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工作領導小組第十四會議上作出了“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的重要指示,深刻闡釋了垃圾分類的重要意義。2017年3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轉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對垃圾分類做出了具體部署。垃圾分類成為近期全社會熱議的公共話題。為什么我國部分城市試點推行垃圾分類收效甚微?推行垃圾分類是否可以替代垃圾焚燒?垃圾分類是否就意味著減量回收?我國垃圾分類何時才能取得成功?下文針對上述問題,進行簡要剖析。
一是垃圾分類與垃圾處理的關系。垃圾分類是垃圾處理發展到成熟階段、高級階段的必然結果和內在要求。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已經達到95%,絕大多數城市已經建成了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現代化垃圾處理設施,為推行垃圾分類提供了硬件保障。之前我國部分城市推行垃圾分類收效甚微,“先分后混”現象廣受詬病,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尚未建成現代化的垃圾處理設施。不管是從理論層面分析還是從實踐層面觀察,一個地方只有具備了現代化的垃圾處理設施,才可能取得實質性的垃圾分類成效。離開現代化的垃圾處理設施去推行垃圾分類,只能是制造出一些漂亮的盆景,不可能建成園林,更不可能形成森林。
二是垃圾分類與垃圾焚燒的關系。垃圾分類與垃圾焚燒之間不是相互對立的關系,也不是相互替代的關系,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垃圾焚燒因其無害化徹底、減量化明顯、能源回收效率高,是現代化垃圾處理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世界范圍內看,越是垃圾分類先進國家,如日本、瑞士、德國,越是垃圾焚燒占比很高的國家;反之立法明確禁止垃圾焚燒的國家,如發達國家的希臘和發展中國家的菲律賓,垃圾分類和垃圾處理均乏善可陳。所以垃圾分類不可能替代焚燒,但是可以提高焚燒系統資源能源回收效率和二次污染控制水平,做到少燒、好燒。
三是垃圾分類與減量回收的關系。垃圾分類不等于減量回收,但有助于減量回收。分類可以倒逼前端法律、法規、制度、規范的逐步完善,同時可以引導居民養成綠色生活綠色消費的習慣,在生產、消費和生活環節減少垃圾的產生,即促進“產生前減量”。不產生、少產生垃圾,就是最好的垃圾分類和垃圾處理。但是,分類本身并不直接消滅和利用垃圾,只有分出的產物得到“妥善利用”才能算是減量回收。所謂“妥善利用”,就是要做到:質量合格,環保達標,成本可控。質量合格,就是不能生產殘次偽劣產品;環保達標,就是不能以污染環境為代價攫取利潤;成本可控,就是不能不計成本不惜代價。在當前供給側改革淘汰落后產能、環保督察整治“小散亂污”企業背景下,提前做好謀篇布局,規劃先行,謀定后動尤為重要。
四是垃圾分類的進度與成效問題。垃圾分類實質上是一項社會治理工作,借用“木桶效應”理論做一個簡要分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垃圾分類要“以法治為基礎”,“法治”就是桶底。目前我國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還不太高,桶底還不夠牢靠。長板在于政府主導下的社會動員、資金保障下的設施建設、國際視野下的頂層設計、試點形成的基層創新等。但是我們最為突出的短板就是全民參與,即全民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主動自覺參與。另外桶身與桶底之間、各板之間的銜接還不夠緊密,還有不少裂縫。這樣的木桶顯然盛不了太多水,也就是說我們垃圾分類的整體成效在短期之內不可能很高,成效提高的進度也不可能太快,成效高低與進度快慢主要取決于我國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參與的普遍程度。我國推行垃圾分類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循序漸進地推進。
總之,垃圾分類是經濟與社會高度發展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和生態文明的標志。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可謂水漸到渠漸成。只要我們齊心協力,持之以恒,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和釘釘子的精神投身其中,就一定能夠取得成功,為提升社會文明、改善環境質量做出貢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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