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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俊丹:市場、鄉鎮與區域:早期燕京學派的現代中國想象

[ 作者:侯俊丹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6-15 錄入:吳玲香 ]

摘要:本文把對清河調查和清河試驗的解讀置于燕京學派學術傳統中,澄清早期學者對19世紀末轉型期中的中國現代社會形態的判斷和理解;其標志即傳統型城市的腹地農村發育出的一個以農產品交易為核心的市鎮社會。在面臨新的社會條件時,市鎮社會內部的自然調節機制陷入了危機,在自然調節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清河試驗意圖通過干預式調節來重振鄉村經濟,并建構新型地方性精神。早期學者提出的“市場”和“鄉鎮共同體”理論框架亦構成了日后社區研究的起點并開辟了多個研究脈絡,構成燕京學派所理解的有關中國現代社會結構的總體圖景。

關鍵詞:早期燕京學派;市場;鄉鎮共同體;綜合性區域經濟設計

一、引言:社會調查與社會重建

20世紀30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是中國知識群體在歷經現代國家建制挫折后,以重返社會來創立制度的一場政治實踐(楊念群,2009)。而這一認識中國“社會”的行動,又是晚清民初傳統經史學向群學轉變,進而催生出現代社會科學這一新知識譜系的思想結果(楊雅彬,2001;姚純安,2006)。因而,無論是追問“民情”內涵的社會調查,還是基于社會變遷條件下的新制度建設,都構成理解這場社會運動的切入點;對這兩方面及其關系的探討,也一直是中國社會學史的重要論題。

近些年,學科史研究者在挖掘和整理民國時期社會調查文獻的同時,也提出了從知識生產主體及其行動之間的關系入手,來整體理解這場知識運動。進而言之,他們將社會調查視為新興的社會行為和學術活動的方式(黃興濤、夏明方,2008),并推動了三條分析進路:第一,從知識生產過程來描述社會調查材料的產生,而社會試驗則表達了這種知識生產的實用目的(李金錚,2008)。第二,以學術派別作為考察對象,辨析不同知識生產主體之間在思想、方法和具體實踐上的差別(沈潔,2008;呂文浩,2009)。第三,以某一學派為出發點,理清社會調查方法在其建構社會學學科譜系中演變的過程,其中,燕京學派為社會學中國化所貢獻的典范價值成為學科史研究的焦點(李章鵬,2008;趙旭東、齊釗,2012)。這一分析路向也構成了本文研究的起點。

受吳文藻1936年發表的《社區的意義與社區研究的近今趨勢》一文的影響,學者們通常將早期燕京學派主張的社會調查與后來的社區研究區別對待(閻明,2010;李章鵬,2008;齊釗,2013),這一作法固然敏銳地捕捉到了燕京學派的方法論轉型,卻忽視了該學派中最早一批中國學者在轉化西洋學者所開創的中國社會研究問題意識的奠基性工作,尤其忽略了早期學者主導的區域社會學中蘊含的人文生態學方法,而沒能呈現“社會調查”向“社區研究”轉型的內在邏輯。因此,我們至今看到的對燕京學派調查材料的解讀,或者被僵硬地套在“社會調查”與“社區研究”兩個分類體系中(朱滸、趙麗,2006;李怡婷、趙旭東,2006),或是徹底變為重構近代中國農村社會史的史料(趙麗,2004),因而也就談不上整體把握這一學派將“理論、方法與服務”并重的學術特質。

對清河調查和清河試驗的理論和研究方法的梳理,正是對上述研究盲點的補充和修正。作為推動中國社會學本土化的第一批中國學者,清河調查和試驗不僅反映了他們對理解近代中國社會轉型的知識主張,同時也是他們在燕京大學的專業學科所構成的學術生態體系基礎上,以地方社會為本推動中國社會現代轉型的一次重要嘗試。本文將分兩部分對此展開論述:第一,將“清河調查”的知識生產歷史置于燕京大學學術生態環境中進行總體考察,澄清其研究方法的學理來源及專業化參與的總體格局;第二,對“清河調查”和“清河試驗”調查的解讀,揭示早期區域社會學對中國現代社會轉型的理解,特別是那些具體措施背后的制度設計框架及其社會基礎。

二、清河調查與燕京學派

1928年秋至1929年6月,燕大社會學系在楊開道的主持下,由張光錄、余協中、萬樹庸等人參與完成了距燕大九里之遙的清河鎮調查。目前學科史研究分析清河調查所依據的文本主要為這次調查的報告,以及后來由黃迪整理并于1938年發表的清河村鎮社區調查。事實上,如果梳理1928-1937年間有關清河及其周邊地區的調查資料就會發現,上述兩個文本并不能構成清河調查的全貌,這近十年間的調查資料才構成后來黃迪分析的基礎(黃迪,2009:31)。

據筆者整理,這一調查工作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1)1928年楊開道主持的清河鎮概況調查;(2)1932-1935年間,萬樹庸的黃土北店村調查、蔣旨昂的盧家村調查,試驗區研究部對毗鄰清河鎮的昌平縣調查,以及張折桂、邱雪峨對清河鎮禮俗的調查和劉志博對北平(包括成府村)的印子錢調查。由此可見,清河調查是燕大社會學系以清河鎮為中心進行的長時段區域性系統調查。

從調查參與人員看,在清河調查早期階段,除許仕廉、楊開道等燕大社會學系早期中國學者外,還包括步濟時這類創系時期的教會學者(黃迪,2009:69)。若向前追溯,對清河鎮所屬的北平城郊地區的關注,早在燕大社會學系聘請第一批中國教員時便已開始,1926年李景漢帶領燕大學生對平郊村鎮地區的調查包括了掛甲屯、黑山扈、馬連洼等地;當1933年李氏調入清華后,清華社會學系學生李樹青、陳聚科等人在1934-1935年間在北郊進行的地權、借貸調查也涉及清河試驗區所劃定的前后八家、東北旺、回龍觀、唐家嶺等地。

清河調查實施的過程除反映了早期燕大社會學系內部知識群體的活動外,也包括了燕大其他社會科學專業的參與,其中尤為重要的是1929年戴樂仁本人及其指導的經濟學系學生對清河集市的研究(Li&Tayler,1933:120;王賀宸,1936);這一學科間合作在1935年楊開道轉任燕大法學院院長后得到了加強,彼時楊氏把燕大社會、政治、經濟三系的工作重心轉向農村(李守經、邱澤奇,1989:337-338),清河試驗區成為重要研究基地,對清河經濟系統的調查后來也構成黃迪寫作中有關糧食交易系統描述的重要來源。

由此可見,清河調查是燕大社會學系乃至社會科學各學科專業化知識生產的結果,而清河試驗亦是燕大社會學系在這一歷史時段中基于不斷累積的對社會事實的觀察,融合多學科專業而推進的綜合性社會改良實踐。因此,如何理解清河調查不同研究階段的學理和方法探索,便構成理解早期燕京學派學術譜系的入手點。

仔細辨析的話,吳文藻所批評的燕大社會學系在他之前采取的“社會調查”方法并非鐵板一塊,而是經歷了由傳統調查向吸收人文生態學中有關生態組織化分析方式的艱難探索。這一方法范式的轉化,也與早期中國社會學者反思西洋教會學者有關中國現代社會起點的問題意識息息相關。

作為燕京學派社會調查的開創者,甘博和步濟時的北京調查典型代表了傳統調查的特點,即將對現代社會道德秩序的考察落實在對人口、群體、組織和社區單元的觀察上(田耕,2017),值得注意的是,甘博等人將這一針對西方城市的描述方法引進到對東方社會的分析時,提出了一個有關中國現代社會起點的問題:東方城市轉向現代城市的可能性及潛在形態是什么。甘博之所以將北京作為調查對象,是因為較之其他開放口岸城市,北京沒有受到過多外來西方因素的干擾,因此,這一典型的傳統帝制的皇城在辛亥民主革命后能否運化出現代因子,既是社會調查也是現代社會道德改造的命題(甘博,2010:1-2)。

繼甘博和步濟時之后,李景漢也沒有跳出上述判斷,李氏的研究將轉型期中的中國社會的現代起點仍然落實在“城市”社區單元上。其不同之處在于對城市社區單元的描述由城市延伸到了城市腹地。李景漢對平郊家庭手工業發展的調查,其目的在于測量城市中的工商業因素的輻射范圍和影響程度(李景漢,2005:464)。

真正扭轉這一判斷的是楊開道。在1928年秋撰寫的《農村社會學》中,吉勒特(J.M.Gillette)有關農村起源的社會類型分析,以及麥基弗(R.M.Maclver)的共同體學說為楊氏提供了分析中國社會現代起點的新范式:農村社會的變遷觸發了城市化和現代化,而農村社會學的研究任務在于揭示這一變遷的標志——市鎮社會。所謂市鎮社會有兩點含義:第一,鄉村中出現了圍繞農產品生產和交換而形成的市場體系,以及以市場為核心形成的多個村落中心的聯合,正是市場化的區域經濟體奠定了工業化城市的基礎(楊開道,1929b:17-18)。這就意味著,在楊開道這里,甘博所描述的以政治和日用消費為目的的商業系統構成的傳統的軍事和政治型城市并不具備引動現代轉型的基礎,相反,中國現代社會的變遷動力要在農村社會中尋找,正是這一點構成了清河調查在1928年將鄉村市場市鎮(ruralmarkettown)置于分析首位的理論前提(Hsu&Young,1930:3)。第二,除具備市場體系外,市鎮社會還應該是一個具有現代組織化基礎的地方共同體。它表現為以地方性(locality)觀念為核心的精神交感生活,在職業分工基礎上實現以共同事業為目標的組織行動,簡言之,它是由作為職業階層的農民、土地和自治權共同構成的主權共同體(楊開道,1929b:8-9)。在楊氏看來,自然的傳統村落和集鎮并不能完全實現上述功能,這種新型地方性精神應在村落和市鎮共同構成的社會總體中確立,并以后者為中心,為此他又將之定義為鄉鎮共同體(rurbancommunity)(楊開道,1929a)。清河試驗正是這一鄉鎮共同體的創造:通過鞏固自耕農土地、培養能夠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農民階層,來實現超越既定行政治理空間的區域分權,奠定基層民主的民情基礎。

可見,楊開道對中國農村社會變遷的理解不僅有著與他之前的教會學者一致的對現代社會規范的關注,同時也回應著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改革以來有關現代國家政權建設、地方社會邊界及其在政治總體結構中的位置這一懸而未決的問題(楊開道,1929a)。他指出,在農村向現代轉型的過程中,農業生產應與市場系統、由市場勾連起來的鄉村—城市連續體以及國家治理取得協調一致。進而言之,農村社會的發展應能夠發揮其為社會政治總體貢獻財富的能力。反過來,農村共同體也要在社會政治總體中獲得公平的資源分配。這一點楊氏受貝力(L.H.Bailey)和他本人的導師白德菲(Kenyon.L.Butterfield)影響甚深。

從調查方法上來看,清河調查的分析思路充分反映了上述理念。在考察中國農村社會變遷問題上,此一時期的農村區域社會研究方法蘊含了早期人文生態學傳統(Lobao&Meyer,2001),通過呈現時間和過程中的組織來刻畫社會過程(socialprocess),并且,這一組織形態是在落實在具體的地理空間上的有機生態體系關系上展開的,其典型描述即市場組織中的需求和交換以交通線路所限定的交易距離為界限;另一方面,人口和流動性是反映農村社會城市化的重要指標。具體在清河鎮調查中,即用定量方法計量家戶人口規模、商業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重以及移民群體的分布。此外,對農村社會內部資源分配的考察十分重視它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包括土地等自然因素、市場、度量衡、貨幣構成的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組織等(楊開道,1929b:58-60)。這一點在黃土北店和盧家村調查中對土地租佃形態、農村金融制度、農戶參與市場活動等的側重上有集中體現。

1932年派克的來訪也為早期燕京學派的社會調查注入了新的思路,尤其在把握農村社會的城市化變遷機制上,早期學者針對區域人口的描述提出了新的反思,除沿用上述人口分布統計方法外,開始重視通過職業分工體系來反映人口流動性。在《介紹派克教授》一文中,許仕廉(1933)檢討了單從人口分布、移民和密度的角度呈現社會變遷的不足。他提出,對區域生態系統動態的揭示,必須落實到人口和制度在時空布置上的各種類型,而派克強調的職業分工組織的描述是一個重要切口,它可以彌補人口學平面化分析的缺憾。可見,此時燕京學派的社會調查開始有意識地吸收派克所開創的生態組織化研究傳統(田耕,2016);為此,自1934年起,燕大社會學系以清河鎮為中心,在整個市鎮社會內部,對農業生產區、城區和近城區全面展開散點式調查工作;在分析農村社會經由市場交換而趨向城市化的運動過程時,注重通過農村職業分工體系來加以描述。

這一時期調查方法上的另一轉變表現在對農村社會各類組織和制度的分析,不再被當作因具有不同功能而相互配合的結構要素,依據其制度性功能而被歸類,如將商會、青苗會、農會等劃歸到經濟組織類別中的做法(許仕廉,2009:6-7),而是開始注重制度間相互關系而形成的社會機制,特別是某一組織和制度與外部條件之間的關系以及這些外部條件對組織自身的刺激;并有意識地通過個案和口述史方法來進行分析。這一研究方法的重要調整也與楊開道本人對韋伯夫婦的社會研究方法的反思有關。楊開道(1934b)認為韋伯夫婦研究方法的啟發在于,“挑選社會制度的一種,社會組織的一種……去認識他的構造,他的功能,和外界的關系和反應”。個案和口述史方法可見楊開道指導的蔣旨昂論文中對盧家村政治關系的調查,以及他與張鴻鈞指導的劉志博論文中對放印人的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這些調查方法上的調整并沒有改變早期燕京學派關注農村社會的初衷,也就是關注當市鎮社會形成后,這一現代因素對資源和利益的社會分配施加的影響。因此,市場經濟制度自1928年起一直是清河調查關注的核心,市場如何作用于農村社會的自然形勢,其他社會政治因素又如何構成外部力量作用于市場或其他社會組織,進而影響城鄉之間資源和利益分配。這些調查事實的積累最終為清河試驗推動區域經濟體建設提供了依據。

接下來,通過重新解讀清河調查文本,本文將呈現早期燕京學派對農村社會變遷及其所引發的中國社會現代轉型契機的描述和判斷。這一論述分兩部分展開:第一部分呈現傳統村鎮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即由鄉鎮市場構成的市鎮社會的出現;第二部分描述市鎮社會內部的自然調劑機制及其危機。在面對農村社會本有的自然調節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干預式經濟調節成為激活農村社會自給能力、建構新型農村地方共同體的必要條件。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清河試驗區研究部在楊開道的帶領下對清河市集的集中調查在1931-1932年間便已著手進行(燕京大學社會學系,1933),但這部分調查材料未能保存下來,因此,本文只能結合1929年戴樂仁和李穎的清河市集調查以及1935年經濟系學生鄭寶滬的清河市集研究來進行說明,因為這兩個文本在寫作上與清河鎮調查多有交叉和延伸。

三、市場的發育與市鎮社會

調查對清河鎮歷史的追溯顯示,在清代,清河鎮是因本裕倉設立而形成的倉場村鎮。彼時鎮上不少人是為漕糧入倉提供服務的工役,圍繞清河鎮的則是依靠漕糧供應的旗營和旗莊(Hsu&Young,1930:9-10;鄭寶滬,1937:12-13)。可見,北京周邊傳統村鎮的最初功能是為皇城或宮廷行苑的衛戍、皇室宗親的消遣提供勞役。這一點也可以從其他村莊調查的歷史描述中得到佐證。比如黃土北店村的形成緣于明代皇帝至十三陵掃墓途中為休憩而興建的行宮(回龍宮)(萬樹庸,2005:84-85);而掛甲屯則起于康熙四十八年圓明園建成之后,園中的當差人在該地落戶,后由于衛戍圓明園、頤和園的八旗營房建成,村里多是為服務營房中的旗人而當差(李景漢,2005:466-467)。可以說這兩個地區在帝制國家時期都是典型的為滿足宮廷需求而發展起來的村鎮。

從19世紀70、80年代開始,這種傳統村鎮的性質發生了蛻變。清河鎮位于京師通往西北綏遠和庫倫的驛道上,自光緒中葉開始,逐步變為西北、京郊腹地與北平城之間的糧食交易中轉中心。20世紀初,隨著周邊旗營改建為新式軍事設施和學堂,軍需供應極大刺激了清河鎮糧市交易的繁榮。圍繞農產品和日用品之間的交換也使北平城、清河鎮及其周邊農村之間形成了商品分配格局(Hsu&Young,1930:10-11)。

市場的出現將清河鎮與其周邊農村納入同一個經濟場域,并由此形成了地理邊界分明的貿易區域,其范圍包括:清河鎮西北十里至沙河和后廠;東北六里至平西府;清河鎮以南至西直門。其中,清河鎮以北既是雜糧生產區,也是糧食市場的收集區;而清河鎮以南由于耕地較少,且散布著旗莊的墳地,導致農業生產不足,農民要到清河集市上買糧,因此南部成為農作物的分配區。此外,這一區域范圍內還存在著兩類商品交流地帶,其一為日用品(如油、鹽、醬油等)分配,由毗鄰清河鎮的村中小商店構成一個環形區域;其二為貴重物品(如農具、衣料、化妝品)分配,其范圍與糧食收集區重疊(Hsu&Young,1930:16-18)。

從清河鎮平均家戶人口數量看,依經濟關系計4.9口,依血緣和姻緣關系計4.8口,說明宗族勢力已衰落。從人口職業結構看,清河鎮的商業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為25%(613:2437),從男性群體結構上看,更接近城市移民群體。清河鎮的商業多由外來人口控制,商業組織多不采取家庭經營單位,而是采用雇用制,其中,糧店雇工人口占所有商店雇工人口總數的22.9%(許仕廉,2009:2-3)。

上述對市場單元和人口分布的描述構成了早期燕京學派對中國近代社會轉型的判斷,即原來村鎮與皇城的聯結不再遵照提供依附性勞役服務的原則,而是通過鄉村的農業生產所參與的市場交換;村和鎮構成的鄉鎮區域其本質是市場共同體,它是在傳統皇城的腹地因農產品商品化而出現的新型社會形態。

農村人口在鄉—鎮—城三者之間的流動不僅是城市化運動的標志,也是農村社會的區域生態實現動態平衡的表現:職業分工一方面反映了農業生產系統內部土地資源分配的緊張,另一方面這一結構壓力也通過市場交換得到釋放,使勞動力與資本供求間達到平衡。

從清河鎮北部的農業生產區來看,農業人口中以自耕農、半自耕農為主體。黃土北店村調查的925名農業人口中,自耕農占到62.02%,佃農26.45%,自耕與租佃兼有者占8.62%,雇農更少,只占2.9%(萬樹庸,2005:81);盧家村情況類似,被調查的51家中,92.7%家為農戶,其中7家是中小地主,其主體也是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其中自耕農占農戶總量70.3%,半自耕農占29.7%(蔣旨昂,1934:71)。

對農戶來說,參與城鄉之間的市場交換是補充單純農業生產的必要途徑;原因有二:第一,上述市場供需分配表明農民的生產資料、資本以及日用品只能通過農產品交換獲得。對于租地的半自耕農和佃戶來說,通過糧食交易換取生產資本更為重要。這緣于該地區的租佃形式多采取錢租,且錢租習慣上先繳后種,因為先繳租價更便宜(蔣旨昂,1934:103;李樹青,1934a),因此能否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換取貨幣,是農民投入再生產的關鍵。第二,從人均耕地占有量看,單純的農業生產不能維持農村生計,需要通過商業服務和勞役輸出來補充收益。北部農產區平均每家耕地在21-26畝之間,且耕地分配極不均勻。以典型的盧家村為例:占全村地畝半數(共9頃)的是閻姓漢軍旗本家和他的親戚,但這樣的大地主遷居北平,不事生產,通過出租土地和放貸與本村發生經濟聯系。自耕農和半自耕農自有耕地平均每家24.2畝,人均5畝,計入租地則每家31.9畝,每口6.6畝。20畝以下的占57%家,而地只有23.2%,有35畝以上的人口少,而土地反多,25%的人口占53.5%的地。租農人均地畝數21.3畝,與自耕農相差不多。從耕地形態來看,僅有的少數耕地常“分散村之四方”,“耕地本小,又分成許多小塊”,形成“有地必種,每種必雜”,無法量產的生產方式。因此,即便是在盧家村這樣的大村,人地矛盾導致農業生產不足,也迫使一部分人外出謀生,在28名流出人口中,主體為20-40歲的青壯年男性勞動力,其中78.6%流向北平城(蔣旨昂,1934:33、72-76)。

從職業人口來看,能夠補充農業生產收益的工業和家庭手工業,在清河地區經濟結構中的比重并不高,因此其吸納農村剩余人口的能力不足。比如黃土北店村,在其附近清河制呢廠工作的工人占職業人口總量的1.17%,家庭手工業也以食品加工或提供勞役服務為主,如開粉房、制作豆腐絲、瓦工、木工等行業(萬樹庸,2005:82);對比來看,即便是編席這類家庭手工業生產較為興盛的掛甲屯,從業人口比例也只有15.6%(李景漢,2005:476-477)。事實上,職業分工呈現了農村副業有兩種形態,一類是為農村社會內部的日常和禮儀性消費生產,比如黃土南、北店的豆腐絲銷售范圍包括回龍觀、二拔子、馬連店;盧家村最主要的村內副業是為紅白喜事和商業禮儀服務的搭棚業,從業人數占職業人口總數的26.9%;另一類農村副業是為城鎮提供奢侈品和日常消費品生產、商業性服務、苦力及行政勞役等,如盧家村村民在外從業最多的是首飾行,其余有進入餑餑鋪、藥鋪、棚鋪、鞋店、書店等(蔣旨昂,1934:86-88)。此外,前八家和掛甲屯職業人口調查更全面反映了近城區農村副業,還包括拉洋車、泥水小工、聽差、商鋪學徒及行政軍政辦事員等(李景漢,2005:477;陳聚科等,1935)。

上述事實意味著,一方面鄉鎮市場的出現表明傳統農村社會已不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另一方面在手工業和現代工業都不發達的條件下,位于城市腹地的農村依然充分依賴傳統的軍事和政治型城市遺留下來的經濟系統,也就是為一個消費城市提供糧食和勞役供養。清河的市鎮社會所面臨的外部區域環境,是甘博在1919年調查中所描述的那個北京城——它“是一個政治中心,而不是商業或工業中心”(甘博,2010:164)。換言之,清河調查呈現的區域經濟總體圖景,是一個城—鎮—鄉之間必須彼此倚賴,不斷流動和交換的貿易單元。當傳統社會依附關系逐步解體后,舊城市對消費和勞役的需求放開,也為農村向城市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機會,正如楊開道(1929b:57)所理解的那樣,這是一個自然運動,是一個區域生態系統內部人工供求相調的現象;反過來說,腹地農村人口流向消費城市的數量越多,也就意味著城市對農村供養的需求越強,農村社會和鄉鎮市場的財富供給能力直接決定著這個區域經濟總體的穩定。

四、市鎮社會的自然調節危機

市鎮社會應對現代社會轉型依賴著一套傳統組織方式:集市和青苗會。隨著1928-1929年政區和地方行政改革,這套組織化機制逐步瓦解。下面先來看集市組織。

集市的運行依賴有形結構和無形機制兩個方面,前者指由交易場所(范圍、中心)、市集周期、市場主體構成的市場圈,后者指商業慣習確保的交易規則。清河調查所關注的集市是以雜糧為主體的農產品交易。首先來看有形市場的形態。它由三級市場構成:(1)以清河鎮以北的青龍橋、平西府、肖家河和湯山為交易中心的村市;(2)以清河鎮市集為主的地方市場;(3)以北平城內西直門市為交易場所的中心批發市場。這三個市場之間以集期為交錯循環,以保證一個農歷月周期內,幾乎每天都有開市的市集。除村市上的具體交易方式沒有記錄外,無論清河市還是西直門市,買賣雙方之間必得通過中間經紀人才可達成交易,這類經紀人即牙行(在清河鎮被稱為“斗局”)(Li&Tayler,1933:110、122-127、136-139;鄭寶滬,1937:55-77)。

其次,市場機制表現在交易關系和習慣上。作為交易樞紐,牙行履行了市場信用擔保職能。傳統上由于度量衡標準不同,并缺乏統一的商品質量分級體系,牙行對維護市場交易信用和市價穩定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例如:說合交易,根據貨品質量評定價格,成交后向買賣雙方收取牙傭作為服務費;擔保交易,登錄交易結果,保證買賣雙方各自錢貨的收付;執掌本市集的度量衡等(Li&Tayler,1933:119;張鐵錚,1937)。接下來我們將看到,1928年國家商業治理嵌入到市場組織結構中,最終引發了清河地區的市場化危機。

在農民、糧商、斗局構成的市場組織中,斗局很容易通過抬高牙傭制造交易成本,或操控價格壟斷市場。但從1929年以前的市場情形看,清河糧市的交易維持了一定的平衡。其原因在于,首先,糧商可以通過集體尋價的方式來抑制斗局對糧價的壟斷。1919年,清河商會加入北平陸陳行行會,商會的重要功能在于聯絡商情。當北平城內糧價出現較大波動或清河鎮糧市出現庫存積壓時,清河商會便會召開秘密會議,就糧價達成協議,避免斗局操控市價(Li&Tayler,1933:127)。需要補充的是,糧商能對斗局形成支配是因為它是斗局重要的投資人和擔保人。1929年以前,斗局向政府購買或競爭糧市專營權時,其出資方多是資本雄厚的糧商,特別是當斗局資金周轉不濟時,可向各家糧號挪借(鄭寶滬,1937:130-131)。

與糧商比起來,農民對斗局的依賴程度更高。由于買賣雙方直接交易極少發生,所以農民與某一個牙人固定交易的情況是普遍規則。雖然農民作為交易主體處于被動地位,但傳統交易慣習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農民參與交易環節的成本,比如,因為議價不合交易無法實現時,斗局會為農民貯存糧食到下一個集期,而不會讓他扛著糧食轉到當日其他市集,也不會收取貯藏的保管費,因為通常兩個集期距離的時間很短;如果一個農民在集市關閉后才趕到,他仍然可以找到某個牙人為他單獨安排交易。當糧商與斗局形成共謀而向農民轉嫁牙稅時,農民會通過拒絕到市交易來抗議,而且也能取得成功,但這種情況極少出現(Li&Tayler,1933:121-122)。一般來說,農民的議價能力遠不及糧商,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由于缺乏貯藏設施,他必須趕在糧谷腐壞前把它賣出去,而沒法等到一個更好的價格。另外大收后的集期通常也是農民為準備節慶用度,或繳納錢租、契稅,急需周轉的時候。因此,農民總是急于出售,寧可接受低價(Li&Tayler,1933:125;黃迪,2009:36)。

最后也是更重要的,1929年之前,由于晚清以來對牙傭施行較低的課稅政策,清河糧市一直沿用著抽收“鴿糧”作為牙傭的地方習慣來維持交易運行,使糧市交易成本穩定在一個較低的水平。所謂“鴿糧”,其性質是交易雙方為感謝牙人幫忙撮合生意而付出的酬謝,有一種讓利和人情價的含義。賣主和買主會根據自己的支付能力而付出酬謝,形式有所區別:作為賣主的農民出的是他更容易承擔的糧谷,折合價格只有糧價的1%,如果交易量低于半石,他可以免付傭金;作為買家的糧商通常也是斗局的老主顧,購糧時則只須每石交付3枚銅錢。斗局抽收鴿糧的方式是“吃灑合”:“如果牙傭較大,則往買家的口袋倒糧時扣留一些,如果交易量較小,一般拿出一捧,或是倒糧時故意灑出一些,以免讓買家心理不平衡”(Li&Tayler,1933:117)。但這一由自然經濟組織和交易習慣維持的市場平衡在1929年隨著地方政治變革而逐步被打破。

1928年京兆政區改革后,清河市鎮社會被分割為三個縣級政區:北平北郊、河北省宛平縣和昌平縣。國民政府出臺縣組織辦法后,在村/鎮以上設立區級單位。清河鎮由此以清河橋南北為界,劃分出兩個由地方警局和保衛隊構成的警區。鎮南由北平北郊第一警區第九署負責;北部屬河北省宛平縣第五區,由宛平縣政府號召建立了保衛團和四個特別警局。從地方財政收入看,針對集市征收的牙稅成為地方稅收的重要來源。1928年清河地方財政收入中,各類牙稅(糧食、牲畜捐、菜果稅)占總收入的36.5%,其中專門針對糧食交易的牙稅占35.2%(Hsu&Young,1930:106-108、116)。

行政開支的壓力也使地方商業治理出現了變化。1929年《河北省牙稅暫行章程》出臺,將傳統的牙傭徹底變為一種交易稅:規定牙稅向買賣兩方抽取,稅額不得超過交易價的3%,買賣雙方負擔比例為2∶1,并要求所征牙稅按物價折成銀元,不得以貨抵貨。

從地方施行實際情形看,清河糧市自此不再抽收鴿糧,一律改為現金形式,牙傭原初的經濟倫理含義取消了,交易關系逐漸失衡:前述斗局對糧商的依附關系使斗局不僅將增加的稅負完全轉嫁給了交易人,并迫使賣家——農民負擔了更重的比例,從而完全違背了牙稅章程的本意。按照章程規定,農民只需出三厘,但1929年七月起,清河斗局“改收賣主現款,不論那一樣糧食,每石抽收賣方銅元三十枚”;此外,歸縣政府收入的地方附加稅也全部由農民負擔(鄭寶滬,1937:130)。

另外,之所以農民的稅負加重,也與斗局組織自身變化有關。作為一種掌握市場專門知識的行業,傳統上清河斗局只在三個姓氏的家戶內繼承,較為穩定。1915年施行經營權投標制后,清河斗行經理易主頻繁,加之兩次直奉戰爭以及南口大戰致使集市蕭條,斗局經營變得極為困難,不得不由商會代為經理,這一方面導致糧商代征牙傭的局面形成,商會對斗局的支配權加大,另一方面也使斗局易主的可能性加大。調查顯示,自20世紀30年代起,原來清代延續下來的主易伙易的斗局組織變為主伙分離管理,換言之,斗局分為局內人員和集上的收牙人各自獨立的組織,在集上實際操牙的牙伙自成系統,不再容易受斗房經理的控制(鄭寶滬,1937:94-95)。這就意味著,攤位上的牙伙實際上變為了一種分包商,只要他們能完成包商(斗局經理)的定額,盈余利潤可以截留。

1933年,河北省統一度量衡,改標準斗,比舊斗容量少三升,所以糧價相應降低了一點,牙傭也相應降低,農民所付的牙稅從每石抽二十枚銅元減到十二枚,地方附加稅也改為八枚,但仍超過章程所規定的稅率。照章程規定,買主應付稅率在改標準斗后為銅元十六枚,這筆稅款無法再由農民繳納的牙稅抵償,牙稅收入總體下降了,所以自1934年七月后,清河斗局改向買主抽收稅傭,按每石價格抽收一分,也超過了章程上所規定的數額。從1935-1937年間清河糧食牙稅的實際稅率與法定稅率的差值比較中可見,在本地糧食交易中占大宗的雜糧品種都被抽收了比法定稅率更高的稅額(鄭寶滬,1937:127)。

對鄉鎮市場來說,斗局與地方政府的媾和使其功能轉變為支配市場、抽取貿易資源的交易壁壘(黃迪,2009:50)。牙傭貨幣化致使交易成本增加,對區域經濟容易造成兩種不良后果:第一,收益不足將導致農民的生計,特別是對土地、糧種和生產工具的資本投入陷入資金周轉的困局;第二,增加的交易稅成本最終被轉嫁給糧食的消費者,也就是近城區和城區人口,也是以雜糧為主要飲食的貧民。區域經濟內購買力的普遍下降使我們在1934-1935年間的調查中看到,作為農民和城郊居民融通資金以維持生產和生計的重要途徑——高利貸資本在地方社會中特別活躍。劉志博(1935)的調查顯示,流行于北平貧民日常借貸的印子錢,年利高達257%-590%。這些借貸款多被用于購買必需品(食物、做衣、婚喪),投入生產(牲畜、耕地),經商謀事以及補年歉、治病、還債、交租等(李樹青,1934b)。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放貸者多為遷居或游蕩在城市中的旗人,這意味著傳統以土地和租佃聯結的農民與大地主之間的依附關系轉變為不事生產的在城地主通過高利貸資本對鄉村的支配。

市鎮社會自然調節能力式微還表現為青苗會組織的衰落。庚子事變前后,清河地區的村鎮紛紛將清代的地保轉化為組織嚴密的青苗會,這是地方社會為應對動蕩的政局而實行的政治性互助與自保。1928年縣級行政改革后,村鎮一級設立的保衛團和鄉公所實際上是青苗會的變體,因為鄉領袖還是原來青苗會中輪值的會首,保衛團的成員就是青苗會的團丁;因縣政府政治效能低下,青苗會成為一種“雛形的地方政府”(黃迪,2009:61、65)。青苗會承擔了保障地方秩序和鄉村公共事業諸多政治和宗教功能,其性質又是一種政教合一組織,其職能包括維護農業生產治安的看青,公祭地方神(關帝),管理公產(廟宇、香火地、坑地、義地、官井等),修造和維護公共建筑,支持村學教育,處理與外村之間圍繞地權產生的糾紛和訴訟,調停村內各家或鄰里矛盾,當然,其最重要的職能體現在應對外來的軍事和行政攤派。因此,會首的任職標準首重其是否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才干,可以帶領一村乃至聯合幾村,謹慎地渡過危機(蔣旨昂,1934:150-152;黃迪,2009:65)。

20世紀30年代起,隨著軍事征掠和行政攤派壓力增大,青苗會的財政結構出現危機,其所承擔的政教職能也日漸頹敗。一般來講,除公產固定收入外,青苗會歲入主要來源是農戶在麥秋和大秋時繳納的“地錢”和“底錢”。“地錢”是根據青圈范圍向農戶收取的看青費,“底錢”是謝秋時農民參加祭關公禮的齋飯錢,以及散戶捐和村學學費等零星收入。

作為北部最大的青苗會組織,黃土北店村青苗會1931-1932年的支出中為應付軍隊征發與政府攤派的特別捐稅達到70%有奇。在盧家村,軍需由1932年占總支出22.7%,到1933年躍居第一位,占到55.3%,其次為支付盧家村所屬昌平縣第七區警局的警款、區議會、公事等的公安捐和行政捐,以及其他政治性雜項,1932年占總支出的比例為17.3%,1933年雖下降到12.8%,但這一年的地方公共事務開支也有所下降,其中建筑(如寺廟)一項為零,“不但沒有蓋新的,連舊的都無一文修辦”(蔣旨昂,1934:155-157)。除公產設施失修,鄉村公共經濟的緊迫還表現在青苗會所主持的公祭儀式日趨簡單,村民無力鋪張祭祀,致使通過敬神之儀來凝聚鄉村的宗教精神喪失。

五、清河試驗:綜合性區域經濟體設計

清河調查所揭示的近代中國農村社會轉型意味著在社會條件變動下,中國鄉村單靠自身傳統組織的自然演進已經走入死局;農村破產并不只是農戶的貧窮,而是整個農村公共事業的凋敝,農村社會需要找到新的調節性組織方式,而不是因襲傳統的強制性行政支配才能恢復元氣,發揮其為城市工商業和國家政治總體提供基礎資源和財稅的能力。恢復自給,實現城鄉之間衡平性經濟關系(楊開道,1934a:30-33),成為早期燕京學派通過清河試驗摸索的挽救農村破產,推進中國社會現代轉型的中庸之道。

這種衡平性農村經濟政策并不是破壞已有的小村莊和小農業,建設聯合的大農村,推廣機械化農業,而是依據農村的自然社會條件,調整其與土地、市場、資本、政府等外部環境之間的關系,通過漸進改良激活農村自生力并實現城鄉間公平分配。它大致包括兩方面內容。

第一,劃定農村區域社會單位。這一單位既不是自然村鎮,也不是縣級行政制度中的“區”,而是清河調查所顯示的市鎮社會單位。之所以不是自然村鎮,是因為小農村單位中人力和資本有限,既不能保證充足的農業生產,也不能實現公共性事業(楊開道,1934a:10);而不能是“區”級政區,則是因為行政分割破壞了農村社會本已發育出的由市場確立的有機分工組織。從這個意義上講,清河試驗經濟建設的目標是“鄉鎮共同體”這一中間階層,是一個意圖超越并改造國民政府縣級行政格局的社會單位;清河試驗區打破北平北郊、宛平縣、昌平縣三個政區分界,將清河鎮周邊四十村納入,其用意在此。

第二,通過調整土地分配、發展外銷農業,恢復農村自給。楊開道(1934a:38-39)認為,農村土地分配應以勞動和意愿為標準,而不是以對土地的占有為標準。更溫和也更實際的改革之道是以“有條件占有”為路徑:由政府居間,保留地主自用土地,或令其自行耕種,或為其另謀職業,然后將剩余土地重新分配,以低息貸款轉讓佃戶,并穩定公平低廉的地價,使佃農、租農和半自耕農以原租金在較長時間內實現生產性資本積累,償還政府本利借款后完全耕者私有。

可見,楊開道提出的土地政策其根本用意是鞏固以自耕農為主體的小農業,從而達到維持農村社區和農業生產繼替性的目的。清河試驗中的小額貸款和合作社推廣鮮明地體現了這一原則。評估顯示,如果以本地區自耕農和半自耕農的家戶平均地畝數(24畝左右)來對比的話,清河試驗最先實施的小額貸款的主要資助對象是無地的佃戶(49%)和貧窮的小自耕農(35.28%),后者中又以每家擁有1-5畝最多,占全部借款人總數的21.56%,16-25畝間的占9.8%,46畝以上的地主并不多,只占1.96%(李鴻鈞,1934:22-23)。從貸款用途上,又嚴格規定只限于投資于生產及購買生活必需品(王賀宸,1936);從實際執行看,貸款的使用流向主要是租地種植(29.42%)和經營小買賣(43.12%)(李鴻鈞,1934:31),可見清河試驗的經濟建設步驟是通過小額貸款鞏固農民和土地之間的聯結,在此基礎上擴充其經濟機會,之后再通過合作生產組織擴大生產單位,而這種組織以具備了一定經濟能力的自耕農為主體。盧家村合作社反映了這一點,17家社員(占全村家數的30%)中,除了兩家無地外,共有365畝自有地,占全村自有地的45.6%,每家平均21.4畝。因此這個合作社不是極貧戶的組織,因為從平均地畝數來看,只比全村地主每家平均低2.8畝,而且其中超過35畝之家所擁有的自耕地在全村比例也不高,所以這種合作社是為一般農民的組織(蔣旨昂,1934:110)。

其次,清河試驗所走的外銷型農業模式是通過融通農村金融資本,調整農業生產結構,組織販賣合作,提高農民參與城鄉市場競爭能力的綜合性區域經濟設計(楊開道,1947)。這種模式一方面為突破傳統市場的貿易壁壘,通過組織運銷合作社將農產區和城區消費市場直接聯系起來,利用機械技術為農民創造議價空間并降低運銷成本;另一方面則在于調整城市消費者與農村社會之間的關系,以城市消費來改善并刺激農業貿易的消費品味。如確立以推動欠發達的農村手工業生產和經濟作物種植業為目標的生產體系,來補充單以糧谷種植的生產結構的不足(邱淑賢,1934:13-14;王賀宸,1936)。最后,這一外銷型農業要保證投入農業再生產循環的資本暢通,讓疲敝的農村經濟從高利貸資本的鉗制中掙脫出來。但個體農民的信用太微弱,不足以吸引優質金融資本流向農村,因而也就不能不忍受地方勢力操控的重利盤剝,這是清河調查呈現的事實。因此,為吸引城市商業和金融投資,農村社會必須增強自身的信用體系,正因為這一點,在清河試驗經濟建設整體布局中,農村信用合作被視為重心。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綜合性區域經濟設計并不單純是為了增加農民收益和平衡城鄉之間資源分配;毋寧說,它的根本用意仍然在于通過結合傳統中國農村的社會組織形式,鞏固并改良地方性精神,將之灌注于個體利益中。

首先,清河的生產合作拋棄了集約化、機械化聯合農場模式,充分利用華北農村傳統中的農田水利合作這一生產習慣,來激發自耕農參與農村社會地方事務的熱忱。清河地區由于地下水位較高,隨處可建自流井,可以通過水利灌溉改善本地堿性土壤,試驗區幾經勸導,在東小口合作社首先試辦合作開發水田。這個合作社社員都是村中有20畝至100余畝的小地主,他們都不負債,都識字,有強烈的增加地畝、改善土地的需要,于是試驗區貸款給東小口社購買堿地,成員合力開成稻田,將每畝地產價值增加了近一倍,種上水稻后,其產值比原來種老玉米多進款不止四倍,甚得地方歡迎并效仿,到1936年試驗區內的水田增加近1000畝(王賀宸,1936;楊駿昌,1935:30-31)。

其次,清河試驗中的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能夠采取農民小額集資形式(楊駿昌,1935:19),其地方基礎恰在于青苗會經營習慣上是從農戶手中征集“地底錢”,同時又形成了一套對青錢的系統管理規則,如期限、責罰、記賬等(沈兆麟,1940:83);另外,調查顯示,農民使用公共資金貸款的信用程度很高,這種信用倫理極可能緣于青苗會在管理公產時所依賴的地方崇拜的宗教基礎,如青苗會在農民納青錢之日,值年和首事要在會所在的寺廟祭神像,會眾散后,由首事整理賬目,以黃裱紙大書算賬日月、各戶姓名,收支項目及全額盈虧若干,形成“明心榜”公布于廟外。“明心”之意即向神主和會眾剖白無所虧心(沈兆麟,1940:91),而榜文本身又有約束會眾之功能。所以在信用調查中可見,農民較少因為經濟借口拖欠還款,而且一般在最末期限總能清償,中途如出現拖欠,很大程度上是緣于農戶個體沒有理性化的記賬習慣(李鴻鈞,1934:40、44),因此,簿記訓練在后來推廣合作商店時成為清河農業教育的重要內容,是其充實傳統農村信用精神的手段(楊駿昌,1935:92-93)。

1934年清河試驗計劃將各村設立的合作分社統一起來形成信用和運銷聯合社,這種聯社制也有青苗會聯莊會的基礎。傳統的聯莊會通常是為農業祭祀活動而組織多個村莊參與,比如旱災時祈雨、蝗災時“祭蟲王”等(黃迪,2009:55),另外聯莊會也會因緊急應對軍事亂局而在地方領袖領導下組織起來,這種團練組織范圍可達幾十個村莊;庚子事變時,前、后八家村成立的保甲局是由本裕倉一位德高望重的花戶賈子清領導、聯合了八十三村半的力量成立的武裝團練(沈兆麟,1940:81)。盧家村在1924-1926年直奉戰爭期間也曾成立過具有自衛性質的聯莊會(蔣旨昂,1934:176-177)。而清河經濟計劃則把這種聯莊制改造為聯合社,其目的是凝聚全社區的信用來吸引外部投資,集中貯藏農產品,待價銷售。

需要指出的是,從合作社的組織方式上也能看出清河試驗意圖破除青苗會的一些弊端,改造領袖組織和議事會。傳統上青苗會是在會首間進行輪值,但核心掌權者通常是其中的大姓(萬樹庸,2005:90),一旦主事權掌握在劣紳手中,很容易敗壞一村的政治生態;盧家村的情況即如此:在村內放高利貸的漢軍旗閻子恒曾誣賴一名寡婦偷盜自家田地,后逼死一個偷青款的人。試驗區合作社議事會即以民眾推舉領袖來主持村務。在盧家村,由與閻子恒勢均力敵的另一派,在村中以溫和、開明形象示人的張玉亭、閻玉明等主社(蔣旨昂,1934:161、166-167),在很大程度上是為扭轉劣紳勢力支配地方的局面,但這種組織辦法并非強行扶植新代理人,而是給予民間輿論釋放的管道。

應該注意,早期燕京學派的區域經濟重建雖然借助了地方社會基礎,保留地方自治空間,但絕不是放任農村地方社會自行管理,換言之,地方經濟組織建設的目的是鍛造一個能夠自我生長的農民階層,但這一階層仍然要被置于國家政治經濟總體系中,國家和城市工商業階層也要有明確參與農村社會的身份意識,特別表現為用金融資本激活農村經濟命脈的分工。楊開道(1934a:46-48)指出,實際上,商業金融資本并非沒有看到農村市場的機會,但同業間商情溝通匱乏,他們擔心苦心經營打開的局面演變為投機性競爭,因而猶疑不前;另一方面,政府對農村進行直接的資金救濟又很容易變質為地方勢力操控來騙取低息貸款。因此,楊氏認為,良好的農業經濟政策應對政府和商業金融階層進行安排:國家統一金融系統,調控投資數量和結構,為商業和金融資本進入農村市場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激勵商業金融通過競爭投資農村,任何對農村營業熱心的商業銀行都可享受國家準予的專利權。

另外,在這套區域經濟重建設計中,能夠真正打開農村社會,將其與外部世界——技術、資本、市場、城市、政府乃至整個世界體系勾連起來的中間環節是“專家”領袖,以及得“專家”教育而成長起來的地方小知識分子,換言之,用“農業教育”代替政治干預來構成地方社會組織化機制的核心。“大學”在這場農業教育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可以說清河試驗是社會學系主導的,由燕京大學經濟、生物、家政、新聞等系全面參與的一場知識分子組織運動,它用現代知識和道德成訓熏陶、勸誡、引領著農民,而它的總體精神是要將政治和民主的精神真正建構和守藏在地方社會里(侯俊丹,2017)。

六、余論

以上本文從早期燕京學派關于中國現代社會轉型問題研究的學科傳統出發,呈現了清河調查和清河試驗在這一學術傳統中的位置。在余論部分,本文將適當跳出學術史敘述框架,嘗試回到有關“市場”和“鄉鎮”的社會史研究脈絡中,簡要通過社會史背景呈現和問題意識比較,重新理解早期燕京學者對于反思中國現代社會變遷的啟發。

首先需要澄清的問題是,何以認為清河調查所刻畫的城市腹地農村出現的市場形態具有現代意涵?這關系到早期學者對中國現代社會起點的判斷是否成立。這里僅以日本學者中有關清代北京糧食商品化和華北集鎮的兩份研究做一補充。正如堀地明指出的,清代在北京這樣的帝制皇城中,漕糧作為投資用的商品糧,其市場運作沒有脫離貢賦市場的性質,反映在城鄉之間的糧食交易上,表現為行政支配下的有限流通(堀地明,2017)。以此為參照,清河調查所揭示的鄉村糧食市場發育,恰恰呈現了清末漕糧逐步停廢后北京城鄉之間糧食流通和市場規模開始加速擴張的過程。可見,早期學者在這一歷史進程中看到了明清商業社會形態轉型的契機。與此相關,伴隨市場流通和規模的變化,以集鎮確立的鄉村社會形態也發生了改變,這意味著如百瀨弘所考訂的那類清代鄉村“市集共同體”之間的經濟聯系和分化加快,鄉村勢必要被納入到它與市鎮、城市之間更普遍的經濟和社會關系中。

如果明確這一點,將不難理解早期燕京學派與社會史研究中通過“市場”和“鄉鎮”來界定中國基層社會的問題意識的差別。無論“市場體系”還是“權力的文化網絡”概念(施堅雅,1998;杜贊奇,2010),都僅在既存的組織形式及社會關系上來界定晚近中國基層社會,但不同的是,早期燕京學者則在“社會生成”意義上來考察市場和鄉鎮的關系,這一理解視角使得他們既看到了“市場體系”蘊含的能夠與現代商業社會接榫的可能性,又對它在國家政權內卷化過程中容易發生變質保有警惕。從這個意義上講,“鄉鎮共同體”的創造是在政治經濟學層面上對帝制政治治理邏輯的反思,它沒有完全否定傳統鄉鎮社會中那些文化網絡和非正式關系,而是指出在其之上需要建設能與之調和的新型社會組織和國家角色,才有可能超越保護型經紀的地方狹隘性,并解決國家營利型經紀治理的危機。

當然,無可否認,這一關于現代中國社會的組織和行政設計并沒有脫離要將傳統鄉土社會帶入到現代工業城市(以鄉村工業為基礎)的前提,它的現代道德基準勢必與傳統鄉土社會的倫理和觀念發生齟齬(閻明,2010:96-97),而正是這一問題激發著燕京學派后來學者的檢討。

1937年燕大南遷后,留在北平的趙承信繼續推進了清河調查的方法論探索和實踐,他指導的1938-1941年間的平郊調查,可視為燕京學派在社區研究框架中對北方市鎮社會的進一步追問。趙承信(1948)指出,對農村社會現代變遷的把握不能只作現代社會道德的形式理解,而必須捕捉經濟形式背后由觀念、倫理關系、風習等構成的民情要素。換言之,平郊調查進一步推動了燕京學派對中國現代性變遷內在理路的把握。此外,有關“市場”和“鄉鎮”的區域研究也逐漸超出了鄉土社會的范疇,在上個世紀80年代費孝通的“小城鎮”研究中,演變為通過描述區域內核心社會支配關系類型來把握中國文明變遷的軌跡(費孝通,2009)。可見,盡管清河調查距今已九十載春秋,但它作為活的傳統,一直生長在中國社會學研究的血脈里。它所開辟的以時空維度把握中國社會變遷進程的研究格局,不應僅被當作上個世紀中國知識分子直面新舊世界的學術志業,更應被視為理論的自覺而活在當下。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學研究雜志(微信公眾號原創)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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