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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朝華:個體農戶和農業規模化經營:家庭農場理論評述

[ 作者:韓朝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9-11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 本文通過系統梳理國內外學界關于家庭農場的理論討論,澄清幾個基本的認識問題。第一,農業生產的高自然生物特性決定了家庭經營是最適于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第二,農業中的家庭經營不等于小規模經營,現代家庭農場在耕種面積和產出量上的規模已遠遠超出傳統小農。第三,推進家庭農場的規模化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需要,長期保護和鞏固傳統小規模農業將阻礙農民脫貧和整體經濟發展。

關鍵詞: 家庭農場;規模化經營;農業現代化

在中國,“家庭農場”( family farm) 是一個相對新近的名詞,更為傳統的名詞是“小農”、“農戶”等,它們都指農業中以家庭為基礎的基本生產單位。世界糧農組織在“2014 國際家庭農業年”活動中將家庭農場定義為“一種組織農業、林業、漁業、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手段,它由一個家庭管理和運營,并主要依靠包括男女勞動者在內的家庭勞力。家庭和農場連為一體,共同發展,兼具經濟性、環境性、社會性和文化性功能”( Graeub et al.,2016) 。這一定義反映了當今的國際共識。如中國學者尤小文( 1999) 認為: “農戶是指家庭擁有剩余控制權,并且主要依靠家庭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的一種組織形式。”美國農業部( 2015) 直接將“任何大多數業務都由農場作業者 ( 運營者) 及其親屬所擁有的農場”視為家庭農場。而澳大利亞教授 Brookfield( 2008) 認為: “精確的定義既不可能,恐怕也未必可取。恰當的做法是將那些在所有情況下都由一個家庭管理的農場都視為家庭農場。”可見,由一個家庭掌控并以該家庭的成員為主要勞力構成了家庭農場概念的核心。

研究家庭農場( 或曰農戶) 就是研究農業的生產組織形式,名稱的變化折射著中國農業在生產組織方面遇到的新問題。國內有研究者對這方面的討論做過總結和評述( 如許慶和尹榮梁,2010; 石曉平和郎海如,2013; 謝冬水,2011; 潘璐,2012)。但這些綜述文獻大都側重于某一方面,缺乏對整個問題的全面把握,且有一些明顯的認識誤區。本文著眼于經濟發展和農業轉型視角,系統梳理圍繞家庭農場發展的主要理論觀點,希望能有助于讀者更全面地了解這個問題。

一、農業生產的特點與家庭農場

Graeub et al ( 2016) 根據 105 個國家和地區自 2010 年以來的農業普查數據認定,家庭農場占全球農場總數的 98% ,其占用的農業用地至少占全球農地的 53% 。從現有的文獻來看,國際農經界一致認為,家庭農場在農業中的這種主導地位源于農業活動的基本技術經濟特點。

首先,農業生產是一個依賴生物孕育、生長、成熟的自然生態過程。如德國學者 Valentinov ( 2007) 指出: “對農業組織影響深遠的、最基本的部門專屬特征是農業生產對自然( 包括生物性因素和化學性因素) 的巨大依賴。”美國的“農業效率委員會”等機構( 1981) : “收集并將太陽能存貯于動植物產品中作為食物能源是農業部門的事。”Chavas( 2008) 強調“農業屬于使用生態系統的服務來生產食物的營生”,這樣的活動過程是“農業經濟學的核心”。

農業的高自然生態性決定了在農業生產中人并不處于絕對主導地位。如周其仁( 1985) 所指出的,“人類在農業中統治自然的程度較低”; 人在農業中“多半只居于‘照料者’和‘侍弄者’的地位,他必須根據生物需要的指令行動,而不能以自己為中心”。農業活動的這種特點使得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許多重要方面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如農業生產具有鮮明的季節性。Timmer( 1988) 強調: “季節性對于農夫們至關重要……季節性往往還對及時完成如翻耕、下種、培育和收獲一類關鍵農活創造很高的獎賞。”但是,“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往往因投入瓶頸而限制產量。勞力( 及其監督) 是最常見的限制因素,而化肥、種子、貸款或灌溉水的供給也必須在高專屬時期中才是有用的。當化肥在恰當應用時點后一個月才到達村里的倉庫,則不如根本不到。”

不少文獻還反映,為了有效利用陽光、雨水、空氣、土壤等自然要素,農業生產以在大面積土地上分散展開為特征。如法國學者H ·孟德拉斯( 2010) 指出: “生物的自然機制有自己的節奏,盡管有時可以加速,但不會有根本的變動。空間和時間是田野勞動的兩個重要約束條件,蒸汽機在這兒不會一路凱歌。……農業生產的社會組織與工業生產的社會組織在各個方面都形成鮮明的對比。”《美國農業生產的效率》( 1981) 中也明言: “農作物只能聚集一定的數量……它們散布在地面上,使之能獲取足夠的陽光和二氧化碳,從而生長成作物。植物并不適于采用大生產的方法……”。

由于這些特點,農業活動受自然、氣候、生態環境的多重制約,其不確定性遠遠超出了其他產業活動( Timmer1988) 。這就對人在農業生產中的行為及時性、準確性和工作勤勉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高度負責和勤奮的生產者才能勝任農業生產職責并獲得好收成( Bernstein2001; 尤小文,2005)

其次,農業生產的這些自然生態性特點在涉及雇傭勞動時會引發棘手的勞動監督問題。因為,雇傭勞動者以工資為報酬,不對最終收成負責,要想保證雇工生產過程的效率和質量,需要對雇工的勞動實施監督。但農業生產的高自然生態性特點決定了農業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與最終收成之間缺乏清晰的關聯,使得對雇工的勞動監督難度很大。這就與農業生產在工作責任心和勤勉性上對直接生產者的高要求相沖突。據德國的一項研究顯示,在 20 世紀后期,對于同樣的工作任務,受雇勞動者的每公頃平均勞動時 至更 ( Brookfield2008)

這是一個自有農業以來就存在的問題,而古今中外的農業系統對這一難題的應對基本相同———依靠家庭經營。如何順果( 2000) 所指出的: “小農制……幾乎存在于人類社會發展的所有不同階段,并成為不同經濟和社會形態賴以建立和發展的重要基礎……”。

從理論上來講,家庭經營所以能化解農業生產中的勞動監督難題,是因為它易于在農業經營中實現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對稱配置,而這是保證任何經濟組織具有效率的核心原則 ( Milgrom oberts1992) 。如尤小文( 1999) 指出: “從產權上看,對農戶至關重要的,并不是資產的所有權,也不是經營權,而是必須擁有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孫新華( 2013) 也認為: “只有讓勞動者擁有全部剩余索取權才能徹底解決農業生產中的勞動監督問題。而符合這一條件的經營組織形式就是家庭。”

需注意的是,家庭經營易于在農業生產中實現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對稱配置,但并非必然如此。因為,農業生產的技術特點決定了農業生產中不存在“大于分力之和的協作力”( 張進選,2003),團隊勞動在農業中無優勢。因而保證農業生產效率的組織原則是實行個體作業,讓每個生產者個人對獨立地塊的最終收成負責。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紐帶和親情關系使家庭農場易于做到這一點,但規模過大的家庭同樣可能因內部合作成本上升而導致低效率。Poulton et al ( 2005) 曾指出: “家庭關系內部的一系列搭便車問題有時也能給小企業成長造成種種突出的困難。”看來,最適于充當農業生產單位的家庭應該是小的核心家庭,而非幾代同堂的復式家庭。因而,就確保農業生產的組織效率而言,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不是本質要求,注意保持人力使用上的個體性才是根本的實質性條件。

正因為如此,在一定條件下,非家庭式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有可能存在和發展。如 Timmer ( 1988) 所指出的: “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立的場合,有許多謀求次優有效率結局的復雜契約安排會在不同的設定情境中演變出來。”各種土地租佃制其實就是這種努力的產物。現在世界上有些大型農業公司,通過一定的組織結構和內部激勵設計,確保勞動者個人對獨立地塊的收成負責,也能在一定的環境中靠工資勞動者維持運營。如 Li( 2011) 提到,世界各地都有一些巨型農場主要靠雇工運營; 這類農場用工極少,“一個大豆或谷物的巨型農場可以單靠一個拖拉機手和一個機修工來經營”。

有些研究者嘗試從農業中各生產門類的技術經濟特點出發來解釋農業生產組織形式的變化。如 Allen Lueck( 1998) 構建了一個推導、預測農業生產組織形式的模型,它共涉及 8 個因素,即一年中的生產周期數、每個生產周期中的生產階段數、每個生產階段中的工作任務數、每個生產階段的長度( 天數) 、農場中勞動者的努力程度、資本投入量、隨機性自然沖擊、勞動專業化程度。根據這一框架,可以將主要的農業生產組織模式分為三大類,即家庭農場、合伙制農場和公司制農場。他們認為,在北美農業中,占主導地位的是一年生作物( 如小麥或玉米) ,這類作物的特點是含多個短生產階段、任務數不多、伴有許多無法預見的自然現象。這決定了這些作物種植都適于采用家庭農場模式。但在畜牧業中,技術變革越來越多地將牲畜飼養從開放的露天環境轉入受控的室內環境,從而降低了生產的季節性,增加了每年中的生產周期數,也弱化了自然性隨機沖擊的影響,因而這個領域在生產組織上的發展趨勢是工廠式公司制企業取代家庭農場占據主導地位。與此類似,Bignebat et al ( 2016) 根據農業生產單位的勞動力使用傾向將法國農業單位分為四類: 只涉及少量勞動力的家庭單位、涉及大量勞動力的家庭單位、家庭型企業農場和公司制農場。他們發現,某一具體農場的組織類型歸屬主要取決于其技術經濟特征,與農場規模無關,如季節性勞力密集型部門( 葡萄園、園藝) 較多見于企業型和公司型農場,而常年勞力密集型的農場( “奶牛業”、“養羊業”) 則多見于家庭類農場中。總之,農業生產的自然生物特性決定著農業生產的最佳組織形式。

二、農業生產中的雇工經營

盡管家庭經營因其適應農業生產固有特點而歷來在農業生產中占有主導地位,但雇工經營在農業生產中從未絕跡。

對于農業生產中的雇工現象,不同的研究者評價很不相同。19 世紀和20 世紀早期不少研究者視雇傭勞動為資本主義經濟因素,因而傾向于將農業生產中的雇工經營,尤其是較大規模的雇工經營,視為農業大生產化從而農業進步的征兆。如馬克思( 中譯本,1975) 就認為: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前提是: 實際的耕作者是雇傭工人,他們受雇于一個只是把農業作為資本的特殊使用場所、作為在一個特殊生產部門的投資來經營的資本家即租地農場主。”他認為,資本主義農業的發展趨勢是這樣的雇工農場取代自給自足的小農家庭農場。恩格斯( 中譯本,1972) 也斷言: “資本主義生產形式的發展,割斷了農業小生產的命脈; 這種小生產正在不可抑止地滅亡和衰落。”但后來歐洲的農業生產方式并未循這一方向演變,這在馬克思主義者中引發了大量的討論( 卡爾·考茨基,中譯本,1955; 列寧,中譯本,1989) 。自 20 世紀 60 年代起,家庭農場的持久生命力重新引起各國研究者的關注,也引發學者們重新評價雇工經營在農業生產中的地位和性質。

在這方面,18 世紀至 19 世紀后期英國雇傭型大農場的興衰成為一大討論熱點。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在英國最早出現于農業領域( 徐浩,1991) ,這引發英國農業在1617 世紀的深刻轉型并為工業革命創造了前提。但英國這場“農業革命”的主角到底是小農家庭農場還是依托雇傭勞動的租佃制大農場,研究者們言人人殊。楊杰(1993) 認為: 1618 世紀家庭農場所存在的時間和所起的作用遠遠超過了資本主義大農場。……資本主義農場也許只是英國農業歷史發展中一個短暫插曲。”Van Zanden(1991) 則指出,在 1850 年以前,西歐各國的農業勞動者工資一直在下降,這促使農業經營者更多地使用勞動來提高土地產出,因而導致當時主要依靠雇傭勞動的租佃制農場得以繁榮。但從 19 世紀 70 年代起,西歐主要國家的工資水平開始上漲,這導致家庭農場的崛起,而基于工資勞動的大農場則逐漸從農業場景中消失。文禮朋( 2007) 也指出: “當代的經濟史學家們普遍認為,近代英國雇傭型大農場的高度發展具有一定的歷史偶然性。在工業革命的初期階段,糧食的增長跟不上人口的增長,導致了糧食價格的持續高漲。與此同時,初期階段的工商業發展并不能夠吸收農村的廉價剩余勞動力,導致了農業工資低下。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缺少工業部門那種規模經濟效益的資本主義雇傭型大農場也可以有利可圖。”還有的研究者指出,在英國歷史上雇工種地從未在農業中占據主流。如徐浩( 1991) 曾提到,在中世紀的英國農村,“勞役地租折算后,領主也曾試圖靠雇工直接經營自營地。但因經營成本較高,得不償失,因而還在黑死病以前,領主就開始將自營地租出去,黑死病又加速了這一歷史進程。”

雇傭勞動在中國農業中的情況與西歐相似。如劉克祥( 1988) 推斷: “在近代農村,自己無地而又不租種土地、完全靠出賣勞力為生的雇農,無論在農戶中還是在農業雇傭勞動者中,都是少數。更多的是一方面耕種自有的或租來的小片土地,另一方面以多余的勞力出賣,農暇時則從事砍樵、捕撈、挑腳、販賣或其他副業。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都有普遍性。”“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我國北方地區完全或主要靠雇工經營的土地約占 20% 30% ,南方地區約為 15% 25% ,全國平均,約為 20% 25% 。”趙入坤( 2007) 也認為,中國近代農業雇工很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雇傭勞動者,雇傭工資在他們的生活來源中并不占主導地位,他們替人傭耕往往屬于各種形式的“換工” 勞動。

近代中國有過一批靠雇工自營農業的“經營地主”。據丁長清( 1990) 估計,20 世紀 3040 年代,“地主雇工經營的土地面積約占總耕地面積的 5% 左右”。一般認為,經營地主得以產生和發展的主要條件是人 地比率不很高( 從而地租率不高) ,同時又有許多貧困農民陷于少地或無地的境況且缺乏非農就業機會( 因而農業雇工的工資不高) ,這使得地主雇工自營有利可圖。如曹幸穗 ( 1990) 斷言: “只有在社會經濟整體還未出現給農村貧困游民提供任何農耕以外的謀生機會的情況下,經營地主才能雇到長工短工,才會有以傳統的生產方式進行的經營式農業。”

很多研究者還發現,中國地主歷來不熱心土地自營,而是傾向于出租土地以獲取地租。如李文治( 1981) 指出: “在地主經濟制的制約下,……已發展起來的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經營地主,又往往向著土地出租的方向倒退……”。唐文基( 2002) 也認為:“中國封建地主,……在大部分年代和地區,主要采取租佃制,輔以雇工勞動制。”趙入坤( 2007) 依據景甦和羅侖所著《清代山東經營地主經濟研究》一書的資料稱: “大量材料顯示,經營地主僅以 20. 7% 的土地作為經營農業之用。” 并認為: “中國的經營地主變得愈大愈富有,便愈會放棄直接的農作經營轉而出租土地和進行商業及其他活動。”章有義( 1987) 則提到,不僅傳統的地主傾向于出租土地獲取地租,近代許多新式農業公司也是如此,“如很多公司在章程上明白規定‘墾熟后即行分地’,經過若干年后,便不復成為一個公司。而由公司經營的田地中,又絕大部分是出租給佃戶耕種。即以一度引人注目的蘇北鹽墾公司而論,據三十年代初年調查,由佃農經營的占墾地之 92% ,而由企業經營的僅占 8% 。公司收入中,據七大公司統計,地租及其他收入占 93%,‘自墾收獲’僅占 7% 。”另外,于春英( 2010) 報告,偽滿時期東北出現過許多中資和日資創建的農業公司和農場; 這些公司和農場以開發經濟、牟取利潤為目的,并引進先進生產技術和農業機械,改良品種,吸收國外先進管理經驗。但是,“東北農業中的資本主義沒有獲得進一步發展,而是逐漸向封建租佃制蛻變。就是在日本人開辟的農場里,也并沒有真正推行起農業資本主義經營,而是普遍存在著向封建租佃關系退化的趨勢。”

從純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地主傾向于出租土地而不愿雇工自營是合乎邏輯的理性行為。趙岡 ( 2000) 指出: “在雇工操作的農場中,雇農努力工作,但得不到絲毫的邊際產量,工作意愿最低。在定租制下,百分之百的邊際產量歸于佃戶,繳了定額地租后,努力工作增加的收獲,都是佃戶的收入,故工作意愿最高。分益租制則是折衷的辦法,佃戶永遠可以收獲一半的邊際產量,工作意愿還是相當強。”他還指出,當地租率和工資率上升時,地主自營農業的收益就下降; 這會引發經營地主放棄自營,轉向土地出租。據他考證: “這種轉化首先在南方出現,明末時已有明確記載,經過幾百年的不斷發展,到了清末民初,江南地區的地主已將他們的全部耕地出租給佃戶,難得找到一家經營地主。”古代文獻中對地主的這種傾向亦有明確反映。如成書于明清時期的著名文獻《沈氏農書》里提到,雇工經營“全無贏息,落得許多早起宴眠,費心勞力”,遠不如出租田地“宴然享安逸之利。”清人錢詠也在《履園叢話》中說,雇工經營往往“虧本折利,不數年間,家資蕩盡,是種田者求富而反貧矣; 因而“雇工種田,不如不種”。總之,從組織和推動農業生產的角度來看,雇工制遠不如租佃制有利,因而無論是地主、富農還是農業公司,一旦占用的土地量超出一定規模后,必然要分割土地單位,轉向土地出租。黃宗智( 1986) 在分析近代中國農業生產方式的特征時發現: “農場主家里的一、二個勞動力參與生產,親自帶領長工們耕作,可以……高效率地使用勞動力。但是,一旦雇傭的長工超過七、八個,問題就復雜了。……在 30 年代的華北,超過二百畝的農場是比較少見的。”

這些都是經驗之談,它們所反映的問題根源都在于農業生產中的勞動監督難。這樣的經驗不僅中國有,外國也有。如始于 16世紀中葉的墨西哥大莊園經濟主要依靠工資勞動者進行生產,但這種大莊園的盈利性很差,以致有莊園主哀嘆: “大莊園直接種植業已證明是個慘敗,大莊園主最好還是將整個大莊園出租。”從 18 世紀中期開始,墨西哥大莊園中租佃制得到了相當的發展( 羅家云,1991) 19 世紀的最后 25 年里,美國的紅河谷大草原上曾有許多投資者籌巨資創建了一批大型小麥農場,有的農場面積超過了 5 萬英畝。這些農場由職業經理負責,雇用專業工資勞動者承擔生產作業,形成了復雜的內部層級結構。每個農場實現高度機械化作業,并囊括了從翻耕、育種到面粉加工乃至設備維修、零部件供應等多個業務環節。這些被稱為“鴻運農場”( bonanza farms) 的農業公司曾一度名聲大噪,被譽為“農業的未來”。但從 1890 年起鴻運農場開始退潮,到 1910 年時已基本絕跡。導致這批農場破產的基本原因正是源于勞動監督難題的無效率。實際上,鴻運農場的創建者們很快就察覺了這些問題,他們的應對之策是將土地分片出租給周圍的自耕農。最終這些農場的土地被分割為 160 英畝 320 英畝的地塊分散出售,轉變為眾多的家庭農場( Allen Lueck1998)

總之,盡管雇傭勞動在農業中古已有之,但它始終處于輔助地位。靠團隊勞動從事規模化生產在農業中從無優勢,農業是個天然適于單干的產業。

三、家庭農場與農業規模化經營

常有人有意或無意地將家庭經營與小規模經營相提并論,甚至混為一談。如 Bignebat et al ( 2015) 就認為: “可以將小農場理解為家庭農場,其多數勞動力由該家庭提供,而較大的農場則更多地依靠外雇勞力。”但這顯然有失準確。Collier Dercon( 2013) 曾提醒: “文獻中有一種傾向,即將家庭農業企業等同于小農戶。實際上,在發達世界中,絕大多數農業運營單位,包括那些極大規模的單位,都是家庭運營的企業。”從諸發達經濟體的農業發展軌跡中也可以看出,盡管家庭經營始終占主導地位,但農場的平均規模卻一直在擴大。如 J T 施萊貝克( 1981) 《美國農業史( 16071972 ) 》顯示,美國農場的平均耕地規模在 1910 年時為 138. 13 英畝1920 年時為 148. 24 英畝1940年時為 173. 99 英畝1945 年時為 199. 96 英畝1950 年時為215. 49 英畝。而劉志揚( 2003) 的數據顯示,1950年后美國農場的平均規模仍在擴大。張愛東( 2012) 指出,自19 世紀末以來,英國農業中占地 300 英畝以上的大型農場在土地總面積上所占的比重從 1895 年的 27. 8% 上升至1983 年的 54. 3% 。與此同時,英國農場平均占地面積也從 1895 年的 80 英畝增加到1997 年的 174. 4  英畝Chand et al ( 2011) 提供了加拿大、美國、巴西、秘魯、丹麥、法國、意大利、荷蘭、挪威、西班牙、澳大利亞、印度、日本、韓國自 1970 年后三十年左右時段內的農場平均占地規模數據,其中除了印度的平均農場規模是縮小之外,其余 13 國的農場規模都有不同程度的擴大。

需注意的是,發達經濟體中,盡管農場的平均耕地規模持續擴大,但農場的平均用工人數卻長期穩定。如 Kislev Peterson( 1986) 指出: “在美國農業部門中,……經質量調整后的農場平均勞力投入沒有增長,它在 1. 52 人之間已持續 50 多年了。”Olmstead hode( 2001) 也指出: “在19101960 年期間,勞動者( 包括家庭勞動者和外雇勞動者) 人數對農場數的比率非常穩定,徘徊在 1910 年的 2. 1 人至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 1. 7 人之間。”另據厲為民( 2007) 提供的荷蘭農業資料,2001 年荷蘭全國每個農場平均使用勞動力 2. 89 人。而且,喬治·惠勒( 1962) 在《美國農業的發展和問題》一書還指出,從 1920 年至 1958 年,美國農業的就業人口逐年下降; 其中,家庭勞力人數年均下降 1. 38% ,外雇勞力人數年均下降 1. 52% ,從而家庭勞力人數與雇傭勞力人數之比由 1920 年的 2. 9 上升至 1958 年的 3.1。這意味著,盡管美國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在不斷擴大,但其對雇傭勞力的依賴度是持續下降的。現代家庭農場中規模大者耕種土地總面積可以達數千英畝,年總收入達數百萬美元,但其常年使用勞力總數不過二至三人,最多在農忙時節再找幾個臨時幫手( Freeland2012)

可見,從耕地面積和產出總量來看,現代家庭農場的規模在不斷擴大,其中的佼佼者已達到了超大規模的程度; 但從農場運營所涉及的勞力人數來看,家庭農場從未規模化,它們仍不過是小型的個體農戶。這說明,討論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必須注意衡量農場規模的指標,否則難免陷入混亂。周其仁和杜鷹( 1984) 在分析將家庭經營等同于小規模經營的認識誤區時就指出過:“現代化同生產規模是有內在聯系的,只是家庭經營同現代農業需要的規模卻可以并不相悖。這里的關鍵是,必須轉變僅僅以活勞動聚集程度為評價生產規模的唯一標準那樣一種傳統農業的眼光。”

需要注意的是,肯定家庭農場是最適于農業經營的組織方式,并不意味著它在與農業有關的所有經濟環節中都有優勢。從現有文獻中可以看到,家庭農場的優勢只限于農業中的直接生產環節,而在與直接生產相銜接的諸產前、產后環節中,個體農戶并無優勢,是真正的弱小者。如 Wiggins et al ( 2010) 認為: 與小農場依靠自家勞力的成本優勢相反,“在種種非農場交易上,如購買投入、獲得信貸和其他金融服務,獲取農學信息和市場信息,以及在銷售上,包括滿足標準和認證生產上,都存在著種種起抵消作用的規模經濟。”Valentinov( 2007) 強調,在農業生產上下游環節中的企業普遍適用層級制組織形式,因而在組織規模上普遍超過家庭農場,家庭農場在面對這些貿易伙伴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易受交易對手的機會主義剝削。為此,需要發展農業合作社之類的組織,以創造“抗衡力量”( countervailing power)

總之,農業生產中的家庭經營并不等于小規模經營。但現代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化只表現在耕種面積和產出總量上,并不表現在用人規模上。而且,無論單個農場的運營規模有多大,現代家庭農場在農業的產前、產后環節中仍然處于弱勢。

四、農場的規模與效率

農場規模和農場效率的關系是農業經濟學研究中一個重大且持久的熱點。該問題最初由 Amartya K Sen 1962 年提出。當時,Sen使用印度 1950 年代的“農場經營研究”數據發現,在農場規模和農場效率之間可能存在逆向關系。隨后,主要在欠發達經濟體農業問題研究者中圍繞這一關系展開了廣泛討論。從研究結果來看,研究者們的判斷分歧很大。總體上,肯定農場規模和農場效率間存在逆向關系的文獻占主流( Mishra2007;Holden Fisher2013; Carlettoet al.,2013; Barrett et al.,2010; Larson et al.,2014) ; 但也有研究者認為這兩者間存在正向關系( Dethier Effenberger2012; Fan Chan-Kang2005; MacDonald et al.,2007; Bojnec Latruffe 2007) ; 還有一些研究者則報告兩者間存在非線性關系( Helfand Levine2004; Adesina Djato1996; Hansson2008; Townsend et al.,1998; Nkonde et al.,2015) 。面對歧見紛呈的局面,Rudra Sen 1980 年重新檢驗這個問題,結果發現,在規模與生產率的關系上,印度農業呈現出多樣性,逆向關系可能存在于特定地區和特定時期。1983 年,Rudra 進一步承認,(無論是支持逆向關系還是支持正向關系) 都無法提出一種普適的法則( Mahesh2000)

研究發達經濟體農業問題的學者中也有一些人關注農場規模與農場效率的關系問題。不同的是,發展中國家研究者對農場效率的理解集中于單位土地面積的實物或價值產出率,而發達國家研究者主要從農場平均成本( 總投入與總產出之比) 的角度來衡量農場效率。這使得兩個學術圈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差異很大,幾無交集。

Chavas( 2001) 指出,在發達國家的農業中,平均成本函數呈典型的 L 形。其意思是,在農場規模譜系的小規模區間,單個農場的平均成本會隨農場規模的擴大而顯著下降,這意味著存在規模經濟; 但當農場規模超出小規模區間后,農場平均成本基本上不再變化,而在一個相當寬的規模區間內保持穩定。Chavas 認為,這意味著三點: “第一,看來規模經濟存在于小農場中; 第二,并無有力的證據表明大農場中存在規模不經濟; 第三,在一個相當寬泛的農場規模區間內農場的平均成本是近乎不變的。”

發達國家中的相關實證分析結果支持這一判斷。如 Anderson Powell( 1973) 指出,對澳大利亞各農業門類的研究顯示,農場平均成本水平與農場規模間的關系確實呈 L 型曲線; 在養羊業、小麥生產、乳品業、棉花種植、雞蛋生產等產業中,從小型農場到中型農場的規模區間內存在顯著的規模經濟,此后平均成本曲線幾乎呈水平狀; 但在肉牛養殖和大多數水果生產領域這種關系的證據不清晰。美國也有不少類似的實證研究成果。如 Paul et al ( 2004) 基于美國農業部對美國 10 個玉米主產州的調查數據證明: “大農場靠利用規模經濟和多樣化經濟獲得了某種成本優勢。……小型家庭農場……是‘高成本’的運營機構。它們沒有能力充分地改善成本效率以有效地進行競爭。”美國農業部 2007 年關于美國奶牛業的一份報告也確認: “大農場的成本低于較小的農場,且這些優勢存在于很寬的規模區間內。”Mugera Langemeier( 2011) 對美國堪薩斯州 564 個農場的分析證明,較大的農場比較小的農場更具技術效率; 在規模效率上,大中型農場的狀況正在改善,而小型和極小型農場的狀況在惡化。另外,農場效率退化主要源于差的管理慣例,而非農場規模。

對于發達經濟體中大農場在效率上優于小農場的現象,有些研究者嘗試做出解釋。如 Kumbhakar et al ( 1989) 對美國猶他州 89 戶奶牛場的調查發現: “農場主的受教育水平和生產效率之間存在正的關聯。”同時,農場主的非農場收入越大,其用于管理農場運營的時間就越少,其農場的效率就越低。Mosheim Lovell( 2009) 基于對全美國 619 個奶牛場的調查發現,小型奶牛場沒有充分收獲該產業的規模經濟,其原因有兩個: 第一,小型乳業經營機構勞動者的機會成本特別高; 第二,調整成本阻礙小型奶牛場采用新技術。另外,較有經驗、較老的農場主使用較少的資本密集型技術( 因而難以擴大農場規模) Mugera Langemeier( 2011) 認為,多數無效率的農場要么是沒能力跟上該部門中技術領先者所采用的新技術,要么是在管理作業上變得無效率,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他們也提出,小農場往往在運營規模上面臨很高的調整成本,以致被鎖定在無效率的運營規模中。Chavas( 2001) 對小農場相對低效率的解釋是,有許多小農場主和兼職農場主是抱著“享受農場勞動”的態度經營農場的。他稱這類農場為“休閑農場”( hobby farm) 。因此,這些農場主即使明知其農場仍有擴大運營規模以增加收入的潛力,卻并不在意。Townsend et al ( 1998) 在分析南非釀酒葡萄種植業中農場規模與效率的關系時也發現,有些較小的農場被人購買主要是為了審美價值( aesthetic value) ,農作并非其所有者的主要活動。這些都是欠發達經濟體中所沒有的。看來,農場規模與農場生產率間的關系確有可能因經濟發展程度而異。

農場規模與農場效率間的“逆向關系”在發展中國家備受關注,這是因為對這一關系的經驗確認直接派生了小農場在經濟上比大農場更有效率、更重要的理論結論,以及農業發展上應注重和保護小規模經營的政策思路。如 Cornia( 1985) 認為: “在小農場中見到的較高產量主要是因為較高的要素投入和更密集地使用土地。因此,在明顯存在大量勞力剩余的地方,小農場的優越性為支持土地再分配提供了堅實的根據。這樣一種農地改革會確保更高的產出、更高的勞力吸收和更平等的收入分配,從而有助于決定性地緩解鄉村貧困。”

但不少研究者反對如此推論。如 Gaurav Mishra(2015) 提出,應謹慎看待小農戶的效率,因為“對于生計來講,不僅相對的生產率優勢很重要,耕作收益的絕對水平也很重要”。在他們看來,小農戶看似在效率上優于大農戶,但他們很低的絕對收入引發了生計可持續性問題。Chand et al ( 2011) 發現: “印度的小農場從生產績效的角度看很不錯,但從創造足夠收入和維持生計的角度來看則很弱。區區不足 0. 8 公頃的平均土地持有量,盡管生產率很高,但產生的收入不足以使一個農業家庭免于貧困。”Ali Deininger( 2015) 證明,2008 年盧旺達每農戶平均持有土地 0. 72 公頃,靠傳統技術耕種這點土地所產生的收入不足以滿足一個中常家庭的生計需要。Masterson ( 2007) 指出: “較小的農場都致力于更集約地使用它們的土地。這是一個自然而然的結果,因為獲取生產資源機會有限的家庭承受著很大的壓力,要運用他們所擁有的一切以維持生存。小農場擁有的土地生產率優勢無疑源于這種高集約度。”因此,“在小農的福利與其生產率之間劃等號是不慎重的”。

將小農戶的高土地生產率歸因于其對土地和投入要素的高強度使用是現有文獻中的普遍觀點,也被廣泛地視為傳統小農的基本行為特征。從思想史來看,最早對這種現象做出理論闡釋的是俄羅斯學者 A 恰亞諾夫。恰亞諾夫( 1996) 強調,小農戶主要依靠自家勞力,很少使用雇工。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小農受其家庭需求的驅使而勞作,并隨著這種需求壓力的增強而開發其生產力。在此過程中,農民力求所投勞動的邊際辛苦感與家庭消費滿足的邊際效用相均衡。恰亞諾夫認為,在當時的俄羅斯,農民的非農就業機會很少,且非農就業的收入也往往不及專業務農。這時,“未能占有充足土地和生產資料因而不能夠在農業活動中充分利用全部勞動的農民家庭”就會打破諸生產要素的最優組合,強制性地提高勞動強度,使其嚴重偏離適度規模水平。這樣做勢必要減少單位勞動報酬,但能顯著地增加家庭總收入,從而靠農業活動在一個相對低的福利水平上滿足自家的消費需求。恰亞諾夫指出,由于這種“自我剝削”機制的作用,小農戶具有極強的生存能力和穩定性,它們能接受很低的單位勞動報酬,從而在資本主義農場無疑會陷于毀滅的惡劣條件中維持生存。

在恰亞諾夫的理論中,是非農就業機會少和占用土地不足這兩個因素導致小農家庭趨于自我剝削的勞力密集型生產方式。對此,黃宗智( 1992) 用農業“過密化”( 或曰“內卷化”) 來概括。在他看來,農業過密化是由人口相對于資源( 主要是土地) 的過多增長所推動的。農業過密化意味著小農家庭更充分地利用其勞力以增加家庭的總收入。但這是“無發展的增長”,它表現為農業的總產出有增長,但農業的勞動生產率不增長甚至負增長。農業過密化使中國多數小農家庭的生活狀況長期徘徊在糊口水平,即使在近代中國經濟社會最發達的長三角地區亦不例外。

恰亞諾夫的小農自我剝削論和黃宗智的農業過密化說闡釋的是同一種現象,即傳統小農在耕地不足和就業機會匱乏的既定約束下為求生存而做出的理性反應。處于這種境地的小農為了生存,只能抓住一切可用的機會并充分挖掘任何可得的資源,不允許有絲毫的閑置和浪費。對這種現象,西奧多·W·舒爾茨( 1987) 有一個經典的概括———“有效率但貧窮”( efficientbut poor) 。他認為,在傳統農業中,技術不變,所有的可用要素都得到了充分利用,一切都很好地考慮了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資源配置達到最佳狀態,靠更好地配置既有生產要素所能增加的實際收入微不足道。然而,傳統小農的產出總量很小,不能滿足全家基本生活需要,因而他們雖有效率卻往往陷于貧窮。詹姆斯·C·斯科特( 2013) 引用托尼的一個比喻形象地描繪了傳統小農的典型處境: 他們“就像一個人長久地站在齊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來一陣細浪,就會陷入滅頂之災”。

從這個角度來看,將小農戶相對高的土地產出率視為小規模農業經營的優勢和強項似乎不得要領。如 Ahmad Qureshi( 1999) 所指出的,在現代技術的時代,旨在鼓勵和發展小規模土地經營的農地再分配政策不僅不能緩解貧困和增加農業生產,只會使情況變得更糟。Hazell( 2011) 則警告: “如果不予重視,小規模生存型農業可能變成許多人的貧窮陷阱,以及大量環境損害的一個原因。小再加上窮,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引起日益嚴峻的退化和貧困,并形成惡性循環。”李金錚和鄒曉昇( 2003) 認為:“小農經營是人多地少條件下農民的一種被動選擇,它雖然有較高的土地出產率,為維持大量人口的生存做出了貢獻,但這是以單位勞動生產率的低下換來的,是一種貧困化的生產形式,更易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

總之,在發達經濟中,小農場無優勢可言; 在欠發達經濟中,小農場的角色稍顯復雜。或許,在現代經濟發展尚未全面啟動時,著眼于維持社會穩定和滿足農村人口的口糧需要,保護和鼓勵小規模農業的政策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推動經濟發展和農業現代化的角度來看,傳統的小規模農業應屬改造對象。

五、家庭農場和農業現代化

現代農業的一個直觀特征就是農場的平均運營規模不斷擴大。如 Eastwood et al ( 2010) 指出: “具有較高人均GDP 的國家往往都有較大的平均農場規模。”Adamopoulos estuccia( 2014) 的概括是: “農業生產,在富國以大農場為特征,在窮國以小農場為特征。”

對于現代家庭農場的規模擴張,流行的解釋將其歸因于農業中的規模經濟,但實際情況要更為復雜,還有一些更深層次的結構性因素是必須注意的。

首先,現代農業是資本密集型產業,往往配備大量的固定性生產要素,如各種大型機械設備、灌溉系統、生產用建筑等等。從短期來看,這些固定性要素一旦投入后,它們的日常耗費就成為農場的經常性開支。這時,只要農場的運營規模沒有達到固定要素的最大潛能,擴大生產規模的邊際費用是很低的。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農業中存在規模經濟,擴大生產規模可以增加產量而不帶來成本的同比例上升。但這樣的規模經濟效應只是農業經營中的短期現象。有研究者認為,從長期來看,農業中所有固定性投入的數量都是可變的,并不存在真正不可分的要素。如 Kislev Peterson ( 1986) 指出: “很難在農場中發現不可分的資產。……在長期來看,土地、建筑、灌溉系統、畜群的規模指標都是連續可變而非整體性的。機械常被說成是不可分的; 但是,……考慮到機械的規格相當寬泛,且價格是與租賃市場連動的,機械的整體性和不可分性更多地是徒有其表而非真是如此。”

Chavas( 2001) 在解釋發達經濟體中農場規模報酬不變的現象時指出,農場主可以在不同的技術中做選擇,而每一種技術都適用于特定的農場規模。因而典型的情況是,一個農場在采用了某種技術后,其平均成本會隨運營規模的擴大而下降。這種成本下降會持續至農場規模達到某個產能水平。超出該產能水平之后,農場的平均成本開始上升。這時,農場主可以選擇轉向另一種能更好適應新規模的技術( 如通過資本投資和機械化) 。這就導致在現實中常常觀察不到規模報酬遞減的區間。由于規模不等的農場分別采用各自的適宜技術,以致在一個很寬的農場規模范圍內,農場的效率不隨農場規模而變化———農場平均成本曲線幾乎呈水平狀。

其次,現代農業的高資本密集化導致的一個后果是農場的單位產出利潤率趨于降低。美國農業效率委員會等機構在 1975 年時指出: “農場的生產費用在實際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雖然時高時低,但總的趨勢是相當大地提高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和大戰期間,費用約占收入的一半,……但從 1950 年起,每年的開支都超過 60% ,而近年來則在 70% 的水平上徘徊。”劉志揚 ( 2003) 也認為: “美國農業資本投入量大,農場的經營收入中一般有三分之二要作為生產性開支再投入運營。”在這種情況下,處于競爭之中的家庭農場要想保持經濟境況不惡化,就必須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 。而在發達經濟體或者新興經濟體中,農戶提高生產率的主要途徑不會是農業“過密化”,而是農業技術進步。

再次,Sunding Zilberman( 2000) 在《農業經濟學手冊 2001》的第四章中討論了農業技術進步對農業生產者的影響。他們認為,農業技術進步不可能使整個農戶群體都受益。因為農產品需求的收入彈性較低,只要技術進步顯著增加了農產品的供給量,就會帶來價格下跌,從而導致農戶整體的收入總額不變甚至減少。只有少數最先采用新技術的農戶才可能靠技術創新獲得利潤。因而長期來看,農業技術進步在農業中造成的后果是,農場的總數顯著減少,農場的平均規模不斷擴大,大量農業勞動者離開農業轉入非農領域就業,農業產出和農業就業的全國比重持續下降。也就是說,農業技術進步和農業生產者競爭導致的主要后果不是整個農業的利潤大增,而是農業中既有生產者大批退出農業領域,從而使競爭優勝者能繼續留在農業領域中,靠整合退出者留下的土地資源,擴大經營規模,以保持專業務農收入與整個經濟的發展水平同步。如 1975 年發布的《美國農業生產的效率》所指出的: “從歷史上來看,1910 年以來農業的總產值增加了兩倍半,可是農場主凈收入的總額用不變美元來計算,現在比1910 年高不了許多……。作為全部經濟的一個主要環節的農業,需要生產得更多才能維持現有的收入水平。……留在農業里面的人,他們的生活并不比那些不在農業里面的人壞,甚至還可能稍好一點,但這僅僅是因為近年來農場數目縮減很多使平均收入能夠增加。”

也就是說,在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工資率不斷上升的情況下,要想保證農業生產者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其他部門就業者,就必須降低農業就業人口,減少農場總數,擴大農場平均規模。否則,農民收入長期低于非農業部門就業者,會導致農業部門喪失優秀人力資源。長此以往,農業難免停滯甚至衰敗。因此,Deininger Byerlee( 2012) 指出: “在大多數工業化國家中,促使農場規模不斷增大的一個關鍵因素是非農業部門中上升的工資,它引導農場運營者們尋求種種途徑使自己的收入與他們能在其他經濟部門獲得的收入不相上下。正常情況下,這意味著用資本替代勞動,并隨時間推移,與工資率同步地擴大農場規模。”Von Braun Mirzabaev( 2015) 認為: “歸根結底,最佳農場規模將是這樣一種規模,即在勞動力質量相同的條件下,它能使農業部門的勞動生產率趨近于非農業部門的勞動生產率。”美國農業效率委員會等機構( 1981) 的觀點也是: “只有既提高生產率,同時又減少農業的從業人數,農業工作者的收入才有可能逐步提高。”Fan Chan-Kang ( 2005) 則強調: “關于小農場的效率,過去的文獻有一個幻覺。從土地生產率的角度來看,小農場的確是有效率的。然而,……恰如經驗和理論上都已證明了的,要提高農民們的收入,勞動生產率才是關鍵。”

有些研究者認為,小農戶雖在勞動生產率上不及大農戶,但在土地產出率上優于大農戶,因而從增加糧食總產量的目標出發,應保護小規模農業經營。但不少研究者認為,隨著經濟的發展,非農產業的擴大以及農業技術的進步,傳統小農靠勞力過密化投入維持的高土地產出率將難以為繼。如 Otsuka et al ( 2016) 指出: 在低工資經濟體中的生計型農業中,小型農場占主導不會引起任何生產效率問題,“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率上升,勞力密集型的小規模農業體系變得昂貴。在這一階段,農場規模必須擴大,以便導入節約勞力的生產方法,如采用四輪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一類的大型設備,從而使高工資經濟中的農業在國際市場中具有競爭力。”

根據速水優和拉坦( 2014) 的理論,現代農業生產技術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節約勞動型”的機械技術,另一類是“節約土地型”的生物和化學技術。在近代發展中,美國農業倚重于節約勞動型技術,日本農業倚重于節約土地型技術。而高帆( 2015) 發現,自 1960 年代以來,美、日兩國農業的技術倚重點發生轉變。美國采用了生物化主導的發展方式,日本采用了機械化主導的發展方式。這使兩國農業在生產模式上均呈現出“高生物化、高機械化”的發展趨勢。張光輝(1996) 提供的數據顯示,19551981 年期間,法國的農場總數減少了 47. 6% ,但農場的平均土地面積擴大了 78. 6% ,同期法國農業的小麥單產增長了 110. 9% ,玉米單產增長了 136. 7% ; 與之相似,19451971 年期間,美國的農場總數減少了 50. 4% ,農場平均土地面積擴大了 91. 3% ,小麥單產增長了 99. 4% ,玉米單產增長了 169. 4% ,水稻單產增長了 130. 6% 。另據厲為民( 2003) 提供的資料,荷蘭人均耕地僅為 0. 058 公頃,屬于世界上人均耕地最少的國家之一; 但荷蘭的農場數目和農業就業人口持續減少,農場平均規模不斷擴大,僅從 1950 年以降的半個世紀中,荷蘭農場總數減少了 3 /4; 與之伴隨的是荷蘭農業生產率的持續提高,到 1990 年代初,荷蘭農業的土地生產率位居世界之首,勞動生產率僅次于美國,荷蘭成為世界農產品出口大國。可見,現代農業并非重勞動生產率而輕土地生產率。只是,現代農業在提高土地生產率上不靠農業過密化,而是靠“節約土地型”技術創新。靠維持和固化過密化的傳統小農業來保障糧食供給的思路與農業現代化方向背道而馳。如謝東水( 2011) 所指出的: “支持小規模農業的思路雖然可以讓農民在人均產出很低的水平上獲得最大就業和平等的收入,但是這種農業除了能夠維持農業內部消費外并不能生產更多的農業剩余,廣泛的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現代化都將因農業發展的不足而受束縛。發展中國家如果長期放任這種小規模農業存在和擴張,將不可避免地使農業陷入喬根森所描述的‘貧困的陷阱’之中。”

六、結

本文梳理了家庭農場發展所涉及的主要理論問題,并對其中的一些關鍵爭論做了澄清。

第一,農業生產的高自然生物特性決定了農業是一個天然適于個體勞動的產業,核心家庭是最適于農業生產的組織單位。農業生產中的雇傭勞動古已有之,但因其固有的監督難題,歷來只有輔助意義。第二,農業中的家庭經營不等于小規模經營。現代家庭農場從勞力使用量來看依然屬于個體農戶,但從耕種的土地面積或產出總量來看,已非傳統小農所能望其項背。第三,關于農場規模與農場效率的爭論至今沒有定論。關于兩者間存在逆向關系的判斷主要源于對欠發達經濟體的觀察,而對發達經濟體的觀察傾向于支持規模報酬不變論。第四,許多研究者根據農場規模與農場效率間的逆向關系論支持保護小規模農業經營的政策思路,但反對者們認為,所謂規模與效率間的逆向關系實質是農業過密化的反映,它雖有效率,但脫不出貧困。保護和鞏固這樣的傳統農業模式,不僅無助于緩解農村貧困和發展農業,還會阻礙農業的現代化轉型和社會的總體經濟發展。第五,農業現代化的基本趨勢是依靠廣泛的農業技術進步,在實現農業勞動力大批向非農業領域轉移的基礎上,減少農場總數,擴大農場平均規模,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參考文獻和注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研究》 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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