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4日)下午,江蘇沛縣新聞辦就網傳沛縣一名官員“帶人毆打家具店女店員致流產”一事回復新京報記者:經查明,涉事官員并未動手,打人者另有其人。目前,打人者已被警方控制,涉事官員因“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已被停職并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新華網)
發生打架斗毆傷人事件,有官員牽涉其中,雖然并未出手打人,但依然被予以警告、停職的重處。這樣的處置冤不冤?從當事官員來看,自然是“六月飛雪”——自己既沒挑釁滋事,也沒教唆指使,更未曾出手傷人,只不過適逢其會,卻依然落得如此下場,真是冤得不能再冤;但從黨紀來看,這樣的處理卻是恰如其分,一點也不冤枉。
當事官員雖然未觸犯律法,但其一是作為國家干部,未能持身以正,簡單輕易卷入糾紛,此乃“遇事不智”;二是涉事其中卻未能和平解決,反而導致事件向極端化發展,此乃“處事不當”;三是打架斗毆發生之后,未能及時予以制止,導致嚴重后果發生,此乃“見事不為”......如此不智、不當、不為的官員,必然受到黨紀的嚴懲。
黨紀不同于國法——法律應當秉持公正、獨立原則,既不應受到政府的干涉,也不能被民意所左右,作為一個自然人或者普通公民,未觸犯律法者不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再正常不過。但作為一個黨員,未觸犯國法并不意味著就嚴守黨紀。紀律以黨為姓,就應當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既要體現執政黨的理念,又要順應民眾的呼聲。一個黨員干部的行為,如果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的認可,不被普羅大眾所認同,甚至造成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和社會評價,那么即使其不違背法律,也應當受到黨紀的懲處。黨員干部,受黨紀約束,就是要認同黨的思想,執行黨的命令,合乎民情、順應民心。只有如此,才能保證黨紀之于黨員如同法律之于民眾一般具有至高性、制約性,才能真正在司法管轄范圍之外,通過道德的約束,民意的制衡,黨紀的懲處,讓那些不能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的行為徹底得到杜絕。
作者單位: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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