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50年至2014年,中國特色的城鎮化持續進行了65年。此間,由于各歷史階段的政策、國情和環境條件的影響,城鎮化道路和模式表現出很大差異性。筆者從農民與城市的融合方式上,提出農民與城市融合的三個基本階段,并在此基礎上總結了其特點與規律。
1950—1978年:人口城鎮化階段
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的28年中,中國出現過三次大規模人口遷移:第一階段是1954—1959年。期內各年人口遷移率均在30‰以上,全國城鎮職工總數由1953年的1856萬人激增到1960年的5969萬人,其中大部分來自農村。第二階段是1959—1966年,期內人口遷移率驟然跌落到僅略高于20‰,全國性的人口遷移事件主要有“大三線”和“小三線”。第三階段是“文革”期間,全國大量城鎮人口重新返回農村,凈減少城市人口3788萬,出現1949年以來首次人口流動“逆城鎮化”。
這一階段農民與城鎮的融合受制于城鄉分割、城鄉差異、城鄉地位不平等等理論和政策的導向。從農民與城鎮融合的特點來看,盡管“文革”期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和行業之間的人口遷移很大,但其基本特點非常明確:部分農民通過國家招工進城,直接成為城市人口,但數量不是很大;農民與城市融合的主體方式仍是“人口型”融合,即農民進城主要是以人口概念出現,如買賣、趕集、探親、訪友等;農民與城鎮的融合是短暫的和臨時的,他們沒有條件長期住在城市,成為城鎮人口的一部分。
1979—2000年:勞動力城鎮化階段
這一時期,由于在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得農業勞動生產率大幅提高,城鎮和工業的就業市場被打開,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涌向城市。在這個階段,農民與城市的融合方式比較明顯,以勞動力轉移性就業為基本特點。具體融合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三種:農民外出長年打工模式;農民季節性打工模式;就地就近在城鎮打短工。從就業方式上看,大部分農民工與就業單位簽署了就業合同,但也有相當部分沒有就業契約關系。從農民工流轉區域來看,大部分屬于跨省流動,小部分屬于就地流轉。從行業分布看,農民工所占比重建筑業為81.8%,制造業為73.6%,餐飲服務業為67.4%,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服務業所占比重正在上升。
在這一時期,支撐農民與城鎮快速融合的因素,主要是在理論上已出現了城鄉就業市場全面開放理論、農民收入與勞動力流動融合理論、農村發展資源動態配置理論等,“二元結構”被深度突破,農村勞動力流動不僅成為農業產業化的支撐因素,而且成為支撐城鎮和工業成長的重要資源。但這一時期農民與城鎮的融合還是表面的和部分的,這是因為:一是大部分農民與城市的融合仍是流動狀態的,不是固定的,改變的只是流動方式,而不是農民身份;二是大部分農民進城的主要目的仍是為了打工賺錢,不是為了變成市民;三是大部分進城農民以租賃方式解決住宿;四是進城農民的醫療、上學、入托和養老等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還不能與市民“同價”。
2001年至今:結構城鎮化階段
2000年以來,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產業轉移、對口幫扶、對口援助、新區建設等一系列重大戰略和政策的實施,進城農民工越來越多,同時也伴隨著大量農村家屬、子女、老人的跟隨進城。在這一時期,農民與城市的融合方式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出現了大量“異地轉移”和“移城定居”。同時,進城農民開始提出并呼吁“市民待遇”,融合目的開始向生產生活全面轉變。
21世紀以來的農民與城市的融合帶有身份置換和政策“同價”的特點,其理論和政策方面的依據,就是黨的十六大報告所提出的“城鄉一體化”“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重要決策。這一時期農民與城市融合特點如下:融合總體特點為結構城鎮化,農民要在身份、就業、待遇、權力等多方面與市民“同價”;農民與城市融合進入制度化階段。如果說人口城鎮化是消費轉移問題,勞動力城鎮化就是生產力配置問題,而結構城鎮化則是制度安排問題;由于各種原因,大部分進城農民仍是城市“低收入、低消費、低待遇”群體;結構城鎮化還面臨許多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礙,難與市民實現同等待遇。
可以發現:決定農民與城市融合進程的關鍵是工業化水平;中國農民與城市的融合是個歷史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中國城鎮化的過程實質上就是農民與城市融合的制度創新過程,從根本上動搖了“二元結構”;結構城鎮化進入成長期,還有許多問題和困難需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還需要做更多研究工作。
作者單位:甘肅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光明日報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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