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3年有關農村工作的會議上,以及后來的兩會報告中,就有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而有關內容。在我國歷來有“三農問題”乃國家頭等大事的說法,農業穩了,國家就穩了;農村好了,全國就好了;農民富了,才能說中國富了。所以,每年的一號文件都是關于“三農問題”的。過去說,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但是,現在這個帽子還不能摘掉,但是,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已經遠離土地很多年了。
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戶分離、人地分離的現象已經很普遍。我國雖然幅員遼闊,但是,真正的耕地也是非常有限。因此,如何讓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就顯得尤其重要。另一方面,在城市化進展過程中,大量的農村出現了空殼現象,這個問題也非常突出。而由于產業轉型,不少投資看到了生態農業、產業農業、經濟農業的巨大潛力。所以,如何整合土地資源,讓農民從土地中解脫出來,通過土地富裕起來?也被提上了政府工作的日程,也可以說到了燃眉之急的程度。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決定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改革試點工作,逐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這也是非常必要的。
草案提出,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中關于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允許以農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于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允許以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中央對試點的規定要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推進改革試點,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 “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愿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明確貸款對象、貸款用途等業務要點。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制定與商品房處置不同的規定,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中宅基地權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的農村宅基地政策時不允許城市逆向流入農村的,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無法市場化,更不能向城市出售。只能在本農村集體中流通。這樣大大限制了農民宅基地的價值升值空間,而最近,中央提出的商品住宅去庫存方案中,又把鼓勵農民工進城作為重要推手提出來。那么農民的資金從哪里來?一直是人們爭論的焦點,現在看了,農村土地流轉,宅基地抵押貸款是不是捅開了一個口子?讓我們腦洞大開,面前展現出無限想象空間。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今日頭條(頭條號/馬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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