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法律制度,建立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的農業生產經營體系
實行土地承包制,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根本上保證了我國2.3億多小農戶直接擁有土地、經營土地的權利,保證了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照顧到了我國小農戶數量眾多的基本國情。在此基礎上,通過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分離出土地經營權,為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生產經營體系提供了制度安排。承包地“三權分置”的要義,是在堅持土地承包制、堅持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堅持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的基礎上,通過明確界定和規范土地經營權,進一步完善農業土地經營制度。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法律上落實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
一般常態下承包地的產權結構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置”,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下承包地的產權結構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三權分置”。要統籌考慮“兩權分置”和“三權分置”的關系,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法律制度。既要完善一般常態下承包地“兩權分置”體系,又要考慮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具體情形,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體系;既要考慮靜態下的承包地產權結構,又要考慮動態情況下因土地經營權設立、流轉、終止等帶來的土地產權結構從“兩權分置”狀態變動到“三權分置”狀態、從“三權分置”狀態回歸到“兩權分置”狀態的產權變動關系;既要注重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又要注重保護農業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權;既要落實長久不變政策,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又要注重穩定土地經營關系,促進農業的穩定持續經營;既要平等保護各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又要平等保護不同農業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權。
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促進農村社區開放融合發展的居住用地和住房保障政策體系
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資格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三權分置”,目的是為了妥善處理既要保障農民的居住權、又要盤活農村宅基地之間的關系,其意義在于讓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夠出租流轉,讓閑置、低效利用的宅基地以及村莊整治中結余出來的居住用地能夠流轉起來,從而在盤活農村宅基地的同時,促進農村社區開放融合發展。要在總結一些地方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從政策上明確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的具體含義和操作方法,探索建立促進農村社區開放融合發展的居住用地和住房保障政策體系。
宅基地的“三權”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已經是法定的權利,關鍵是要從政策上界定資格權。理論上講,資格權是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種身份權,雖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據資格權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但是,資格權本身并不就是土地財產權利,它并不是直接指向并及于土地的權利,并不是直接占有或使用或處置土地的權利。在現實中,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據資格權已經取得并保有了宅基地使用權,并且這種宅基地使用權已經固化到資格權人身上;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能是潛在的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其資格權在未來某一時間可以幫助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界定資格權,就可以區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居住權的基礎上,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村莊居住用地和住房開辟政策通道。這樣做有利于對農村居住用地實行科學的分類管理,理順其中的土地經濟關系,促進農村社區開放融合發展;有利于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促進村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有利于在城鄉人口轉移流動的過程中保障一部分特殊人群的居住權,比如,因家庭分戶分離出來的新家庭人口,因離婚從家庭中分離出來的婦女,因進城落戶失敗回到家鄉需要重新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口,因在村莊整治中有償退出宅基地后需要重新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保障的人口等。例如,四川省瀘縣在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中,就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聯建共建”住房、“跨社區實行有償使用”等方式,在界定和區分宅基地資格權的基礎上,實現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居住權的保障,并為集體經濟組織外的成員取得村莊居住用地開辟了有償使用通道,實現了農村社區的開放融合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土言土語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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