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規合一”是我國當前黨和國家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點工作。規劃是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運行,才能促進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雖然規劃在起源上具有法治基礎,但是由于規劃所涉及的主體多,還需要依據法治要求正確處理地方人民政府與其職能部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人民政府和公眾之間的關系。當前市縣“多規合一”試點在法治建設方面比較薄弱,需要在規劃立法、規劃執行、司法審查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
關鍵詞:法治; 多規合一; 行政權控制
引言:“多規合一”是我國當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改革、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點工作。自2014年3月國務院《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提出要推動有條件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多規合一”之后,2014年8月四部委在全國28個市縣開展了“多規合一”的試點,取得了一些成效,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開展市縣“多規合一”試點,是解決市縣規劃自成體系、內容沖突、缺乏銜接協調等突出問題,保障市縣規劃有效實施的迫切要求。不過,解決規劃沖突問題只是規劃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多規合一”不僅涉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權力的配置和協調,還涉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權力的規范。如何劃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之間的權限,規范政府及職能部門的權力行使,促進“多規合一”的法制建設,學界的研究很少。目前關于規劃法律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規劃主體和法律依據,規劃的法律地位。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從法治角度分析“多規合一”存在的問題并據此提出相關的建議。
一、“多規合一”的法治基礎
(一)規劃的合法性起源
(二)我國有關多規的法律規定
二、市縣“多規合一”的法治要求
(一)地方人民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權力關系:職權法定
(二)地方人民政府與上級人民政府的權力關系:法律優先
(三)地方人大與同級人民政府的權力關系:法律保留
(四)地方人民政府權力與公眾權利的關系:立法民主
三、市縣“多規合一”試點中法治建設的不足
(一)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導地位有待確立
(二)上級人民政府的審批需要規范
(三)地方人大的作用發揮有限
(四)公眾參與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
四、促進“多規合一”法治建設的基本思路
(一)加快規劃立法,理順公眾、地方人大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關系
(二)嚴格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執行,理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間的關系
(三)加強司法審查,發揮司法的監督作用
作者簡介:操小娟,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土地政策和法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16年第5期,第59-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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