糊
農村產權流轉服務機構絕大多數是依托政府職能部門設立,其設計是自上而下的,它同時兼有公益性服務職能和調節糾紛職能。現行法律規定,農村資產只有在產權性質明確后才能進入流轉交易,但我國農村集體用地等產權定位均處于一種模糊不清的狀態。這成了其進入市場的障礙。雖然我國早在2011年10月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中提及要對財產權進行定位,同時一些地區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辦經營權、林權的貸款業務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對農村產權交易的推動效果并不明顯。
(三)中介機構服務缺乏
為實現農村產權的交易,對農村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以資產評估機構為代表的中介服務機構應運而生。但調研中我們發現,一方面這種評介機構較少,使得農村產權交易無法及時進行,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市場服務的同時,需要取得合理的回報,然而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本來就具有投入高回報少的缺陷,農民對這一收費性服務不甚了解,這一特點也延緩了農村產權交易的進程。
(四)農村資金匱乏
雖然農村城鎮化進程越來越快,農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都大幅改善,但相對城市而言,農村在可用資金以及對資金使用上仍處于劣勢地位。而且,受傳統觀念影響,農民對投資的認識還不高,農村投資的回報率還遠低于城市,其結果是農民即使存有閑置的資金也會流向城市,從而導致能夠留存在農村供其進行交易的資金很少。這進一步造成了農村的種糧、養殖大戶無法貸到所需資金用于擴大規模,在進入交易市場時也因為資金不足而無法交易,大大降低了農村產權交易的成交率。
(五)農民參與積極性低
由于農村產權交易主體不明確,農民對產權交易不夠理解,進場交易意識薄弱。同時,政府缺乏相關調整措施,對這一交易活動又無明確規定,缺乏法律約束,使得農村產權交易存在法律障礙,導致農民缺乏熱情,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的進場項目數量較少;再加上在保障進場交易農民權益,引導農民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方面沒有相關規定,農民對進場交易存在怕承擔法律責任的后顧之憂,進場交易的積極性進一步減弱。
四、促進臨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建議
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是一項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十分重視,百姓高度關注,是一項改革創新型工作,對推進這項工作的重大意義,客觀地說,絕不能僅僅停留在以往有效保護農村集體“三資”的認識水平上,事實上,對今后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速推進農業現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在現有發展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有形與無形并重。既要注重建立健全各級各類有形交易場所,也要注重發展農村各種自發產權交易。防止把交易市場簡單化為固定交易場所。二是硬件與軟件并舉。既要注重有形市場的硬件建設,也要注重有形市場的軟件建設。電子交易平臺夠用的不必建交易大廳,交易大廳夠用的不必建交易大樓。三是場內與場外并行。大宗交易、特別是一定金額以上的集體產權交易,必須進場交易,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私有產權交易本著節約交易成本的原則,由產權人自愿確定是否入場交易。具體建議如下:
(一)確權賦能,還原農村產權真實價值
推進農村產權交易,必須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為指導,加快確權賦能,把關鍵權能賦予農村產權。一是確立承包地經營權的抵押權與出資權權能。盡管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但出資和抵押擔保等關鍵權利,并沒有賦予承包地的經營權人。應盡快按“三權分置"的改革思路,明確出資、抵押擔保的客體是承包地的經營權,而非集體成員的承包權。二是賦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權能。明確集體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特性,在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基礎上,賦予集體建設用地處置權,尤其是抵押權、擔保權、作價出資等權能,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三是賦予農民宅基地完整使用權與房產財產權權能。明確宅基地用益物權的權利內涵和實現形式,明確農民對宅基地擁有排他的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處置權、抵押權、擔保權,甚至是繼承權。有條件、有范圍地放開農戶流轉,打破宅基地使用權的村社邊界,逐步實現農民對宅基地的完整用益物權。四是落實農民對集體資產股權有償退出權與抵押擔保權能。《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從“一權"拓展為“六權"。今后,通過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應進一步落實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關鍵處置權。
(二)扎實做好各類農村產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奠定權證基礎
農村產權涉及的內容多、產權主體多、分管部門多,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國土、農業、林業、住房建設、水利等部門分塊負責,工作量大。目前,土地集體所有權、林權的確權已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正在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及相關的房屋財產權確權在一些地區也已啟動,此外還有集體經營性資產(企業等)、集體公益性資產(學校等)、國家投入類資產(道路、水利設施)等其他集體資產需要確權登記頒證。各類農村產權的確權登記頒證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的基礎。在設計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之初,首先需要總體上安排好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照不同的產權類別,依據現有的工作進展,統籌規劃落實各類農村產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到權利清晰、登記入庫、頒證到戶。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應與國家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有效銜接,既要發揮各個分管部門的工作效能,又要對不動產及農村產權的權證登記及管理進行統一部署。各類產權確權登記信息系統要統一規范,為建立統一的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奠定扎實的權證基礎。
(三)定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為公益性市場,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
鑒于農村產權交易單宗金額小、交易活動不頻繁,交易市場建設的投資回報率較低,現階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定位為公益性市場,建設的主體應該是政府,投入的主要來源應該是財政。市場主辦方和提供者不能靠市場交易來牟利。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主要建在貼近農村的市、縣兩級,市、縣兩級是建立交易市場的責任主體,但中央和省級政府應負責政策設計、建設規劃、資金補助等事項。以政府為主體,建立起既具有區域性又具有開放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此外,對于哪類產權品種的交易、多大規模的交易應該進入正規的市場,政府應該有明確規定;對于交易活動入場問題,政府應該通過交易費用減免、協助辦理評估和抵押等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等辦法來鼓勵和引導產權交易各方入場交易,但對沒必要入場的交易活動不能強行要求,比如農民之間三五畝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就沒必要非得進入市場來交易不可。
(四)統籌利用現有的各類交易市場來組建綜合性交易市場,為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找到現實依托
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不必從零開始。目前,一些地區已經存在各類專業性或綜合性產權交易市場,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林權交易市場等。為不同的農村產權品種的流轉交易建立專門市場可能會存在財政投入大、利用率低、不方便產權主體辦理業務等問題。因此,建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不必分門別類地建立,而應統籌利用現有的各類交易市場來組建綜合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林權流轉、草場承包經營權流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流轉、水權交易、集體經營性資產流轉、建設用地流轉等,都可以在一個市場內進行,不同的分管部門可以在同一個交易市場內辦理業務。這樣既節約財政投入和運行成本,也方便農村集體、農民和其他交易方辦事。
(五)設計統一規范的交易平臺和交易系統,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供良好的運行條件
要確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通暢運行,搭建好交易平臺是關鍵,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架構設計上,一定要注重科學性、系統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對縣、鄉(鎮)現有各類流轉交易中心和平臺要實施全面整合,真正建成一個上下整體聯動、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產權交易市場框架體系。鑒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面臨交易范圍廣、工作戰線長、涉關部門多、交易程序復雜的實情,在交易市場建設總體思路上,我們認為,考慮到現有農村實情,為方便交易,在框架設計上,應確立鄉鎮是基礎、縣級抓服務的基本定位,以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為主體,把鄉鎮中心真正做實是關鍵,要將鄉鎮現有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林地流轉服務中心、產權交易中心三個中心,科學整合成一個功能完備、運轉規范的交易平臺,涉及農村土地(林地)流轉、集體土地(林地、四荒地)發包、資產處置、農村建設項目招投標等一切產權流轉交易事項都在鄉鎮中心完成。縣級工作重點主要是側重于監管和服務上,縣級要設立由縣經管局牽頭,由縣財政、林業、國土、房管、水利、行政服務中心等縣直相關部門共同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流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全縣工作全局,主要負責抓好制度建設、規范管理、綜合服務層面的工作,下設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綜合服務中心,重點是打造日常咨詢服務、信息發布、確權頒證、資產評估四大平臺,為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實施正常交易創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六)鼓勵各種交易中介服務發展,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市場化服務體系
市場化中介服務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順利運行、充滿活力的重要力量,是政府公益性服務平臺之外不可缺少的服務內容。市場化交易中介服務主要包括市場信息收集發布、資源資產評估、交易代理、金融保險服務、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及代理等。沒有信息收集發布,產權市場就會面臨不完全和不對稱信息問題;沒有資源資產評估,交易雙方就缺乏談判的價格基準,金融保險部門也難以提供金融服務;沒有交易代理,交易機會就少;沒有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及代理,交易方對產權交易就缺乏了解,或者出現糾紛后難以處理。應把培育市場化中介服務體系作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關鍵環節,予以重點關注和推進。
(七)設立可靠的風險防范機制,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安全保障
農村資源資產是農民集體和農民的錢袋子、命根子,流轉交易是體現、發揮其價值的手段,但對其流轉交易應預判風險并提前設立防范機制。比如,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民土地,應有規范管理辦法,以防范其改變土地用途、拖欠農民租金;對農民住房、土地經營權、林權等抵押,應有妥善的處置辦法,以防范變現難、執行難。
(作者系中共臨武縣委黨校辦公室主任、助理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