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財務專用章與名章應分開保管,卻因為疏忽大意,長期將應由多人保管的財務印鑒交由一人保管,致使犯罪分子能夠輕易偽造,并批量代發明細表、加蓋印鑒、違規將養老保險金匯至銀行批量代發賬戶瘋狂套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700余萬元。近日,由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區(下稱“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慶紅涉嫌玩忽職守案塵埃落定,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張慶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1月13日,中國新聞網)
顧名思義,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眾所周知,公章對于單位和個人的重要性。顯然,各單位都理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印章。
然而,這里又有一件因為長期將應由多人保管的財務印鑒交由一人保管,致使犯罪分子能夠輕易偽造,并批量代發明細表、加蓋印鑒、違規將養老保險金匯至銀行批量代發賬戶瘋狂套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700余萬元的案件。
據報道,因為長期將應由多人保管的財務印鑒交由一人保管,致使黃奎等人違規將養老保險專項資金匯至銀行批量代發賬戶,又通過集中支付中心的薪酬批量代發業務將養老保險金發放至事先掌握的銀行卡中套現揮霍,致使國有資產損失1700余萬元。
顯然,公章是不容隨意亂蓋的。一個單位的公章,是這個單位的身份、權力和責任的象征。一份文件或是證明材料,只要加蓋了本單位的公章,就被視為是以本單位的名義出現的,就具有本單位的法律效力,所在單位就必須對所提供的加蓋有本單位公章的材料負責。
那么,時任高新區財政集中支付中心綜合科副主管的張慶紅是否存在亂用公章的現象?答案是顯然的,因此,張慶紅為此付出刑事責任是咎由自取。
作者地址:四川省三臺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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