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置”改革,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關改革工作任務。這其中,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實行“三權分置”,賦予新型經營主體更多的土地經營權能,有利于促進土地經營權在更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提升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
《意見》的核心目標旨在厘清“三權”,尤其是在農村土地的“固本”方面做了加強,即落實土地集體所有權。同時,進一步釋放經營權的活力,這也為提升農村土地資產價值注入了一劑“良藥”。基于此,金融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著力點也隨之更清晰,即信貸投向應更側重于對土地經營主體的支持,這也是從土地自身價值可提升空間的評估角度入手,推動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以及三產融合發展的重要途徑。
金融支持農村土地流轉已經在全國一些地區做了一段時間的嘗試,各個地方情況差異較大,總體來說,金融支持在其中的角色尚處于承包權向經營權“流動”的一種促進力量,真正推動農業生產的高效提質還遠遠不夠。當下一些互聯網機構大舉進入農村市場,其對農村消費及供應鏈金融產品的嘗試,目前還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或者說處于布局階段。新型的農業生產主體對于信貸資金的需求與傳統金融機構的供給之間存在著諸多的不匹配,如何解決好這些問題,需要大量的產品及服務的創新。
與此同時,如何界定新型農業生產主體成為金融支持土地流轉的重要問題。筆者將其分為三類,分別為“能人型”農業龍頭企業、創業型精致主體以及專注于農業生產的主體。
筆者在調研金融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發現,往往金融機構愿意提供較多信貸資金支持的主體大部分是曾經在非農業領域有過成功的商業經驗及積累,再回到家鄉流轉土地進行相關經營的個人或機構,這部分人具備較為充分的從業經驗,連接城鄉的能力較強,也就是說,他們大部分不是單一的農業生產主體,很容易將三產進行融合發展,這部分人常被稱為“能人”。這些“能人”流轉了土地后,以其自有資金啟動,很快就會有相關產業的布局,并且可以帶動一部分小型的農業生產主體和農戶一起參與其生產經營活動。
在國家政策的鼓勵下,一些大學生或者在城里打工有一些積累的個人返鄉創業,這部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都較常駐農村的人高很多,屬于創業型主體。其流轉土地的規模屬于“適中”,往往不會去拿大片的土地,其與技術、工藝含量較高的產品關聯性強,并且具備較強的市場推廣意識。這部分主體啟動資金有限,對于成長期的資金需求較為迫切,但融資能力不如第一類的“能人”型企業強。
專注于農業生產型的主體一般是從“種糧大戶”或者家庭農場演變過來的,這部分主體對土地的需求較大,而欠缺的是打通消費和市場的能力。其單位面積土地所產生的效益在上述三類主體中是偏低的,生產需求的資金大部分還是以自籌的方式居多,或者以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的方式為主。
上述三類主體特點各不相同,對于土地流轉的需求也不盡一致,金融機構對其信貸支持的方式也應該有所不同,但基于土地流轉本身的評估,更重要的還是在被流轉土地上可能產生收益的評估,這對于金融供給方的專業能力及經驗的要求較高。目前大部分做法是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結合擔保機構或者政府建立的風險補償金,再結合相關的保險產品綜合起來發放貸款。但農業生產本身存在著高風險因素,規模越大,風險也越大,這對于金融支持土地流轉來說將是一個長期的課題。
從農村生活的角度,當“能人們”和越來越多的創業者能夠獲得良好收益時,其所帶動的農村相關的醫療、教育水準也會進一步提升;新技術與金融服務的融合將農村的“視野”瞬間放大,過去的種種地域、交通、信息的障礙與壁壘將隨之打破,金融創新的環境更加良性。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金融時報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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