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階層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及歷史怪圈
【摘要】近百年來,關于傳統農村富裕階層的評價,學術界與社會均歷經了兩端跌窘,思想混亂,深陷歷史認識怪圈。然而,即便多角度解讀毛澤東著名的《尋烏調查》,富裕階層在傳統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并不是非黑即白兩個極端:它既是農村財富創造及經濟發展的領頭雁、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的主力軍,又是市場競爭中致富的先富群、階級矛盾的聚焦點與社會動蕩的犧牲品;蘇區“共產革命”作為一次人類探索社會發展與社會公平的實踐,整體“打倒地富階層”,并非否定其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或地位,亦非僅出于有的學者所謂“政治謀略”或地富的“為富不仁”等簡單考量,而是地富階層那財富私有的追求及聚集與傳統共產共富理想的嚴重對立。總結人類拿捏發展與公平平衡點的經驗和“共產風”的教訓,中國正在走出社會發展與先富命運輪回的歷史怪圈。
【關鍵詞】富裕階層;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平;歷史怪圈;《尋烏調查》
毛澤東在《尋烏調查》“個人地主”一節記述:地主“是由農民力作致富升上來的,或由小商業致富來的……吝嗇是他們的特性,發財是他們的中心思想,終日勞動是他們的工作”。然而,近百年來有關于這種歷史上曾是廣大農民“追求目標或榜樣”①的“富裕階層”②之社會評價,卻在黑白兩個極端跌宕,且至今仍是學術界與社會最極端的紛爭:一方面,富裕階層在蘇區革命、土改乃至集體化運動中,被整體認定為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阻礙和敵人,并被塑造成劉文彩、周扒皮、南霸天和黃世仁等丑惡形象而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另一方面,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對于地富階層的社會評價則又出現了迥然相異的結論:富裕階層是傳統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中流砥柱”,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臣”。如是兩端跌窯的定位與評價,從認識主體所處的不同歷史時代看,當然并不奇怪;但歷經一長串的歷史風雨之后,關于富裕階層的社會評價仍是兩個極端、難覓共識,則導致改革的理論混亂與嚴重的社會分歧而有些難以理解,且嚴重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本文從解讀毛澤東1930年在江西尋烏所做的著名《尋烏調查》等相關史料入手,以地處省際邊陲而至清末民初仍保留著鮮明的傳統農業經濟特征的尋烏農村(當年尋烏城不過2700余人,還不如當時該縣農村的墟鎮吉潭)為典型個案,從當年革命領袖毛澤東的調研視野,透視傳統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真實的地富階層。眾多史料的梳理與研究表明:富裕階層是傳統農村勞動致富及經濟發展的領頭雁、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的主力軍;同時又因聚集眾多社會財富且還有的為富不仁而成階級矛盾與社會動蕩的聚焦群,并在蘇維埃“共產革命”中整體成為首當其沖的革命對象;“打倒地富階層”的共產黨人,并非忽視或否定其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也非有的學者所指的“政治謀略”③或地富的“為富不仁”那般簡單,而是因為富裕階層私有財富的追求及聚集與傳統共產共富理想的嚴重對立。重溫毛澤東85年前的著名《尋烏調查》,重新認識富裕階層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澄清其命運多舛的迷霧和當下的理論混亂,對正邁步在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的中國,走出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怪圈,建設富裕、美麗、和諧中國具有重要的理論學術與現實價值。
一、富裕階層:勞動致富及經濟發展的領頭雁
梳理著名的《尋烏調查》及相關史料,尋烏農村社會階層劃分為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和雇農等主要群體。定格于某一時段,且以單一體力勞動而論,以中、貧農及雇農為主的廣大下層民眾始終不辭辛勞奔忙于田野商道間,無疑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勞動者,也是農村社會財富創造的最大群體;但是,從社會發展的長時段來看,富裕階層的財富并非天上掉餡餅而來,而主要是經濟社會發展及其競爭的產物,其主要也是中下層農民的上升群。回到毛澤東作“尋烏調查”所定格的清末民初尋烏農村,作為區別于一般民眾的地富階層,所擁有的土地等生產要素優勢自然非一般民眾所能企及,從而也奠定了它在中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優勢地位和領頭雁特點。
(一)依托農耕產業致富的先富者
清末民初的尋烏農村,盡管力農致富已不完全是富裕階層生產發展與財富增殖的聚焦點,但其生產發展實踐卻仍然普遍呈現“以農致富”的傳統特點,從而也使其成了依托農耕產業多元致富的先富者。
第一,大中地主聚焦工商業發財卻不失“以農致富”傳統。清末民初尋烏農村的大中地主,隨著自身財富的增殖累積及生產要素多樣性的發展,盡管力農致富已不再是他們財富增殖的興奮點,而主要向傳統工商業轉型,且普遍將自有土地的絕大多數出租給無地少地農民耕種;但是他們原本發家致富由土地力農致富的傳統并沒有丟掉:以當年尋烏八個“頭等大地主”論,地租收人“都在千石以上”;即使是老年地主,雖表面因年紀大已“不親自勞動”于農田,甚至于對農業生產“完全坐視不理”,但他們仍然不放過農業領域的其他任何財富增殖機會:一方面,家里還要帶耕“十多二十石谷(田)”,且以肥沃田地為主,以使家中“人畜糞草”不致浪費和不使家中所雇長工“閑腳”無事;另一方面,除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外,他們還把家中富余的犁耙等農具及牛力等生產資源,在農忙之際租借給缺乏這些生產要素的貧民從事農耕,使家中生產要素點滴不致閑置。這都可謂是做到了家中生產要素配置利用的極致,從而實現了經濟資源與生產結構的全面優化利用,也抓住了更多以農致富與財富增殖的機會。
第二,“小地主”、“富農”作為富裕階層中人數最多的群體,則主要立足于農耕基礎發家致富。當年尋烏農村的小地主與富農,盡管也已經“商業化程度日深”,但卻同樣呈現出“以農致富”的鮮明特點:他們一方面合理控制農地經營規模,另一方面則將多余的土地出租而還兼做些小生意,或從事小商業活動。這樣,他們也追逐小規模工商業收入的同時,更主要是農耕求富,既有家庭勞動力資源與適量土地資源優化組合后勤力農耕的收入,又有能部分出租土地的地租收益,農耕生產也成了他們的基礎性致富產業。毛澤東在調研中所認定的“新發戶子”小地主或富農們,即是這方面致富的典型。
第三,富裕階層多率先應用與推廣農業新技術創富。財富創造與增殖的激勵,使得地富階層在因地制宜優化生產要素配置與不放過農耕致富的同時,還積極致力于農業生產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如表l所示),從而既增加了自身財富創造的技術含量,也帶動了其他階層民眾借助農業科技實現以農創富。
表l展示了當年尋烏農業生產應用、推廣新技術的主要內容。據我們的實地調研,盡管當年尋烏農村農科技術應用極為有限、水平也比較低,但是,相關良種和農業生產技術的應用,多由當地相對富裕的地富階層率先進行。因此,地富階層由于自身經濟實力、文化素質較高及與外界接觸更多,率先試種良種和應用農業科學技術,對于當時尋烏農業生產的發展及其財富創造的影響與引領作用,仍是不能無視的。例如,曬冬與浸冬兩種新式耕作方式的輪換調節地力,使土壤得到了改良;川糯、長須禾谷、青皮豆、紅皮薯、直絲花生等良種的引進試種,項山油糯(本地品種)等谷種的培育,使得農田的復種指數、品質和產量普遍提升,其中,川糯的耐水淹特性和長須禾谷有長芒能抗拒鳥獸危害等特點,更是產量顯著增加。再如,偏好與潛心種養事業的地主潘明徽,不僅家中雞、鴨、豬、牛成群,而且親自選種栽培的山茶油樹,可年產茶油兩千斤以上,并為村民樹立了種養業應用新技術致富的榜樣。
(二)逐利工商經濟的“弄潮兒”
眾所周知,至遲在秦漢時期,中國就總結出了“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的經濟現象。到19世紀50年代,近鄰尋烏的廣東潮汕地區開埠,使得作為沿海經濟腹地及重要商貿孔道的尋烏較早開啟了經濟近代化的轉型進程。在此過程中,商品經濟也因其豐厚回報吸引著尋烏各階層民眾競相逐利,地富階層則因有著相對豐裕的農業積累,財富增殖的興奮點便由以農耕為主向工商產業拓展,從而也展示出率先逐利工商經濟“弄潮兒”的特點。
首先,當時頭號大地主潘明徽及其家族,是積極逐利工商經濟創富的標桿。早在民國成立之初,他就在吉潭圩開設有藥店和雜貨店;后來又抓住有利機遇,在縣城及附近鄉鎮大量收買商店,從事店鋪出租和擴展生意。隨著其商業經營規模和范圍的不斷拓展,其家族生意,不僅遍布尋烏境域各大好市,就連省外的(廣東)梅州、(福建)武平也有其商店或商號。
其次,大中地主是逐利工商業的主力軍。如大地主王菊圓,盡管年收地租千石以上,但其在澄江圩于同時開設有三個店鋪,經營著雜貨、水貨和鴉片煙販賣等生意,從而進一步拓展了財富并最終富甲尋烏北部一方。再如大地主陳萬保,雖然年地租收入己多達600余石,但其主要是靠做販賣毛豬、做煙土販和開雜貨店,實現向傳統發家致富的超越。至于當年尋烏地主兼營工商業的,更是人數眾多:例如,駱松盛,在尋烏城內開設雜貨店“駱晉豐”;潘明瑞,在吉潭圩開設有兩間雜貨水貨店;古有余,開紙行,又賣煙土,還開花會、縱賭;廖洪貴,則在楓山圩開了個水貨雜貨糕餅店。
再次,小地主與富農是為當時逐利工商業最廣大的創業群。他們或將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加工(將稻谷加工成大米),親自挑到市場販賣以獲取差額利潤;或是養豬仔或肉豬售賣獲取更高的利潤;或是在價廉之際囤積農產物,等到青黃不接或物價高時再行出售,獲得不同時段的市場高利;有的當然也將“余錢剩米”借貸給貧民,以獲取一定的利息收入。
總之,在當年的尋烏農村,無論是田租收入豐裕的大中地主,還是“吝嗇”到只是時刻想著“發財”的小地主和富農,都不同程度參與到了商品經濟的浪潮中(如表2所示)。
盡管表2展示的還只是地富階層逐利工商業經濟的部分,數據也并不完備,但由此并不難看到當年地富階層參與商品經濟活動已經達到了一定的廣度和深度。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當年尋烏農村地富階層所擁有的基礎性農業收入及相應資本積累,站在工商業經營角度而言,即為其充當逐利工商財富的“弄潮兒”夯實了基礎。
(三)富裕階層一一吃苦耐勞與勤儉治家的榜樣
綜觀富裕階層上述兩個層面創富的實踐表現,毛澤東在調研中特別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富裕階層何以成功致富?將其加以概括,秘訣則是發揚中國農民世代相傳的吃苦耐勞與勤儉治家的優良傳統。它既促成了富裕階層財富的不斷創造與增殖,也在尋烏農村財富創造中不斷為廣大農民樹立了獨特的致富榜樣。
首先,富裕階層的財富創造和增殖與其吃苦耐勞和勤儉治家密不可分。例如,當年尋烏最大地主的潘明徽,他由發家之初僅從祖上繼承了區區80余石谷田及屈指可數的其他生產資料,到累積巨額資財、富甲一方的蛻變,主要就是緣于其持之以恒的吃苦耐勞、勤力農耕和積極展拓,并始終秉承勤儉治家的傳統。尋烏鄉賢謝竹銘贊頌其曰:“翁工心計,善居積……先鴉蹄而起,后蟲吟而息。事無巨細,彌不躬親。必使土無曠隙,事無寸廢,日無暇晷而后快。又得賢配謝孺人為內助。同心黽勉,矢儉矢勤”;另據其后來擔任尋烏中學校長的孫子潘作體回憶,即便后來坐擁萬貫家財,潘明徽仍對子孫后代有著嚴格的勤儉節約要求,哪怕是子孫偶丟飯粒,他都會怒目斥責。
其次,富裕階層的吃苦耐勞與勤儉治家,絕非僅屬個案。例如,中地主鐘周瑞,盡管經營著尋烏城最大的潮鹽行,擁有資本三千多銀圓,同時還能年收地租220余石,但他仍沒有雇傭店員幫忙,而是親自指揮自己的兒子和媳婦終日勞作。再如,小地主榮春祥,他自幼窮困,家里僅有的幾十石谷田,主要是靠幫土豪管賬,日積月累,買點了田地起家而來;到他己在縣城開設了水貨店,且擁有資本七八百銀圓,收支狀況也已經是全縣“第一家好的”水貨店,但他仍“不請先生”,一直親自操持家業,并不斷將租谷積蓄起來投入新的工商業經營。另外,在毛澤東的調查中,有許多關于當地民眾對富裕階層吝嗇、愛財如命等批評的記述,實際上也可從另一個角度折射出了他們勤儉節約的一面。比如,劉佛榮,收租二三百石,“水浸牛皮一一很吝”;羅成添,收租四百石,是個守財奴,“買半毫子黃煙都要同人講價錢”;古光祿,收租四百石,但很喜歡買便宜貨、用便宜的東西,“買小菜都要講價”。
再次,地富階層能發財致富,主要是承襲并發揚吃苦耐勞和勤儉治家傳統。翻閱當年尋烏潘氏、古氏等大姓族譜,各姓宗族向來注重子孫后代吃苦耐勞、勤儉治家品德的教育和培養。也正是這些優良傳統的發揚與承襲,地富階層才能在不斷拓展與增殖財富的奮斗中,做到“開源”與“節流”的優化組合,從而實現家族資源充分利用與致富的可持續發展,也使地富階層多數能夠不斷拓展財富,并成為廣大農民發家致富的榜樣。
綜上,在傳統尋烏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富裕階層因地制宜優化配置各項生產要素,架構了多元拓展與聚集財富的基本路徑,成為依托農耕產業創富的先富者、逐利工商經濟的“弄潮兒”和吃苦耐勞與勤儉治家的榜樣,從而展示并凸顯了其農村財富創造及經濟發展方面獨特而又重要的地位。
二、富裕階層: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的主力軍
清末民初尋烏農村的富裕階層,作為農村財富的創造者和經濟發展的先富者,在凸顯與發揮其經濟發展領頭雁作用的同時,還借助其較強的經濟基礎與實力對農村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積極捐資、獻物和出力,從而發揮了主力軍作用。
(一)農村教育振興的主要投入者
振興鄉村教育事業,提供基本教育產品,是地富階層參與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的主要領域,也是其造福鄉村社眾的重要體現。梳理《尋烏調查》等史料,當年尋烏地富階層對農材教育的積極投入,大致可分為:
第一類,捐集“公田”助學。作為當年尋烏農村教育事業發展的基礎性保障,地富階層捐集而來的學租田、賓興田等“公田”,發揮了重要的助學興教作用:一是該類“公田”收入最主要用途就是充當“栽培子弟求學”的經費。其中,學租田因多由各姓地主捐集,而多用于支持本姓子弟求學或支持當地學校的建設;二是“公田”收入有效支撐了各類學校的創建。如當年尋烏縣城創辦的簡易師范學校和高等小學,其經費便主要來自賓興祠的田產收入。再如,當年尋烏縣城考棚和學宮的修建及其維修經費,均來自于地富捐獻余款所購置的田產及其年復一年收租、放債的增殖收入,同樣也是地富階層捐集“公田”等公產助學興教的重要體現。
第二類,斥資興辦學校。投資興辦各類學校,既是富裕階層投資教育事業的主要方式,也為尋烏農村教育振興奠定了必要基礎。例如,潘明徽早在1912年就投資銀圓數百元、田租300石及私宅一幢,創辦了“私立知恥學校”,后又進一步加大投入、擴充田產興辦了“知恥初級中學”,并對兼三中學、吉潭小學的創辦給予了資金支持。再如,尋烏雙橋區的地主們共同捐資出力、聯合在近坊創辦了“尚志中學”。更為普遍的是,當地各姓鄉村社區的私塾、村學,多由地富階層的投入或捐贈支持維持。劍溪劉氏族譜便記載,“翰元公:捐谷十石建吉項中心學校”、“隆漢公:樂施建校修路,熱心教育事業,忠厚不妬”。
第三類,捐贈多元獎學。對品學兼優或考取功名者施以獎勵,既激發青年學子奮發求學的熱情,也體現了富裕階層對于鄉村教育事業的慷慨投入及貢獻。例如,前述富裕階層捐集的“公田”收入另一重要用途,便是獎勵考取功名者:賓興田收入多用作全縣子弟“中了舉人、進士”的“花紅”;學租田收入則獎勵本姓考取功名的子弟。再如,無論是地主古有堯曾捐出了100石田租設立“尊育堂”、獎勵全縣讀書之人,還是“知恥學校”首任校長潘諧初(潘明徽長子)所制訂的獎學助學規定一一一品學兼優而家貧者減免學費,都是富裕階層多元獎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反映了他們在尋烏鄉村教育上的慷慨投入。
(二)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承擔者
解讀《尋烏調查》及相關史料,地富階層在尋烏鄉村社區橋、路、涼亭等公共設施建設及“公山”等公產的經營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經費并成為相關經費的主要承擔者,第一方面,富裕階層在公共設施建設經費籌措方面承擔了主要重任。《尋烏調查》及相關史料表明,當年尋烏農村公共事業建設的主要經費來源,首先是地富階層捐集的專項“公田”收入,其次為地富階層的直接捐贈。④例如,富裕階層捐集的橋會田、路會田以及“茶亭”田,為當年尋烏鄉村橋梁、道路及相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修提供了基本的經費保障,從而保證社區民眾正常生產生活的開展,也為尋烏境內外的物資商品交流及其商旅挑夫歇息避雨等提供了重要保障,凸顯了富裕階層對于尋烏傳統農村公共事業建設的重要貢獻。
第二方面,富裕階層積極承擔公共事業具體建設。除在傳統尋烏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籌措方面承擔重任外,地富階層還積極承擔了相應公共事業的具體建設。例如,在同治十一年(1872年)至光緒二年(1876年)間,尋烏縣文峰鄉范龍貴、劉三福、陳德球、潘懋修等主要地富,先是在知縣倡議下“爭相解囊”,后來又“募匠役、購木石”,并親自主持修建了留存至今的老鴉橋(樂豐橋)以及供行旅食宿休息的茶亭、宿店。再如,在前述橋會田、路會田所提供的經費支持下,富裕階層還借助于成立橋會、路會的方式,來組織和帶領鄉村社區民眾從事關乎民眾出行、生產生活所需的橋梁、道路的修建與日常的維護等事宜。當年的尋烏各姓鄉村,“大小橋梁都有橋會,路會的數量就在15個上下”,也折射出了富裕階層在此類公共設施建設方面的重要貢獻。
第三方面,“公山”等公產的經營管理與開發。在調查中,毛澤東仔細分析了當年尋烏的山林管理制度后指出,以茶葉山、竹山、香菇山等為代表的“生產品能變賣”的“公山”,由于需要“有資本才能開發”,因而其經營管理與開發重任多由地富階層承擔。而上述山林資源的開發權屬,大地主占一半,小地主及富農占另一半,則共同體現了富裕階層在此類公共事業中的重要擔當作用。另外,在當年尋烏山林資源管理上,為禁止民眾私自砍伐破壞生態和實現山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富裕階層還具體承擔了相應管理職責——擔任“禁長”、管理山林、領銜制定禁山規矩,這都一一體現了富裕階層的重要作用。
由上可見,富裕階層在當年尋烏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來源、具體建設和公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擔當,凸顯了其鄉村公共事業的建設及造福社區民眾方面的重要貢獻。
(三)貧弱孤苦社眾的重要施救者
以“濟貧救苦”為線索,梳理《尋烏調查》及相關史料,清末民初尋烏鄉村社區的濟貧救苦重任,實際也多由經濟境況相對優越的富裕階層承擔,并主要從三方面展示了富裕階層對于貧弱孤苦社眾的重要施救者定位。
第一類,富裕階層設立“公田”,借以周濟貧苦。《尋烏調查》清晰記載,當年尋烏鄉村社區“公田”眾多,占到了全部農村耕地的40%。在這些龐大的“公田”中,有一部分田地便是當時農村比較富有的大小地主家族,祖上或父輩在世和拆分家產之時,從自己田產中設立濟貧專項而來。其初衷在于給自己的貧苦子孫“留出后路”,并明確約定“永不變賣”,以便該家庭或祖宗的貧困子孫在遭遇生活變故或困境時能夠得到相應周濟;還有一部分則是在某些富裕家族祖宗去世后,其富裕后代從各自田產中抽出一定田地,用“湊份子”的方法以“田地立公”,設立家族“公田”,同樣也是貧弱孤苦獲得救濟的重要依托。
第二類,捐資獻物充實鄉村(廂堡)社倉濟苦救貧。與設立“公田”救濟孤苦有著異曲同工之妙的是富裕階層捐資獻物充實各廂堡社倉,支持政府賑濟災民。據當地縣志記載,尋烏各鄉村社區富裕階層多響應政府號召捐錢獻谷充實各廂堡社倉。僅在同治十二年(1873年)與光緒三年(1877年),富裕階層所捐獻的谷物就分別達到了3024石5斗和2359石5斗。各廂堡社倉的充實,對于貧弱孤苦者應對生活挑戰和生存困境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三類,富裕階層直接賑濟貧困孤苦。《尋烏調查》中特別列舉了富裕階層直接賑濟貧困孤苦的幾種主要情形:1.借貸救助:富裕階層對于貧困者或者處于困境者的相應借貸,如借款、借谷、借油、借牛力等,都為貧弱孤苦者應對生產生活困境提供了最為直接的救助;調查時毛澤東還注意到,在當年,貧苦者如能獲得富裕階層的錢物借貸,都是“好大的人情”,因而,就這個角度講,富裕階層對貧苦者施予借貸,更能體現其對貧弱孤苦的救助。2.災荒之際減免佃農地租負擔:盡管“鐵租制”原本約定“半荒無減”,但農業生產遇大災或歉收之際,富裕階層還是多數能允許雙方“精有照分”,即不論好壞多少,租佃雙方照實分成。這實際上是減輕佃戶的原定地租負擔,不失為是富裕賑濟貧民的重要方式;3.減輕貧困族眾受教育負擔:毛澤東在調查中特別提及的當時尋烏“唯一現存舉人”一一古鹿蘋(古延松)的學業,便是同姓地主古少庾“使之免費就學”才得以順利完成的。
(四)鄉村社區穩定的主要支持者
《尋烏調查》及相關史料顯示,尋烏地處三省商貿要沖,土匪流寇的劫掠、戰亂的沖擊等,給當年尋烏商道和鄉村社區帶來了災難性破壞。如太平天國戰爭的長期滋擾嚴重威脅尋烏民眾生產生活;1916年前后的南北戰亂,使雜貨店“郭怡和”因遭光復派和官軍的劫掠而損失錢物達六千九百余元;1929年,潮鹽行“周裕昌”,則因遭到土匪劫掠而失去本錢多達九百余元。針對如是情形,也鑒于傳統政府職能發揮的缺位和富裕階層自身利益保障計,富裕階層便成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和維護鄉村安寧的主要支持者。
第一,當年尋烏的各姓鄉村社區,大都在富裕階層的財力支持及其帶動下由民眾共同出工出力,修建了各式各樣的鄉村“調堡”。這些鄉村“調堡”,遍布當年的尋烏主要城鄉,按照戰亂防御需要設計和建造,并長期備有食物、水以及武器,遇有戰亂或土匪襲擾,則全族(村)人均可進入堡壘中躲避或依此據守。它們至今仍矗立于尋烏河畔的兩岸鄉村,訴說著當年維護或拱衛傳統鄉村社區安寧及民眾生命財產的歷史。
第二,富裕階層捐資獻物,助力于保障地方民眾的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發展。如在何子貞、謝嘉獻等富裕領銜及其物資支持下,尋烏縣在民國17年(1928年)先后成立了縣公安局(9月成立,11月改組為“警察大隊”,下轄3個小隊)、縣保安大隊(12月成立,潘滿山任大隊長)等地方武裝;民國18年起,又陸續在全縣各區鄉增設團防隊(1929年10月,謝嘉獻任隊長)、靖衛團等機構;再比如,富裕階層的私人武裝在1928年前后,成功幫助尋烏水源鄉睞背村村民應對土匪的多次滋擾。這都在不同層次和程度上拱衛了鄉村社區的安寧,也是對城鄉商鋪和過往商旅的有效保護。
第三,富裕階層在調解社區矛盾與紛爭中的特殊作用。如何調解傳統農村社區民眾間不可避免的矛盾與紛爭,既是富裕階層參與社區管理展示其社會地位的重要空間,也是其服務于鄉村社區穩定的重要體現。毛澤東在尋烏調查中也有特別的關注:例如,尋烏雙橋區劉作瑞與劉俊福,兩人最初由于爭買田地產生紛爭,爾后又因一起奸情案加劇矛盾對立;后來則由于劉作瑞家人參與‘三·二五暴動”,劉俊福不僅誣告他,還句結土匪將他家燒毀。在這樣雙方矛盾與對立加劇的情況下,最終則在地主劉作瑞哥哥的主持下得到有效調解;再如,地主汪子淵在任職尋烏縣保衛團總之際,曾利用職權之便私吞了軍隊償還給重鄉一帶借款戶的公債借款1000余元,使得重鄉借款戶蒙受經濟損失而與其對簿公堂,也是在當地富裕的調解中得到較為公正的處理。概括上述幾方面內容,熱心支持尋烏傳統農村社區諸多公共公益事業的建設與管理,尤其是在農村教育振興,橋、路等基礎設施捐贈和貧弱孤苦的救助等方面,地富階層成為其中主要的投入者、承擔者、施救者與支持者。與其他階層相比,他們因占用了更多的社會資源與財富,有能力也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但同時也凸顯了富裕階層所具有的不容置疑的主力軍地位。
三、富裕階層在社會財富、矛盾與動蕩中的流變
如前所述,在清末民初尋烏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富裕階層既是社會財富創造與經濟發展的領頭雁,又是農村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的主力軍;與此同時,他們也在自身經濟、社會狀況的升降流變中,分別成為農村發家致富及聚集社會財富的先富群、社會貧富或階級矛盾的聚焦點和社會動蕩首當其沖的犧牲品。
(一)社會財富的聚集群
所謂富裕階層成為農村發家致富的“先富群”,即是指其占有或主要掌控了架構當年尋烏農村社會財富主體的農業資源、工商資本及相應與經濟要素和經營收益,從而成為社會財富的聚集群。具體來看,主要體現在農村土地、山林占有及其經營收入、工商店鋪及其工商經營收入、相對豪華庭院住宅和子女普遍能享受教育或優質教育而構成家中人力財富優勢等四大方面:
其一,農村土地、山林財富的占有及其經營收入。《尋烏調查》顯示:一方面,富裕階層占有當時農村30%的巨大土地財富,這也為其通過親自耕種、出租經營、售賣典當等方式聚集相應農業財富奠定了前提。當年尋烏的大中地主,僅每年的地租收入一項,普遍可聚集200石以上的谷物財富;最大的地主潘明徽,更可通過地租收入,年獲得稻谷10000石以上;另一方面,富裕階層也掌控了占當時全部士地40%“公田”以及“公山”的多數管理權,也可以獲得這些公共土地及資源管理方面的收入。同時,就所謂的“公山”而言,它原本是些“生產品能變賣”的茶子山、茶葉山、香菇山、杉山和竹山等,因為需要“有資本開發”,也漸次落人資本等要素比較充足的富裕階層之手,其開發權屬大地主與小地主、富農各占去一半,也逐漸成為富裕階層聚集相應財富的增量。
其二,工商店鋪開設及其工商經營收入。作為當年尋烏農村積極逐利工商經濟的“弄潮兒”,富裕階層中的不少人在尋烏城鄉及省境內外經營有數量不等的店鋪或商號,并可獲得豐厚的工商業經營收入。例如,地主駱松盛在尋烏城內擁有雜貨店,聚集了資本六七千銀圓;地主鐘周瑞開設了尋烏城第一家潮鹽行,資本達三千多銀圓;小地主榮春祥開設的水貨店,也有資本七八百銀圓;而潘明徽的店鋪、商號,不僅遍布縣內各墟市,而且開到的省際相交的梅州與武平。
其三,擁有相對豪華庭院住宅。例如,中地主嚴錦繡,民間稱其“錦繡官”,為了展示自家的富有和榮耀,耗費萬貫家財,在尋烏重鄉區高頭村臘樣下溪上建造了一所當時公認的豪華大屋。對此,毛澤東在《尋烏調查》中也特別提及,說他是“做屋做窮了”的地主。再如,當年尋烏最大的地主潘明徽,同樣也緣于擁有雄厚的財富基礎,修建了項山堡山村中相對豪華的庭院與住宅。這座庭院,在當年傳教與行醫于此的傳教士鮑斯菲爾德夫婦的著作中,就被描述成山村豪華別墅。此外,潘明徽及其家族在庭院附近還興建了新式校舍,也是擁有眾多社會財富的重要體現。
其四,富裕階層子女普遍能享受教育或優質教育,為日后進一步發財致富奠定了人力資本的優勢。毛澤東的尋烏調研記述,大中地主對于子女教育“頗熱心”,大學生多數出于大中地主階層,各類學校畢業生多出自小地主階層,出國留學六人(潘作琴、丘凌云、邱偉伍、古子平、曾有瀾、鄺摩漢)中五從為富裕家庭,僅有鄺摩漢出身于貧民,但他留學日本也是得到了他人資助的。在這一項中,就是那些毛澤東在調查中特別鄙視的地主“破落戶”階層,盡管經濟財富已經“今非昔比”了,但為重振家風,仍然傾其所有積極派遣子弟進入各類學堂:其子弟100%進過初等小學,進高等小學的比例也達到了80%一100%,進入中學深造的比例在30%上下。富裕階層普遍重視和不吝嗇投資子女的各種教育,正是在聚集更有競爭力的人力資本財富,而這又是一般農民無法望其項背。
(二)階級矛盾的聚焦點
與上述富裕階層成長為傳統尋烏農材社會財富聚集群相伴隨,廣大下層民眾盡管也同樣是夜以繼日地勤勞苦干,但其所獲得的財富非但很少,甚至于不足以應對基本生存所需。因而,社會財富向富裕階層的聚集,相應的就是各階層間經濟差距的擴大和貧富矛盾的凸顯,富裕階層也就成為當年尋烏農村貧富矛盾與階級矛盾的聚焦點。
表現之一,社會生產經營主體間市場競爭與經濟博弈的矛盾。在當年尋烏農忖土地租佃、借貸、產品價格交換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中,生產經營主體遭遇收入差距與不同處境,本是市場博弈的優勝劣汰及其“競爭無情”使然,而非某一社會階層單獨所能左右;但由于租佃(或借貸)雙方經濟社會地位上的并不(也不可能)完全對等,加上少數“十分刁”的惡地主缺乏同情寬容之心,不顧天災人禍,催租逼債,甚至利上加利,伺機吞并借貸者抵押品等。將建立在雙方協議基礎之上的地租率和借貸利息斥為“不仁不義”的“殘酷剝削”,從而使得富裕階層與下層民眾之間本不激烈的矛盾對立被凸顯和放大。表現之二,富裕階層在執掌公共權力有失公允或以權謀私等任何社會階層都可能具有的負面性加劇了矛盾對立。如前述汪子淵貪污軍隊公債還款一事,就曾導致富裕階層與下層民眾的矛盾激化甚至于尖銳對立;再如,當年尋烏主要稅捐基本是由少數富裕階層負責承包征收;盡管如是財富拓展路徑,是為任何階層或民眾在條件許可時都可能做出的選擇,也符合通行的經濟社會發展客觀規律,但它在為其帶來相應財富增殖的同時,也招致了商民對于承包富裕“恨得要死”,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當時富裕階層與下層民眾的矛盾對立。
表現之三,少數地主品行低劣且有橫行鄉里之舉,直接激化富裕階層與下層民眾的矛盾與對立。如大地主王菊圓以吸食鴉片不要錢的手段籠絡地痞流氓,從而橫行鄉里、為非作歹;再如“輪收”管理公堂谷、肉等公共資源的“管頭”,他們的多數是富裕階層,其中有少數品行低劣者,利用輪流“替祖宗收租”的便利中飽私囊,也激化了富裕階層與下層民眾間的矛盾。
應該說,富裕階層作為一個整體,存在上述多種負面性影響,既是正常的,也是難以避免的;但當這些負面影響與他們所聚集的社會財富和下層民眾艱難生存形成的貧富矛盾共同發酵時,貧富矛盾便可能轉化為階級矛盾與對立,富裕階層也就自然要成為階級矛盾與階級斗爭的聚焦點。
(三)社會動蕩的犧牲品
綜觀人類社會發展史,社會財富更多向富裕者聚集和貧富階級矛盾向地富聚焦,這本是一般社會的常態。然而,20世紀初期的尋烏社會處于傳統帝制與現代民國社會的轉型時期。那時,不僅軍閥橫征暴斂,搜刮民脂民膏,而且地方民團與土匪橫行鄉里、攔路打劫、威脅三省商旅,尋烏農民謀生出路大受影響。這既是毛澤東所指“世界不好”的局面;也是民謠:“食也毛好食,著(穿)也毛好著,年年項起做(繼續做),總住爛屋殼”所反映的真實民情;同時還是清末民初尋烏經濟社會發展和一般民眾生活陷入困苦的現實寫照。更值得關注的是,蘇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一聲炮響,將人類新一輪探索社會發展與社會公平的“共產革命”實踐帶到中國以至沿海腹地尋烏山鄉,并通過古柏等共產主義知識青年與毛澤率領轉戰贛南閩西紅軍相結合,尋烏農村社會矛盾與階級斗爭便以蘇維埃“共產革命”的形式在尋烏興起,富裕階層便成為首當其沖的階級革命斗爭對象。
毛澤東的調研及其《尋烏調查》文本,客觀揭示了地富階層在蘇維埃革命斗爭中整體遭遇的革命“洗禮”:首先,盡管地富階層本身形態難以嚴格區分,但他們(尤其是大中地主)被普遍認定為“不勞而獲”,通過地租、借貸利息,甚至參與商業等活動“剝削與勒抑農民”,因而必須被打倒;其次,盡管老地主自身“生活很節制”,特別注重子女的文化教育,但他們是守舊的“完全帝制派”,應當視為“最落后”者予以打倒;再次,被稱為“新發戶子”的富農,盡管創業力作致富,但由于他們也出租少量土地“收取租谷”,或放些小債(被視為“高利貸”),且對“錢看得特別重”,是農村中最惡劣的階級敵人,因而“沒有什么理由不把他打倒”;第四,即便中農,終日親自參與農業勞作,且不在農業生產領域剝削他人,但他們“有余錢剩米”并將其出賣、出貸,就是同樣的“高利盤剝者”,或商業剝削者,他們要被打倒“也是沒有疑義的”;五是革命中所沒收與平分的土地“歸蘇維埃政府公有,平分給農民耕種,不得買賣和轉讓⑤。因此,只要蘇維埃紅旗一打起,就是沒收的宣告,一個“平”字,就包括了“沒收”與“平分”兩種意義;有膽敢抗爭者,生命受到威脅甚至由此喪命。這既是“共產革命”在中國農村的早期實踐,也是中國早期“共產風”的初步表現,在這里,地富及其富裕階層首次整體成為被打倒的對象。
對于蘇維埃革命中地富及其富裕階層整體的這一遭遇,并非是作為領導者的共產黨人否定其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或地位,這在前述毛澤東《尋烏調查》中已有了充分的梳理與概括,就不再贅述。但有的學者將這一整體消滅地富階層行為,簡單視為共產黨出于搞亂整個農村社會或支持反國民黨戰爭,從而伺機奪權的“政治謀略”;有的則認為是地富及其富裕階層有“為富不仁”的行為所致;這顯然都是過于簡單化的考量。因為,如就所謂“政治謀略”而言,首先,蘇維埃革命實踐中,從處置農村財產一個“平”字所包括的“兩種意義”及土地全部公有共產來看,它與革命公開宣告的“共產理想”追求完全吻合而非所謂的謀略變換;其次,如果真談“政治謀略“,那歷史上的社會變革或政治斗爭,最終哪有不都是“謀略”服從“目標”追求?如果打倒地富階層是所謂“謀略”的話,那它不正好也是服從于革命當年共產黨人所追求的“共產理想”?而非顛倒過來,丟開“共產理想”的追求,去追究或指責所謂的“政治謀略”或政治陰謀。如就地富階層有“為富不仁”行為而導致如此遭遇論,那應當是就事論事,即追究“為富不仁”的具體地主、富農個體。這就如社會各個階層都可能有為非作歹與不仁不義之人一樣,社會既有“為富不仁”者,也有“為貧作惡”者;地富階層中無疑確有某些“為富不仁”者,但就如包括貧苦農民在內的下層農民中也有“為貧作惡”者一樣,盡管地富階層中因恃財為惡橫行者可能多些,但不應成為整體打擊或消滅地富及其富裕階層堂而皇之的理由。所以,地富的上述遭遇,盡管是整個社會發展中各種矛盾與特殊社會背景疊加的產物,但作為地富的具體整體而言,則是因其發家致富聚集的“私有財富”與蘇維埃“共產革命”的對立而革命對象,這應當也是沒有疑義的。
四、余論:走出社會發展與富裕階段層命運多鐘輪回的怪圈
概括前述內容可以得出,富裕階層不僅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領頭雁和公共事業建設“主力軍”,而且也是最重要的社會財富創造群、先富群;然而,隨著社會財富、矛盾與動蕩的升降流變,他們又因是較多社會財富擁有者而成為社會矛盾的聚焦點,進而又成為尋烏當年社會動蕩與階級斗爭矛頭的所向者或犧牲品。這一發展過程,正好涵蓋了地富階層與傳統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關系的正負兩極,既說明了非黑即白兩個認識極端的錯謬;同時也揭示了歷史發展進程中,人類在探索解決社會發展與公平問題的道路上,就準確認識“財富創造”中的市場競爭與“剝削所得”關系問題,陷入發展與公平及其地富命運多舛的迷霧。這也是如今學界與社會對地富階層認識評價兩個極端、難以解結的重要原因。
其實,上溯歷史,社會發展與社會公平中的貧富問題,是人類發展至今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眾所周知,人類社會隨著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人類從野蠻到文明時代的轉型,逐漸構成了個人在經濟社會領域的社會角色定位,并形成了角色主體間財富創造與私有的生存競爭格局,從而建構了推動經濟社會多層次、多元化發展的不竭動力。然而,因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具體個人在資質、潛能和稟賦等方面的差異,創造與擁有財富的生存競爭就必然因個體的不同而導致貧富差別或分化,進而還可能伴隨社會發展與財富的增長而形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馬太效應”;尤其是近代以來的西方國家,伴隨著工業革命的率先崛起和資本主義世界的貧富分化日漸懸殊,以致在最早經工業革命洗禮后的英國,曾被譏笑為“只有兩個民族——窮人和富人”。人類發展歷史上這種巨大的貧富鴻溝,曾演繹過眾多的人間悲劇,有違人類脫離“叢林”進人文明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從而導致眾過多周期性的社會動亂和文明的劫難。為防止人類社會在階級利益的互斗中陷人“同歸于盡”,對社會發展與社會公平之平衡點的拿捏與解決,自然不是某一階級的責任或可能為之的事,而只有國家及其政府才有能力擔當,而且還是其存在的價值和必須承擔的職責。因此,當人類歷史進人民族國家文明時代之后,協調社會不同階級的利益訴求,兼顧發展與公平,預防貧富差別過大問題,便自然也成為各民族國家及其政府所面對的基本職能。就古代中國看,歷朝“重農抑商”政策中的抑制土地兼并、官營和專賣制度以及相應的公共產品和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均應是皇朝政府協調發展與保障公平的努力;而體制外民眾的吶喊,從孔圣人憂國憂民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到“均貧富、等貴賤”和“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則都浸潤著民眾對于生存公平的抗爭與呼喚。歷史的不幸是,一方面,中國古代專制政府抑制貧富分化的政策實際往往南輾北轍而走向反面;另一方面,官逼民反的民眾暴力抗爭所演繹的社會動蕩又成“魚死網破”或是“玉石俱焚”。在發展與公平拿捏與實踐的長期探索中,傳統中國在不斷的周期性社會動亂中前行,富裕階層的命運也身陷多舛輪回的歷史怪圈。
毫無疑問,開始于20世紀的世界與中國關于共產主義理想社會的追求與實踐,既是近代世界資本主義社會早期貧富差別惡性發展延伸下的產物,也是所謂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國內外社會矛盾斗爭激化與社會轉型的結果。具體到尋烏城鄉蘇維埃共產革命的興起與前述整體打倒地富及其富裕階層的運動,就是一次立足解決社會發展與公平及其貧富差別的實踐。與中國歷史上傳統政府調節貧富矛盾結果的南輾北轍和眾多所謂的“農民起義”即行走向異化所不同的是,當年的蘇維埃革命者,可謂信仰堅定,雷厲風行,無私無畏,一往無前;他們以有明確的共產主義理想目標為追求,不僅僅要消除當前社會各階層財富的不平均,而且還立足于消除將來社會發展中還可能出現的財富不平均;不僅當前要打倒農村地富階層,將來還要“革”資產階級乃至整個小資產階級的“命”,徹底消除發展差異和貧富差別,從而建立一個生產資料公有制下的人人平等、沒有差別的無產階級社會,一勞永逸地解決貧富問題。盡管他們在協調社會發展與社會公平這架天平上,突顯了幼年解決社會貧富問題的認識水平與早期中國“共產風”特色,但它作為中國歷史上探求解決貧富差別的一次空前而徹底的實踐,仍然不會失去其應有的實踐價值。
回望近百年的中國歷史,中國共產黨人從新民主主義革命到社會主義革命,從傳統社會主義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既經歷了戰時平均主義的凱歌,又經歷了從社會平均主義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經濟快速發展與貧富差距急劇拉大的反復實踐。總結“共產風”到改革開放的經驗教訓,吸取世界各國縮小貧富差別的經驗,共產黨人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共富觀”:社會發展要允許一部分人合法地帶頭先富起來,并保護其私有財產權,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共同富裕不是沒有差別或分化的平均或同步、同等富裕,而是有分化但差別不能過大的富裕。具體說來,政府正努力實現管理職能的轉型,轉向由市場決定資源配置和調節經濟發展;同時要強化社會公平與貧富差別不能過大的宏觀調控:一是深化國土資源產權和農村土地確權改革,構建產權清晰的特色社會主義財產權制度,保障全體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國有資源及其財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假借國有資產流失和剝奪公民財產導致少數人暴富;二是借助貨幣、稅收、轉移支付等調控手段,調控區域、行業的協調發展;三是在搞好傳統社會救助、福利、優撫的同時,特別完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五大基本社會保障并提升相應水平。陽光總在風雨后。中國歷史上社會發展與富裕階層命運多舛輪回的怪圈,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共富觀”中峰回路轉。
注釋、參考文獻:略
原載于:《古今農業》2016年第4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中國農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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