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傳統的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從以農村人口為主的鄉村社會向以城市人口為主的都市社會轉變,這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我們國家自然也不能例外。發達國家的城市人口比例已經達到了80%甚至90%,人口的絕大多數已經生活和工作在城市。同時,生活在農村的居民也享受著與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無論是在社會保障,還是在擇業自由、遷徒自由等方面都是如此,真正實現了城鄉的一體化,農民只是人們的一種職業,而不是一種身份。而且通過完善的市場經濟的機制,農村與城市在經濟上已經渾然無間,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農村只是生產的第一車間而已。這是城市化社會的真實圖景,也是城市化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改革開放以前,我們長期實行一套嚴格的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致使我們的城市化長期處于一種停滯發展的狀態。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原有的那一套戶籍管理制度有所松動,從而使我們城市化的步伐有所加快,但由于舊體制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城市化的發展仍然仍然是和緩慢和滯后的,從而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2011年,我國的城市化率首次超過了50%,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變化,標志著我國城市人口已經超過了農村人口。然而,城市人口中還有很大一部分只是城市里的常住人口,并不具有城市的戶籍,也不能享受與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如果把這一部分人口扣除掉,2011年我國真實的城市化水平其實只有34.71%。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我們目前仍然實行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農村居民不能享受與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也不能自由地進行遷徒和擇業。因此,我們的城市化仍然任重道遠,我們必須積極地對現有的戶籍管理制度進行改革,變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的體制,促進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同時也促進城鄉的統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改革開放前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
建國以前,人們無論在遷徒還是在擇業上都是自由的,鄉下人可以進城去擇業謀生,城里人也可以到農村去買田置業,城鄉居民在權利上是平等,雖然由于發展程度的差別,城鄉之間存在著二元化的狀態,但并不存在著一種二元化的體制。一直到建國后的初期,這種格局仍然沒有得到大的改變。1953年以后,我們開始實行“一化三改造”,以蘇聯的模式為藍本,逐步建立起了計劃經濟體制,并實行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與這種經濟體制和發展戰略相適應(計劃經濟必然要求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動和自由擇業,優先發展重工業更進一步要求農業為重工業提供原始積累,并嚴格限制農村人員進入城市的重工業部門),我們也逐步對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進行限制,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1958年1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其中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這標志著全國城鄉統一戶籍制度的正式形成,也意味著人們失去了自由遷徙和自由擇業的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農民被束縛在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里,從事著政府計劃安排的各種農業生產活動,除了上學、參軍等極少數的途徑,只能一輩子留在農村,通過工農業產品的價格剪刀差和農業稅等渠道向城市的重工業源源不斷地提供積累。農民變成了一種不能改變的身份,城鄉之間待遇有別、壁壘森嚴,城市居民享有國家提供的各種保障,而農村居民卻只能“望城興嘆”。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大困難時期,全國因為饑餓而死的都是農村居民而不是城市居民。然而在城市里,居民雖然雖然享有國家提供的各種保障,都擁有一個鐵飯碗,但同時又只能依附于各種各樣的單位,同樣沒有遷徒和擇業的自由。同時,由于這種僵化的經濟體制導致的無效率,城市居民雖然享有各種的保障,但也只能是處于一種均等的貧困狀態之中,長期以來生活水平都得不到提高。在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下,廣大的農民固然是利益受損的一方,但城市的居民同樣也不是贏家。自由遷徙和自由擇業是人們擁有的一種不可剝奪的權利,而我們的戶籍管理制度卻剝奪了人們的這種自由,這顯然是與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社會主義宗旨相違背的。同時,從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力和效率的角度看,只有人的自由流動和自由擇業,才能帶來經濟效率的提高,才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一個人口不流動、擇業不自由的社會必然是沒有效率的,而且還必然會存在著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導致社會過度的兩極分化。從世界范圍來看,恰恰是那些由移民組成的社會是最具有活力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是最高的,同時社會兩極分化水平卻又是最低的[1]。通過人口的自由流動和自由擇業,使資源得到了優化配置,使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得以確立,使經濟效率得到不斷提高;通過人口的自由流動和自由擇業,人們既相互競爭又相互學習,從中增長了見識,鍛煉了本領,提高了素質,更好地實現了人的發展。而且對于一個尚處于由傳統依附型的宗法共同體社會向現代契約型的公民社會轉變的國家而言,人口的自由流動和自由擇業有利于人們更好地從共同體中解放出來,更好地打破傳統的社會結構,建立起民主、法治的社會制度。
二、改革開放后戶籍制度的改革
改革開放后,我們對原有僵化、低效的計劃經濟體制進行改革,逐步引入了市場經濟機制。與此相適應,我們也對原來實行的嚴格的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進行改革,使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可以到城市來尋找工作或者進行經商等。雖然農民進城還要受到各種不合理的限制,但相對于過去的不能進城,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已經把過去那種僵化的制度撕開了一道很大的口子,為未來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契機。在這一進程中,進城農民提高了收入,擴大了眼界,增長了的見識,進而帶動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城市就更不用說了,這一時期城市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與廣大進城務工所提供的廉價勞動力是密不可分的,城市的繁榮離不開他們的貢獻。但是由于這一過程又是在不從根本上改變原有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進行的,只是為了滿足當前面臨的發展要求而做出的一種程度有限的靈活性安排,因此同時也積累起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需要我們認真地加以對待,積極地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首先,在城市有許多工作崗位并沒有對進城農民開放,他們只能從事那些城里人不愿意從事的苦、臟、累、危的工作,并且在工資待遇、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方面都不能享受與城里人一樣的待遇,雖然進城務工了,但是還保留著農民的身份,于是就產生了“農民工”這一特殊時期的特殊現象。由于農民工無法獲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無法真正地融入自己所在城市,這就限制了他們的消費行為,使他們無法像城市居民那樣更多地消費,從而無法更好地拉動內需。城市歧視他們的結果是反過來限制了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同樣,由于農民工在城市里無法得到平等的待遇,他們就不會把自己當作城市的主人以愛護之。許多農民工表現出來的低素質現象,一方面固然是因為我們國民的素質整體上都有欠缺,另一方面還因為他們在城市里處處受到歧視的緣故。由于生計艱難,在這一群體中偷盜、搶劫等犯罪的比例是比較高的,有的甚至還對城市產生不滿和報復的情緒。因此,城市善待農民工,給他們以平等的國民待遇其實就是善待自己。其次,由于他們并不能真正在城市安家落戶,只能像候鳥一樣往返于城鄉之間,從而導致了許多的社會問題。每年一到春節,農民工就要打點行李裝回家過年,浩浩蕩蕩的返鄉隊伍使得各種交通運輸不堪重負。農民進城務工了,但攢了錢以后還得回去蓋房子,而這些房子實際上并沒有太大的用處,從而造成了極大的浪費。這一方面固然是因為農村陳舊的觀念,另一方面也是現有的這種制度使然。還有,由于農民工無法在城市安身落戶,很多只能把自己的子女留在農村,從而造成了嚴重的留守兒童問題。
以上這些問題要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就必須從根本上對我們原有的戶籍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建立起現代社會各國通行的戶籍登記制度,使人們只要達到一定的居住年限,就可以根據自愿到自己所在的城市登記戶籍,在各方面享受與其他市民平等的待遇。這一改革涉及到政府、企業、市民等各方面的利益,要一步到位地解決也是不現實的,可以先從中小城市開始放開,同時在大城市也要積極地進行探索,例如有的地方實行積分制落戶政策等,都是值得嘗試和推廣的。這其中最重要的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問題。首先,財政、政策等在地方之間的分配要基于公平的原則,不能一味地給某些城市吃偏飯,然后在這個基礎上再由市場機制進行調節,調節地方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行為,從而通過要素資源的合理流動達到各地之間均衡發展的效果。其次,要在財稅制度上進行配套的改革,逐步做到社會保障由中央財政來統籌,從而在戶籍制度改革的問題上地方政府才會消除顧慮,也才沒有抵制的理由。只有社會保障可以跟著人走了,人們才可以真正在全國的范圍內自由流動和自由擇業。譬如,一些沿海地區的教育部門在談到他們不愿意讓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在當地參加高考的理由時,認為因為他們賺的錢寄回去了,子女就不能再在這里參加高考。這也未必全是一種托辭。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中央財政根據受教育的人頭數來對地方政府進行撥款的方式,或者像國外實行的教育券那樣,由受教育者自行選擇接受教育的地方。
三、城市化過程中的幾個問題
(一)城市化的實質內涵問題。城市化不是簡單地讓人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甚至也不僅僅是讓進城的農民都擁有城市的戶籍,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而是還有著特定的實質內涵。首先,人們的權利和機會必須是平等的。城市化社會或曰市民社會就是一個消除了傳統的身份等級制的社會,而使每個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擁有公平的發展機會。然而在我們的城市里,還有許多壟斷性的行業,像電力、電信、石化等,外人其實是很難進去的,具有很強的封閉性。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城市在物質條件上已經很現代化了,但是在精神實質上與傳統的宗法共同體社會仍然是一樣的。同時,這些行業員工的工資和各種福利待遇是其他行業所不可比擬的,從而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公平現象。在我們的城市里,人情因素仍然普遍地存在著,拉關系、走后門,這些現象一點都不亞于農村,甚至還有過之而無不及。還有人們對于單位的迷戀和對體制的依賴、人員流動性很低、等級制現象突出等,使得我們的城市似乎比農村還要農村。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的城市化其實是很不合格的,我們都還只是生活在城市的農民而已。其次,城市化還意味著民主化和法治化。城市化不是簡單地意味著人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也不僅指人們擁有現代化的物質生活條件,其更為實質性的意義在于城市是由具有私有財產和獨立人格的市民或曰公民按照契約關系而組成的自治共同體,即人們是市民而不是簡單的城市居民。這樣的市民社會或曰公民社會必然要求實行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政府是人們通過訂立契約而建立起來,其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們的權利,替人們管理好公共事務。然而,我們離這樣的目標無疑還有很大的距離。在我們的城市,政府權力的產生和運行方式都還沒有進入民主憲政的軌道,政府的權力還沒有受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人們的權利還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還不能有效地行使各種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從這一個意義上講,我們的城市化又是很不夠格的。同時,我們的法治水平也很低,司法系統不能獨立地運作,不能夠更好地發揮維護社會公正、保護人們權利、制約政府權力的作用。與此同時,人們的法律觀念意識也很淡薄,遇到什么事情更多地是通過關系來擺平而不是求助于法律的手段。再次,城市化還意味著一個科學昌明的社會。現代化和城市化的社會是建立在發達的科學技術基礎之上的,它為公眾科學素質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同時也對公眾的科學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廣大公眾必須具有基本的科學素養,必須在全社會范圍內樹立起一種崇尚科學、反對迷信的風氣和氛圍。然而,我國公眾科學素質的現狀卻是很不理想的。打假斗士同時也是著名科普作家方舟子認為,如果按照嚴格的標準,我國公眾具有基本科學素養的比例可能連1%都不到[2]。在我們的城市,公眾的科學素質比農村會相對高些,但同樣也是不容樂觀的,與現代化社會的要求仍然有著很大的差距。譬如,在轉基因食物的問題上,許多民眾不相信科學家權威的觀點,而寧可聽信那些非專業、非權威人士制造的各種謠言,對其產生各種各樣的疑慮和擔憂,從而極力地進行抵制,致使我們國家久久無法推廣轉基因作物的種植,嚴重地阻礙了我國農業的發展。又比如迷信中醫、坐月子陋習等,雖然這些實際上是很不科學的,對人的健康會產生很大危害的,但是在我們的社會仍然有著很大的市場,城市居民在這方面一點也不落于人后。我們整個民族的科學素質都是十分有待于提高的。只要以上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我們就不能說已經真正地城市化和現代化了,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就不能得到持續健康的發展,已經取得發展成果還有可能得而復失,我們的社會就不可能長治久安,不可能是建立起一個全面協調發展的和諧社會,人們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自由的發展,不可能成為現代的公民。因此,我們要積極地通過改革,不斷地完善我們的經濟和社會體制,使人們可以普遍地獲得各種平等的機會和待遇,同時還要積極地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不斷地完善我們的政治體制,使政府的權力受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使人們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實現,使民主和法治制度真正建立起來,以及還要大力地發展并普及科學文化,提高公眾的科學素質。我們的城市在許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城市化。
(二)城市化過程中的土地流轉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土地是人所擁有的一種最重要的資源,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或者產權),人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經濟基礎,人的權利就是漂浮在空中的。要實現城市化,要實現人的自由流動,就必須同時實現土地的自由流轉,因為土地是不能帶走的,人們只有把土地轉讓掉后才能從一個地方遷徙到另一個地方,也才有資本去進行這種遷徙。目前我們城市的土地實行國家所有的制度,但是人們對土地擁有使用權,而且是可以轉讓的,對房產的產權是完整的,因此這種土地管理制度雖然存在著一定的弊端,譬如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模式等,還需要進行改革和完善,但大體上已經不構成城市化的障礙。目前對于城市化的最大障礙在于農村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雖然是集體所有,但農業用地要轉為建設用地,卻只能由國家征收成為國有土地,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且這種使用權也是不穩定,經常受到侵犯的。在這種制度下,農民對土地沒有完整的產權,不能把土地用于抵押,也不能進行轉讓。人們來到城市務工,但農村的承包地卻還得保留著,土地不種了,也還得交各種的稅費,從而造成了嚴重的“三農問題”[3]。后來實行農村稅費改革,最終取消了延續兩千六百年的“皇糧國稅”,這在中國的歷史上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是“三農問題”仍然存在著,人們仍然不能對自己的土地進行轉讓,然后帶著資本進城,同時農村的土地也不能通過合理的流轉,實現農業的規模化和集約化經營。農民可以進城打工經商了,這樣的城市化充其量還只走到一半,要真正實現城市化,除了應當通過戶籍制度改革,讓進城農民可以在城市落戶,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保障之外,還要使進城的農民能夠解決居住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改變他們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模式,從而達到擴大內需和拉動經濟發展的目的。現在隨著經濟的下行和房地產市場的疲軟,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刺激房地產市場的政策,但是從長遠看最重要也最有效的一項改革卻沒有很好地出臺,即要對農村的土地進行確權,使農民獲得對自己的宅基地和農用地完整的產權。有了完整的土地產權,想要進城的農民可以把土地的產權轉讓出去,可以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出去,也可以把土地抵押出去,然后帶著資本進城,用于購買房子,或者進行創業。
(三)自然村落消失的問題。隨著我國城市化速度的加快,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許多農村尤其是偏遠地區的農村出現了空心化的現象,甚至許多自然村落就消失掉了。于是不少人士就開始擔憂起來,不斷地呼吁要采取措施扭轉這種趨勢,要保住自然村落,要留住鄉村文明。他們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是我們還應當清醒地看到:這種現象在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從鄉村文明到都市文明的發展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同時也未必就是一種壞現象,我們非但不必憂心忡忡,相反還要為之叫好。以前在農業社會時代,巨大的人口壓力使得人們到處開墾以求生存,許多地方都被開發了,甚至許多生態條件十分脆弱的地區也不能幸免,從而造成了生態環境的惡化,石漠化、沙漠化等現象十分嚴重,森林覆蓋率十分低下。現在在城市化的過程中,許多偏遠地區的農村人們都搬走了,人跡罕至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反而很快就恢復起來了。人們通常認為農村是山清水秀的地方,其實這更多是出于一種想像。一旦生活水平提高以后,農村居民也開始過上了現代化的生活方式,一樣制造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且由于居住是分散的,無法像城市那樣集中起來進行處理,基本上只能直接排放到大自然中去,因此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反而更加的厲害。而農民進城以后,反而可以使生活污染物得到集中的處理,更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至于鄉村文化面臨消失的問題,這是許多人更感到憂心的。但是這里卻存在著一個悖論,即鄉村的農民自己想進城,也過上城里人過的現代生活,而許多文化界的人士卻希望他們留在鄉村,過著傳統的那種生活,從而保住他們所“向往”的鄉村文化。然而,這些“有識之士”自己卻無一不是城市居民,無一不是過著現代都市的生活。這樣公平嗎?這樣的呼吁有力的嗎?筆者有一次去西藏旅游,在回來的火車上,一些年輕游客談到當地人也想過上現代的生活,而外來的游客卻希望他們能保留那種傳統的生活,從而更具有“審美價值”,這是一個矛盾,但是他們也有權利過上現代的生活。看來那些“有識之士”的見解還不如這些年輕的游客高明。文化的存在和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真正的文化是適合人們的需要而產生的,當一種文化還能適合人們的需要時,它的生命力就不會失去,無須人們去對它進行怎樣的呼吁;而當一種文化已經不再適合人們的需要時,就必然要面臨消亡的命運,這時候人們再怎么唱挽歌也是無法挽回的。
學者黨國英認為:“承載鄉愁的居住形態,在城市也可以存在,只是因為我們的土地規劃管理制度有太多的弊端,才壓縮了這種可能性。如果留居農村的農民轉變為家庭農場主,農村居民點的形態會發生變化,鄉村田野會更加美麗,我們將能更多地領略鄉村意蘊。美麗鄉村要靠富裕農民來支撐。”[4]那些傳統的鄉村文化,其實在城市也是可以存在的。以筆者現在所生活的那座城市為例,大大小小的廟宇遍布于每一個角落,善男信女們照樣虔誠地去燒香拜佛。每到過年過節,或者有什么紅白喜事時,許多人家都會不顧政府的禁令,燃放起煙花爆竹來。有時,還會看到熱熱鬧鬧的游神隊伍從街上走過。凡此種種,都讓人分不清自己到底是置身于城市還是鄉村。(事實上,隨著城市化的深入和社會的發展,我們還應當對城市所保留甚至不斷流行起來的源于鄉村社會的習俗進行反思,而不是一味地對其進行點贊和喝彩。以過年過節和紅白喜事時燃放煙花爆竹為例,這是我們傳統的鄉村農耕社會所留下來的一種習俗,本來在以工商業為基礎的城市社會是沒有存在土壤的,但是由于我們農耕文化的強勢性和彌散性,它還是被帶到了城市,并且久久不去。然而,在人員密集的城市,燃放煙花爆竹在制造嗓音、廢氣,產生安全隱患等方面所具有的危害,又是人員稀少的農村所不可比擬的。因此,我們不能無原則地對城市中的這些傳統習俗予以認同和遷就)再以筆者的老家——一個鄉村為例,很早以前每年元宵期間都會進行游神,解放后這項活動由于破除迷信運動而中斷了。現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隨著人們對傳統習俗的重新開始重視,今年元宵節時這個活動又恢復起來了。因此,要保護鄉村的傳統文化,要留住人們的鄉愁,需要的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統籌發展,需要的是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試圖通過阻止農民進城的方式來達到這一目的,這既是不現實的,也是不人道的。
(四)城市化的自主原則問題。城市化固然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符合人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生活的發展愿望,但它同時又建立在人們的自主選擇的基礎上,那種違背人們意愿的“被城市化”侵犯了人們自主選擇居住地的權利,同時也導致了一系列的經濟社會問題。在正常的情況下,城市化要遵循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的規律,在全國統一的市場經濟機制的作用下,在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下,通過人員的自由流動達到人口在城鄉之間合理的分布。然而,我們目前在城市化的過程中,一方面存在著由于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而使城市化的速度受到不應有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存在著違背農民意愿的“被城市化”現象。在城市的郊區,由于土地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間,政府過度地征收農民的耕地,然后再高價拍賣出去,有的甚至還實行“并村上樓”,即把整個農村的房子拆掉,把農民安置進統一修建的小區,然后再把騰出來的土地用于商業開發。許多農民雖然住上了高樓,但就業的問題卻得不到解決,也享受不到其他城市居民所能夠享受的社會保障,從而成為所謂的“失地農民”,產生了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與此同時,他們原有的生活方式也被迫地改變了,農村原有的文化習俗也受到了不應有的破壞。而且在這種城市發展的模式之下,還必然會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權錢交易的腐敗以及社會的兩極分化等各種問題。我們需要防止的恰恰是這種“強制城市化”,而不是那些因為人去樓空而產生的自然村落的消失。同時,城市化的自主原則還有著另一層涵義,即那些原來生活在城市的居民如果想去農村購房建房,或者從事農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也應當滿足他們的這種要求。雖然在城市居民是否可以參與農村土地產權的交易這一問題上我們需要慎重地對待[5],但允許他們去鄉村居住,或者帶著資本下鄉,從農民那里轉入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農業的規模化和集約化經營,卻無論對于哪一方都是有利的。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需要做的不是對城市居民的這種選擇進行限制,而是要進行有效的管理,使他們是來農村居住,或者進行農業的現代化經營。而恰恰在這一點上我們做得是很不夠的,我們一方面沒有對農村的土地進行確權,使土地合理地流轉起來,另一方面也沒有對農村的土地進行有效的規則,對土地的用途進行有效的管制。城鄉之間人員的雙向流動,也有利于改變農村的社會結構,更好地從傳統的共同體社會中走出來,更有利農村公民社會的發育成長。同時,為了留在農村的人,以及新來農村居住的人,我們還要積極地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政府要投入必要的資金改善農村的基礎設施,要下大力氣治理農村的環境污染,要積極引導村民進行基層民主的實踐,實現農村治理的現代化。即通過社會主義的新農村建設,使農村也同樣是適合人們居住和生活的地方,而不是成為破敗和蕭條的代名詞。
參考文獻:
[1]秦暉.公平競爭與社會主義——“桑巴特問題”與“美國例論”引發的討論[J].戰略與管理,1997(06):85-94.
[2]方舟子.中國公眾基本科學素養有待提升.環球網評論.[EB/OL](2016-02-29)[2016-09-19]http://opinion.huanqiu.com/1152/2016-02/8620528.html.
[3]胡應泉.公有,還是私有?——土地制度革命以來中國土地制度的變遷簡析[J].隴東學院學報,2014(02):78-82.
[4]黨國英.農村觀察不能只有悲情敘事.環球網評論.[EB/OL](2016-02-02)[2016-09-19]http://opinion.huanqiu.com/1152/2016-02/8487628.html.
[5]胡應泉.略論土地制度改革[J].蘭州工業學院學報,2015(06):111-115.
發表于《新鄉學院學報》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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