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強調,要著力創新國土資源制度機制,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關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標要求,同時也提出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開展好協商民主能夠穩妥推進土地改革,而推進土地改革的過程也能讓協商民主得以深化。國土資源部門在實踐當中推進協商民主,突出問題表現在臨時突擊性協商多,協商渠道、層次單一,缺乏制度建設;對協商民主的作用認識不足,主動參與的積極性不高。筆者認為,穩妥有序地推進土地制度改革,必須圍繞“協商民主”創新,廣泛凝聚共識。
建立知情明政制度
主動開展協商民主先要明確改革主要任務及相互聯系,在此基礎上細化分析改革會遇到的難點,分類開展專題研究,進而確定協商議題、協商主體,列出協商計劃及方案,爭取黨委政府支持。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目的是“還權賦能”,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權能。改革是從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入手,最大限度地縮減政府強制征收土地的規模和數量,同時允許退出征地范圍的非農建設用地通過入市流轉實現農民完整的土地權益。但是,“縮小征地范圍”依然存在“非征不可”的土地,即國家公益用地,對此改革重點就在于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化的保障機制。
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的前提,更是農村土地改革的制度保障。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同時,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依法、依規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島”。
這兩項改革皆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調整,牽一發而動全身,有賴于與相關領域的改革同步研究、系統設計、協調推進。建議采取會議、約談、書面等多種形式,積極主動地定期向協商主體提供相關材料、組織專題報告等,宣傳改革政策,解釋、溝通有關問題,通過協商制度化,營造協商民主良好氛圍。
創新協商民主形式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與農村集體及企業之間,政府部門之間以及農民個體之間等利益調整。順利推進改革必須與時俱進,積極探索創新協商民主形式,以此實現利益平衡,為推進改革取得共識。
對此,建議建立健全提案、會議、座談、論證、聽證、公示、評估、咨詢、網調等多種協商方式,把更多的利益主體納入決策領域和決策過程。地市縣的中層協商民主、鄉鎮的基層協商民主,以及村居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底層協商民主,通過評估、座談、聽證、公示等方式,著力解決賦予農民依據土地用途改變后的市場價值進行談判商定價格的權利;落實并強化農民對土地征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申訴權與收益權;實行社保安置、留地安置、擇業安置、入股安置、農業安置、移民安置等多種補償安置方式,讓被征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推進改革的過程中要增強協商的廣泛性、針對性。對此,建議可將改革重大議題向人大、政協做專題匯報,進行面對面協商;可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問題列入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等參政議政內容,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進行溝通協商;可將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問題,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反復溝通協商。
引入決策咨詢制度
當前國土資源領域改革進入深水區,涉及多元主體、利益關系復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迫切需要高端、專業智庫進行決策支持。比如改革涉及的“多規合一”,涉及多行業政策、規程及發展要求,要從空間上統籌每塊土地的最佳用途,要求必須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國家、省、市、縣、鄉都應建立智庫,盡量匯集各行業領域領先人才。尤其市、縣、鄉層面的智庫,既要有大中專院校及科研院所的理論層面專家,更要有熟悉地方實際情況,具備豐富實踐經驗的人才。民主黨派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資源,聚集了一批文教科技以及工商界的優秀人才。他們學有所長,政治參與積極性高,可吸納為智庫的一部分,并充分利用他們參政議政的資源優勢,發揮他們的協商引領作用,化解土地制度改革中的矛盾。
此外,建議建立專家咨詢制度,遵循利益回避原則。抽取與協商主體無利益關聯的專家,利用傳統方式、信息化技術及多媒體和自媒體,針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咨詢,征求專家意見,并將采納情況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及時與協商主體進行溝通。國土資源系統更要致力于系統內部人才的培養與選拔,增強業務能力與協商水平。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國土資源報201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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