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規模會對農產品質量控制產生重要影響。一般來說,合作社的規模越大,合作社的實力就越強。但無論從效益還是質量角度看,合作社規模擴大并不一定帶來積極的效果。研究表明:合作社的社員規模與合作社的銷售利潤率呈負相關關系,即較大的社員規模不利于實現合作社整體的最優盈利水平。從質量控制角度看,合作社的規模會影響合作社內部的有效監督、問題識別、內部信任,進而影響農戶是否進行“搭便車”的行為選擇。為此,應選擇合理的社員規模以有利于農產品質量控制。
1、農民合作社規模過大不利于農產品質量控制
合作社規模的不斷增大會降低合作社農產品質量的平均水平。隨著合作社內部農戶數量的增加,農戶從生產高質量農產品中所獲得的收益會逐漸減少,但每個農戶為生產高質量農產品付出的成本卻相同。換句話說,農戶生產高質量農產品的收益將被稀釋,而成本卻不會減少,所以會降低農戶提供高質量農產品的意愿。李凱等通過對浙江省20家農民合作社的調查分析,提出農民合作社帶動的農戶數量越多,其質量安全控制水平越低。因此,基于農產品質量控制的角度,農民合作社的規模不宜過大。
通過合理界定社員規模可以減少農戶“搭便車”行為發生的概率,避免合作社的質量控制失靈。特別是在中國農村,農民在很多時候不會按照自己能夠獲得多少好處來計算得失,而是更看重其他人是否無償地從自己的行動中獲得了額外收益,這種心理形成了農戶特殊的“公正觀”。這種“比較選擇公正觀”易使農戶產生“非理性心理”,即如果難以阻止周圍人的“搭便車”行為,其自身也會選擇“搭便車”。為此,應合理控制合作社的規模,發揮“小集團”的凝聚力和有效性,提升合作社高質量農產品的供給效率。
2、合作社應保持一定規模以實現規模經濟
盡管合作社內農戶數量過多不利于農產品質量控制,但不等于說農戶數量越少越好。Baumol等認為:“合作社的本質是實現社員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在這一點上與企業是一致的”。創建合作社的重要目標在于創造更多的盈余并合理返還給社員農戶,而實現社員盈余最大化的基礎是合作社的規模經營,獲取規模經濟效益。只有實現了規模經濟,才可能形成農產品質量控制的利益基礎。合作社的規模過小會弱化其交易穩定性和品牌創建能力,即使生產出高質量的農產品也難以被市場識別和認可,從而無法獲得應有的利益回報,削弱其繼續生產高質量農產品的動力。為此,合作社應保持一定的社員規模以實現規模經濟,從而能夠為農戶生產高質量的農產品提供更多的盈余返還,增強農戶生產高質量農產品的動力。這里要說明的是:合作社社員規模的選擇具有較強的權變性,受所生產農產品的屬性、農戶自身素質、合作社管理者的威信及領導能力、是否企業領辦等多種因素的交叉影響,在確定合作社的合理規模時沒有一定的數量標準,而應充分考慮所處的發展情境,做出符合實際的選擇。
(作者:天津農學院經濟管理學)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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