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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凱鈇等: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研究

[ 作者:柯凱鈇?楊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8-06 錄入:王惠敏 ]

——以福建仙游縣家訓族規為例

摘要:由于鄉規民約的理念蘊含于傳統文化而內生于鄉村家族社會,具有不同于國家制定法的文化特質,而且許多鄉規民約的形式往往是家訓族規,所以從家訓族規以及傳統文化的視角來研究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就具有重要的現實性。在當前開拓鄉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融合的新境界下,有必要對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含義、特征和類型,以及功能實現的路徑進行研究。文章首先分析了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內涵特征及其機理,然后從內在道德約束方面的教育功能和外在行為規制方面的調整功能來區分其類型,再從制定鄉規民約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建構完善、內容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和村落社區鄉賢引領等路徑全面發力實現其社會治理功能。

關鍵詞:農村/家訓族規/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家族文化/仙游縣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生產方式回歸家庭經營模式使農村家庭的社會地位和社會經濟功能得以全面恢復。同時,家庭承包經營權這種用益物權解構了人民公社時期既存的集體所有權,使原來的鄉村社會治理的經濟基礎框架瓦解,以家庭為基礎的家族活動得以逐漸恢復。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農村社會結構、農民群體和利益格局發生明顯分化,農村社會出現前所未有的變遷,對農村社會治理模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戰。為適應新情況和新變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發揮鄉規民約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這為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研究提出了新課題。本文結合新時期農村家族宗族活動得以逐漸恢復的新情況以及鄉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實際,以福建省仙游縣家訓族規為例,從傳統文化的視角對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內涵特征、類型和實現進路進行研究。

一、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內涵特征及其機理

鄉規民約起源于人類社會以地緣關系為紐帶的鄉村社區(以村落為主要形態)形成之后協調社區各家族、家庭之間乃至各村民之間的社會關系的社區公共規范的客觀需要[1]。從廣義上說,鄉規民約是指鄉村社會所具有的國家制定法之外的社會規范。在我國農村各地存在形式多樣的鄉規民約,有的是成文規定,有的則是在民間口口相傳的不成文規矩,如家訓族規。學界一般認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鄉規民約是北宋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陜西“藍田四呂”制定和實施的《呂氏鄉約》[2]?!秴问相l約》提出了“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個部分,就是體現了家訓族規立業、修身、交友、齊家行為規范的主要內容。鄉規民約在整個國家社會治理體系中處于基層社會治理,而基層社會治理是國家社會治理的重心。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農村人民公社體制的確立,國家基本實現了對鄉村基層社會的全面控制,即國家政權通過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以經濟資源為載體,把控制延伸到鄉村基層社會的每一個角落,鄉規民約特別是家訓族規也隨著政社合一體制的管治日漸式微。

當前,隨著市場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安排,使鄉村社會基層治理的授權來源又轉移至民間系統,具有中國特色國家法治與鄉村自治的傳統鄉村社會二元治理結構也得以恢復,鄉規民約也乘勢而起。鄉規民約是以鄉村社會成員的同意為基礎,因此鄉規民約必須是鄉村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體現。鄉規民約就是指鄉村居民們共同商量、共同制定、共同同意,每個鄉村居民都必須遵守和執行的社會規范[3]。鄉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核心是政治經濟秩序的建構、社會交往規范的形塑以及倫理文化的生產[4]。鄉規民約在鄉村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恰恰體現了鄉村社會治理的核心內容。

(一)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內涵特征

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認為我國農村社會是“差序格局”,由己到家,由家的親屬關系到社會關系[5]。當代中國鄉村社會仍然是“差序格局”,村民聚族而居,往往一個村民小組就是一個家族,甚至存在一個行政村是一個家族的情況。我國農村社會的基本組織單元就是由數十戶組成的、彼此有血緣關系的家族社區,由家族社區進而形成行政社區。以發生作用范圍來劃分,家訓可以分為家庭家訓和家族家訓。隨著血緣的繁衍和婚姻關系的建立出現了家族系統,家訓便超越了家庭邊界,擴大為數十戶的家訓族規便演變為鄉規民約,《呂氏鄉約》便是例證。就仙游縣而言,幾乎所有的家訓族規跟陜西藍田呂氏鄉約一樣都與村落聯系在一起,如《仙游望厝張氏家訓》《仙游溪埔鄭氏族訓》,其中望厝、溪埔分別是榜頭鎮望厝村和賴店鎮溪埔村,說明各姓氏家族聚村而居,其家訓族規也是這個村落的鄉規民約。因此,鄉規民約具有地緣屬性和血緣屬性。而且姓氏與地域結合的歷史形成過程往往是血緣關系的定格構成地緣關系,血緣與地緣融為一體成為家訓族規歸屬鄉規民約的基礎[6]。

正因為血緣與地緣融為一體,家訓族規往往成為鄉規民約。所以,鄉規民約自誕生以來就具有空間上的地緣性和對象結構的血緣性,即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作用對象往往是家庭、家族成員和鄰里關系,空間效力范圍是村落。鄉規民約如果離開或者超出一定的地緣和血緣的圈子就會失去效力。因此,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是指鄉規民約所固有的可以對特定區域的鄉村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建構、社會交往規范的形塑以及倫理道德文化的生產發生影響的功用和性能。

根據上述分析和定義,從福建省仙游縣家訓族規以及傳統文化的視角來考察,筆者認為現代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內涵特征主要包括:第一,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是以特定區域即鄉村社會成約成員的同意為基礎。鄉規民約是我國鄉村社會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的社會成員共同同意的制度規范,具有自我制定、自我遵守、自我管理的自治性,以及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的作用。第二,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目標是協調鄉村社會經濟秩序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規范鄉村社會交往行為以維系鄉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傳承傳統文化道德以提高成約成員的道德素質,從而引領鄉村社會道德建設。通過自發、自愿制定制度規范,把鄉村社會道德建設與鄉規民約建設結合起來,促進鄉村基層社會實現法治、自治和德治的有機結合。

(二)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機理

由于我國鄉村社會歷代聚族而居,因此實現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需要結合特定區域鄉村社會實際需要傳承傳統道德文化,其資源往往離不開當地的民間社團組織、家族(宗族)、儒家道德和鄉賢(鄉紳)。鄉規民約在我國農村社會明清兩朝已經普遍實行,當時叫“鄉規”“社約”,是民間成文規范,是鄉村家族民眾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一種行為規范。就仙游各姓氏家訓族規來說,往往都有幾百年歷史。家訓族規具有歷史傳承特征,是家族歷代治理經驗的總結和智慧結晶,是家族家風的載體,也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仙游農村歷代名人賢達、世家望族無不以家訓族規為載體,傳承治家、育人、養德的家族優良文化傳統和家風。家訓族規的內容往往取自儒家文化,而且豐富具體實用,主要以傳統儒家道德文化教育規范子弟行為,講如何修身、齊家、處世、做事、為學,等。如《仙游林氏族范》:“凡林子孫,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正婦順。內外有別,尊幼有序,禮義廉恥,兼修四維,士農工商,各守一業。氣必正,心必厚,事必公,用必儉,學必勤,動必端,言必謹,事君必忠吁,居官必廉慎,鄉里必和平。人非善不交,物非義不取。毋富而驕,毋貪而濫。毋信婦言傷骨肉,毋言人過長薄風,毋忌嫉賢能。傷人害物,毋出入公府,管私召怨。毋奸盜譎詐。欽博斗訟。毋滿盈不戒,妙微不謹。毋壞名喪節,災已辱先。善者嘉之,貧難、死喪、疾病周恤之!不善者勸誨之,不改者與眾之,不許入祠。以共綿詩禮仁厚之澤。敬之,戒之,毋忽?!笨梢娫撟宸兜牡赖抡J同是傳承傳統儒家忠孝仁義和廉慎友善文化,但是也傳承了我國歷史上封建社會厭惡訴訟等落后的傳統法文化理念。

家訓族規以及所形成的家風應歸屬于宗族文化,而宗族文化在改革開放之前被視為封建社會的一種組織文化因而受嚴厲打擊。在“改革開放之后隨著農業生產方式回歸家庭經營,在家庭及其家族基礎上形成的宗族文化也自然得以逐漸恢復”[7],由于宗族文化本身帶有社會服務的重要作用,對于政府的基層社會治理,乃至凈化民風、政風和黨風也是一種補充和潤滑劑,這在任何一個時代都是不能被否定的[8]。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家風建設就是例證。

傳統鄉規民約以訓誡勸善、教化風俗、和睦鄉里、家族發展、鄉村進步為宗旨。在形成過程上基本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本村或者本家族的傳統習俗,以及本村或者本家族實際需要自行制定,且在實踐上趨于地緣化、家族化和規范化。由此可見,鄉規民約作為一種特定的社會規范,有它自己固有的內在道德價值。如《仙游林氏族規“四要”》:一要謹行言信、入孝出悌、確守謙隅,廣施恩惠、聞義必徙、有過必更,道人為善、矜已不能,已長莫夸、人短莫毀,處友必端、毋交匪類。二要精玩詩書、博覽史策,射御書數、聞以琴瑟,教飭子女、勤課耕織、嚴恭祭祀、禮待賓客,灑掃門庭、葺理廬室,條限依期、毋忝爾祖。三要貧而無謟、富而無驕,隆師重道、親賢取友,發憤下惟、光前裕后。四要節朔往來、慶吊餽遺、患難相賙、輕財重義,會聚尚齒、言行忠信,耕則遜畔、行則遜路,為人息事、與眾集事。這個“四要”族規體現了傳統儒家忠孝仁義、尊師重道和誠信友善的內在價值。同時,從鄉規民約的宗旨和內容上我們還可以看到傳統鄉規民約的功能與道德倫理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實現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總是同實現鄉村社會的道德價值、社會秩序聯系在一起。因此,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具有應然性價值特征??梢哉f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內在價值和應然價值是鄉規民約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價值基礎。

二、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類型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的國家權力只延伸到縣一級,縣以下的鄉村社會是自治的,主要的治理資源是宗族、儒家倫理和鄉賢”[9]。可見,中國歷史上鄉村社會治理資源依靠傳統的力量來源于社會本身。其實鄉規民約本來就內生于鄉村社會而且是成約成員共同體的內生秩序,植根于現實社會的需求土壤,反映著歷史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由人們長期的生產實踐和社會生活中的生存經驗抽象而來??v觀仙游縣謝、陳、鄭、周、岳、林、王、朱、魏、戴、邱、葉、張、蕭、董等姓氏家訓族規的歷史發展脈絡,筆者認為其社會治理功能既表現為內在的道德約束,又表現為外在的行為規制,具有道德教育和調整規范的雙重功能。

(一)內在道德約束——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包括教導、指引和評價的功用,是指鄉村社會通過鄉規民約教導、指引和評價生成鄉村基層社會倫理文化,養育鄉村成約成員的道德素質,固定鄉村社會成約成員約定的認同的道德規范。對具體家訓族規的考察發現,幾乎所有的姓氏家訓族規都強調道德價值追求,這點與法文化的道德性追求是類似的,而且都有對族群成員道德義務和人格教育的要求,具有立業、修身、交友、齊家、廉政的思想教導、行為指引和評價的作用。在道德價值認同上雖然不同的家訓族規有不同的認同,但是在基本價值取向上都是以儒家主要道德價值觀為共同追求,形式上以耕讀、訓誡和勸善為主,注重家風建設[10]。如《仙游帽峰王氏族訓》:“烏衣世第,帽峰王氏。列宗列祖,恩澤子孫。臥冰求鯉,孝為善先。舍身救兄,友悌揚名。書法藝術,二王稱圣。一文一武,王馬天下。公侯世及,宰輔相國,世人頌揚。惟耕惟讀,修齊治平。出仕從政,為國為民。德善仁廉,留取英名。勤于農事,注重技術,顆粒歸倉,幸福無憂。投資興業,立志創新,報效社會,己之責任。四海經商,誠信為本,薄利多銷,積沙成裘。和睦鄰里,尊上寬下,處事以忍,廣結良緣。善小應作,損人莫為。勿以親惡,胡作非為。一謙受益,一滿招損。一榮一辱,天地一新。不奢不侈,持家以勤。嫁女擇婿,不尚禮金,人品為上,家和興業,不貪女色,有益身心。戒煙戒酒,延長生命。聚眾賭博,害己害人??v人從惡,災難必臨。恭愿后裔,振興美族,永傳家珍,張德揚善,守規遵訓?!?/p>

從上述《仙游帽峰王氏族訓》內容可以看出,家訓族規是我國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蘊含著豐富的儒家道德思想和道德規范。儒家文化認為道德根源于“孝悌”即家庭倫理。孝,德之本也。由家庭倫理內化為成員的習慣形成家族道德則是我國社會道德的基礎。家訓族規以傳統儒家道德文化的認同,形成家族成員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充分反映了家訓族規對家族成員的教化養成功能。通過儒家道德教化,把家庭倫理作為道德教化的邏輯起點使道德教育植根于人性基礎,使道德教育更接地氣更具有教育效果,促進農村倫理文化的生產和當下鄉村社會道德秩序的重建。所以,從家訓族規的視角看,鄉規民約通過傳統文化濡養鄉村基層社會成員道德素質,形成內在的道德約束,具有進德修業的社會教育功能,也是鄉規民約的道德文化約定,體現了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文化特征和價值特征,也體現了鄉規民約德治的性質。

(二)外在行為規制——調整功能

調整功能包括預測、規范和強制的功用,是指鄉規民約通過約定允許什么禁止什么或者提倡什么反對什么,勸誡鼓勵鄉村社會成約成員形成預測、規范和強制功能,即通過鄉規民約,對鄉村經濟社會道德秩序的建構、生活交往關系的規范,利用村落社區成約成員認同的規則推動自我約束,建構社會秩序。用鄉規民約制度的形式將特定村落社區社會成員的道德修為模式和某些社會生活交往關系的形態固化下來。主要側重特定村落社區的社會關系,通過協調成約成員與社會關系、家庭關系、家族關系、鄰里村民關系以及維護法律實施,化解鄉村基層社會的矛盾,緩和各方面沖突,依靠自我約束維護社會秩序,完成鄉村社會政治經濟道德秩序的建構和社會生活交往關系的規范。“鄉村社會治理之要,莫過于風俗民情、世道人心。鄉規民約的調整功能是通過道德制度化的形式來表現,就是以這種特定的制度形式同特定區域社會主體和社會生活發生聯系,對其風俗民情、世道人心發生影響。調整的內容大都是以道德義務為主。從仙游縣家訓族規的內容看,幾乎所有的傳統家訓族規都要求家人子弟修身齊家,都強調遵守道德規范,遵守法律法規的價值取向、行為方式和文化構建?!盵11]如近年由福建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原所長、歷史學教授戴學稷修訂的仙游《戴氏族規家訓》:“六、遵紀守法,乃公民之本分。族人必須做到行為舉止講文明,待人接物講禮貌,社交辦事講信用,為政為官講廉潔。反對違紀犯法,野蠻粗暴,肇事斗毆等破壞宗族聲譽的行為。七、男女平等,是國法之規定,族人不得違背。女孩和男孩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允許女兒入譜。出嫁和贅婿享有自主權,族人不得干涉。入贅者應于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對父母盡其贍養義務,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痹偃纭断捎侮愂献逡帯饭灿?4條:“敦孝悌、篤宗族、務本業、端士習、重農桑、明禮讓、尚儉節、慎典守、崇厚德、尊禮度、戒奢靡、訓子弟、和鄉里、解讎忿、息爭訟、禁姑息、正名分、保廉恥、講衛生、革陋俗、求實學、圖進取、守公德、團國族?!逼渚唧w內容由于篇幅限制僅舉兩例:如第十三條“和鄉里”:“凡比閭相接,牴牾易生,人不論親疏,姓無論同異,要皆以忠厚相待:毋飾智欺愚,毋倚強凌弱;淡言可以解紛,施德不必望報;人有不及,當以情恕,已有功勞,愿無伐施;鄉裹稱為善良,閭黨推為長厚,和之為益誠大矣。凡五族為鄉,五州為黨,睦姻任恤之教,由來久矣。故巨室耆年,鄉黨之望膠庠耄士,比閭之英,宜以和輯休風,為一方表率。若睚眥凌兢,至屈辱公廷,何以安生業,而型子弟哉!”如第二十四條“團國族”:“社會乃國家基礎,家族是社會縮影,人生於世,不能離社會而獨立,不能離國家以圓存,故必由一族之團緒,進而至於團緒社會,聯合國族,始足以御外侮,而維同類;若各分界域,互相傾軋,則外患乘之矣?!泵献釉唬骸叭吮刈晕甓笕宋曛?,國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孟子·離婁上》)至哉斯言。這24條陳氏族規全部內容從家庭、宗族關系,個人修身立業到和鄉里守公德的社會關系,再到團國族的國家關系,都說得清清楚楚。每條既有說理和道德標準,又有勸誡鼓勵和規范,使族群成員認知族規,預測自己行為的道德評價,規范自己的行為,能充分體現族群道德的約束力。

以上族規表明,中國傳統鄉規民約是以血緣關系和儒家道德規矩為底色的。由于鄉規民約功能的效力范圍特點是血緣關系與地緣關系融為一體,所以,這兩者統一于同一村落社區空間,儒家道德規矩借助血緣關系實現同一村落社區社會關系乃至影響整個社會和國家關系的調整。具體來說是通過調整特定社會成員特別是家族成員與家庭家族、社會國家的關系,但是并沒有固定某種權利義務關系,而是以固定義務道德的方式來規范家族成員的行為,進而達到調整特定社會成員之間,以及成員與社會乃至國家之間關系的目的。這也是傳統鄉規民約不能簡單等同于民間法的原因。因為民間法往往是某種固定化的權利義務關系形成的習慣。其實,鄉規民約的調整是成約成員同意制定的義務道德規范及其實現手段,對成約成員施加的有道德效力的規范作用以建構社會秩序。“社會秩序是任何一個國家和社會得到治理的基礎,中國傳統鄉規民約在對農村社會家庭關系的維系與穩定中有著獨特的功能和作用,它維系著農村社會親情和鄉情的倫理秩序,從而也維系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盵12]所以,從上述傳統鄉規民約教育功能和調整功能看,鄉規民約作為鄉村社會治理工具具有德治和自治的性質。

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社會基礎是熟人社會。但是,從當代社會發展看,熟人社會必然會隨著城鎮化、市場化的進程,特別是村落的消亡和人口流動而逐漸解體,從而影響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如傳統宗族社會的基本特征是世系(宗)與聚居(族)的統一,傳統鄉規民約主要的治理資源是宗族、儒家道德和鄉賢(鄉紳),而現代鄉村社會文明隨著人口的流動遷徙出現“后宗族”社會,“后宗族”社會的基本特征則是世系與聚居分離[13]。然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達,許多姓氏又會在網絡空間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上建設自己的姓氏族群,從而使家族乃至其他鄉村社會成員重新找到族群的歸屬感,這會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建立起網絡熟人社會或者現代熟人社會,甚至還會擴大熟人社會的范圍,后宗族社會又在網絡上回歸宗族社會。雖然,網絡熟人社會或者現代熟人社會是一種嶄新的存在形式,但是本質上除了地緣關系不同其他方面,其與傳統熟人社會并沒有根本區別,因此現代鄉規民約仍然可以延續傳統熟人社會的治理資源??梢哉f微時代的來臨不僅深刻改變了人際關系、社會關系和熟人社會地緣關系,而且也深刻影響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技術性變革。

三、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進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治理不僅開拓了傳統社會管理向現代社會治理轉變的新境界,而且開拓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社會文明相融合的新境界。以家訓族規為形式的現代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就體現了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社會文明的融合,如上述仙游《戴氏族規家訓》。但是,傳統鄉村社會是禮俗社會,現代鄉村社會已經是法治社會,鄉規民約所承載的社會責任和使命已經完全不一樣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社會的變遷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新要求必然引起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進路變化。當前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創新體制機制:

(一)規范鄉規民約制定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建構完善

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首先取決于鄉規民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合法性。目前,很多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現實情況是,鄉規民約的內容并沒有內化為成約成員的自覺行為,其功能難以實現。如何讓約定內容成為成約成員自覺的行為是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難點。而解決這一難點的基礎是鄉規民約必須經過成約成員的同意,而同意的前提則是其制定的民主性。可以說沒有民主性就沒有鄉規民約,也就不存在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當前,我國在鄉規民約制定的民主性、主體和程序的合法性上需要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改革完善。鄉規民約是由基層群眾共同商量、共同制定并且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必須以基層社會成約成員有效執行為基礎。而有效執行的基礎則是鄉規民約成約成員的同意,同意的基礎又是以鄉規民約成約成員平等協商的民主性為前提。所以,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基礎在其制定的民主性。

鄉規民約制定的民主性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礎上。所謂民主性就是指鄉規民約制定由當事人平等協商共同商量制定,是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是對成約成員私權的尊重。鄉規民約特別是家訓族規很多內容源自村民或者家族成員日常的道德邏輯和生活邏輯,村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長期的經驗累積形成風俗習慣漸漸發展成明確的規范就成為鄉規民約,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鄉村社會內生的秩序。所以,鄉規民約是一種同村落或同姓氏人的契約,屬于私法領域。鄉規民約對本村落或者本姓氏成員權利義務、責任范圍的約定,應當屬于自愿約定,從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看,只要鄉規民約的訂立不違反法律法規,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沒有沖突,也沒有侵犯村民或者家族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等的內容,法律就應當確認并保障這種約定。這就是鄉規民約制定民主性的法理依據。

但是,現實中有些鄉規民約制定主體的合法性和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仍然存在是否合法問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鄉規民約產生的法律依據。據此,有學者認為“目前各地在鄉規民約制定中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有的制定主體不合法、制定程序不規范。一些村莊的鄉規民約是以少數村干部提議,交由村兩委會議或村兩委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的形式而制定,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村民會議是鄉規民約唯一合法的制定主體要求”[14]。如果認為村民會議是鄉規民約唯一合法的制定主體,那么家訓族規就是不合法的鄉規民約。因為村民會議依法應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而家訓族規的制訂有時候是跨行政村而涉及兩個村委會甚至幾個村委會,是由姓氏委員會或者家族負責人負責召集的。筆者認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村民會議可以制訂和修改村規民約規定的正確理解應該是行政村制訂和修改村規民約的主體是村民會議,是授權性規定不是禁止性規定,所以法律并沒有禁止不是村委會負責召集的村民會議不可以制訂鄉規民約。雖然,近年來黨和政府非常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先后修訂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目前我國對村規民約之外的鄉規民約的制訂和修改沒有立法,對制定的主體、程序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因此,村規民約之外的鄉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亟待立法提供法律依據。所以,我們制訂鄉規民約相關法律法規急需進一步建構完善。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才能使形式多樣的鄉規民約名正言順,從而推進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

(二)鄉規民約內容的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

鄉規民約內容的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是指其內容必須具有合法性、道德性、鄉土性、實用性和時代性。在合法性上主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據此,鄉規民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這是鄉規民約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的合法性首要原則。另外,鄉規民約中的規范不能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規定的相關規范。還由于法律規定鄉規民約和村自治章程并列,說明兩者是獨立的,所以鄉規民約也不能包括村自治章程。這些規定構成鄉規民約的法律邊界。在鄉規民約內容的道德性、鄉土性和實用性上,不同的鄉規民約會有不同的道德認同,以及不同的鄉土文化和實用要求。正因為如此,產生了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鄉規民約。但是,鄉規民約終究是國家制定法之外的社會規范。在鄉規民約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過程中其基本內容有共同追求:一是應當契合當地的風俗習慣和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新農村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構建新內容;二是應當契合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經濟持續發展、環境生態美麗以及文化健康向上村落社會道德向善的需要構建新內容。此外,鄉規民約還應當密切契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政策的發展變化,并根據其與成約成員社會交往、經濟生產和文化生活的相關部分及時修訂。同時,為適應現代社會的變遷和時代性要求,對傳統鄉規民約應當在揚棄中繼承,不斷實現傳統鄉規民約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不斷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如上述經過創造性轉化的仙游《戴氏族規家訓》第七條的內容允許女兒入譜體現了男女平等。出嫁和贅婿享有自主權,族人不得干涉。入贅者應于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對父母盡其贍養義務,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規定已經融入了現代社會文明元素,徹底改變了傳統家訓男女有別女兒不得入譜,女兒沒有繼承權,以及歧視入贅者的封建落后觀念,也糾正了傳統鄉規民約重義務輕權利的偏頗?,F代鄉規民約無論什么形式或者道德認同有什么差異,其內容都要體現時代特征,以合法性、道德性、鄉土性、實用性為目標,進一步整合傳統性與時代性,達到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社會文明相融合的基層社會治理新境界。

另外,在自我完善過程中還要大力加強民間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同時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制訂鄉規民約的指導思想,以貼近國家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定鄉規民約的根本原則。如此,不但有益于鄉村民主法制建設和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也有益于民間社會組織的自身建設?!白鳛樯鐣卫淼墓ぞ咧唬l規民約在社會秩序的構建進程中不能離開國家法律的支撐,同時國家法律的進一步發展也需要鄉規民約的參與?!盵15]而且,我們還要依法落實鄉規民約備案制度加強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監督糾正機制??傊?,我們要從農村實際出發構建完善良好的鄉規民約,進一步發揮其善治作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把法治與自治、德治緊密結合起來,形成法治、自治和德治有機結合協同治理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從而全面實現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

(三)家族賢達或者村落社區鄉賢的良性引領

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在整個社會治理體系中是屬于基層社會治理,面對的是熟人社會,其主要功能是靠道德手段來實現。而基層社會治理一般地說有三個手段,即法律、宗教和道德。利用道德手段治理社會,就是運用一定的思想道德來規范約束人們的日常生活行為,主要形式往往是以鄉規民約為載體,依靠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威望、信譽和輿論來加以保障。由于道德約束力是軟約束不具有國家強制力,因此無論是家訓族規還是其他形式的鄉規民約,其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在基層社會或者說熟人社會尤其需要村落社區鄉賢的社會影響力來引領。

從治理資源上看,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主要是依靠本土資源的內生力量。雖然制訂和執行鄉規民約的主體都是成約成員群眾,但是鄉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鄉賢文化植根于中國鄉村大地具有悠久的歷史,鄉賢本身往往就是鄉規民約的倡導者和引領者。他們生活在農村基層自己所屬的族群中間,在熟人社會他們依靠自身的財富、知識、威望等方面的影響力引領鄉規民約的制定、修訂和實施,推動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從現實上看,考察福建省仙游縣各姓氏委員會的會長以及其他民間社團組織負責人的構成,筆者發現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先富的私營企業主,另一部分是退休老干部。并沒有像傳統鄉村社會那樣必須由家族中輩份高的人擔任。同時,綜合考察農村基層社會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中國農村社會鄉賢以社會影響力為標準,具體可以分為四類:一是私營企業主,包括先富起來的其他農民。他們擁有一定的財富,并在鄉村社會中擁有經濟生產資源、社會管理資源的掌控力。由于市場經濟社會中財富是價值代表,所以鄉村社會擁有財富就等于擁有巨大的經濟影響力和社會影響力,成為農村社會鄉賢的一部分。二是當過領導的離退休老干部。他們退休后仍然是具有領導干部余威的鄉賢,往往同時擁有政治、道德和知識的權威,尤其是政治和知識的影響力較大。因此,他們往往成為倡導本村社會認同某種道德規范和維護本村社會倫理道德秩序的主要代表人物。三是家族或者宗族長輩賢達。他們具有傳統權威,而在聚族為村的鄉村社會,就當然成為本村社區的領頭人物。他們通過修訂家訓族規對年輕人進行教化將家族認同的道德修為傳遞下去,使得后代子孫按照本家族所倡導認同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方式進德修業。四是村干部。他們是黨和政府在鄉村的代理人,對鄉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產生重要影響。他們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是他們是通過本村黨員和村民選舉出來的,同時得到黨和政府的承認和支持,具有國家政權和執政黨屬性的影響力。

從上述對現代農村社會鄉賢的類別分析,可見現代鄉賢們呈多元化格局。這個格局體現了市場社會權威的時代特征,也在一定意義上說明了農村社會長老權力的傳統權威衰減。如果鄉規民約由鄉賢們來發起制訂或者主持修訂,那么他們就會在各自村落社區發揮作用,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就會順利得以實現,使得整個鄉村社會秩序得到有效維護。相反,如果沒有得到他們的擁護支持,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就會難以實現。因為組織領導是任何制度貫徹落實的關鍵。近年來鄉規民約雖然已經回歸,但是社會治理功能還很微弱,還未形成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與國家治理功能之間良好的互動與合作,與村落社區基層社會組織、基層社會團體的領導班子尚未鄉賢化或鄉賢化程度不夠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家族賢達或者村落社區鄉賢的引領是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關鍵。

四、結語

從上述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內涵特征、機理以及功能類型看,傳統鄉規民約特別強調其道德文化價值傳承以及以德化民,但是在實踐中,現代鄉規民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往往體現在對成約鄉村社會經濟秩序的建構,更多強調其外在的行為規制即調整規范功能。由于鄉規民約是國家制定法之外的社會規范,不具有國家強制力,應當歸屬于自治和德治的范疇,因此現代鄉規民約傳承傳統道德文化是其必須的共同要求。尤其是在開拓傳統文化與現代社會文明相融合的鄉村社會治理新境界下,鄉規民約更應當吸納家訓族規傳承傳統道德文化對家族成員進德修業的教育模式,以內在的道德約束及其社會教育功能來提升成約成員的道德養成。內在道德約束及教育功能是基礎,沒有道德的養成就沒有鄉村社會的德治,就沒有鄉村社會秩序的建構,也就沒有調整規范功能的存在。在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的路徑上,鄉規民約制訂的民主性特別是成員的同意具有極端重要性,沒有成員在自由公平條件下的商量同意就沒有民主性,鄉規民約就不可能內化為成員的習慣行為,其社會治理功能就難以實現。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建構鄉規民約制定的法律法規,使之適應鄉規民約制訂的特殊要求。在完善和發展鄉規民約的內容上倡導認同道德思想和道德規范時一定要傳承傳統道德文化,并結合時代價值要求融入現代社會文明的元素,重視其內在道德約束的社會教育功能關懷。還有,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實現必須重視鄉賢的引領。從鄉規民約的源頭《呂氏鄉約》的倡導者“藍田四呂”看,鄉賢文化積淀了我國千百年來鄉村社會基層治理的智慧。因此,當下我們要考慮市場社會鄉賢多元化的實際情況,從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效力范圍的地緣性和血緣性看,我們必須著力培育和凝聚新的村落社區鄉賢,以及結合本社區實際需要選用本社區有一定年齡、德高望重并有一定家庭財力和擔當精神的鄉賢。

綜上所述,開拓傳統文化與現代社會文明相融合的基層社會治理的新境界,要求我們必須正確認識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內涵特征及其機理,以及充分認識功能分類及其關系。同時,在實現鄉規民約社會治理功能的進路上我們一定要堅持鄉規民約的制定民主性、內容的合法性道德性時代性和村落社區鄉賢引領三條路徑全面發力才能在新時代開拓鄉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新境界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貫徹落實。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術論壇》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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