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以日本鄉村振興與鄉村治理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制度變遷、政策演化及治理實踐的邏輯路徑,為中國鄉村振興提供國際比較視野下的借鑒范式。研究發現,日本鄉村發展以制度變革為基礎,依據不同發展階段的核心矛盾,構建“問題導向—法律支撐—分類施策”的政策體系,從戰后恢復期的糧食安全導向,到經濟起飛期的城鄉均衡目標,再到近期的農業競爭力再造,逐步形成精細化政策工具箱。在治理實踐中,日本通過培育現代化經營主體、推動科技與裝備現代化及構建城鄉均衡發展機制三大路徑實現鄉村振興,同時完善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均等化,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日本經驗的核心在于制度彈性與政策適應性:既堅守小農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又通過組織創新與產業融合突破規模約束;既強調政府主導的頂層設計,又激活農民主體與基層自治的內生動力。日本鄉村“法律先行、分類治理、功能拓展”的治理邏輯,為中國在小農體系下推進鄉村振興提供了一定參考。
關鍵詞:鄉村振興 鄉村治理 日本
在推進鄉村治理研究話語體系中國化過程中,不僅要立足中國,我們還得要胸懷世界。特別是研究的話語體系,不僅要借鑒世界各國關于鄉村發展的研究范式,包括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還要將中國的探索經驗通過世界通用規范的話語體系,傳播并融入世界,形成人類共有的知識體系。在此選擇介紹日本的鄉村振興經驗,主要是因為作為先發國家的日本,跟我們的文化相近,同屬東亞稻作文化區,現代化轉型過程面臨的發展問題非常近似,而日本創造了小農體系國家的農業農村現代化成功經驗,對我們更具借鑒意義。下面從五個方面介紹日本的鄉村振興與鄉村治理的經驗:
一、日本農業農村發展的基本制度變化和格局
(一)日本土地制度的改革
1868年明治維新促成了日本封建社會的解體,維新改革的目標是將日本改造成現代資本主義工業國家。在農業領域,明治政府推動的土地制度改革,就是廢除封建領主所有制,確立土地私有制,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建立半封建特征的租佃制度,這形成了近代日本農業發展的制度基礎。作為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環,1873年明治政府實施了地租稅改革,全國地租稅標準統一為地價的3%(由地主以現金方式繳納),與此同時推動全國土地確權,到1876年全面完成,全國以村為單位合計完成了涉及604萬戶、合計8544萬筆的宅地與農地的丈量與分級;此后到1881年又完成了全國山林地的確權。以土地確權資料為基礎,到1884年日本建立了完整的全國土地臺賬。這成為日本構建現代農業統計制度和現代國家治理的基礎條件。
以土地改革和確權為基礎,日本在1878年開始了農業生產統計,1903年開始區分統計自耕農與佃農的耕地面積,1906年開始區分統計農戶專兼業經營情況,1908年開始區分統計農業經營規模與土地所有制情況。依據日本早期的農業統計確認,1878-1882年日本平均糙(玄)米總產量446萬噸,水稻單產約196kg/10a(10a=1000㎡);1903年日本水田旱地合計522.3萬公頃,其中,自耕農地為292.3萬ha,約占55.5%;佃農地232.4萬公頃,約為44.5%。當時日本應是完全的農業國:國民80%從事農業生產,國庫收入80%來自地租稅,出口產品80%為農產品。當時日本農業經營規模為戶均約1公頃。當時佃農向地主實物繳納的水田租佃費高達產出的68%,地主向國家繳納地租稅約占其中的一半,佃農自得部分為實際產出的約32%。此后,國家將地租由地價的3%降到了2.5%,但直到1921年佃農繳納的租佃費率仍高于土地產出的50%。之后由于糧食價格波動增大,自耕農出現經營困難,在無法繳納地租時一部分自耕農不得不出賣土地而變為自耕佃農乃至佃農。這樣土地不斷向地主集中,佃農的比例之后不斷提高,到1930年最高達到48.1%。
二戰后,作為戰敗國的日本,在美軍主導的聯合國占領軍司令部的強力推動下,作為推動日本民主化的重要一環,進行了農業改革。其最重要的就是推行類似“耕者有其田”為目標的全面農地改革和建立覆蓋全體農戶的合作組織-日本農協,以實現農民的組織化。其中農地改革是對約占全國農地三分之一的地主超過規定標準的土地,通過政府的強制買收后并優惠分配給佃農,促成了日本地主制度的解體。正是這次農地改革使日本全國租佃土地占農地的比例由改革前1945年11月的45.9%,到1949年8月下降到9.9%。至1950年農地改革完成,日本基本實現了地主和佃農全部轉變為自耕農,確立了農地的所有、經營、勞動“三位一體”的自耕農制度。此時全國平均戶均經營規模約0.9公頃,顯然農地改革抑制了土地的集中,也導致了日本農業經營規模的細碎化。當然,全面的農地改革對于促進日本農業的發展,迅速恢復戰后混亂,維持社會穩定,促進日本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日本小農格局及其演化
日本農業的小農格局首先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資源稟賦約束,更是由于將農地改革的成果通過《農地法》(1952)的制度化,限制農地過度集中防止農戶出現分化,促成了小農格局的長期穩定。
按照1915年高岡熊雄提出的概念,所謂小農是指以家庭經營為主體,不雇傭勞動力,也無余力從事其他工作的家庭農場,其依靠農業經營,就可以獲得社會平均的收入水平。按照高岡確定的標準,測算日本當時的標準小農應是大于1公頃/戶,而當時日本農戶平均經營規模約為1公頃,大多數農戶應屬于達不到標準的“微小農”。
隨著戰后應對糧食短缺的生產促進政策的推動,日本的農業生產得到迅速恢復。到農地改革完成的20世紀50年代初,日本全國農地面積達到約520萬公頃,總農戶數達到617.6萬戶,戶均經營面積下降到0.84公頃。到1960年全國總農戶若有下降為607萬戶,總農地面積增加到最高的605.6萬公頃,而全國平均經營規模回復到約1.0公頃/戶。但1961年《農業基本法》將“能夠獲得與其他職業相等收入的農業家庭經營者”稱之為“自立經營者”,即小農。依據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將農經營農地的面積標準設定為2公頃/戶。此后隨著勞動力成本以及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變化,日本的小農標準不斷調整,1970年提高到3.5公頃、1980年是5.5公頃、到2010則為10公頃,預計2020年應是15公頃左右。而對應的日本農業經營戶均規模1970年、1980年、2000年、2010年時點分別僅為1.07公頃、1.1公頃、1.15公頃和1.18公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日本的總農戶是包括了持有0.05公頃以上農地或荒地,但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農戶。日本在1975年以后,引入了“農家”的概念,是指經營耕地面積超過0.1公頃或農產品年銷售超過15萬日元的務農家庭。當年農家數量為495.3萬戶,占全國總農戶比重的97.8%。之后占比不斷下降,1990年下降到283.5萬戶,占比約74%;2010年再降到252.8萬戶,占比約64.8%;并且,日本農業政策和統計上將“農家”又進一步區分為“銷售農家”和“自給農家”。前者是指擁有經營農地大于0.3公頃或年農產品銷售超50萬日元的農戶;對應地“自給農家”是經營耕地面積不足0.3公頃且年農產品銷售額不足50萬日元的農家。目前日本農業政策的主要支持對象僅僅聚焦于“銷售農家”,自給農家因僅依靠自家少量農地,農業生產規模很小,主要是自產自用,日趨休閑化,自然不需要農業政策的過多關照。到2020年日本全國農地面積減少到437.2萬公頃,約占國土12%,相對全國總農戶減少到324.9萬戶,戶均規模增長到1.36公頃。而同年“農家”也進一步減少到174.7萬戶,其中約占58.8%的102.8萬戶為銷售型農家,其他41.2%的71.9萬戶為自給型農家。顯然若按照銷售農家的計算,日本的農業經營規模應該更高。考慮日本的土地私有,而農業經營效益低,相當多的農地無法流轉到銷售農家,甚至有近16%的農地處于廢棄或撂荒的狀態。據此估算,2020年日本全部銷售農家的經營規模達到3公頃左右。可以期待,未來日本農業經營主體的結構還將發生重要轉變。但總體上日本農業還屬于小農經營體系,這種格局短時間內還無法根本改變。
二、日本現代化進程中的農業農村問題與政策演化
日本戰后經過經濟恢復,經濟社會進入高速發展期,到20世紀70年代初,僅約20年就全面實現了現代化,進入發達經濟體系。整個發展過程大體可以分為四個發展階段(戰后恢復期、經濟起飛期、穩定發展期、停滯調整期)。各個時期發展面臨的問題都跟中國所經歷以及將面臨的問題差不多。農業政策就是為解決各個階段面臨的主要農業農村問題而展開的。
首先是,戰后恢復期(1945-1955),由于戰爭破壞,出現嚴重的糧荒;面臨戰后制度重建,最主要的社會問題就是盡快解決國民的吃飯問題。農業政策的主線就是圍繞與農地改革、建立農協進行民主化指向的農業改革,出臺相關法規制度,核心就是促進糧食生產發展。
其次是,經濟起飛階段(1955-1984),工業化快速發展,大量人口離農,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城鄉收入差距擴大,農業生產效率不高,農業結構失衡,部分鄉村開始出現衰退。核心就是要解決各種失衡的問題,農業農村政策的主線體現在1961年頒布的《農業基本法》及《鄉村振興法》(1965)、《農業振興地域整備法》(1969),以及1971年頒布的《農村地區工業等導入促進法》(后修改為《農村地域產業導入等促進法》等。農業基本法的確立自立經營農戶,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強化農業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村地區產業振興,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以推動鄉村振興。
再次是穩定發展期(1985-1999),這個階段以日本簽署廣場協議為契機,日元迅速升值,過熱的房地產帶來的泡沫經濟從出現到破滅,日本經濟成長逐步減緩。這個時期,政府對農業實施高保護,盡管確保了農民的務農收入,但也使日本農業國際失去競爭力。到20世紀90年代中,世界貿易組織體系的確立,農業市場逐步加大開放,日本農業生產值出現了長期萎縮,食物自給率下降。而自立經營農戶的發展目標進展不理想,丘陵山區農村衰退加劇。這個階段的農業政策主線由上一階段解決城鄉收入失衡為主,調整為解決各種社會結構失衡問題。標志性的政策就是1999年出臺的新農業基本法,名稱為《食物、農業、農村基本法》,確立了確保食物安全供給、發揮農業農村具有的多功能、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實現鄉村振興等四項目標。圍繞以上目標,各項政策就是初步消弭各種社會結構失衡,追求農業的高質量發展。將1969年頒布的農振法大幅修改,于1993年以《強化農業經營基礎促進法》為名頒布,創設了認定農業者制度。同年還出臺了《特定農山村法》以及《經營者所得安定對策》,確定了將作為價格政策的農業支持轉換為收入支持政策。相應地,改變并廢止或修改了糧食安全管理和約束農產品流通的相關法規。
最后是停滯期(2000以后),由于泡沫經濟破滅和國際市場開放,日本進入人口少子老齡化的社會,經濟增長持續低迷,社會活力下降。農業競爭力下降,農業經營收益低,鄉村衰退深化;國民食物需求趨向多元化,安全安心可靠的食物供給面臨考驗。對此,國家農業政策核心轉向日本農業的競爭力再造。先后出臺了《丘陵山區等直接支付法》(2000)、《經營者后繼安定法》(2006)、《六次產業、地產地銷法》(2010)、《農地中間管理事業法》(2013)、《農業多元功能發揮促進法》(2015)、《農業競爭力強化支援法》(2017)等,還修改了土地法、農業協同組合法等,政策著眼點主要聚焦于農協體制改革,推動農地流轉,降低社會資本進入農業限制,加大力度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日本農食產品出口等。
三、日本鄉村振興與鄉村治理的探索與實踐
經歷戰后的民主化改革和經濟恢復的階段,日本開啟了快速的現代化進程。伴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日本在農業農村發展方面,進行了小農體系農業現代的系統探索。
(一)農業經營者與經營組織的現代化
農業現代化必須依靠高素質和能力的農業經營主體,日本的農業經營者文化素質高,經營能力強,得益于國家對教育的重視和普及。日本在明治維新后全面推動國民的教育普及,到十八世紀90年代末就基本普及了全體國民的初中教育。到1990年代,日本農民中擁有高中學歷和大學學歷的比例分別是75%和60%。同時日本政府高度重視農民的職業教育和培訓,積極鼓勵二、三產業的勞動力轉營農業,對具有就農意愿的人員,開展培訓指導并給予政策支持。對45歲以下的有意進入農業的新農人,不僅在農地獲取與經營條件方面提供支援保障,而且給予高額的收入補貼保障。高素質的農業經營者,為農業帶來精細化管理,推動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
如前述,日本完成農地改革,確立自耕農經營體系,也面臨小農戶體系的經營細碎化問題。為此,1947年《農業協同組合法》頒布后,日本很快就建立了以日本農協為代表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民自己的合作組織,日本農戶幾乎全部加入了農協,實現了小農的組織化。作為具有綜合屬性的農民合作組織,日本農協不僅是農民農業經營活動的指導者,全方位社會服務與農村福祉的提供者,也是國家農業政策的執行機構,同時還是現代化的農業經營組織。僅從經濟功能上看,農協承擔了三項職能:其一是購銷事業,主要包括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以及農民生活物質的供應。農民通過農協銷售的農產品和購買的農藥等生產資料,比重都超過了50%。其二是信用保險事業,在政府的支持下,主要服務于農民的儲蓄和借貸需要以及為組織成員提供各種保險服務。其三是為農戶提供農業生產經營指導與技術培訓等服務,有效地解決了小農戶與市場的對接問題,促進農業科技的普及與運用,提高了農業生產與經營的效率。同時,日本農協代表農民,在相關農業政策制定、實施和監管的各個環節不斷強化農民的主體地位,讓農民成為農業農村政策的自覺參與者和真正的受益人。日本小農經營體系的現代化,離不開日本農協組織的支持與保障。
促進日本農業經營組織的轉型優化。隨著日本的高速經濟成長和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日本農業勞動力向城市以及非農部門快速流動,農業改革后原本同質化的家庭經營主體出現分化。
首先,日本農業經營的兼業化和家庭經營規模快速分化。兼業化以1995年兼業農家占銷售農家比重達83.9%的峰值后逐年降低,到2019年下降到67.4%。而經營規模分化表現為日本農地在加速向帶規模經營層集中。從1950-2015年不同農地規模農戶分布情況看,“不足1公頃”的超小規模和“超過5公頃”的大規模農戶數量占總農戶數的比重都有所上升。前者農戶數量雖然減少了23.5%,但占比從72.9%上升到82.7%。后者的農戶不但數量上由4.8萬戶增加到9.1萬戶,占農戶的比重由0.6%上升到了2.6%。而介于二者中間的1-5公頃中等規模農戶不僅數量下降了68.6%,占比也從29.9%下降至14.7%。不僅結構分化,農地也迅速向大規模農戶集中,2015年“超過五公頃”農家的耕地面積占到銷售農家耕地總面積的46.3%,而“不滿1公頃”的農家僅占12.7%。這種集中趨勢,必然帶來日本農業規模效率的改善。目前日本已經形成了國內20%的農戶承擔80%的農產品生產的格局。
其次,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快速成長,逐步成為日本農業經營的主導力量。這不僅構成了日本近年農業政策改革調整的重要背景,也是日本農業競爭力提高的重要條件。為應對日本農業勞動力的高齡化,小農戶逐步退出農業經營,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日本政府加大支持各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從1993年開始的認定農業者制度,到2019年累計認定數量達23.9萬人。此外,在政府支持下“新就農人”以及“集落營農組織”和“農事組合法人”等各類法人主體快速發展。2019年全國農業組織化經營主體達到3.5萬個,預計到2030年可超5萬個。每年新就農人員也在不斷增加,2019年超過5.6萬人。就水稻種植業看,組織化農業經營主體平均經營面積2015年已經達到15.9公頃。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增加,逐步成為日本農業經營主體的主導力量,有利于日本農業的競爭力的提高,也是近年日本政府推動農協組織的轉型合并改革,并出臺提升日本農業競爭力政策的重要背景。
(二)全面推進農業科技的進步與物質裝備的現代化。
基于人多地少的農業資源稟賦條件,與歐美不同,日本農業科技進步的路徑是優先發展生物技術、化學技術,再全面提升農業科技水平。日本建立了政府主導、市場與社會協同的高效農業科技研發系統和農協主導的農技推廣服務體系。高度發達的現代農業科技應用是推動日本現代農業持續創新發展的動力。日本農業科技在特色品種培育、種植栽培技術、加工裝備技術、信息遙感技術、智能物聯網應用、冷鏈物流發展等方面,處于世界領先水平。
日本20世紀80年代就基本實現了農業的全程機械化,前提是完成了宜機化高標準的農田建設與裝備的現代化。1953年《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出臺,拉開了日本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序幕。政府通過提供購機補貼和低息貸款的方式,支持鼓勵農民使用農機,依托本國強大的工業基礎,創造性地開發了適應自身農業特點、具有競爭優勢的中小型農機產業體系與獨特的微耕技術體系。如今日本國內90%以上的農業作業實現了機械化,水稻耕種收及干燥儲藏的機械化普及率分別達到98%或99%。同時日本聚力發展智慧型機器人農業、推動農業的智能化發展。與此相應,日本從1949年就出臺了《農地改良法》,推動農業基礎設施建設。1963年開始全面制度化推進農田基本建設與土地改良事業,堅持數十年,到20世紀90年代初就基本完成了日本高標準農田建設。通過農田改造,日本單塊面積在0.3公頃以上的連片水田面積大幅度增長,從1964年8萬公頃上升到2019年159萬公頃,占全部水田的比重比從2.4%上升到66%;面積在0.5公頃以上的連片水田自1983年7萬公頃上升到2019年26萬公頃,占比從2.2%上升到11%。同時,也完成需要灌溉的49萬公頃旱地的設施整修。在水利事業方面,動完成各類水渠長度40萬km,主要水利設施7600多所。高標準的宜機化農田改造與現代化的物質裝備不僅大大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使日本平均農業作業時間由1983年的612小時/ha,減少到2016年的238小時/hm,勞動生產率大幅提高。有效應對了農業人口的減少和老齡化,更是日本農業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三)促進城鄉與區域均衡發展,確保城鄉收入均衡實現共同富裕
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勞動力快速流出,農業農村人口迅速減少并出現老齡化,日本也出現了城鄉居民收入與區域發展的不平衡問題。如前所述,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日本依法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工業等產業布局農村,鼓勵工業下鄉,促進農業勞動力就業轉移,增加農村就業機會等推動公共服務與設施城鄉的均等化。在農村內部,加快促進農業機械化以節省勞動力,通過農業經營的兼業化,加大農業支持保護,提升農業經營收入增長。即使進入老齡化社會,依靠農業的結構調整、充分的農外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的城鄉均等化,實現了城鄉收入的基本均衡。就農業農村而言,2023年日本農業勞動力平均已經達到68歲,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基本依靠退休人員保障的日本農業,即使農業經營不賺錢也不會影響農戶的生產生活。從日本農民的收入結構看,2017年日本農戶平均人均收入為526萬日元,農業經營性收入只有191萬日元,僅占農民總收入的36.3%,明顯低于20世紀70年代的占比,而養老金等非農收入達到335萬日元,占總收入的比重提升到63.7%。說明社會保障制度及農外兼業,對日本農戶增收的貢獻明顯高于農業經營活動。所以,至少從收入水平看,經過高度經濟成長后,日本實現了城鄉的均衡協調發展,城鄉收入差距基本均衡,基本是實現了社會均等、就業均等、收入均等、財富也基本均等。更重要的是,日本社會依靠兼業和農外就業實現了包括農村勞動力在內的社會廣泛的就業。多年來,再不景氣的時候日本的失業率最高也沒有超過5%,目前大概是2%~3%的水平。2019年日本基尼系數為0.32,基本實現了全社會的共同富裕。
(四)衰退鄉村的治理探索
隨著鄉村人口的減少和高齡化,面臨農業后繼者難,農地利用效率下降,部分鄉村出現空心化和活力下降的治理困境。日本的應對措施包括幾個方面。
首先,還是包括充分發展鄉村產業,集聚人氣,提升活力。
依托地區的一級行政機構(日本的縣)建立農地流轉機構,匯集退出農業經營的小農戶的農地,通過改造提升后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農業經營;對有條件的地區,積極發展集落營農等,提供多樣化的協同經營或者托管經營,維持社區的活力;同時推動農協組織的企業化改革,完善農業社會服務,強化國家農業支持,通過推動“一村一品”運動和農村六次產業發展,延伸產業鏈和價值鏈,挖掘農業農村的多種功能和多元價值。通過標準化、優質化、專業化和品牌化提升農業的附加價值,不僅滿足國內消費需求的轉型升級,而且積極擴大農食產品的出口,通過差異化競爭,提升日本農業的國際競爭力。
其次是,強化丘陵山區的振興計劃與措施。日本丘陵山區比例高,日本政府區分不同類型鄉村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推動鄉村振興的探索實踐。1993年頒布《特定農山村法》并將1970年實施的《過疏地域應對緊急措施法》修改為《過疏地域自立促進特別措施法》,持續推行了一系列針對丘陵山區的支持政策,包括2000年開始實施《丘陵山區等直接支付制度》等,取得了良好成效。對于不可避免要衰退的鄉村,就是通過生態恢復、整合合并等方式發揮多功能變成生態區域的形式。
再次是開展衰退鄉村的識別與治理。借鑒大野晃先生1991年提出對于衰退鄉村(邊際村落)的識別方法和標準,推動鄉村的診斷與治理:準衰退村落的年齡是55歲人口占比超過50%,衰退村落是65歲人口占比超過50%,危機村落是65歲以上人口超過70%。當然這個不一定很準,可以建立指標體系開展評估診斷,為具有針對性開展治理提供依據。日本國家層面上進行了全面調查,到2006年調查有7878個衰退村落,當時估計的是未來十年會有423個村落消失,更長遠時間內可能消失2220個村落,這是他們的分析。我國鄉村振興規劃提出也是分成四類村落,到底有多少要保護,并沒有一個具體的數字,也沒有一個明確的做法,但是日本區分得很清楚。2011年再調查的時候,日本衰退村落是10091個。同時,正對衰退鄉村2008年開始日本開征類似捐款的“故鄉稅”,秉持完全自愿的原則,但是可以抵扣相關的稅收,當時還是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這完全是專政,我覺得并沒有解決多大問題。
最后是,借鑒日本基層自治主體大合并的經驗,推動對部分衰退鄉村進行合并整合。日本自治組織有三次合并經驗,分別是明治大合并(1888-1889),昭和大合并(1953-1961)以及平成大合并(1999-2000),三次大合并之后,町村數大大地減少了,治理能力和條件出現大改變。
四、小農體系的產業融合發展模式與機制
日本鄉村振興模式與機制主要是發揮農業農村多重功能,挖掘農業農村的多元價值,通過產業融合發展,走差異化競爭路徑,促進鄉村產業發展,促進鄉村振興。日本的鄉村振興運動是一場自上而下的運動,由政府主導,但它是充分尊重鄉村自治權利,激發鄉村自治組織與農民的活力,帶動農民參與到鄉村振興的過程,所以農村差異化競爭是推動一村一品運動、六次產業化,挖掘農業農村多功能。
盡管過去三十多年日本農業總產值減少了30%,但農業國內總產值近年還是有比較快的恢復,農業關聯產業的產出一直穩定在占國民經濟總產出的約10%以上,仍然是日本最大的產業。特別是優質農食產品出口,2022年出口提前接近1.4兆億日元,日本以這么小的農業規模,實現出口超過百億美元,表現出日本農業局部競爭力的提高。日本農食產品出口作為日本農業競爭力再造的重要抓手,2030年的目標確定為5兆億,具有很好的潛力。日本經常強調其食物消費的熱量自給率是發達國家最低的,多年低于40%,在39左右。實際上日本食物消費價值當量的自給率近年約為67%。這至少反映了日本初級農產品中高熱量產品(比如谷物)的國際競爭力不夠,進口依賴高,可能在糧食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焦慮。根本地是因為日本的資源稟賦決定了其在開放的條件下,土地利用型的谷物生產沒有國際競爭力。并不意味著日本人的食物消費完全依賴國際市場,因為消費升級后,食物消費更多轉向肉禽蛋奶魚以及果蔬等高價值產品,谷物直接消費迅速下降。日本采取的策略是盡可能多進口國際低值的谷物,在國內生產高價值的農食產品。
為了進一步提升日本農業競爭力,日本出臺了構建具有競爭力農業的計劃和配套政策。結合日本老齡化社會進入轉折階段,隨著高齡化的進一步發展,小農戶逐步退出農業經營,取而代之的是大批新就農人的加入,以“認定農業經營者”、集落營農組織和其他各類法人組織為主體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逐步成為日本農業經營的主要力量。日本通過提高農用地利用效率的相關政策,鼓勵逐步退出農業經營的小農戶出租或轉讓其利用效率不到的農地。各地通過成立類似土地銀行一樣的中間收儲機構,把農民的閑置土地集中起來,經過修整改造,以相對低廉的價格低補貼給各類新型經營主體,開展經營活動。對符合規定的新農人主體,比如是有意從事農業的45歲以下的人員,由國家開展出錢培訓,并支持其完成具體的農業經營計劃方案,并根據需要促成其與匹配的自治體交流溝通,獲得認可后,政府按照支持政策,從土地的獲取,到各種經營條件的保障提供全方位支援。項目計劃實施的前三年,每個人每年可以獲得最高補貼約150萬日元的收入保障。
進入新世紀以來,日本推動農村產業走融合發展的路徑,鼓勵發展“六次產業”,近年已經實現了總體達10萬億日元規模的發展目標,有效促進了農業農村的發展。“六次產業”的理念是由日本學者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提出的,也就是農村的產業應該突破傳統的產品生產功能,包括農村的第一次產業(農業)、第二次產業(農產品加工)和第三次產業(即農產品服務業,包括利用設農產品的流通、餐飲、觀光、體驗、康養、教育等),就是產業鏈的延伸和附加值提升。該理念的關鍵是六次產業一定要與農業農村農民相關,日本的專家強調,如果六次產業沒有農業農村的參與就是0,農村一二三產業相加(1+2+3)是6,相乘(1×2×3)也是6,如果沒有農民農業農村參與就是0,也就跟農業農村發展沒有任何關系,大概是這樣的過程。該理念的理論依據就是產業融合發展推動交易成本內部化,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實現競爭力的提升。
發展農村六次產業,實現競爭力提升就是靠產業融合發展,提高競爭力,通過差異化競爭,利用產品多功能。因單純的初級農產品本身為跨境可貿易性強的產品,附加價值低,競爭力決定于資源稟賦和土地規模經濟,人多地少的日本很難獲得具有競爭力。而通過農業多功能融合的六次產業發展,在農產品功能的基礎上,附加其他功能后,可以提升附加價值,很多附加功能的獲得還必須要在地體驗,這樣產品的差異性和跨境可貿易性就差,其升競爭力更多體現在文化、休閑、創意等這方面的差異。在日本農食產品的消費,有錢人更傾向于其國產的東西,而不是從國外進口的東西,是因為其國內產品在品質,標準化、服務保障等方面做得更好或具有更好的信用,所以產品溢價高。跟中國國內市場不一樣,富人偏好國外進口的產品,窮人更多消費國產品。關鍵是市場誠信還相對缺失。日本的六次產業發展的理念和政策在我國臺灣和韓國也獲得高度認同。日韓政府也專門設立了六次產業主管政府機構,出臺系列政策,取得突出成效。這與我國鄉村產業振興中,提倡的農村一二三次產業融合發展一樣,這也是小農體系的農業產業提升競爭力,實現現代化的必然道路。
五、日本鄉村振興的經驗
總結起來,日本鄉村振興與鄉村治理的根本經驗,首先是,結合國情農情,聚焦國內不同發展階段面臨的農業農村關鍵問題,調整農業農村政策目標,分類施策,對不同類型的農村采取差異化支持政策,重視農業農村的立法,依法保障農業農村政策實施的規范有效,并針對農村發展的不同階段、政策目標與工具不同,需要注重銜接。其次是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保障小農的組織化,落實鄉村自治,激發鄉村發展內生動力。注重鄉村產業均衡發展,振興地域經濟。最后是緊扣地方特色,推動一村一品運動,發揮農業農村多種功能,推動六次產業發展,打造特色品牌。再次是完善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均等化。
作者系江西財經大學中國農業農村現代化研究院院長、教授;來源:《鄉村治理評論》202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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