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歷史制度主義“制度生成”分析范式
摘要:運用歷史制度主義“制度生成”分析范式可知,中國家戶制是奴隸制度、宗法制度沖突及觀念變革的產物,它具有相對獨立的個體家戶,并為中華農業文明與農民價值倫理奠定了基礎;印度村社制則源于雅利安人與達薩的沖突與融合,其鮮明的特點是種姓制度與宗教思想的嵌入,它是宗法制的和平的社會組織,內部事務不受國家干涉。比較兩種東方制度傳統生成過程可知,家戶制是中國農村社會中的本源型傳統和基礎性制度,是村落社會的根基。當前農村家戶的離散和流動破壞了家戶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損壞了鄉村社會的基礎,從而使得鄉村社會的治理及其現代化轉型面臨新的挑戰。要解決這一困境,需要重塑農村家戶,筑牢鄉村社會的基礎。
關鍵詞:家戶制;村社制;制度起源;本源型傳統
當下中國鄉村社會正處于傳統與現代的歷史轉換過程中。在探索鄉村社會未來轉型之路時,注重傳統的“延續性”與注重超越傳統的“創新性”同樣重要。那些能夠對現代社會產生長遠影響的本源型傳統,構成現代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制度,是現代社會的歷史起點和給定條件。印度著名學者阿瑪蒂亞·森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發展》的中譯本序言中寫道“中國必須在建設其未來的同時不背棄過去”,并引用中國經典文論《詩品》中的名句:“結合故舊,產生新穎”。在東方國家的本源型傳統中,中國的家戶制與印度的村社制,在經歷了漫長的歷史變遷與沉積后所形成的制度因子,生長于農村社會的本源型傳統中,構成了現代農村社會制度基礎的“底色”以及制度創新的“源頭活水”,并規制著未來農村社會制度變遷的路徑。然而,作為兩個東方國家村落中的本源型傳統,它們之間的差異甚至大于東西方之間。因此,需要從微觀層面去厘清二者的差異,把握二者的個性。不了解二者之間的差別,哪怕是細微的差異,都無法準確把握這兩個均具東方農業文明的本源型傳統對后來農村發展及其制度變遷的影響。所謂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基于此,本文將研究的視角投向歷史深處,選取中國家戶制作為切入點,以印度村社制為參照,運用歷史制度主義“制度生成”的分析范式,通過深入細致地比較兩種東方制度傳統的生成過程,準確把握“家戶制”這一具有“中國特性”的本體制度,進而從傳統中尋求當今中國農村發展道路的歷史脈絡和未來走向,建立起傳統與現代的關聯性。
一、理論基礎:歷史制度主義“制度生成”分析范式
制度在動態的歷時性過程中生成并維系,故制度的生成、維系與變遷在形式上構成了制度運作過程的不同階段,而解釋制度的生成和變遷也就成為社會科學研究中的重要命題。卡爾·馬克思從社會經濟因素,即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來分析和研究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變遷,而馬克斯·韋伯從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角度來觀察政治制度的產生;行為主義則因為忽視制度而基本上沒有形成成熟的制度生成理論。現代政治科學真正從自身的生成變化規律角度來研究和解釋制度生成和變遷的是以諾斯為代表的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他們從產權理論、囚徒困境和交易費用的角度對制度的生成和變遷進行分析,并構建出精致的制度生成和變遷理論模型。在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中,深受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影響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從功能主義視角,并基于行為主體理性選擇的假設前提下,提出了一套制度生成和變遷理論。在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看來,制度的產生和存續是因為相關的利益主體基于利弊的考量而形成的一種自我約束的契約規制,這種規則能夠為相關個體帶來較之于其他制度而言更多的好處。
但歷史制度主義者認為,理性選擇制度主義這種制度起源理論雖然為政治科學的制度起源提供了精巧的解釋,但同時也存在缺陷,如它的功能主義視角、目的主義以及自愿主義色彩等。因此,在融合了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制度生成理論將個體視為擴大自身利益的行動者的觀點,以及謝茨施耐德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的沖突分析框架的基礎上,歷史制度主義提出了自己的制度生成理論框架。第一,新制度的創設或采用是在已經充滿了制度的世界中進行的。第二,制度起源于既存的制度偏見所引發的沖突而不是合作,或者舊制度在新環境下所面臨的危機,從而引發出原有制度之下的政治主體產生改變現存權力的企圖。第三,新制度的建立雖然存在著制度設計的成分,但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理想化的設計。第四,制度形成的偶然性。在歷史制度主義看來,任何一種政治制度的形成都受制于其背景提供的機會,而這種機會又是另外一些事件的偶然性聯系的結果。所以,他們在對制度的形成進行解析時,一再強調歷史進程的無規則性而不是規則性。另外,歷史制度主義者積極進行理論的拓展與創新,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將觀念(理念)這一重要因素納入其研究的范疇,將制度與觀念結合起來,并將觀念與制度納入到“結構——能動”的框架中去進行討論,故制度與觀念之間的結構性互動成為解釋制度生成的又一關鍵性變量組合。
從以上歷史制度主義對制度生成的解析可以看出,舊制度、環境、觀念和行動者是制度起源主要涉及的變量,制度起源的方式和時機就取決于這幾個關鍵變量之間的組合。
二、中國家戶制與印度村社制的起源
(一)中國家戶制傳統的起源
1.家戶制的形成:奴隸制度、宗法制度沖突及觀念變革的產物
根據歷史制度主義關于制度生成的理論內核與關鍵要素,本文接下來將從宏觀環境、舊制度、思想觀念與行動者等幾個方面對中國家戶制傳統的起源進行一個歸納性的總結與闡釋。
首先,從宏觀環境及時代背景來看,家戶制起源于春秋戰國之交,是奴隸制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代。在這個時代,一方面,鐵制農具較多的使用以及牛耕的推廣,極大地提高了當時的農業生產力;但從生產關系方面看,當時的上層建筑依然是以奴隸制為主的奴隸社會。奴隸制社會的特征是以奴隸主占有生產資料和生產者(奴隸)為基礎的社會,其政治統治是赤裸裸的階級壓迫。維護其統治的組織形式是分封諸侯以維系天子的天下。各諸侯既是“王”的助手,又是“王”的制約力量,它是階級統治還不甚成熟的一種松散的統治形式。盡管如此,它畢竟是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體系。奴隸主利用此國家機器對廣大奴隸進行殘酷的剝削和壓迫,使奴隸對生產毫無興趣,而且不斷破壞生產工具,成批逃亡,階級矛盾日益尖銳,這種生產關系日益成為生產力發展的嚴重障礙。此時的生產力發展要求有一種適應其發展水平的新的生產關系來代替它。
其次,從舊制度方面來看,如果說奴隸制度是主導這一時期的宏觀制度環境,那么,支撐這一上層建筑的核心下位制度(中觀層面的制度)便是以血緣內聚力為基礎、通過分封建國的宗法制度。隨著宗法制度內部所蘊含的沖突矛盾在新的宏觀環境背景下變得愈發激烈,既有制度偏見所引發的沖突成為了新制度產生的重要因素。宗法制度所蘊含的沖突具體表現為:其一,諸侯分封制。分封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分封制下的諸侯,一方面保持宗族族群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勢必發展地緣單位的政治性格”。隨著時間的推移,宗族血緣的內聚力因代際相傳而間隔式變弱,越來越難以起到有效凝聚統治力量的功能,故各諸侯國的地緣政治色彩越來越濃,獨立性越來越強。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的地域文化特征越來越明顯,政治上則逐漸擺脫了周王室的控制。而脫離了周王室控制的各諸侯國,在對財富和疆土擴張的驅使下逐漸走向戰爭和沖突。其二,財富的嫡長子繼承制。宗法制度中規定,家族的君位、王位和財富由嫡長子來繼承,這也激發了宗族內大、小宗子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其三,世卿世祿制度。世卿世祿制度的存在使得有能力的普通人無法凸顯,造成板結式的社會堵塞,當新興的異性大夫或貴族取得一定的地位后,勢必希望打破這種既得利益集團,因而,便展開了與舊貴族間的矛盾沖突。
第三,從觀念與行為方面來看,隨著宏觀制度環境的逐漸變化,以及上述宗法制度中這些矛盾沖突的加劇,優雅的周禮在這些諸侯國間以及各諸侯國內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中被徹底顛覆。一些諸侯國特別是弱小的諸侯國謀求變革的思想與圖強的決心逐漸產生。其中,秦國的商鞅變法,不僅使得秦國從一個弱國逐漸變強,最終統一了天下;最關鍵的是,商鞅變法中形成的家戶制度以及高密度的小農經濟在中國確立了牢固的地位,即“兩千年皆秦制”。可以說,秦始皇的偉大功績不在于修建萬里長城,而在于形成了一個能夠不斷再生產億萬自由家戶小農的制度。
2.家戶制的形式與性質:相對獨立的個體家戶
通過上述過程形成的家戶制具有如下形式與特性:第一,“五口百畝之家”是其基本形態。根據《漢書·食貨志》中關于戰國時期李悝為解決當時農民豐歉之年糧價波動很大而算的收支賬目中的數據記載,當時一個個體家庭,一般是“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這不僅是普通平民的家庭形態,也是其他社會階層的主要家庭形態。第二,個體家戶既是基本生活單位,也是基本生產和消費單位。在宗族制度下,大的宗族組織雖然也是由個體小家庭組成,但這里的小家庭還僅僅是一個基本的生活單位,生產的基本單位一直是宗族公社。而在家戶制基礎上形成的個體小家庭,不僅是一個基本生活單位,也是一個獨立的生產單位,所有的生產活動都以小家庭為單位進行。一戶小農,占地百畝或數十畝,全家的勞動力和半勞動力,用簡單原始的農具,在小塊土地上辛勤的耕作。同時,個體小家庭也是一個獨立的消費單位,衣食住行等經濟生活,都以小家庭為單位進行;而且,這樣的個體小家庭還是一個進行社會活動和交往的單位,由家長或者家中長者代表參加社會交往活動,積累家庭的社會資本。第三,個體家戶是一種農工商結合與互補的自然經濟生產單位。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家庭,除了從事農業生產外,家中的女勞動力也利用房前屋后種的桑麻,田邊地角種的瓜菜,從事采桑、養蠶和織帛及飼養家畜、家禽等生產活動,以補貼農業生產的不足,從而形成了農工商結合與互補的基本經濟形態。第四,個體家戶是國家戶籍登記以及征收稅賦、兵役與徭役的基本單位。國家在對人口的戶籍進行登記時,以個體小家庭為基本單位編制戶口,并確定家庭中的一位作為整個家庭的代表,也即“戶主”,這樣國家直接將個體小家庭置于管轄之下,而無需再經過宗族組織這一層關系;同時,國家以個體小家庭為基本單位征收稅賦和征發兵徭。
3.家戶制傳統的歷史地位:中華農業文明與農民價值倫理的基礎
可以說,家戶制傳統的生成在我國歷史發展進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歷史地位。首先,家戶制傳統形塑出的個體家戶同精耕細作的農業生產方式的完美結合,創造出了燦爛的中華農業文明。對此,著名歷史學家胡如雷在其經典著作《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形態研究》中這樣寫道:中國封建社會有大量的自耕農經濟,而自耕農在經濟上又具有明顯的優越性,這同樣是中國封建社會在很長時期內,經濟、文化比西方相應階段遠為進步的主要原因之一。”胡如雷先生這里所說的自耕農其實就是“五口百畝之家”的個體家戶小農。可以說,在中國封建歷史上,自耕農(個體家戶小農)經濟的繁榮或枯萎,實際上是測量社會經濟興衰、階級矛盾緩和與激化的晴雨表。而且,在這樣的個體家戶基礎上,形成了輝煌的后來學界所謂的“傳統小農經濟”。
其次,它形塑了中國農民的價值倫理。在家戶制傳統的形塑下,中國農民形成了強烈的家庭觀念,一切行動以家庭為中心,并進而形成了一種家庭(家族)倫理或信仰。對此,金耀基先生所引用的幾位學者就有如下的說法。艾勒塔斯稱:“中國人對財富、榮譽、健康擁有強烈的動機,對家庭與祖先有能力表達虔敬,這些毫無疑問是決定性的文化因素,足以開出一種勇猛的經濟行動。”勃格的論證最后也歸結到傳統的家族心態上:“這是一套引發人民努力工作的信仰和價值,最主要的是一種深化的階層意識,一種對家庭幾乎沒有保留的許諾(為了家庭,個人必須努力工作和儲蓄),以及一種紀律和節儉的規范。”由此可以看出,在家戶制的形塑下,家庭不僅成為個體生活和生產的基本單位,也成為個體心靈的歸屬乃至信仰。很多時候,中國人并不是為了個體的存在而生活和工作,家庭(家族)意識才是激發大部分中國人肯定其生命意義和工作倫理的原動力,這個原動力塑造了中國人勤勞、節儉和“賣命”工作的形象。
(二)印度村社制傳統的起源
1.村社制的形成:雅利安人與達薩的沖突與融合
關于印度村社制的起源,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它是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產物。馬克思根據共同體分解程度的不同,將全世界前資本主義時期的共同體分為三類,即亞細亞的、古典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其中,亞細亞的共同體在歷史上出現最早,分解程度最低,因而也是一種較原始的、陳舊的形式。而印度的村社是屬于亞細亞共同體的典型形式,它起源于古代原始社會的部落共同體,并在歷史的進程中經歷一系列的分化和解體而形成。故此,在我們探究印度村社制傳統的起源時,首先得將歷史的鏡頭聚焦到印度雅利安文明時期。
早在雅利安人到達印度之前,印度河流域已經有了較為發達的犁耕農業,并興起了城市文明,到公元前1700年前后,印度河流域的城市文明雖然逐漸走向衰落,但犁耕農業依然存在。大約在公元前1500年左右,有一支操“印歐語”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從開伯爾山口進入印度次大陸,并在印度西北部的旁遮普定居,隨后逐漸開始往東向恒河流域推進。到公元前1000年前后,雅利安人的活動中心逐漸從旁遮普移向恒河——朱木拿河河間地區和恒河上游,并進而向恒河中下游遷移。早期印度——雅利安部落是游牧民族,當他們第一次遷入印度河——恒河平原時,碰上的是被稱作達薩(Dasas)的其他定居者。從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來看,雅利安人是落后于繼承哈拉巴文化的當地居民的。因此,當雅利安人開始在恒河平原安頓下來時,便在和當地居民的沖突與融合中逐漸掌握犁耕技術,并改變自身的生產方式,從單一游牧業轉為游牧業和農業的混合;同時,他們也逐漸改變以前游牧生活的習慣,在所到之處建立居民點和村落。
印度——雅利安的村落稱為格拉馬(Grama),村落帶有氏族社會的殘余,普遍采用農村公社的形式。當然,由于印度國土遼闊,如前所述三個亞地理區域的自然環境、資源稟賦不同以及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在同一時期,印度各地存在著發展水平不同(主要指公私比重不同)的農村公社。英國學者巴登·鮑威爾(B. H. Baden-Powell)在《印度村社的起源與變遷》一書中就特別強調:“必須承認有兩種類型的村社:一種是存在共有或公有現象的村社,另一種是不存在共有或公有現象的村社。”巴登·鮑威爾稱前者為“共有制村社”(Joint Ownership Village),稱后者為“分有制村社”(Separate Ownership Village)。但是,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村社,它都屬于村社制范疇,都具有村社的性質。
2.村社制的特點:種姓制度與宗教思想的嵌入
當雅利安人首次來到印度時,他們自己被劃分為三個廣義的社會階層,被稱為瓦爾納(Varnas,階層):分別是婆羅門(僧侶)、剎帝利(武士與貴族)以及吠舍(平民)。在雅利安人逐漸往印度西北部以及向恒河流域擴張的過程中,隨著被征服的當地人的加入以及雅利安人和當地人聯盟的后裔逐漸融入到雅利安社會當中,這三個階層與第四個正在形成的首陀羅階層一起產生了四個瓦爾納階層,這四個瓦爾納為印度社會的演化提供了一個寬泛的理論框架。在隨后的實踐中,瓦爾納又進一步被細分為數百種分支式、對內通婚的職業群體,從各式祭司、商人、鞋匠到農民,形成了職業秩序的神圣化,最終演變為重疊于血緣結構之上的種姓制度(Caste)。從經濟層面看,種姓制度是一套嚴格的職業分工。從婚姻層面看,為了維護高級種姓的特權地位,種姓制度還確定了內婚制,也即任何人通常不得與自己瓦爾納之外的人談婚論嫁。這種嚴格的內婚制原則在種姓社會占據著重要地位,以至于一些研究種姓制度的學者把族內婚視為種姓制度的本質。從等級層次看,種姓是一種森嚴的等級制度。由此,種姓職業的世襲化和種姓內婚制共同奠定了以婆羅門為主導、等級森嚴、層級分明的種姓制的基礎。
與此同時,在種姓的演化過程中,為了使這套森嚴的等級制度合理化和縝密化,人們也給種姓制度提供了一種宗教和哲學上的基本原理與思想。這種思想或者意識形態的核心,就是婆羅門創造出的“業報輪回”思想。他們認為社會升遷在現世是不可能的,但可以指望來世,個人在來世到底獲得升遷還是降級,則取決于自己在現世是否履行了所屬迦提的法(Dharma),即良好的行為準則;未能遵守準則的,將在來世等級制度中降級。在這種教義思想下,人在不同的社會集團從事不同的職業,履行不同的義務和責任,享有不同的地位和報酬,乃是一種神安排的自然秩序,對每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對于一個低種姓或不可接觸者來說,業報輪回思想告訴他,他悲慘的命運并非由于不合理的社會制度和人間壓迫所致,而是他前生的罪孽造成的,他受的苦難是在償還他自己前生欠下的“債務”。要改變這種地位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辦法是接受命運的安排,嚴格遵守“達摩”(種姓的職業以及各種行為規范和義務)。只有這樣,來世才有提高地位的可能,否則,“阿特曼”會記錄下他們今世的“不軌”行為,來世可能會更悲慘。而高種姓認為,他們高貴的種姓地位是他們前生“善行”的結果。故馬克斯·韋伯曾說:“種姓本質即為社會階序,而婆羅門之所以踞有印度教的中心地位,根基即在于社會階序決定于婆羅門。”
由此可見,種姓制度和宗教思想的結合可謂是天衣無縫,二者結合在一起猶如一張無形的網嵌入在村社中,將村社內的成員牢牢地固定在各自的位置上,使得古老的印度村社具有高度的穩定性。韋伯將這種結合稱之為是“神來之筆”的結合,他說:“種姓的正當性與業報教義,因此也就是婆羅門特有的神義論,這種可謂神來之筆的相結合,根本是一種理性的倫理思維的產物,而非任何經濟‘條件’的產物。直到此種思想的產物通過再生許諾而與現實社會秩序結合,才給了這個秩序無與倫比的力量,超越過被安置在此秩序中的人們所抱持的思想與希望,并且立下確固的架構,致使各個職業團體和賤民部族的地位,可以在社會上與宗教上被編排妥當。”
3.村社的形式與性質:宗法制的和平的社會組織
由種姓制度和宗教思想嵌入所形成的印度村社構成了一個個相互獨立的印度傳統村落社會。除了殘留有一些原始氏族公社的特征之外,印度傳統村社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征:第一,村社內已形成了以種姓制度為主的階級結構與剝削關系;第二,村社土地所有制具有公私二重性;第三,村社內部農業與手工業相結合;第四,村社內存在著以種姓為基礎的社會分工;第五,村社內形成了相應的權力關系與治理形式;第六,這種村社具有自給自足的性質。綜合上述這些特征,可以將這種村社看作是一種“半野蠻、半文明的村社”和“宗法制的和平的社會組織”。馬克思對印度這樣的村社曾有過這樣的評價:“這些田園風味的農村公社不管看起來怎樣祥和無害,卻始終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它們使人的頭腦局限在極小的范圍內,成為迷信的馴服工具,成為傳統規制的奴隸,表現不出任何偉大的作為和歷史首創精神。”而摩爾在其著作《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中談到印度村社時,也這樣寫道:“這里,我們可以把種姓制度作為世襲的和內部通婚的群體組織加以描述。在種姓集團里,男子執行著某種類型的社會功能,如僧侶、武士、手工業者、種田人等等。制裁玷污罪的宗教觀念強化了這種社會分工,在理論上使得等級制度嚴密得滴水不漏。種姓制度在當時和現在起到組織村莊共同體生活的作用,構成了印度社會的細胞和基本單元。”
4.村社與國家的關系:村社內部事務不受國家干涉
與中國家戶制傳統下,個體家戶與國家直接發生關系不同,在印度村社制傳統下,村社作為國家的基層行政單位,同國家直接發生關系。國王直接任命村長,《摩奴法論》規定國王“應該任命村落長、十村落長、百村落長和千村落長”。而在向國家繳納田賦時,也是以村社為單位。由于在村社內由種姓和宗教創造的社會分類形成了穩固的村社內部結構,這大大限制了國家權力向村社內部的滲透和掌控。因此,村社除了向國家繳納稅賦之外,其內部事務幾乎不受干涉。而居民們生活在這種村社共同體之內,對王國的崩潰或分裂毫不在意。正如摩爾所說:“作為一種制度,種姓能在某一特殊地區有效地安排生活,這就意味著全國政權的存在是無關緊要的。凌駕于村社之上的政府一般只是外部強加的贅瘤,而不是出于需要,是一種必須忍受的事務,即便當環境變得很不協調時也不能加以改變。政府在村社里確實無事可做,因為事無巨細都由種姓包攬了。”只要村社保持完整,他們就不管隸屬于什么權力,也不管受哪個君主統治。一份英國下院關于印度事務的官方報告對此也曾描述道:“(村社)居民對各國王國的崩潰和分裂毫不關心;只要他們的村社完整無損,他們并不在乎受哪一個國家或君主統治,因為他們內部的經濟生活是仍舊沒有改變的。”
三、中國家戶制與印度村社制傳統起源的歸納比較
“形形色色的歷史種籽播撒在不同的歷史土壤中,在某塊土地上這一類種籽破土而出,茁發為參天大樹,而在社會歷史環境懸殊的另一片土地上,卻遭到摧折,以致不得不讓位于另一類植物群落,由此形成了風格迥異、類別歧出的社會景觀。”那么,在這兩個均以農耕文明為基礎的傳統東方社會里,又何以會形成兩種迥然不同的制度傳統呢?
在中國,自私有制形成后,原始社會出現分化,中國逐漸從原始社會過渡到三代(夏、商、周)時期。由于私有制導致社會分化并形成了不同的階級,處于支配(統治)方面的階級為了維系這種不平等的階級關系,一方面建立起自己的政權,另一方面,從實踐中生產出一套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的、對內管理家族對外統治王國的宗法制度(思想)。這種制度(思想)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維系家族內部的分配秩序以及統治整個王國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與宗教思想相比,還遠未達到通過教化逐漸形成統一的意識形態,以維系整個社會等級秩序的作用,世俗權力依然占據主導地位。因此,一方面,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奴隸制的生產關系已成為制約生產力發展的障礙;另一方面,隨著在宗法制度中通過分封獲得資源的各諸侯(宗子)實力日趨增強,為了提高自身在等級序列中的地位,爭奪更多的權力和資源,紛紛產生各種沖突,包括與中央權威的沖突以及各諸侯間的沖突,舊制度所蘊含的沖突在宏觀制度環境變化的情況下愈發惡化。而持續的戰爭沖突一方面使得宗法制度逐漸式微,另一方面催生了許多新的制度,比如在持續的戰爭沖突中,各諸侯國逐漸發展出一套體系健全的官僚機構,郡縣制的興起使政權脫離族權而獨立等;同時,持續的戰爭沖突還產生了對兵役和稅賦的大量需求。在這種背景下,處于統治地位的階層為了能夠將自身置于更有利的地位,開始進行改革嘗試。以法家思想為主導的秦國商鞅變法這種新思想、新觀念的輸入,正好契合了當時的背景,滿足了統治者的需求。因而,在君、臣、民三位一體的行動中,商鞅變法取得成功,家戶制得以產生。而秦國憑借家戶制的改革,實力得到增強,并最終統一其他六國,建立起中央集權的專制國家,家戶制傳統也在高度統一的集權制權威的保駕護航下,在全國得以強制性推廣,使得家戶制隨即蔓延滲透到整個帝國,家戶制由此得以確立和鞏固。
而印度在從公有制基礎上的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過程中,以職業世襲和內婚制為特征的層級分明、等級森嚴的種姓制度的嵌入,將人們牢牢的固定在某一位置上;宗教思想的嵌入從意識形態(思想)方面又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這種等級序列,使得人們沒有改變和打破這種常規行為模式和社會生活形式的任何激勵。同時,由于宗教思想的嵌入與發展,印度的世俗政權始終沒有取得至高無上的合法地位,物質力量被認為低于精神力量,掌管世俗權力的剎帝利在種姓序列中排在操持宗教事務的婆羅門之下。由此,印度農村社會形成了以共有制大家庭為基礎、公私二重性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種姓制度為基礎的互惠和分配制度,對外部政權具有極大的獨立自主性而對內自給自足、高度自治的村社共同體,以及與這種組織相一致的村社制度。
綜上所述,在中國和印度由公有制基礎上的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進程中,由于印度社會中種姓制度和宗教思想的嵌入,二者相互加強,相互拱衛,形成了嚴密的、能夠有效調控和維系不平等等級序列的制度和關系網絡,從而使得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原始村社的大部分形式得以保留,部分得以改進,從而形成了以共有制大家庭為基礎的、公私二重性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種姓為基礎的階級結構和社會分工的村社制度。而中國在特定的自然環境和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宗法制度(思想),本身并不具備有效調控其內部所蘊含的沖突的能力。因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宗族內部的沖突不斷,并在持續的戰爭沖突中,產生了制度變革的需求。秦國商鞅變法思想的引入,使得家戶制出現,而高度統一的中央集權政權的建立,又使得家戶制得以確立和推廣。因此,家戶制傳統最終在中國鄉村社會產生并延續和發展。
四、結語
從上述中國家戶制與印度村社制起源的路徑可以看出,與印度的村社制不同,家戶制才是中國農村社會中的本源型傳統和基礎性制度,是村落社會的根基。雖然在漫長的歷史演進中,其外在表現有所變化,但內核卻相同。即使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由于效法蘇聯的集體村社制而出現過一段時間的斷裂期,但家戶制作為中國鄉村社會的本源型傳統并沒有因此而消失,而是永久地留存在中國農民的意識里。故當條件成熟后,家戶制思想從農民的意識深處蘇醒過來,再次回歸其本源,并在延續家戶制本源性特征的基礎上,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創新,從而形成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當前,農村家戶的離散和流動,破壞了家戶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損壞了鄉村社會的基礎,從而使得鄉村社會的治理及其現代化轉型面臨新的挑戰。因此,要解決這一困境,需要重塑農村家戶,筑牢鄉村社會的基礎。而在未來鄉村社會轉型的道路上,我們在昂首向前,邯鄲學步的同時,也要俯下身看一眼腳下的土地,回過頭望一望走過的歷史,因國因地制宜,尊重本源型傳統,跳出“東施效顰”的怪圈,用“歷史的耐心”走好中國鄉村社會現代化的轉型之路。
作者系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公共管理系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北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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