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以地方志為主的存世宋元文獻中關于農村地區基層組織的記述,呈現出一種極為復雜的格局,但絕大多數作鄉—里編排。及至北宋中期,從前代承續而來的鄉里制已被廢棄,實際運行中的鄉村基層組織逐步鄉都化,所以文獻記述與制度運作之間出現了落差。從唐入宋,鄉村基層組織作為聯戶組織、以一定人戶規模建構起來的唐代鄉里體系,隨著歷史演變發生地域化與聚落化的制度蛻化,其中地域化是主要方向,結果是業已普遍蛻化成為地理名稱的某鄉某里等被地方志編纂者作為一種地域標識體系記載下來。入宋以后,帝制國家出于管理需要,重新組建的鄉管、鄉都等聯戶組織,則因其尚不夠穩定,無法用以標識地域,在記述中被忽略了。這一由制度蛻化引發的議題,當屬歷史文本與史實之間復雜關系的典型案例。
關鍵詞:鄉村基層組織;地域化;歷史文本;制度蛻變
一、問題的提出
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史實復原,是我們理解與討論中國傳統時期基層社會的重要內容。帝制國家組織與動員基層社會,以便在確保統治秩序的前提下,達到攫取人力與財賦的目的;基層民眾的各種自發性活動,也常常不脫基層管理組織的框架原則。總之,從官與民兩個不同的視角去觀察,帝制國家出于治安與征賦目的而建構的基層管理組織,是縣衙管轄之下鄉村社會最核心的組織體系。
因此,學界歷來對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研究極為重視,關于中國近古時期鄉村基層管理組織,也不例外。自20世紀初近代史學創立以來,研究成果已極為豐富。尤其是一些著名學者的引領性工作,為我們認識這一研究對象構建了基本框架。
盡管如此,由于中國傳統史籍疏于記述基層社會,更由于“鄉原體例”等因素的影響,各地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名稱與編排方式——至少從表面看來——幾無統一體例,使得我們極難透過表象,觸及歷史的真實。因此,關于近古時期鄉村基層管理組織制度演變的史實,仍留有一定深入的余地。其中,關于文獻記載與歷史真相之間的關系,是一個相當值得關注的側面。存世文獻記載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從哪一個視角反映了近古時期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史實?前人研究,對此仍語焉未詳。
殘本《永樂大典》引錄南宋瀘州《江陽譜》,有一段文字常為論者所引用:
今惟士人應舉,卷首書鄉里名,至于官府稅籍,則各分隸耆下。
學界對這一段文字的解釋,多強調“鄉里”作為一種舊制之被廢棄,但對記述者因為身份、目的不同,對于同一對象留下的文本可能各有側重這一現象,未能展開討論。
相似的例證還有一些。如《嘉泰吳興志》記述南宋湖州地區的“鄉里”,一州六縣,據載均作一鄉轄數里之制,各鄉之下詳細注明里名。如歸安縣:“瑯玡鄉,管里五:清風里、開化里、含山里、風頭里、古山里;太原鄉,管里五:開元里、含陽里、吳興里、迎信里、永明里……”只是在記述烏程縣的鄉、里時,文末有一句說明,提到了另有“都”:“熙寧中管鄉十一,今……為十二鄉,共五十六都。”又據《至元嘉禾志》所載嘉興府“鄉里”,除松江一地鄉、保、村、里并載,如“集賢鄉,在府東北四十里,三保七村管里二”,最后并總述:“右十三鄉,鄉有五十二保,保又分為一百三十三村。”其他嘉興、海鹽、崇德等三縣,在各鄉之下也是詳載共幾里及里名,如海鹽縣:“甘泉鄉,在縣西南一十五里,管里四:永和、瑞井、馴雉、東姜;大易鄉,在縣西北一十五里,管里四:新進、淘涇、擊壤、蕭墓……”僅在最后總述時提及“右××鄉,別為××都”,如嘉興縣“右二十二鄉,鄉別為四十都”。這里所載雖為元初史實,但基本延襲南宋舊制,可以肯定。
按宋代鄉村自神宗熙寧后保甲制差役化,取代了原來的鄉村基層管理組織,及至南宋,各地普遍推行鄉都制,已是學界共識。所以朱熹說“至如江浙等處,則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長催稅”;時人更有“今州縣版簿皆保甲簿也,自以保甲催科而民始大困”之論。但是,上段所引兩種地方志書關于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記載,均在“鄉里”標目之下,于詳細記述了實際已經稅區化的鄉制以及早已廢棄不用的里制之余,僅以廖廖數字提及實際運作之中的都保組織。地方志書關于“鄉里”記述如此的詳古略今,實在令人困惑。
其實,宋元時期地方志書關于“鄉里”記述的詳古略今,是一種普遍現象。
譚景玉統計了33種地方志中關于宋代“鄉里”的記載,共計91個縣分,認為從這些編排“大致可看出宋代鄉村區劃及其編排的復雜性”。他所謂“復雜性”的表現是:“首先,宋代鄉村區劃的名稱復雜多樣,有鄉、里、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和團等多種”;“其次,宋代鄉村區劃的編排形式十分復雜”。根據他的歸納,有鄉—里、鄉—村(邨)、鄉—社、管—村(疃、里)、鄉—都(—保)、鄉—保、鄉—耆等多種。不過他也指出鄉—里這一編排形式“最為常見”。可見他顯然是將地方志書所述各類“鄉里”的名稱,直接視為實際運行的管理組織。
考慮到多數元代地方志書所記載的內容其實反映了南宋舊制,同時討論南宋鄉村基層管理組織,有時必須向后考察元代的情況才能理清其演變趨向,筆者在譚景玉的基礎之上,依據文獻的可能性,擴大統計范圍,進一步梳理地方志書關于宋元時期各類“鄉里”名稱之下的記載,共統計了31個州府,129個縣。在這129個縣的鄉村,除臨安府昌化縣(鄉、村)、汀州上杭縣(鄉、團)、相州安陽、臨漳兩縣(管)、撫州崇仁縣(耆、鄉)等5個縣在稱“鄉”的同時另有稱“村”、“團”、“管”、“耆”等外,其余124個縣分,在縣區之下均設稱“鄉”。在“鄉”之下,志書記述的組織名稱各異,本文統一稱之為“基層單位”。除16個縣分缺載外,其余113個縣,計有里、村(邨)、社、都、保、團、耆等多種,相互間的編排方式也很不一致。不過,記述為“里”的共計92個縣,也就是有超過八成縣分在鄉之下的基層單位,地方志都記述為“里”。換言之,在傳世地方志關于宋元鄉村的記述中,“鄉—里”編排無疑占絕大多數。而且,這種編排形式從北宋中期到南宋后期乃至元代,普遍存在。
如果將地方志書關于“鄉里”的這種記載直接視同為基層管理單位,那么,在“以保正承引,保長催稅”,也就是都保制業已成為鄉村最為重要的管理體系的同時,絕大部分地方志書的記述仍堅持傳統的鄉、里之制,顯然令人費解。但如果不將這些“鄉里”視同為管理單位,那么它們反映的又是怎樣的歷史事實呢?從前引《至元嘉禾志》“鄉別為×都”的記述筆法來看,或許在其編纂者徐碩等人的心目中,“都”屬于鄉、里、村(聚落)之外的“別”一體系,并非他們記述的重點。那么,徐碩們所關心并作為記述重點的鄉、里、村等等內容,其意義究竟何在呢?
這一問題涉及層面較多,限于篇幅,下文僅從由唐入宋鄉里組織歷史演變的角度,來梳理傳統里制的蛻化過程,以及這一過程給鄉村社會留下的遺產。
二、聯比居民: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基本原則
帝制國家構建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目的在于掌控地方社會,攫取人力與財賦。北魏元志曾稱:“普天之下,誰不編戶。”帝制國家組織地方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通過建立某種體系,將一家一戶的民眾組織起來,以為國家的“編戶”,納入掌控之中。南宋朱熹論鄉村保甲制大小頭目都、副保正與大、小保長的職任,也說“所以聯比居民,出長入治,實古者黨正族師閭胥比長之任,亦不輕矣”,指出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要義就在于“聯比居民”。及至晚清,一部地方志書的編者在記述當地鄉村基層管理組織時,仍稱:“鄉都村鎮,重在聯民。”然而,“聯民”的具體落實,則必須首先考慮如何來搭建一個合適的組織架構。這就涉及東漢徐幹所論之“審民數”的問題:
故民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國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禮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審民數乎。
如果說,在帝制前期,所謂民數為“庶事之所自出”,主要指通過控制人口來攫取稅賦,到本文所討論的近古時期,則更多地落實在職役差發與社會控制等方面。所以如何具體落實“以分田里,以令貢賦”的職能,實際上也就是如何以恰當的人數規模來搭建不同層級的鄉村基層管理組織。這里有兩個相互制約的因素在起作用。一方面,如果鄉村基層單位的規模過大,不利于行政事務的落實;另一方面,如果基層單位的規模過小,由于它們的行政頭目都是從民戶差發的,也會導致差發人數過多,造成加重鄉村社會行政負擔過重之弊。歷代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制度不斷調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這兩個因素相互牽制之故。
李唐建國,史載“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這一組織規模,正反映了自秦漢以來歷代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是行政效率與行政負擔兩大因素相互平衡的結果。百戶為里,即由每位里正來負責催驅一百戶左右的民戶賦役等職責;五里為鄉,即以五百戶左右的規模來構建上一層級的管理單位。總之,無論是里還是鄉,從當時的行政實踐看,其規模都是合適的。
唐初所定之鄉里組織規模原則,不僅對后世關于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認識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且在實際的組織架構上,也余韻久遠。及至南宋,當無論是鄉還是里,都已經完全改頭換面、全非舊物之時,在某些縣分,至少據地方志的記載,“百戶為里,五里為鄉”的架構卻仍得以一如既往地存在著。這些例證給我們的清晰啟示,就是唐代鄉里制度之嚴整規范,以及這一制度的深遠歷史影響。這種規范性無疑進一步揭示了它的一個基本原則:以“民數”為基礎來“聯比居民”。唐代鄉均戶數始終維持五百上下的史實,可以從另一側面印證這一觀察。
不過,問題的另一方面,由于鄉村農戶散居于聚落,聚落規模各異,當設計規整的鄉里制度在農村社會具體落實時,則必須適應聚落大小不等的實況而有所調整。前人研究大多強調國家這種規整化的鄉里制度必須適應于自然聚落的一面,具體細節還可以略作補充。因資料所限,下文主要舉后期保甲制的例證來展開討論,其所反映的問題,與前期鄉、里制時期是一致的。
北宋呂南公有論:
今之民居無常定也,有團落之間,雜數十百家者,有五里三里寂無一家者,有東西相望而阻以山川者,有懸絕之聚止于三兩家者,此皆戶名著在官書,而其遠近疏密,則官所不能知也,知之者其里之長、正而已。
呂南公指出了關于鄉村聚落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聚落有大小之別,即“雜數十百家者”與“止于三兩家者”之異。鄉村聚落規模差異雖如此之大,不過大體講,聚落的常態應該是規模大而集中者少,小而散居者多,所以在構建基層單位時,主要工作是將不同聚落團并起來,按紹興元年(1131)知靜江府胡舜陟描述當時保甲制度的說法,就是“村疃聯為保分”。其實此前的鄉、里體系又何嘗不是如此。其二,聚落“遠近疏密”分布不均,基層管理組織的構建就不得不考慮這些具體情況而有所調整。否則,就會如呂南公所論,“越鄉跨里,責其辦事。事未必辦”。后來朱熹在談到“通鄉差募”,即在一鄉的范圍內通派差役法時,也認為“鄉分闊處,私雇家丁,隔都應役,亦于富民有所不便”。所以構建基層管理組織時,還必須取“居止之附近”,以便民戶就近應役。這樣,有時就無法保證基層單位“民數”的規整性。如紹興二十六年,知宣州樓照“緣州縣鄉村內上戶稀少,地里窄狹,并有不及一都人戶去處,致差役頻并”,上疏陳請將人數不足的都保合并起來。都省看詳批下:“欲下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縣,委當職官將都保比近,地里窄狹,人煙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處,并為一都差選,仍不得將隔都及三都并為一保。如內有都分人煙繁盛、山川隔遠,更不須撥并。”可知當時批文就明確規定,盡管“有不及一都人戶去處”,若“山川隔遠”,也屬“不須撥并”之列。所以鄉村聚落因地理因素“遠近疏密”分布不均,也會影響到基層管理組織的規整性。
具體反映鄉村基層管理組織與聚落相互配合的記載不多,后世地方志中保存有少數例證。由于基層管理組織的歷史繼承性及地方志書大多引錄舊志的傳統,我們可以從中觀察較這些志書成書時間更早的史實,如《無錫志》所載即是。據此志卷1《鄉坊》,無錫一縣共設二十二鄉,“統都六十,保五百八十有五”。關于村落分隸都保組織的情況,志書特置“總村”一目,留下了詳細的記錄,很是難得:“凡保分所該村墅并從一二順數至十止,仍著所攝都分于下,余可例推。”
據此書記載,無錫一縣各鄉之都保設置嚴整規范。二十個鄉分,絕大多數各鄉設兩至四個都,每個都設十個保(大保)。如此整齊有序的組織架構,究系從北宋熙寧年間初設保甲制度時延續而來,還是此后有所調整,尚不清楚。不過基本格局當出自制度的原初設計,可以肯定。
當然,面對鄉村聚落“遠近疏密”分布不均的實際情況,無錫的地方官們顯然仍無法做到使基層管理組織徹底規整化,而不得不稍有權變。例如在都保這一層級之下,少數的幾個都僅設五個保,如太伯鄉三十六都、膠山鄉的五十一與五十二都等等。而在大保的層級之下,也就是大保如何與聚落相配合,看來有三種不同的類型。其一,如前文所述,“村疃聯為保分”,在絕大多數標有聚落名稱的大保之下,實際上“團并”了數個規模不一的小型聚落,類似于現代農村包含著數個自然村(散村)的行政村。其二,也有少數聚落規模較大(集村),不但不需要其他小聚落湊數來組成一個大保,還因人戶數過多而不得不分設兩個保,例如萬安鄉十都潘葑、西張,神護鄉十五都費莊,景云鄉五十九都杜村與下楊等等。其三,那些標有聚落名稱的大保,雖有相當數量系“團并”了數個小型聚落而成為“行政村”,但也會有一定比例的中型聚落,其人戶數大致上恰好組建一個大保,這自然也在情理之中。所以,《無錫志》中關于當地各鄉都、保設置之嚴整規范的記載,與其說揭示了、毋寧說掩蓋了鄉村聚落實際的分布狀況,更為準確。
據此,如稍作推衍,這一例證不但說明了鄉村基層管理組織架構如何通過一分為二以及合而為一兩個方向來與實際的聚落分布相配合的情況,同時也向我們提示著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發展演變的兩種可能路徑:地域化與聚落化。
三、地域化:鄉村基層管理組織演變路徑之一
從一個更長遠的視角出發,如果忽略每一輪新舊更替的制度演進創新,僅從表面觀察,歷代鄉村基層管理組織似乎是不斷周而復始的。當舊的體系由于地域化與聚落化等途徑而逐漸蛻變失效,為了確保對鄉村基層社會的控制,帝制國家必然會重新組建管理體系,來為自己服務。由唐入宋,傳統的鄉里體系逐漸蛻變,而由鄉管以及后來的鄉都體系所取代,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這種更替與演進的歷史過程,自然不免拖泥帶水、新舊疊加。具體內容待另文討論,這里先分析進入宋代以后傳統里制的地域化與聚落化問題。
所謂地域化,指在那些“團并”了一組小型聚落來組成一個基層單位的地方,隨著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不斷演化,歷時一久,這個基層單位與這一組聚落所涵蓋的地域相互間關系固定化,于是就被轉而用來專指其所聯比的人戶散布所及的特定地域。抽象一點講,這種固定化或可稱之為制度的凝固或沉淀。
由于賦役征發必須具體落實在相應的鄉里組織,尤其在建中改制(780年)之后,賦役征發的主要依據從人戶轉移到土地亦即田籍之上,歷時一久,一鄉一里之田籍——實際上也就是某一特定的地域,不免產生凝固化現象。于是,本屬聯比人戶的基層管理組織,就慢慢與這一特定地域形成了固定的對應聯系,兼有了地域單位的性質。易言之,鄉或里慢慢地已不再是管理數百或近百人戶的基層管理組織,而成為專指某一特定區劃的地理名稱。
從唐到宋,鄉制的演變最為典型。
唐廷關于鄉的機構、吏員設置的規定,前后有變化。學界關于唐代鄉的具體構建及其作用與性質的討論,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正如張國剛指出的:導致對于唐代縣以下基層行政機構產生種種不同看法的主要原因,是西域出土文獻資料中,五百戶的鄉作為戶口和賦役征發單位始終存在,卻沒有設置鄉級吏員,不同學者由于觀察視角各異,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看法。不過,唐代鄉均戶數始終維持在五百上下的史實,可以證明無論我們如何觀察鄉的功能,“在唐代中央政府的制度設計中,鄉毫無疑問是最基層的一級實體政務組織”。這種所謂“實體政務”,主要體現于它在賦役、治安、教化等多方面的管理職能上面。
由唐入宋,鄉制產生重大變化。一方面,經過長時期持續的省并,鄉的規模不斷擴大,以至產生了“一鄉千家”、“千戶之鄉”的說法;另一方面,由于鄉所管轄的人戶規模與地域范圍都大大超過了舊制,職能也相對單一化了,因此在地方政務的實際運作中,不可能再以鄉為基本管理單位來落實賦役、治安等職能。于是,鄉就逐漸轉向作為稅率基本核算單位,即真正的稅區。鄉制的這一轉軌至遲到北宋中期即已完成。易言之,鄉從唐代平均五百戶規模的聯戶組織,轉變成為一種地域單位。于是在鄉之下,管理層級開始細化。
關于唐代鄉級機構之下里與鄉的關系問題,是學界討論的重點。學者既有持所謂“鄉虛里實”說者,也有持“里虛鄉實”說者。但無論如何,及至北宋中期以后,隨著鄉制的變化,由鄉之下的管耆及后來的都保等基層單位來催稅執行的趨勢,是相當明確的。與此同時,隨著鄉從聯戶組織向地域單位轉型的完成,與它的地域范圍日漸確定,自北宋中期以后,各地鄉的區劃在總體上呈現出一種長期穩定的趨勢,及至明清,甚少變更。
鄉之下的基層單位里的地域化,與之相似。
唐制百戶為里,作為一種聯戶組織,它應是鄉之下具體的催稅執行單位。有學者曾提出唐后期鄉村基層管理組織從“縣—鄉—里”結構向“縣—鄉—村”結構轉變的假設。關于這種結構轉變的歸納是否完全恰當,容或再議;但從某種程度而言,可能正是從唐代后期起里的不斷聚落化,給了這一假設以一定的支持論據。實際上,從唐到宋,里制演變的主要方向更在于地域化。
《淳熙三山志》所載南宋福州的例證比較典型。按福州共轄十二縣,據此志卷2、3所載,各縣在鄉之下均記載有“里”。“里”之下,除少數未載下一層級地名,如福清縣萬安鄉的萬安、靈德兩里,以及有些僅載有一個地名,如閩縣鳳池東鄉桑溪里(獵嶺),高蓋南鄉光德里(高湖),安仁鄉接賢里(浮白)等等之外,絕大多數都記載有一組地名,如長溪縣勸儒鄉之下領有五里:
勸儒鄉(縣東北)
擢秀里:赤岸、鹽埕、文翁橋、飯溪、沙江渡、龍首橋、三沙峰、火寨;
望海里:斂村、太姥山、磁村、王陁九嶺、益溪、大小圓塘、白露、鹽埕(六十六灶);
遙香里:白林橋、翁潭、王孫、雁溪、三突;
育仁里:南北鎮、后埕、沙埕(縣四里);
廉江里:桐山、駱駝嶺、百秤。
十二縣其他各里類此。分析各里之下所載的地名,有一些估計并非聚落,如長溪縣在勸儒鄉擢秀里與望海里、萬安鄉溫麻里、安東鄉安民里與招賢里等處,其下均載有“鹽埕”。按福建俗語,“埕”指近水寬平之地,所以志書所載鹽埕,多數當指鹽田。但其中也有一些,如招賢里的“大、小金鹽埕”,則可能已經從泛指轉為特指,當地可能形成了以“金鹽埕”為名的聚落。還有一些,某山某嶺等等,可能僅為地理名稱,如古田縣東鄉保安里有仙巖、花巖井、尖峰、小尖峰、醴酬山、上坊龍潭、下坊龍潭、古城山、環屏山、花山等名,這應該是地志編纂者在各里之下記述當地的地理特征。不過多數的地名,當指聚落無疑,其中有一些注文可以清晰地說明它們作為聚落的性質。如古田縣東鄉和平里,有神前、芋洋、小鱟、谷口、黃田、林洋等地,注文稱“皆驛路”,當指這些聚落皆位于驛路沿線;青田鄉安樂里,有西寮、蓋竹、杉洋、徐坂、皮寮、西溪、潭書等地,注文稱“皆造竹紙”,當指這些聚落皆生產竹紙。總之,從志書記載的情況看,無論是鹽田、山嶺,還是聚落,鄉之下的里,都是指有一定面積的地域單位無疑。
也因此,兩宋時期縣級以下地方政區調整,涉及地域稍大者,常通過割移改隸整個鄉區來實現;地域稍小者,有時也可見以里為單位割移改隸的事例。如北宋太平興國六年(981),泉州新置惠安縣:
(太平興國六年)初置縣時,折晉江東北十六里,領以三鄉,其后復增至二十里。慶歷八年乃定為十八里,仍三鄉領之。
可見最初是從相鄰的晉江縣割隸十六個里而設置的,后來又增加了四個里,共二十里。又如南宋乾道三年(1167)廣東路南雄州新設乳源縣:
……于乾道三年八月十有三日,集鄉儒父老鄧灝輩,議立縣于乳源鄉虞塘黃土嶺下……割曲江之乳源鄉四里曰洲頭、曰大富、曰宜壽、曰清江,崇信鄉八里曰平安上、曰平安下、曰上平上、曰上平下、曰積善上、曰積善中、曰積善下、曰崇恩,樂昌之新興鄉三里曰嘉昌、曰臣忠、曰石帶。總十五里置縣,而以舊鄉名其縣曰乳源。坊街廛市,區分類別,秩然有章。工始于乾道丁亥秋九月,訖于乾道己丑冬十有二月。
可知這個乳源縣,也是從鄰近曲江縣乳源、崇信兩鄉與樂昌縣的新興鄉,分別以里為單位割移一部分轄地,共計十五個里,新設而成。
此外,《淳熙三山志》所載福州類似的例證也不少,如:
(長樂縣)二難鄉:縣西南五里……后改并安時鄉昆由、依福、靈石、泉元、歸義里。
(又二難鄉崇丘、信德、嵩平三里)舊屬閩縣。咸平二年,以煎鹽之鄉與閩縣惟界一嶺,私販叢至,踰境即非所部,閩之弓手倉卒莫至,遂以隸之。
(福清縣太平鄉)舊有龍興、崇賓里,后入永東、永西、海壇三里。
(福清縣萬安鄉)萬安里、新豐里(舊屬太平鄉)。
說明福州各縣出于種種原因調整鄉區,也存在著將里相互割移的情況。這些里當然都各指一塊特定的地域。
另有一些個案性記載也可以印證上述推論。北宋蘇洵《祭亡妻文》:
安鎮之鄉,里名可龍。隸武陽縣,在州北東。有蟠其丘,惟子之墳。鑿為二室,期與子同。骨肉歸土,魂無不之。
按武陽隸眉州,此縣安鎮鄉可龍里,蘇洵之妻墳墓在焉。“有蟠其丘,惟子之墳”,當然不可能坐落于某一聚落,而應該在可龍里這個特定的地域。
又如南宋程珌《富昨寺記》:
海寧之南,里名太清,溪山虛曠,川源衍沃。其民秀醇,其姓皆平陽氏。有名漸,字進之者,急義樂予,里中號長者。
按太清里隸徽州休寧縣和睦鄉,“溪山虛曠,川源衍沃”,其所描述的當然也是某片地域、而非特定聚落的情形。
從唐到宋,地域化應該是里制演變的主要走向。
四、聚落化:鄉村基層管理組織演變路徑之二
所謂聚落化,指一些基層單位由某一個(集村)、或由數個小型聚落(散村)構成的“行政村”來組建,歷時一久,兩者之間關系逐漸固定化,基層單位轉而固定地特指這些聚落。
《至順鎮江志》卷2《鄉都》一目的記載比較典型。鎮江府轄三縣,南宋至元代,丹徒八鄉,丹陽十鄉,金壇九鄉,《鄉都》所載這三個縣鄉村基層管理組織情形類同,如丹徒縣共八鄉,其中:
高平鄉,在縣西南,都二,里十一。
十五都、十六都:高來里、同德里、興業里、憑信里、會春里、辭仁里、慈子里、時魚里、得仁里、莫村里、風仁里。
仙洞鄉,在縣西南,都四,里保村十一。
十六都、十七都、十八都、十九都:曲陽里、柜村里、塔山里、李莊里、唐莊里、八福里、湯湖里、胡莊保、赤岸村、官莊村、柵田村。
今散為村者九,惟曲陽、柜村、塔山、唐莊、八福、赤岸、柵田尚襲故名。
分析《鄉都》的記載,所謂“今散為村者”之“今”者,指此志編纂之時元至順初年無疑;而“今”之前者,自然就是志書所說“舊志”的時期,亦即南宋后期了。其中,在鄉、都之后記述所及的里,以及少量的保(大保),源起于聯戶組織,自無疑義。這里記述所指,究系鄉分之下的一個區域,還是特指某一聚落,則需要分析。其中,在多數里仍保留聯戶組織初建時所定“嘉名”的同時,也已有一部分變而取單純的地名作為里名,如丹徒縣長樂鄉的村堡里、力莊里、包莊里與東莊里,義里鄉的石門里、檀山里、梅墟里、黃山里、香山里與唐家里,丹徒鄉的袁家里,平昌鄉的唐村里與疑城里,高平鄉的莫村里,仙洞鄉的柜村里、塔山里、李莊里、唐莊里與湯湖里等等,都是。可見這些里既以村莊之名作為前綴,它們聚落化的史實也就昭然若揭了。同樣地,自北宋熙寧年間創建的保甲組織,及至南宋,各地的都、保均以序數排列,是一個規律性現象,明顯反映了它們原初作為聯戶組織的基本性質。但歷時既久,它們與某些據以設置保分的聚落相互間關系趨于固定,也逐漸產生了與里制相同的演變路徑,出現了某些以聚落之名稱取代原來序數名稱的現象,保名變成了這些聚落的專用名稱,如丹徒縣平昌鄉的吳村保、后賈保等十二個保,以及仙洞鄉的胡莊保等,就是如此。也因此,如前文所引仙洞鄉的例證,才會出現那些明確屬于聚落的如赤岸、官莊與柵田等“村”,與里與保等排列在一起的記述。在這里,里、保與村顯屬同一類型。
又所謂“今散為村”,當然不是指不再需要基層單位來負責必要的基層管理,而是指隨著鄉村基層單位的聚落化,原來源起于聯戶組織的里、保的組織架構被聚落化的行政村所取代,由行政村取代里、保等等來行使基層單位的行政職能。所以,原來各保的序數自不必說,即如原先各里的“嘉名”,也大多在歷史演變的進程中湮沒,只有聚落之名才被保留了下來。那些“尚襲故名”者,大多為具體的地名,亦即聚落之名,可為明證。更因此,由于人口繁衍,聚落增多,在大多數鄉分,“散為村”的聚落比原來作為聯戶組織的基層單位數量明顯增多了。
有一些地方志的記述稍簡略,省略了“今散為村”這一過程,在“都”之下直接記述村疃聚落,如《至正金陵新志》所載句容縣的例證,就是在都保之下直接列出村落,省略了關于大保的內容。又《至元嘉禾志》所載松江府的例證,也是在保(都)之下,直接列出了聚落(村),如“三保五村”,“三保七村”之類。當然,這些都是聚落化的“行政村”無疑。
由于絕大多數存世地方志記載的都是南宋后期及至元代的情況,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演變經過從鄉管制到鄉都制前后兩輪疊壓,從唐代延續而來的鄉里制演變的信息大多被覆蓋不存。盡管如此,除前文引述者之外,文獻中還是留下了少量信息,使我們得以窺知里制演變過程中的聚落化現象。如:
邵武惠應廟神,初封佑民公,建中靖國元年,建陽江屯里亦立祠事之。
祠廟所建的地點,不太可能在某一泛指的地域,而應該位于某一特定的聚落——一個由于鄉里組織聚落化之后而棄嘉名改用地名、并用此地名來特指某一基層單位的“江屯里”。
如南宋后期饒州樂平縣,據譚應斗《雁塔記》:
樂平縣西北一舍許,里名白塔,淳祐中建安湯君鑄以邑簿攝令事,過斯里,見士風彬彬,詢為紹興間故徽猷閣直學士謚忠宣洪公皓季子、端明殿學士謚文敏諱邁之孫僑居所也,因為取題名之義,易曰“雁塔里”。
洪皓后裔聚居的聚落原名白塔里,后來建安湯某將其易名為雁塔里,總之都是以基層單位的名稱來特指某一聚落。
同樣也是關于樂平縣,據《異聞總錄》載:
樂平耕民,植稻歸,為人呼出,見數輩在外,形貌怪惡,叱令負擔。經由數村疃,歷洪源、石村、何衡諸里,每一村必先詣社神,所言欲行疫,皆拒卻不聽。
所述情節雖然事涉鬼怪,不過其所反映的歷史背景當屬客觀。這里樂平耕民被鬼魅所驅使,“歷洪源、石村、何衡諸里”,實際卻是“每一村必先詣社神”,可見洪源、石村、何衡諸里,不過是各個村落之名而已。
又婺州義烏縣:
烏傷有鄉曰鳳林,里曰王村,皆王氏之聚。
可知義烏縣有一個聚落稱為“王村里”,“王村”,自是因為由王氏聚居而得名的一個村落,村名之后又綴以“里”,顯見系由此處的鄉里組織聚落化而成者。
造成鄉村基層管理組織不斷聚落化的關鍵是制度的凝固化,人口、習俗等因素也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種凝固化又必將反過來促成鄉里制度的演進。總體看,鄉村基層管理組織演變類型中的聚落化不占主流,它應該主要發生于由某些集村來組建聯戶組織的地方;演變的主要類型,則為前文討論的地域化。
在地域化與聚落化之外,里制的演變還包括以下兩種情況,雖然可能只存在于局部地區,但不應忽略。下文略作交代,以完善關于里制演變的敘述。
其一,隨著鄉之下的聚落不斷行政化,取代了鄉里組織的基層單位,從而使得作為一種組織架構的里逐漸被取代并實際消失。這就是文獻中偶見的“一鄉一里”之制,原唐代長安地區比較典型。
原唐代長安地區,宋代共設京兆、鳳翔二府及華、乾、耀三州,下隸萬年、長安等二十四縣。據宋敏求《長安志》所載,及至北宋中期,二十四個縣各鄉之下的基層單位,有邨、社、里等,各不相同,比較復雜,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其一,乾祐、渭南兩縣,前者為一鄉三里,后者為一鄉二里。其二,長安、咸陽等十一縣,鄉分之下所設之基層單位為里,而且為每鄉各設一里。其中唯耀州富平縣,設十一鄉,里數同,里之下更載有二百七十九邨,其他十縣則未載。其三,萬年一縣,七鄉二里,鄉分之下據載共有二百九十六邨。其四,興平、臨潼等十縣,鄉分之下或有邨,或有社,未載設里的情況。分析這四種不同的類型,可以推知從唐到宋,長安地區鄉村基層單位演變的主要趨勢,就是聚落村社不斷行政組織化,逐漸頂替里成為鄉分之下的基層單位,即行政村,里則被架空,并最終消亡。
四個類型的差異,可以說明它們正處于里制逐漸消亡的不同階段。即:類型一,設里之數雖已比原初一鄉五里的制度設計大為減少,實際上也就是里之下聚落行政村的興起,已在相當程度上取代了里的功能,但在這些地區,里畢竟仍屬鄉分之下的基層單位。類型二,已是鄉里合一,整齊的一鄉一里之制。志書雖然未備載鄉(里)之下行政村(邨或社)的情況,實際必然由行政村或其他類似的基層單位來承擔行政事務,可以斷定。至類型二的階段,里已經完全名義化了。類型三,富平縣雖設有七鄉,鄉之下更有二百九十六邨,里則僅有兩個,這說明在多數鄉分里已經完全消亡,連名義亦不復存在,僅在兩個鄉分尚存里名。及至類型四,在鄉分之下,志書僅載邨社之數,已不載里數,可見里的名義完全消亡,達到本地區里制演變的完成狀態。
長安地區的情況并非特例,在其他地區也或多或少存在著類似的情形,如南宋的瀘州與明州(慶元府)。
南宋瀘州轄瀘川、江安、合江三縣,各縣情況略有不同,其中倚郭瀘川縣“八鄉八里三十四都”,即為鄉里合一,只是與前述長安地區略有差異,不是由邨、社等行政化的聚落,而是由北宋熙寧年間后新組建的保甲組織來作為基層單位。江安、合江兩縣情況雖略有差異,里制趨于消亡也是一致的。南宋明州(慶元府)六縣,其中倚郭鄞縣,以及定海、象山等三縣,均為一鄉一里、鄉里合一的設置,總之,是由行政村或保甲組織替代里,成為鄉之下的基層單位。奉化、慈溪、昌國等其他三縣的鄉里設置,雖說并非規整的一鄉一里之制,實際也都處于類似的演變過程之中,如奉化縣連山鄉,慈溪縣鳴鶴鄉與昌國縣安期、金塘、蓬萊等三鄉,也都已成一鄉一里之制。
其二,北宋熙寧年間組建保甲,個別地區以因循舊制,并未遵循朝廷條文的規定,嚴格按戶口數聯比人戶,新建保甲組織,而是簡單地將原鄉里架構改為保甲組織,新瓶裝舊酒,應付了事。這里又有兩種不同情況:一種如真州,直接以里改易為都保;另一種如越州上虞縣,則是在鄉之下設都保,更以原來的里改為都保之下的大保。所以,熙寧年間各地簡單地將里改名為都、為保,這也就成為里制演變、湮沒的另一個途徑。盡管,無論是鄉里合一,還是被保甲組織取代,總體上所占比例應該都很有限。
歸納而言,無論是聚落化、地域化,還是關于鄉里合一或者直接改名為保甲的少量例證,及至北宋中期,傳統的里制已不復作為鄉村實際運作之中的基層管理組織,可以肯定。
五、備諳土俗:文本釋讀的鑰匙
既然如此,那么為什么到南宋中后期,如前文統計資料所反映的,地方志記載各地鄉村情況大多數仍作鄉、里體系呢?
前文已經提到,唐末以來里制演變的主要走向應該是地域化,主要依據也出自地方志記載的統計:在經過了大幅度的并鄉之后,(55)絕大多數地方志所記載的一鄉數里的架構,每一里的地域必然遠超過單個聚落的規模,而為包括了一群聚落的地域單位。只有如《至順鎮江志·鄉都》所載“今散為村”之下的一鄉數十村的規模,才可能直接指稱聚落,而非地域。
由前文討論也可知,像南宋從鄰縣割隸十五個里新置乳源縣這樣的例證,清晰地向我們顯示著:從唐末至南宋的二三百年間,盡管經過新舊制度的前后疊加,里作為聯戶組織的基層單位早已被新制取代,但作為一種地域單位,無論在政府行政、還是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都仍然扮演著某種不可或缺的角色——地域標識。
人們對地理單位的認識,需要有一定的標志物。其中山川河流與平原曠野有所不同。山川河流形態各異,比較容易辨識,不過需要由人類賦予獨特的名稱,即予以命名,它們才會稟有“人文意義”,被納入人類的地域知識體系。古人碑銘書寫中常用的某一記錄對象位于“某山之原”的敘事方式,就是這種地域知識的典型應用。其他如河湖丘坡等等,都是如此。
平原曠野漫無邊界,需要有更多的人為標識,才能被納入人們的地域知識體系。由于聚落形態類多同質,而且數量繁多,僅以個體聚落來做標識,有所不足,需要輔以其他內容,將它們組織起來,形成一個網絡,才能滿足人們分辨不同地域的要求。在中國近古時期的鄉村,除了一定的山川道里等自然地理背景之外,所謂網絡化的標識體系就是當時的鄉村基層管理組織。鄉村基層管理組織將某一縣分之地按地籍劃分成不同的地塊,其中的聚落就成了人們認識這些地塊的標志物。唯其如此,漫無邊界的平原曠野才能被人們所分辨、所認知,這就是本文所說的地域標識體系。所以,地域標識的背景是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節點則是聚落。不過,鑒于當時基層管理組織復雜多樣、多層次的性質,地域標識體系不可能、也不必要反映它們的全部內容,往往只反映其中主要的、容易辨識的部分,也就是往往只反映鄉村基層組織中有助于人們認識與分辨不同地理對象的那部分內容。
古人記述“鄉村”,先是鄉,標出大地域范圍,然后才是里、村(聚落)等等小地域與具體地點。運行之中的鄉村聯戶組織雖在人們的生活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但用來標識地域,則不甚合適。這是因為這些鄉村組織以聯比人戶為基點,常常會隨著人戶的增減而調整,組織體系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前文提到的南宋初宣州因“人煙稀少”而要求并省都保,即為一例。所以只有當這些組織體系穩定下來,并充分地域化之后,才符合作為地域標識的要求。
所以,大地域范圍“鄉”——它同時作為基本稅率核算區劃而處于被實際應用之中,以及小地域范圍“里”——它作為一種管理組織雖然已經退出歷史舞臺,卻由于大部分被地域化而演變成了某一地域范圍的名稱,就成了近古時期人們指示鄉村地域最為常用的標識。
也因此,一旦現實運行之中的鄉村聯戶組織產生類似于此前鄉里體系那樣以地域化為主的蛻化演變,作為一種新體系,它就會后來居上,覆蓋舊的地域標識體系。這就是我們從張鉉《至正金陵新志》記載中所見到的例證:
《乾道志》鄉各書里,《景定》始遺之。今故老知者亦鮮。蓋初以鄉統里,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由是相襲而失古矣。(57)
在建康府地區,及至南宋末年,從北宋中期延續而來的鄉都制經過近兩百年的演變而最終逐漸地域化,成為新的地域標識體系,于是以鄉里制為基礎的舊體系也就不得不被新體系取代,此所謂“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在這一地區,鄉都制推行久矣,自然絕非至宋末才以都、保等單位易里,所易者地域標識體系也。以新易舊之后,到了元末,關于里制也就“故老知者亦鮮”了。
如果我們根據以上的討論,回到前文所引由譚景玉提出的問題,即如何認識所謂“宋代鄉村區劃及其編排的復雜性”問題,也許就有了某種可行的路徑。
首先,主要由地方志文獻所反映的宋元時期鄉村基層管理組織令人困惑的復雜性,是由制度演變的前后疊加造成的。從唐末到宋末元初,鄉村組織經歷了數輪演變,從鄉里制到鄉管制,再從鄉管制到鄉都制,最后是鄉都制的不斷蛻變,走向地域化。朝廷關于鄉村組織各項制度條文在各地落實的程度本已參差不齊,實際運作又受傳統與習俗等多方面影響,難以劃一;復兼數輪演變過程前后疊加,演變的具體展開在各地更是遲疾、深淺不同,差異極大。所以我們無論從哪一個時間橫剖面去觀察,都可以發現在帝國大地上存在著數不清的鄉村組織的地方版本。
其次,存世歷史文獻關于這一時期鄉村組織記載的情況,也極為復雜,使得呈現于今人面前的有關鄉村組織的歷史現象云遮霧罩,極難梳理。這里又可以從兩個相互間略有差異的側面來觀察。
一方面,歷史文獻——最重要的自然當數地方志書——的編纂者們,出于不同的目的或地方習俗的影響,甚至修志時所搜集的數據不同等等原因,其筆下所記載的內容往往是各有側重的。更兼如就南宋時期的鄉村地區而言,作為基本稅率核算單位的鄉,以及賦稅征發、地方治安、聚落區劃乃至后期各地常見的民兵組織等等,多層組織架構并存,地方志所記述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一側面而已,無論它們是被記載在“鄉里”、“鄉都”,還是“鄉鎮”等標題之下,都是如此。時人記述歷史,自有其合理的出發點,我們如果不能回到記述者的出發點去理解歷史文本,就無法撥開籠罩在文本上面的迷霧,理順記述的“亂麻”。
另一方面,沿著地方志書編纂者的出發點來進一步觀察,相對于審民數以令貢賦的鄉村管理組織,他們更為關注的可能還在于如何來描述與指認農村地區的問題,亦即本文所稱之地域標識體系。這大概正反映了地方志作為地理類圖書的特點。
顯然,傳世地方志所傳遞給我們的信息,大多反映的正是在時人看來能最直接地去指認“鄉村”的地域標識。也因此,地方志的記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鄉村組織的內容,但往往并非全部,它只不過是在方志修纂者看來認識鄉村區劃最為重要的那些信息而已。各地不同的鄉原體例更使這種認識帶有明顯的地域特色。我們今天如果不能遵循古人的認識路徑,而僅僅簡單地從文字表面去理解,將方志所載信息完全等同于現實運作中的鄉村組織,就不免陷入“文獻陷阱”。
正如古人關于先人墳塋地點的記述,某縣某鄉某里等等,常被用來討論當時的鄉村基層管理組織。可是,試想:古人標明先人墳塋隸屬于哪個鄉里組織,所為何來?他們只不過想要標明這些墳塋位于哪一地域而已。這與地方志所記述的鄉村區劃有某種相似之處。所以,征引此類記載來討論鄉村組織,宜作仔細分析甄別。
如果我們再去看前引《江陽譜》的記載,也就可以理解了:士人應舉卷首所書鄉里者,為依據地域標識體系所定的籍貫;官府稅籍所分隸的耆,則類為同于鄉都的聯戶組織,本來即屬于兩個不同的體系。
由此看來,如果能撥開籠罩在地方志書那些文本上面的迷霧,貼近編纂者們的心路歷程,就可以發現:由志書文本所呈現的鄉村基層社會無與倫比的“復雜”現象,其內里實際上存在著某種合理性與一致性。
所以,“備諳土俗”——既著力于對帝國制度地方化現象的抽絲剝繭,更用心對地方性歷史文獻不同敘述目的保持一種清醒認識,就成為我們認識文本背后蘊藏的歷史真相的不二法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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