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村產業興旺背景下,隨著農村各類產業的發展和生產性服務需求的增強,我國發展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空間越來越大。基于典型案例,本文探討了服務型集體經濟的內涵和組織基礎。研究發現,服務型集體經濟是村社組織主要利用自身的組織資源,通過為農民和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生產性服務促進雙方合作共贏,并從中分享合作收益的一種新型集體經濟。在農村各類產業發展過程中,小農戶與各類市場主體的對接普遍面臨著交易成本問題、社會嵌入困境和利益分配難題等組織困境?!罢绾弦弧钡拇迳缃M織在化解這些組織困境中具有獨特的組織優勢、協調優勢和制度優勢,從而構成了服務型集體經濟發展的組織基礎。不同于經營型集體經濟主要借助資產經營發展集體經濟,服務型集體經濟主要依賴于村社組織的組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這既能夠壯大集體經濟,又可以提升村社組織的服務能力和組織能力。因此,對于絕大多數缺乏經營性資產和經營能力的普通村莊來說,服務型集體經濟在集體經濟發展方式和發展目標上都有更多的借鑒和啟示意義。
關鍵詞:集體經濟;村社組織;生產性服務;組織困境;組織基礎
一、問題的提出
分田到戶以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得到極大提升,但是集體經濟發展卻受到很大制約,除沿海發達地區農村和城郊農村外,中西部絕大部分農村的集體經濟長期處于“空殼”甚至負債狀態。這種狀態限制了村級組織的治理能力和服務能力,反過來也制約了小農戶的分散經營。所以,鄧小平早在1990年便提出了“兩個飛躍”的思想,即“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很長的過程”。近年來,國家層面對集體經濟發展也越來越重視。2012年以來,連續十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對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進行了強調和部署。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專門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推進集體經濟發展。
隨著國家對集體經濟的強調和各地集體經濟發展實踐的展開,學術界對集體經濟的研究也迎來了新高潮。這些研究涵蓋了集體經濟的各個面向,其中集體經濟的發展路徑構成了核心議題。從現有研究來看,對于如何發展集體經濟,學術界和政策界主流的思路可以概括為“產權改革+組織建設”,即通過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將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人,然后通過加強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建設并進入經營領域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目前在全國推廣的“三變”改革正是這一思路的典型體現。我們可將這種集體經濟概括為經營型集體經濟,即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盤活和經營入股的股金和資產實現集體經濟壯大。目前,我國特別是沿海發達地區農村和城郊農村的集體經濟基本都屬于這種類型,具體包括產業發展型、資產租賃型、資源開發型等集體經濟。而從中西部各地發展集體經濟的規劃和實踐來看,也試圖復制或推行經營型集體經濟。
以“產權改革+組織建設”為主要抓手的經營型集體經濟固然有其合理性,特別是對于那些沿海發達地區農村、城郊農村和資源型農村而言,但是對于占據農村絕大多數的中西部農村來說,存在以下問題:第一,過于強調經營,忽視經營的前提。我國絕大部分村莊都缺乏集體經營性資產和市場競爭能力等經營型集體經濟必備的前提,這也是這些村莊長期以來無法壯大集體經濟的根本原因,因此,“產權改革+組織建設”思路仍然無法解決這些村莊長期缺乏的經營型集體經濟發展的前提問題。第二,過于強調“政經分離”,忽視集體的復雜性?!爱a權改革+組織建設”思路強調“政經分離”,并將集體理解為經濟組織,忽視了集體“政經合一”的特性及其優勢。集體經濟發展過程絕非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管理過程,而是既包括經濟、政治、社會等因素,又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和外部因素的復雜的綜合治理過程。因此,僅僅按照合作社治理理念建設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既無法概括各地發展集體經濟的復雜治理過程,又容易使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陷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面臨的虛假合作困境。第三,過于注重集體的資產經營,忽視集體的生產性服務。“產權改革+組織建設”思路基本是通過推動集體經營資產發展集體經濟,這只能將集體經濟的發展限定在少部分資產比較豐富的村莊,而難以在更大范圍推廣。其實,生產性服務也是集體創收的重要途徑。《意見》明確指出“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戶和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產后農業生產性服務”。只不過,在實踐中集體可以提供的生產性服務不僅包括第一產業,也包括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提供生產性服務的集體不僅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也包括“政社合一”的村社組織。
鑒于經營型集體經濟的以上不足,本文基于普通農村地區村社組織通過提供生產性服務發展集體經濟的典型案例,試圖探討作為新型集體經濟表現形式的服務型集體經濟。這種類型的集體經濟,不同于經營型集體經濟主要通過集體經濟組織進入經營領域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而是發揮村社組織的資源優勢,通過提供生產性服務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目前,關于生產性服務和集體經濟的研究中均缺乏將兩者結合起來進行的研究,或者說,對通過提供生產性服務發展集體經濟的研究還非常少。只有少數研究在劃分集體經濟類型中區分了為農服務型集體經濟,即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通過提供農業生產性服務發展的集體經濟。這些研究對于服務型集體經濟的內涵和存在基礎仍然缺乏系統探討。鑒于此,下文基于3個典型案例集中探討服務型集體經濟的內涵和組織基礎。
二、服務型集體經濟的典型案例、內涵及特征
(一)服務型集體經濟的典型案例
在對服務型集體經濟的內涵和特征總結前,我們先來看3個典型案例。這3個案例均為筆者2020年調研的案例。3個案例中,村社組織都是通過為農民和市場主體提供生產性服務增加了集體收入,分別涉及三大產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案例1:第一產業的生產性服務與集體經濟。X村是魯西南一個普通的小村莊,現有農戶142戶,土地429畝。該村大部分勞動力都在外務工,土地主要由老年人耕種。也有不少土地已經流轉,一般而言,親朋好友之間的自發流轉每畝租金只有幾百元,正式流轉每畝租金為1000元。為了更好地服務農業生產,2017年該村與縣供銷社合作對村莊部分土地實行了全托管服務。具體而言,村集體牽頭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由社員、村集體和供銷社共同入股,采取“保底+分紅”方式。農戶以土地入股,1畝為1股,村集體以農田基礎設施和辦公場所使用權入股,供銷社以建設項目及資金入股。入股社員每年的保底收入為1000元/畝,盈余由村集體、供銷社和社員按照5∶3∶2的比例分紅。為了幫助該村發展集體經濟,供銷社分紅無償讓利給村集體。
合作社將入股土地全部托管給與供銷社有合作關系的JLT公司,托管服務費為秋季每畝1800斤玉米棒實物。在全年生產過程中由合作社社長和兩位副社長全程進行監督并提供必要的協調服務,合作社的社長為該村村支書,兩位副社長也為村干部。以2019年為例,入股土地186畝,由3塊相對比較集中連片的土地組成。當年平均每畝收入2123元,扣除成本800元/畝和農戶的保底收入1000元/畝,純利潤為323元/畝。利潤具體分配如下:提取公積金64.6元/畝,社長的勞務費22.6元/畝,兩位副社長的勞務費共25.8元/畝,村集體分紅168元/畝,村民分紅42元/畝。與將土地流轉出去相比,農戶收入增加7140元,村集體收入增加28560元,即使沒有供銷社的讓利,村集體仍有17850元的收入。
通過村集體土地托管的組織和服務,X村農戶的收入明顯高于土地流轉收入,更使村集體收入得到了大幅提升。
案例2:第二產業的生產性服務與集體經濟。Y村為關中地區的一個山村,村中有兩個煤礦,分別由兩個煤礦企業經營,年產量總計105萬噸。Y村一部分村民在煤礦企業上班,還有一部分村民負責煤礦運輸。原來兩個煤礦的運輸主要由該村的村支書把控,村支書從中抽取費用。因為誰能加入運輸車隊以及承運多少都由村支書決定,所以管理比較混亂。與他親近的人可以獲得更多的運輸機會,甚至有不少村外的車輛加入,而一些本村的人反而沒有機會運輸,這不僅引起了本村村民的不滿,也加劇了村民與煤礦之間的矛盾。2018年原村支書被撤職。為了解決既有矛盾,新兩委班子決定收回運輸車隊的管理權,并于2018年8月組織本村村民成立了運輸合作社,9月投入運營。
合作社負責運輸隊的管理以及與煤礦的對接。首先,在內部管理上實行民主管理。運輸機會優先滿足本村村民,每個農戶均可加入。合作社的運行規則和決策由合作社全體社員和村三委會(村民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和監委會)投票決定。其次,堅持公平原則。比如合作社規定原有司機每戶最多只能有兩輛車加入,新進司機每戶只能有一輛車加入;所有車輛采取排班制,具體由村會計和兩個運輸隊隊長負責,并在合作社內公布。最后,由合作社統一與煤礦進行對接,煤礦將運輸費統一打給合作社,村民持運輸票據找合作社結賬。由于合作社主要由村集體負責運營,煤礦在運輸費之外按照0.3元/噸的管理費支付給合作社。煤礦之所以愿意支付這筆管理費,一方面是因為合作社幫助其解決了運輸車隊的管理問題,另一方面合作社也幫助其解決了煤礦與村民之間的各種矛盾。經村三委會表決應該支付合作社管理人員一定的勞務費,扣除這筆費用后,合作社每年有25萬元左右的利潤,作為村集體收入。
Y村通過村集體對煤礦運輸車隊的組織和管理,不僅使運輸秩序更加順暢,而且使原本由村干部個人收取的管理費轉入村集體手中,大大增加了集體經濟的收入。
案例3:第三產業的生產性服務與集體經濟。Z村為關中地區著名的歷史文化名村,也是4A級旅游景區。2012年以后景區由市屬的旅游公司租賃經營,每年的租金全部按照該村當年的人口數量分配下去,因此,村集體收入一直不高。
旅游公司在前幾年的經營過程中一直與村民存在矛盾。主要是因為公司沒有處理好與村民的關系。比如在前幾年的景區用工方面,公司主要按照市場化邏輯進行,沒有充分考慮村民的利益。比如導游、保安、保潔員等工作人員從村外招聘,而且采取一對一簽署用工合同,導致很多村民的不滿,因此產生了票販子、黑導游以及村民在公司施工、景區管理等方面故意不配合等問題。為了解決與村民之間的矛盾,旅游公司之前采取的辦法是找村里的主要干部進行協調并私下給一些好處,而村集體卻無法分享其中的利益。
2018年村兩委換屆后,新兩委班子積極與公司進行協商,最終形成了公司、村民和村集體3方共贏的局面。具體而言,旅游公司在用工上優先考慮本村村民,并由村兩委負責推薦,而村兩委則委托各村民小組進行推薦,具體錄用由公司決定并與村民簽訂用工合同。最終,大部分導游和全部保安、保潔員由本村村民擔任,而且每個小組的人數基本與小組的總人數成正比。村兩委在這個過程中負責雙方的組織銜接和景區日常管理過程中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經過以上改革,基本解決了公司和村民之間的各種矛盾,使景區進入了良性運轉軌道,景區收入也大幅提升。作為回報,旅游公司在景區租賃費之外每年又拿出18萬元給村集體。
Z村通過村集體介入景區的用工管理和矛盾調解,不僅有效改善了景區與農民的關系、提高了雙方的收入,而且發展壯大了集體經濟。
(二)服務型集體經濟的內涵與特征
以上3個村的案例雖然來自不同的生產領域又各有特點,但在集體經濟發展中具有顯著的共性,即都是通過村社組織為農民和市場主體提供生產性服務實現了集體創收或增收。這種集體經濟顯然不同于主流的經營型集體經濟,也不限于主要通過提供農業生產性服務發展的為農服務型集體經濟。3個案例恰好涵蓋了三個產業的生產性服務及基于此發展起來的集體經濟。我們將這種集體經濟類型概括為服務型集體經濟,其內涵是指村社組織主要利用自身的組織資源,通過為農民和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生產性服務促進雙方合作共贏,并從中分享合作收益的一種經濟形態。
《意見》指出,“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戶和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產后農業生產性服務”。按照這些意見,服務型集體經濟也完全符合集體經濟的內涵,屬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表現形式。只不過,在服務型集體經濟中,村社組織所利用的資源要素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組織資源,而非一般意義上的經濟資源;合作和聯合的對象不僅包括集體成員,而且是在村社組織的主導下對集體成員和各類市場主體進行合作與聯合,從而在共同發展中壯大集體經濟。根據以上案例,可以將服務型集體經濟的主要特征歸納為以下3點:
第一,集體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于服務而非經營。從以上3個案例中可以看出,服務型集體經濟最突出的特征是村社組織通過提供各種生產性服務來發展集體經濟,不同于一般集體主要通過對資金、資產、資源和產業等經濟要素的經營發展集體經濟。當然,村社組織在提供生產性服務中可能也會配備相應的資金或資產,如購置農機具、倉庫等資產,并借此為農民和市場主體提供生產性服務來獲取收入。筆者認為,這種集體經濟來源本質上也是依賴于資產經營實現的,與一般的市場化生產性服務主體沒有本質差異。一般而言,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下,村社組織的市場競爭力無法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村社組織介入經營領域與市場主體進行競爭,也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不僅很難增加集體經濟收入,而且很可能形成集體負債。所以,我們不主張一般地區的村社組織過多參與市場競爭,從事經營,而主要應該發揮自身獨特的服務優勢獲取收入。鑒于服務和經營很多時候存在交叉,在這里我們將主要依賴集體提供的純服務而非集體經濟資源的投入發展起來的集體經濟稱為服務型集體經濟,換言之,服務型集體經濟是50%以上的集體經濟收入來源于不需要經濟資源的純服務。
第二,村社組織是生產性服務的提供主體?,F實中,集體作為生產性服務的提供主體有很多類型,既可以是作為經濟組織的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又可以是作為“政經合一”組織的村社組織。從范圍上來講,村社組織的范圍更大,甚至本身也包含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以上3個案例中,案例1中的生產性服務主體是以村干部為代表的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案例2中的生產性服務主體既有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又有村“三委會”;案例3中的生產性服務主體則主要是村組兩級干部。而這些服務主體都可以統稱為村社組織。而且在現實中,大部分村莊的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和村級組織的管理機構都是“兩塊牌子、一班人馬”,也很難分開。相對而言,村社組織比純粹的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具有更強的組織能力和服務能力。因為“政經合一”的村社組織除了擁有一定的經濟資源,更擁有豐富的組織資源和治理資源。在處理小農戶與各類市場主體對接問題時,這些資源恰恰是組織協調雙方關系和利益的關鍵資源。村社組織提供的純服務所依賴的恰恰也是村社組織獨具的這些組織資源和治理資源。
第三,集體收入來自服務帶來的合作收益。從3個案例中可以看出,村社組織通過為農民和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生產性服務,促進了各方的合作和共同發展,并從中分享增值的合作收益。隨著農村市場的發展,在很多領域都需要農民之間以及與各類市場主體進行合作,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合作總是難以有效達成。上述案例說明,通過村社組織介入農民與各類市場主體的合作,促進雙方的合作并產生了合作收益,各方都分享了合作收益中的一部分。集體經濟收入也是來自合作收益,而非通過增加服務對象的負擔實現的。不像有些地方集體經濟收入實質上是分割了本來屬于服務對象的利益。因此,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發展既不是侵占農民或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又不是與某一方合作擠壓另一方,而是幫助解決兩者對接過程中的各種問題,最終實現各方合作共贏,并從中分享合作收益作為提供服務的回報。
當然,有人可能會質疑,村社組織作為基層的公共服務組織是否應該收取服務費。筆者認為,這主要看村社組織從何種服務中收取服務費。村社組織作為公共服務組織在提供一般的公共服務時確實不應收費,因為這些服務本是其分內之事。但是生產性服務特別是創造了合作收益的生產性服務不同于一般的公共服務,是可以收取服務費的。這也是《意見》指出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提供生產性服務發展集體經濟的原因所在。
三、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組織基礎
隨著農村各類產業的發展,包括農業在內的各類生產性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特別是在各類產業發展過程中,農民與各類市場主體對接的各個環節普遍面臨著不同程度的組織困境。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交易成本問題、社會嵌入困境和利益分配問題。這些困境的解決過程恰是復雜的組織和協調過程。當然,組織和協調的主體既包括各級政府和市場組織,又包括作為農民和國家的“雙重代理人”的村社組織。實際上,“政社合一”的村社組織在處理這些組織困境時恰恰具有獨特甚至難以替代的組織資源。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發展需要村社組織充分調動自身的組織資源?;蛘哒f,村社組織的組織資源及其調動構成了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組織基礎。
(一)交易成本問題與村社組織的組織優勢
無論是分散的小農戶主動對接各類市場主體,還是各類市場主體主動對接小農戶,面臨的首要問題都是過高的交易成本。因為各類市場主體需要對接大量分散的小農戶,兩者的交易在資產專用性、交易不確定和交易頻率上都遠遠高于標準化產品的交易。因此,單純依賴市場機制無法有效達成交易,需要借助中間組織降低交易成本。
在以上3個典型案例中,村社組織介入之前大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案例1和案例3所反映的直接對接模式。案例1中無論是選擇將土地對外流轉的農戶還是自己經營的農戶,在面對規模經營主體和農業服務主體時都無法實現規模經濟。導致的結果是,很多土地無法進行連片流轉,每畝土地的流轉費只有幾百元,規模經營主體也難以順利流轉到連片土地;而那些經營土地的小農戶在與農業服務主體對接中則需要支付更高的價格。案例3中的旅游公司早期通過市場機制在雇傭勞務人員過程中也始終無法較好處理與村莊大量勞動力的關系,導致景區經營受到很大影響。第二種是案例2所反映的間接對接模式。煤礦企業通過村支書個人管理運輸車隊,大大減少了煤礦與分散司機直接的交易成本,但是卻無法有效避免與本村村民之間的矛盾。
以上這些問題也是小農戶與大市場對接過程中普遍面臨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學術界普遍認為需要通過組織小農戶來實現,只不過一般主張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工商企業等市場主體來組織小農戶,而忽視了村社組織的作用。實際上,在農民組織化方面村社組織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工商企業具有明顯的優勢。村社組織優勢至少包括以下3個方面。
第一,人力優勢。農民的組織化以及與各類市場主體的對接需要大量人力投入,而人力的投入顯然需要支付大量成本。相比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工商企業,村社組織本來就配備了相對完善的干部隊伍。從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農民組織化過程中不僅村干部需要負責,小組長、“三委會”甚至村莊精英也會參與并發揮作用。村干部和精英本來就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并且大部分人員已經有一定的務工補貼,不需要額外發放勞務費。在案例1和案例2中只對少數需要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的村干部額外支付勞務費,其他人員并未領取勞務費。關鍵是村干部和精英本身就具有農民和國家的“雙重代理人”身份,無論是農民還是外來服務主體對他們也更加信任,從而使他們在農民組織化以及與市場主體的對接中具有獨特的優勢。
第二,能力優勢。參與農民組織化的村組干部和其他“三委會”成員,都是經過村民選舉出來的各類村莊精英,他們無論是在個人能力還是在對地方性知識的掌握和運用上都是非常突出的。在以上3個案例的合作中,各類市場主體和小農戶都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如何對農民進行篩選、動員并將其組織起來對接各類市場主體,既考驗村社干部的能力,又需要他們充分掌握和運用當地的地方性知識。以案例3中的景區用工雇傭為例,該村采取的辦法是將景區的用工要求通過村民小組長通知全體農戶,有意向的農戶通過村民小組向村里報名,村里根據對這些村民的初步了解進行篩選,然后推薦給旅游公司,具體錄用由旅游公司決定,但是對于沒有被錄用的村民要說明合理理由。這種巧妙的辦法使公司、村組干部和村民實現了權責利的合理平衡。實際上案例1和案例2中的村社組織都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計組織農民和對接市場主體的方法。這是其他村民和市場主體無法比擬的。
第三,動力優勢。通過組織農民有效對接各類市場主體能夠增加農民收入、壯大集體經濟,并服務各類市場主體,實現多方共贏。這實際上既是廣大村民和各類市場主體的期待,也是地方政府的要求。因此,村社組織無論是為了完成上級政府的任務,還是為了獲得村民的認可以實現連任,都會更加有動力組織農民,降低農民與各類市場主體對接中的交易成本。上述案例村莊的村組干部之所以發展服務型集體經濟,其目的就是想做出一番事業,獲得政績,取得鄉鎮政府和村民的認可。因此,村社組織相對于其他主體具有更強的動力。
(二)社會嵌入困境與村社組織的協調優勢
各類市場主體與農戶除了在對接中面臨交易成本問題,在經營過程中還面臨著鄉土社會的嵌入困境。波蘭尼指出,人們的經濟行動高度嵌入社會制度和社會結構,深受后者的影響。在我國農村,經濟行為的社會嵌入問題更加凸顯。不少研究已經表明,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互動過程中存在各種不暢和困境。
上述案例中的各類市場主體也同樣面臨著各種社會嵌入困境。案例1中,由于土地托管公司是在村社組織介入后才進入村莊的,而且在進入村莊后只與村集體進行對接,社會嵌入困境并不明顯。案例2中的煤礦企業在具體經營過程中始終面臨著社會嵌入困境。一是本村有不少村民在煤礦工作,因此煤礦與本村工人之間也難免有不少糾紛,如煤礦規定工人年齡不能超過58歲,但有些村民超過年齡但認為自己身體很強壯,要求繼續上班;二是在煤礦開采過程中因為占用村民土地,導致村民房屋裂縫、村莊道路破裂、污染環境等問題,煤礦經常與村民發生各種矛盾。案例3中的旅游公司屬于政府部門下屬企業,是正科級單位,不過即便如此,也無法避免社會嵌入困境。2018年新任村主任說,“自己剛上任時,一天最多接到十幾個有關景區與村民矛盾的電話”。這些矛盾包括票販子、黑導游以及公司在施工、衛生以及景點開放等方面的問題。筆者在翻閱該村調解檔案時發現,僅2020年上半年就有景區的4個廁所被村民強行上鎖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景區的運營。筆者發現這些問題基本都是因為旅游公司與村民在用工上的矛盾導致的。這些廁所都是旅游公司在村民宅基地上修建的,旅游公司答應優先聘用村民管理這些廁所,前提是聘用人員必須在65周歲以下,但是超過年齡的村民仍然堅持上崗,而公司則堅持辭退,從而引發了矛盾。
外來資本面對這些社會嵌入困境往往會借助本地資源進行化解,一般是尋求個別村干部或村莊精英的幫助并給予適當報酬,甚至有的公司將其吸納進公司并給予適當職位。在2018年之前,案例2和案例3中的公司基本也是采取這種措施,即主要由個別村干部幫助公司化解其與村民之間的各種矛盾。在2018年新兩委班子上任后,才由村社組織進行協調,并將報酬納入村集體收入。相比于個別村干部或村莊精英,村社組織在外來資本與村民的關系協調上,具有更加明顯的優勢。
一是村社組織具有個體無法比擬的組織資源和治理資源。外來資本所借助的個人力量往往在當地也具備較強的能力和資源,大部分時候也能解決主要矛盾。但是一般而言村社組織具備更加雄厚的組織資源和治理資源。從案例2和案例3村莊所進行的調解來看,一般先是安排小組長進行調解,調解不了再由村治保主任出面調解,如果無法解決則由村主職干部出面,一般的矛盾村主職干部出面即可解決。主職干部仍解決不了的還可以援引鄉鎮組織資源介入。在調解過程中,村組干部除了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威、人情、面子和關系等個人資源,還可以借助村社組織的集體資源,尤其是后者是個人無法比擬的。如上述案例3中村民因為廁所保潔與旅游公司發生矛盾,在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村社組織采取的辦法是企業用工時優先考慮他們,從而使矛盾得以化解。
二是村社組織較之于個體更容易堅持公正立場。外來資本利用個人資源化解社會嵌入困境時,很容易導致外來資本與村莊精英的合謀,從而損害村民的利益。但是村社組織出面調解被收買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村社組織在出面調解雙方矛盾時一般更容易堅持公正立場。一方面村社組織肯定不能站在外來資本一方,否則將會失去村民的信任;另一方面村社組織也不可能不照顧外來資本的利益,否則村集體經濟收入就難以保證。從案例村莊的實踐來看也是如此,村社組織出面調解時基本都是持中立立場,努力引導雙方達成共識。
(三)利益分配難題與村社組織的制度優勢
通過解決農民與各類市場主體對接中的交易成本問題和社會嵌入困境,實現了雙方在一定程度的合作,并創造出一部分合作收益。這部分利益如何分配也是合作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案例1中的村莊在村社組織介入之前,沒有農民與各類市場主體的合作,因此,也不存在合作收益的分配問題。在案例2和案例3中,早期的合作收益主要由村主職干部通過私人運作促成,因此主要由他們自己掌握,村民和村集體無法分享合作收益。而在村社組織推動的服務型集體經濟發展過程中,合作收益則借助村社組織的制度優勢實現了合理分配。
首先來看案例村合作收益的分配秩序。具體包括兩部分:一是在村集體與農民、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分配;二是集體收入的再分配。在村集體與農民、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上,3個村各有不同,但都是在保障農民和各類市場主體利益的基礎上,增加了集體經濟收入。案例1中入社農民每畝可獲得1000元的保底收入,與土地流轉收入持平,土地托管公司每畝可獲得1800斤玉米棒實物的托管服務費??鄢@兩項開支,合作社收入再提取20%的公積金和15%的人員工資,之后再按照8∶2比例在村集體和入社農民之間進行分配。這一分配充分考慮了合作社、村集體、入社農民、管理人員和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在案例2中,由于村社組織的介入,本村所有村民都有機會加入運輸隊,在運輸機會上平等并獲得統一標準的運輸費,煤礦公司獲得了良好的運輸秩序和相對穩定的經營環境,每噸0.3元的管理費扣除合作社管理人員工資后全部納入集體收入。而在案例3中,除了管理人員沒有工資外,其他分配基本類似于案例2,即所有村民均有機會成為旅游公司的雇傭人員,只不過要經過公司的篩選,錄用后獲得市場化工資,旅游公司獲得了良好的經營環境,而每年18萬元的管理費全部納入集體收入。
在集體經濟的再分配上,從案例村集體經濟使用方向來看,基本都是用于改善村民福利和提供、改善村莊公共品等。以案例3為例,該村每年的集體經濟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1)4萬元左右用于支付管水員和其他聘用人員的工資;(2)7萬元左右用于為村內老年人發放福利和舉辦重陽節活動;(3)3萬元左右用于村委會建設;(4)3萬~5萬元左右用于道路、橋梁、巷道等公共設施的維修;(5)如有結余用于償還村級負債。
可以看出,服務型集體經濟創造的合作收益,在農民、各類市場主體和村集體之間實現了合理分配,繼而產生的集體經濟也能在全村范圍內惠及廣大村民。而私人運作,不僅合作收益被村干部個人占取,而且很多農民無法分享與各類市場主體的合作收益。
村社組織之所以能夠合理分配合作收益,主要得益于村社組織的制度優勢。經過多年的建設和完善,我國農村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并設置了相應的組織機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支部委員會、監委會等)、組織人員(村兩委干部、村民代表、黨員代表、村民小組長等)和組織規則(“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等)。這些設置都為村社組織在處理村民和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上提供了比較堅實的制度基礎。從案例村莊的實踐來看,在村集體與農民、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分配中,有的村社組織根據需要組織成立了專業合作社負責規則制定,有的則是利用村莊現有的制度設置協調各方利益,即使是合作社負責,村莊現有的制度也起到了關鍵作用。而在集體經濟的分配中,因為涉及全體村民的利益,所以利益分配過程都是按照村民自治制度展開的。正是借助于村社組織現有成熟的制度設置,避免了私人運作利益的分配難題,實現了多方共贏。
四、結論與啟示
基于3個典型案例,本文探討了服務型集體經濟的內涵、主要特征和組織基礎。研究發現,服務型集體經濟是村社組織主要利用自身的組織資源,通過為農民和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生產性服務促進雙方合作共贏,并從中分享合作收益的一種新型集體經濟。在農村各類產業發展過程中,小農戶與各類市場主體的對接普遍面臨著交易成本問題、社會嵌入困境和利益分配問題等組織困境。“政社合一”的村社組織對化解這些組織困境具有獨特的組織資源,從而構成了服務型集體經濟發展的組織基礎。具體而言,村社組織在解決交易成本問題時具有明顯的組織優勢,在處理社會嵌入困境時具有顯著的協調優勢,在化解利益分配難題中也具有一定的制度優勢。
不同于主流方案,即通過“產權改革+組織建設”助推集體經濟組織進入經營領域發展經營型集體經濟,服務型集體經濟主要是通過發揮村社組織自身特有的組織資源提供生產性服務發展集體經濟。在產業興旺背景下,隨著農村各類產業的發展和生產性服務需求的增強,村社組織通過發揮自身的組織優勢發展集體經濟的空間越來越大。
當然,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發展也必須滿足兩個前提:適合村社組織參與的生產性服務和村社組織的組織能力和意愿。一是,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發展需要村社組織提供生產性服務,而且主要依賴自身的組織資源而非經濟資源。不過,現實中很多生產性服務都是市場主體借助經濟資源提供的,在這些領域大部分村社組織顯然沒有明顯的競爭優勢。真正適合村社組織參與其中發展服務型集體經濟的領域是,需要組織動員廣大農戶并與市場主體進行對接的領域。在這一領域,村社組織較之于市場主體才具有明顯的優勢。二是,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發展需要村社組織發揮自身的組織優勢、協調優勢和制度優勢促進小農戶與市場主體的對接,這不僅要求村社組織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而且要求村社組織具有參與其中進行協調的意愿。缺乏以上兩個前提的任何一個,服務型集體經濟都難以發展。因此,與經營型集體經濟一樣,服務型集體經濟并非適合所有村莊。只有在那些存在適合村社組織參與的生產性服務領域且村社組織具有較強組織能力和意愿的村莊,才適合發展服務型集體經濟。
盡管如此,服務型集體經濟卻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即很多不適合發展經營型集體經濟的村莊很可能適合發展服務型集體經濟。而且相對而言,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約束性前提比經營型集體經濟的約束性前提更容易被突破。因此,服務型集體經濟對我國大多數不適合發展經營型集體經濟的村莊具有更強的啟示意義,具體包括以下兩點:
第一,對集體經濟發展方式的啟示。在全國上下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大潮中,各地都在各顯其能探索自己的集體經濟發展之路。但是對于缺乏資源、資產以及經營能力的大部分普通村莊而言,如何有效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始終是有待破解的難題。而服務型集體經濟或許是一個可能的出路。因為無論何種類型的村莊在產業發展中都面臨著小農戶與大市場對接的組織困境,這是長期困擾廣大小農戶和各類市場主體的問題。村社組織如果能有效利用自身的組織資源,通過將小農戶組織起來對接各類市場主體,不僅能夠解決這些組織困境,而且可以通過創造合作收益來壯大集體經濟。
第二,對集體經濟發展目標的啟示。當前,全國各地在發展集體經濟過程中,主要將目標聚焦于集體增收。最典型的做法就是,不少省份要求每個村每年的集體收入必須達到一定額度,比如5萬元或10萬元,甚至更高。因此,導致村社組織也僅僅圍繞集體經濟壯大展開工作。但是,不論是改革開放前我國集體經濟的發展經驗,還是當前國家對新型集體經濟的重新定位都表明,發展集體經濟的目標絕不僅僅是“經濟”,更需要考慮“集體”。即發展集體經濟除了實現集體增收,還應實現村社組織服務能力和組織能力的提升。而服務型集體經濟的發展不僅可以壯大集體經濟,而且可以同時提升村社組織的組織能力和服務能力。因此,在集體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引導村社組織轉變過去以經濟為中心的發展目標,激勵村社組織探索集體經濟發展與組織、服務能力有效融合的機制和路徑。
(作者孫新華系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發展學院、陜西省鄉村治理與社會建設協同創新研究中心副教授;趙祖遠系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發展學院碩士生;王寧系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發展學院碩士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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