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陳越良在21日舉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干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新華網2月21日)
“村章鄉管”絕不是個例,也沒有比比皆是。這種現象反映出,我們的一些基層政府仍然把村委會當作下屬部門管理,甚至把一些政府職能下放到村委會,這偏離了我國社會治理的初衷。
實際上,村委會是村民自治機構,屬于社會組織,履行社會職能。其職能職責主要是處理村上公共事務和農村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的印章也主要是在村民參軍,外出務工時開具證明。“村章鄉管”對村民自治造成了負面消極的影響,是大政府思維的一種延續。要杜絕“村章鄉管”現象需要我們的政府積極的變革,進一步向小政府、服務型政府轉變,提升以村社為代表的自治組織的活躍性,更好為人民群眾做好服務。
簡政放權,激發居民委員會組織活力。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人們對生活水平的訴求更高,對各種服務的要求更高,我們的政府疲于應付,導致服務質量和水平不高,讓社會上出現了很多對政府不滿的聲音,解決問題的關鍵還主要是激活社會組織的活力。當政府在未自己瘦身的時候基層政府還在為自己的權利大包大欖,與歷史潮流背道而馳、南轅北轍,這一做法必須糾正。
近來,全國上下正進行村社換屆選舉,我們每一位公民都參與其中,這關系到村社自治制度的發展。我們的基層政府主要職責是組織好這次選舉,而不是管住村委會的印章,帶行其事。
(作者地址:四川省綿陽市科創區)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