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立平教授的《斷裂》一書中有這么一段話:“在中國社會發展這場馬拉松中,每跑一段路就有人掉隊,這些人不是跌落到社會的最底層,而是跌落出整個社會結構之外”。之前并不能理解為什么會有人處于社會結構之外,主觀地理解成現在處于底層,并在一段時間內仍舊處于底層的一類人。但是經過這次在安徽的調研,我發現這類人是存在的,農村的老人便是其中之一。在農村生活的老人普遍文化程度較低,并且多是一輩子的農民,隨著年紀的增加,通過培訓再就業的方式難以實現,僅靠在農村耕種幾畝地維持生計。這種看似自給自足的假象,在國家通過土地有償退出承包政策,用相對低廉的價格將土地從農民手中收回這一過程中,變得不復存在。如果說土地承包是連著老人與整個社會的最后一根絲,那么有償退出承包便斬斷了這最后一絲聯系。老人是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的一個群體,政府有責任為他們的保障負責。這便引出后面兩個問題:一是征地補償款是否足以維持老人后面數十年的生活。二是如果能夠滿足,是否有相應的保障機制確保這些款項全為老人所用(而不是為子女所用)。即使這兩個條件都滿足,政府仍應當為這些老人提供社會保障。因為:現在所給予的補償款金額太低,老人所剩的時間是有限的,但是土地的價值以及通過勞動能在其上產生的價值是不可估計的。現在給予的補償款,充其量是對老人后續數十年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而不是之后更久一段時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雖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現在只往后延續了三十年,但是若是退出承包,再承包如此小規模的土地幾乎是不可能的。
土地退出承包的做法并非有錯,它能減少農村人口并推動城鎮化發展。在現代化進程中,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是必要的。但是,若想保證農戶的實際利益,退出承包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退出農戶不依靠土地生存,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固定住所,且沒有無力償還的債務。二是退戶農戶全體成員同意。這看似普通的兩個條件實際上各自都存在內部矛盾:家中子女和老人實際條件和需求是不同的,作為年輕人,有能力在城市安置就業,并且城市具有更完善的基礎設施和更好的發展機會,他們不愿呆在農村;作為老人,缺乏就業能力,無法在城市中謀生,而在農村能靠種地維持生計,因此渴望留下。若是雙方經過協調后決定退出承包,那么這項措施的實質,便是用有償撤出承包的補償款,將養老責任(幾乎)全部轉嫁到子女身上。失去生產資料又無工作能力的老人,后續生活的費用若是全由子女承擔,不僅會加重了他們的經濟負擔,更可能引發家庭矛盾,甚至是社會矛盾。綜上所述,政府在土地退出承包過程中除了給予相應補償款之外,還必須為老人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
但是政府的財力是有限的,無法滿足現階段巨大的社會保障的需求,短期內僅通過財政支出來提供社會保障是不可能的。在上次調研中,何斯路村給我們帶來了一個解決思路:用發展股份制的村集體經濟解決村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雖然一個強大的村集體經濟能填補政府財政的不足,不過,大多數村莊不具備其發展之初所需要的前期投入,也并不能正確地選取適宜發展的產業。
如何將何斯路村的發展道路普遍化呢?我認為工商資本下鄉是一個可取的方法。以三瓜公社為例,將鄉村承包給企業發展,由于企業的盈利與否和整個農村復興的成功與否緊密相連,與其他形式的合作相比,三瓜公社的模式更能促進工商資本的合理投入以及規避企業投機鄉村建設的風險。不僅如此,工商資本強大的實力能過快速地復興原本凋敝的農村,恢復其活力。但是,三瓜公社雖然是一個工商資本改造農村的典范,卻不是一個典型的鄉村振興案例。因為其在發展農村的過程中,并沒有完美地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并且這種將幾乎所有農民遷出農村的做法,使村集體經濟不復存在,發展無從談起。
那么是否存在一種模式,能在保留集體經濟的基礎下,吸引工商資本投資呢?唐嘴村給出了這個模式的雛形,在保留大部分土地及村民宅基地的前提下,建設新的房屋吸引公司投資,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將土地承包給專業大戶規模化經營,同時發展光伏等項目確保集體收入。村集體經濟是保障村民的基礎,工商資本的進入應該是發展集體經濟的工具。
作者單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學雷丁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三農莊園 微信公眾號(原創)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