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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志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選票設計與民主質量

[ 作者:何俊志?朱忠壹?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12-05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本文以現有文獻所呈現出的選票樣式為樣本,系統地比較了具有代表性的五種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選票樣式。在分別評論各種選票樣式優劣的基礎上,肯定了現有的各種選票樣式對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發展所做出的貢獻,也指出了各種選票樣式所共同反映出的思維定勢與盲區。結合比較選舉制度的基本理論,選票樣式應有進一步發展的三個空間:在現有法律體系下設計更為多樣化的選票樣式的可能性;在明確定位村民委員會性質的前提下確定不同類型的政治組織所要求的選舉制度及選票樣式;在突破絕對多數決的基礎上減少動員成本的可能性。

關鍵詞:村民委員會;選舉;選票樣式;民主質量

民主選舉必須通過一系列精細的制度設計,才能有效地將選民的意愿轉換成選票的數量,并最終轉換為職位的分配。在現代選舉制度發展史上,選票的設計在相當程度上濃縮了選舉制度的方方面面。對于選民而言,好的選票設計會便于選民選擇自己理想的候選人,減少投票失誤;對于候選人而言,好的選票設計會帶來公平的機會,有利于候選人之間的公平競爭;對于選舉管理機構而言,好的選票設計則易于統計,減少廢票和各種選舉爭議。從一定意義上講,一個國家采用的是哪種基本的選舉理念、選擇的是哪種選舉制度、實施的是多大程度上的民主,都可以從選票的設計之中觀察出來。

一、問題與文獻

作為中國民主的實驗場,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出現,為中國式的選票設計提供了創造性發展的機會。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以來20多年的實踐歷程中,一些地方已經創造性地開發出了多種選票樣式。在相同的法律原則之下的多樣化選票樣式的出現,不但豐富了中國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實踐內容,而且也為政治學者研究中國選舉制度的變遷提供了絕好的機會。

在關于村民委員會選舉研究的文獻中,專門針對選票設計的并不算太多。但是,由于研究者要么是經驗豐富的官員,要么是長期關注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專家,相關的討論已經涉及到了選票設計的各個關鍵的方面,并且通過選票的觀察而折射出了各種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模式。

在現有的文獻中,最早較為全面系統地介紹和評論各種選票樣式的著作,當數王振耀和湯晉芳的《中國農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制度》一書。該書介紹和討論了在當時出現的四種選票樣式。[1]后來,在《評村委會選舉中的三類選票》和《哪些選票更合適》這兩篇文章中,詹成付比較了當時盛行的三個大類的選票,并評價了各自的優劣。[2]牛銘實在《中外選舉制度的類別及特點》一文中,則將中國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選票樣式放到了比較選舉制度的框架下,逐一進行了比較和評價。[3]在2005年由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國選舉分析會上,王金紅提交的論文則分析了不同的選票類型對于候選人和選民的投票心理的影響。[4]馬福云在對中國村委會直接選舉的各種模式的研究中,也涉及到了對一些新出現的選票樣式的討論。[5]

本文將以選舉制度設計的基本原理為標準,在梳理現有文獻的基礎上,總結出相對獨立的各種選票樣式;通過對各種選票樣式及其優劣的比較,反思現有的選舉實踐模式,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替代性的設想。

二、單獨計票的選票樣式

單獨計票的選票樣式的特點是:針對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分別設計選票,而且各個職位的候選人在選票上互不交叉和重疊。在實踐中,這類選票又可以區分為兩種具體的形式。

第一種被稱為是合成票。在這種選票樣式中,雖然各個職位的候選人在選票上互不交叉和重疊,但是所有的職位和候選人都出現在一張選票之上,選民也只需在一張選票上劃票。

第二種被稱為是套票。在這種選票樣式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選票被分成了三張。有的地方為了更加明確地區分,還為三張選票印制了不同的顏色。在投票時,選民要在三張不同的選票上,分別選擇不同職位的候選人。計票時,選舉工作人員則將不同顏色的選票分別拆開進行統計。

這種將不同職位的選票分開來進行投票的選票樣式,在實踐中確實有兩個明顯的優點:對于選舉工作人員而言,便于操作和管理;對于選民而言,也比較容易辨別不同的候選人和職位。但是,也有研究者指出,即使在操作層面上,這種選票的設計模式也并不一定就便于操作。這是因為,在投票開始之前,選舉委員會工作人員要事先為每個選民選配一套選票,并且要裝訂在一起,防止出現錯漏。這種選票的制作成本相對較高,一套選票總共要用紅、黃、綠三種不同顏色的紙張印制。另外,在選民投票結束以后,選舉工作人員清點選票也比較麻煩,要花較多的時間首先將不同顏色的選票分檢開來,再從不同顏色的選票中剔除無效票,然后才能進行選票統計和得票統計。[6]而且,某些較有選民基礎的候選人如果在主任選舉投票中失利,同時也就失去了參加副主任和委員選舉的機會。[7]此外,在候選人的安排方面,某些候選人如果同時獲得了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的提名票,到底應該將這位候選人放在那一欄中,在實踐中也是一個較難界定的問題。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僅就選舉本身而言,單獨計票的選票樣式可能引出的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這是一種“贏得全拿”的選票。由于某一職位的候選人,尤其是主任職位的候選人落選之后就沒有其他選擇,很可能帶來兩位候選人之間的過度競爭;第二,落選的候選人將面臨一種“一輸全輸”的后果,這對于一些地方而言,可能帶來人才的浪費和選舉結束后的隱形競爭;第三,選民投給那些落選的候選人的選票,就結果而言實際上相當于廢票。為了緩解第一類選票所引出的一些矛盾,一些地方在實踐中又開發出了另外兩種選票樣式。

三、“下加法”選票樣式

“下加法”選票樣式的基本特點是:參加較高職位選舉的候選人,如果在較高職位的競爭中落選,其在較高職位選舉中獲得的選票,可以向下加到較低職位的選票中,兩者相加的總票數,即為該候選人在較低職位上獲得的總票數。

與單獨計票的選票樣式相比,“下加法”選票樣式的最大特點是:將落選的村委會主任的候選人,同時也作為“當然”的村委會副主任和委員職位的正式候選人;把落選的村委會副主任的候選人,同時也作為“當然”的村委會委員職位的正式候選人。一些地方之所以采用這種做法,其基本的考慮是:村里的能人有限,如果有些人當不上村委會主任,也應該讓他們當上副主任或委員。這樣既有利于干部隊伍的穩定,又有利于人才的儲備。如果按照這種邏輯推導下去,這種選票的設計就應該是一種通過“低就”的方式來避免高職位的候選人過于激烈地投入選舉,從而不至于出現某些候選人為了確保某一職位而過度競爭的局面。

與此類似的觀點則認為,這種選票樣式有利于提高選舉質量。這是因為,對那些競爭實力強的候選人而言,這種選票樣式會令他們不用擔心選票過于分散而落選;對那些競爭實力相對較弱的候選人而言,由于首先瞄準的是較低的職位,再爭取較高的職位,即使不能爭取到高職位,也可以確保低職位,因而也更容易接受選舉結果。由于實力強和弱的候選人的顧慮都較少,因而更有可能以一種積極的態度投入選舉,從而提高選舉競爭的質量。[8]

不過,這一選票樣式同時也潛在地存在著一個問題。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只有村民才有權利直接提名候選人。而在這種選票樣式中,副主任和委員正式候選人中都存在著不是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選人。[9]

與“下加法”選票樣式C1不同的是,在“下加法”選票樣式C2中,落選的主任候選人并不是“當然”的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落選的副主任候選人也并不是“當然”的委員候選人。某一候選人到底是哪一職位的候選人,完全取決于村民的提名結果。在上圖中,候選人B既是主任候選人,又是副主任候選人,同時還是委員的候選人;而候選人A則只是主任和委員職位的正式候選人。在詹成付看來,這種選票樣式不但可以體現選民的提名意志,而且還會帶來更真實和激烈的競爭。因為即使在實力懸殊的情況下,由于都有當選為其他職位的機會,競爭的雙方都沒有后顧之憂。[10]

在筆者看來,“下加法”的選票樣式之所以被廣泛采用,其根本的原因可能并不在于這種選票是否會鼓勵激烈的競爭和提高選舉的質量,而在于對村委會選舉的領導和指導者而言,這種選票樣式可以在一定程度確保某些候選人不會在選舉過程成為完全的輸家,并且避免了選舉中產生的完全的輸家成為選舉結束后治理中的挑戰者。

但是在理論層面上,“下加法”的選票樣式是值得反思的。這是因為:第一,在一種職位上獲得的選票,是否有充足的理由“下加”到第二種職位上去?既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經規定了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是三種不同的職位,選民投給三種職位的選票在理論上就應該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更為嚴重的問題在于,“下加法”在本質上是一種更有利于參加主任和副主任職位競選的候選人的選票樣式。這一設計本身就隱含著參加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職位的不同候選人之間,存在著不同的“紅利”(bonus)。或者說,同樣是委員候選人,某些委員候選人在投票之前,就已經享有了某些制度上的先天優勢。

四、“海選”的選票樣式

“海選”的最初含義,是指在預選村委會成員的候選人時,由選民一人持一張空白票預選產生候選人。在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后,一些地方將“海選”程序修訂為:村民選舉委員會向每位選民發一張只印有職位的空白票;選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寫相應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的名字;如果有人獲得了半數以上的選民提名,達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則當選;如果所有職位均有相應的人選獲得法定票數,則選舉結束;如果達不到,則按得票多少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參加選舉。[11]此外,一些地方在實踐中也在這一環節加上自薦的程序,即選民也可以在“海選”提名環節自薦為候選人。根據這種程序,“海選”選票的特征在于,在提名候選人的環節中,候選人的提名票,同時也在一定條件下具有選票的價值。

實際上,在“海選”的過程中,同樣也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即同一人既有可能被提名為主任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也有可能被提名為委員候選人。在實踐中,各地村委會處理這一問題的辦法大致有三種:第一種,將提名的選票在正式投票日10天前發出。當發現有被提名的候選人票數明顯有望當選主任時,由該候選人在投票日5天前宣布自愿退出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人選。正式投票日收回選票時,正式計算該候選人的選票。第二種,在提名時發出空白票,但是在正式投票時則采用前述的單獨計票的選票樣式,各個職位單獨計票。第三種,在提名時發出空白票,正式投票時則采用“下加法”,將落選的村委會主任候選人的選票,下加到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的得票之中,合并計算。[12]

作為一種在提名環節更能體現民意、在操作方面較為節省成本的選舉方式,“海選”在近年來已經普及到了越來越多的村委會選舉之中。有些地方的民政和基層黨政部門甚至明確設定了“海選”的比例,或者要求以全面采用“海選”的方式來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

但是,就選舉原理而言,這種選舉方式和選票設計的適用區域,主要還是那些村莊權威沒有充分分化、村民之間在相當程度上處于“熟人社會”或“半熟人社會”狀態的村莊。對于那些近年來經過大規模的村莊合并,或者村莊本身較大的情況,同樣不能避免選票分散的狀況。另外,筆者同時也觀察到,在采用“海選”方式產生村委會成員的地方,常常存在著村委會成員正式當選名額不足的現象。這是因為,如果在提名環節就已經有主任、副主任或委員共計三名以上的成員達到“雙過半”的要求,選舉委員會從節省成本的角度考慮,常常會將提名投票等同于正式投票,直接宣布選舉結束,從而導致有的村委會沒有主任,有的沒有副主任,或者只有一名委員的現象。

五、“整體提名模式”的選票樣式

在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細則時,有些省份將村委會成員的選舉程序分成了兩步進行,即可以采用先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其成員中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目前,山東省和河北省的實施細則中都做了這樣的規定。在這種模式下,由于在提名確定候選人之前,選舉委員會要公布村委會成員的數量,選民要根據村委會成員的數量進行整體提名,在選舉投票之時再根據成員數量,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進行不同職位的投票。由于這種模式要對村委會成員的候選人進行整體差額提名,因而被稱為是“整體提名模式”。[13]

與其他的選舉模式和選票樣式不同的是,上圖中的各位候選人已經是經過提名之后確定的正式候選人。該選票的作用在于,選民在投票之時,是從上述的正式候選人中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人選。選擇的過程,實際上是將既定的候選人放到不同的職位中去。最后的計票則仍然按照“雙過半”的原則進行。

在一些學者看來,這種選票樣式有兩個方面都較為值得商榷:第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作為村委會成員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是三種職位,成員不等于是委員;而這種選票設計則在提名環節將主任和副主任也放在與委員同等的地位上,混淆了成員和委員的區別。第二,在投票之時,選民有可能將同一位候選人選為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同一候選人也有可能同時獲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種職位上的選票。由于三種職位的選票份量并不完全一樣,如何來計算這三種選票,將是一個潛在的問題。尤其是,如果同樣采用“下加法”計算選票,同樣為高職位的競選者增加了成為委員的機會。[14]一些研究選舉制度的學者則認為,雖然這種模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但如果選民對于候選人的意見過于分歧,導致選票分散,使候選人的得票達不到50%,選民必須重新選舉。[15]

筆者認為,“整體提名模式”的選票樣式的真正獨特之處在于,它第一次引入了選民按偏好投票的基本原理。在當代世界各種類型的選票設計中,主要的選票設計模式都是要求選民在選票上直接挑選自己中意的候選人。但是,以澳大利亞的眾議院選舉制度為代表的偏好投票制或選擇性投票制,則在更大程度上是要求選民按照自己的偏好順序對候選人進行排序。[16]在“整體提名模式”的選票樣式中,選民的選擇不僅僅體現為是對某一候選人的選擇,而且還要求選民將某一候選人按照職位的高低進行排序。如果加上合理的轉票制度,這將可能又是一種將多數決的原則與偏好排序結合起來的新型選舉制度。

六、“定位選舉模式”的選票樣式

定位選舉,是指在選舉之前先確定村委會成員的具體崗位,由村民提名確定具體崗位的候選人,然后再進行投票選舉的選舉方式。[17]由于這種選舉模式在提名階段就已經明確了各個崗位的候選人,因此在投票階段上,選民的選擇就主要是針對各個具體的崗位而分別選擇自己中意的候選人。

與其他的選舉模式和選票樣式相比,這種選票樣式之所以得以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些地方為了解決選舉與專業分工的矛盾和女性進入村委會有難度的問題。就選舉本身而言,這種選票設計也使得選民在投票的過程中比較容易辨別各個職位及其人選,并針對不同職位的要求而作出自己的選擇,選舉的結果也較少出現職位空缺的現象。

但是,這種選票樣式同樣避免不了前述的單獨計票的選票樣式所存在的一個問題,即某些民意基礎較好的候選人,如果在某一職位的投票過程中落選,就完全失去了得到其他職位的機會。另外,這種選票設計的一個潛在的后果是,刻意將女性候選人向計劃生育委員引導,從而既使得男性沒有任何機會參與計劃生育委員的競選,也使得某些女性可能會失去競選其他職位的機會。

更為深層的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這種選票樣式實際上是將村委會的成員視作5個相互分離的專業性職位在進行選舉。由此就給我們提出的一個問題是:村委會的成員到底是以其民意基礎作為首要條件而進入村委會,還是以其專業能力為首要條件而進入村委會?

七、實踐反思與改進空間

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與選票設計有關的剛性條款實際上只有三條,即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7人組成。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由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就選舉制度的類型而言,這三條剛性的規定實際上是將中國的村委會選舉設定成了一種多數決制的選舉制度。[18]在這三條簡單而剛性的法律之下,在以多數決制為特征的選舉制度之下,各個地方所開發出的多樣化的選票樣式表明,民主選舉確實可以起到開啟政治智慧和提高民眾的政治設計能力的作用??梢灶A見的是,即使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之下,我們在今后還有望看到更加豐富和多樣的選票樣式。另外,“組合競選制”的出現還表明,即使在相同的選票樣式下,也還有可能建立起不同的選舉組織和競爭模式。[19]

但是,如果要全面檢討現有的選票樣式,我們還是會發現,現有的選票樣式仍然在相當程度上帶有一定的思維定勢,就某些方面而言,各種選票樣式都存在著一些共同盲區,仍然還有不少有待開發的空間。

首先,在選民所投票數方面,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的投票規則,選民在投票之時,所投票數既可以等于選舉職位數,也可以少于選舉職位數,甚至可以只選其中一名自己中意的候選人。在現代世界的各種選舉制度類型中,同樣是在多數決的規則之下,選民在復數選區中如果所投票數等于選舉職位數,就屬于“全額連記法”(BlokeVote)的選舉制度;如果少于選舉職位數,則屬于限制連記法(LimitedVote);如果選民只能在眾多的職位中投一票,則屬于“單記名非讓渡投票”(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這三種選票樣式所體現出的選舉制度,各自反映的是不同的選票與職位之間的轉化原理,其背后都有基于選區的政治力量分布的基本考慮。但是,在現有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律中,并沒有對這些規則進行細分。而且,就選舉制度的發展趨勢而言,上述的三種選舉制度在整體上已經成為被逐漸淘汰的選舉制度,其中最大的原因在于,這三種選舉都不能有效容納現代社會日益發展的選舉競爭,或者說很容易在選舉競爭發展的背景下出現各種意外后果。而即使在仍然保留了上述制度的地方,也在制度的修補方面做了很多的細化工作。

其次,即使在現有的三條剛性規定所設定的多數決制下,所有的選票樣式都體現出了民主選舉所要求的多數決的原則,但是很少有選票樣式反映出了保護少數和讓少數有機會與多數平等競爭的思維。例如,現在的所有選票樣式都將整個村莊設置為一個選區,并且要在一個選區之內以絕對多數的原則選舉產生出3—7名村委會成員。這一設計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某些村委會的選舉可能出現所有的職位完全落入某一政治力量之手的局面。如果我們換一種思維,將某一村莊細分為3—7個小選區,先由每個選區選舉產生一名委員,再由選舉出的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和副主任,就既可以滿足多數決定的要求,又可以起到保護少數人利益的需要。

另外,除“定位選舉模式”和單獨計票模式外,其他的各種選票樣式實際上或多或少都采用了“下加法”的方式,將參與某一高職位選舉而落選的候選人的選票下加到低職位的選票之中,從而在相當程度上事先就確保了參加高職位競選者的制度性特權。實際上,在各種選舉制度中,如果要同時滿足絕對多數原則和一次性選舉成功,在不進行強制性或交易性動員的情況下,唯一的辦法就是讓選民按照偏好投票,再輔之以科學的轉票制度才能實現。例如,針對某一特定的候選人A,甲選民首選其當選為村委會主任,次選其當選為副主任,再選其當選為委員;乙選民則首選其當選為委員,次選其當選為副主任,再選其當選為主任,等等。在投票結束之后,如果同時采用科學的轉票和淘汰法則,就既能一次性選出各職位的當選者,又能避免為特定職位的候選人設置制度性特權的弊端。

即使在不考慮現有的各種選票樣式所設置的制度性特權和承認現有的各種“下加法”仍然具有科學性的情況下,現有的各種“下加法”選票都無法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兩位以上的主任候選人選票基礎勢力相當,就很有可能連主任都選不出。除非經過多輪的淘汰確定主任職位有當選人,否則,其他職位的選票就根本無法“下加”。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原本是想通過一次性投票來簡化程序,在競爭充分的情況下反而會帶來投票次數的增多。實際上,牛銘實在數年前就曾經提出,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采用博爾達計數(BordaRule),在沒有主任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時,則將主任候選人在副主任和委員職位上的得票進行折扣之后,“向上”加到主任職位上,從而可以避免這種局面;相反,在主任職位確定之后,另一位候選人的選票在“下加”時,也可采用增加票值的辦法(例如主任票3分,副主任票2分,委員票1分),“下加”到另一職位上。[20]

當然,有些選票設計上的缺陷是來自于法律自身的缺陷而帶來的。例如,現有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確定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時,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明確村民委員會到底是一個議事組織、執行組織,還是議行合一的組織。如果將村委會設定為一個議事組織,選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就應該是一種平等結構,主任就只應該享有程序性權力;與此同時,村委會就應該通過任命、聘任或選舉等方式來指定自己的執行機構。在這種情況下,現有的村民代表大會就失去了它的議事職能。但是,如果將代表大會設定為議事組織,村民委員會設定為執行組織,那么,無論通過哪種方式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都應該享有組建村委會班子的權力(這也是組合競選制存在的理由之一),而并不需要所有的村委會成員都要選舉產生。但是,現有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并沒有這樣的制度安排。最后,如果將村委會設定為一個由集體產生的議行合一的組織,那么,不但所有成員之間的地位應該完全平等,而且還應該實行村委會主任輪流擔任的制度。而現有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顯然也沒有做這樣的制度安排。

最后,現有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一直堅守的一個原則就是“雙過半”,即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實際上,這也是一條帶有悖論性的規定。一方面,“雙過半”原則在客觀上必然要求候選人或相關組織對選民進行充分動員之后,才能滿足第一個過半的原則;另一方面,如果放手讓候選人進行充分動員和競爭,就不可能在第一輪投票中就滿足第二個過半的原則。現實的處境是,選舉的組織機構不但要充分動員選民參與投票,同時又要防止候選人之間出現激烈的競爭,以盡量避免一次選舉不成功。這樣一種選舉的機制就決定,隨著村民之間在觀念和利益上的分化,選舉動員成本只能越來越高。顯然,如果能夠換一種思維,采用相對多數原則或者某種程度的比例原則,無疑能夠既降低選舉成本,又能夠容納各種程度的競爭。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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