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清時期兩湖地區為考察對象
摘要:明清時期以江西籍為主的移民進入兩湖地區,其開發的重點區域是江漢—洞庭湖平原和西部山區。隨著人口的繁衍,發展到設置共有地,發育成完整的村落。受兩湖地區山區?丘陵和平原錯綜相間的地理環境影響,形成散居與聚居并存的聚落分布形態,其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在農業開發過程中,賦役不均和資源緊張的問題顯現出來,表現為緊張的土客矛盾和族群矛盾。隨著政府人口和賦役制度的調整,長期的雜居共處,土客矛盾日益消融,族群關系得以調適與融合,開始構建起穩定的多中心互嵌的鄉村社會秩序。多中心即指多個權力中心和組織體制治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包括鄉政?宗族?水利和市場。四個中心相互獨立且自主運行,有著互不統屬的清晰邏輯,呈現出多極化的態勢。但是在不流動?缺乏社會分化的傳統兩湖鄉村農耕社會中,各個中心又相互交疊,互相融通與利用,呈現出互嵌的狀態,表現為價值共融?資源共享?權威共享,從事合作性的鄉村社會公共活動,維持鄉村社會秩序。這種秩序形態的形成,與鄉村社會秩序形成的基本因素密切相關,即地理區位?居住格局?經濟形態?水利模式等,是在以北方政權為中心的大共同體形態和以南方血親為紐帶的宗族小共同體形態之外的又一種鄉村秩序形態類型。
關鍵詞:明清;鄉村社會秩序;兩湖;移民;宗族
費孝通意義上的鄉土社會是被土地束縛著的民眾基本生存空間。承載著悠久文化傳統?面臨著環境不確定性的鄉村民眾,需要在有限的資源環境中生存與延續,必然結成各種關系,形成穩定的?制度化的交往格局,這種格局就是鄉村社會秩序。明清時期是中國傳統社會中承前啟后的一個重要時期。在此時期,中國社會在宏觀的層面發生了兩個重大而持續的變化,一是宗族制度的普遍化和庶民化。二是中央政治權力的加強,國家試圖強化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可以說,宗族和政權是明清時期形塑中國鄉村社會的兩種競爭性的力量。但是,在地域廣大的中國,這兩種力量對社會的塑造結果卻迥然不同,在不同的區域形成不同的社會秩序,在中國北方形成了以政權為中心的大共同體,而在南方則形成了以血親為紐帶的宗族小共同體,這已是學界的共識。盡管在大小共同體范式之外,學術界又對北方和南方地區的社會秩序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分,如關中模式?秦巴模式?客家模式等,使得對明清鄉村社會秩序的形態研究更加精細和深入。但是,既有的研究主要關注華北和華南熱點區域,相對忽視中部區域,尤其是兩湖地區,則很難用既有的社會秩序范式進行統括。作為位于南北中間地帶的兩湖地區,其鄉村社會秩序彰顯出另一個清晰的建構過程。
一?從遷移到定居
兩湖地區是一個典型的移民社會。秦漢時,兩湖除少數地區為漢人聚居區外,大部分地區仍為南方少數民族聚居地,人口相當稀少,雖自東漢末年以來有人口遷入,但元末戰亂再次導致人口損耗,鄉村凋敝。從元末明初開始,以江西籍為主的移民開始向湖廣大規模流動,經過明永樂至天啟之間兩百多年的平緩移民,到明末清初再次達到移民的高峰,并一直持續到清代中期。這場移民運動,經歷了一個自東向西的波浪式移民過程,即鄂東南———江漢平原———鄂西北———鄂西南的漸次拓展過程,使鄂東?江漢平原?洞庭湖平原成為明清人口的主要分布區域,兩湖地區穩定的人口格局得以形成。對此張國雄先生已有詳盡的研究。
兩湖移民多以自愿的單身移民為主。初入兩湖時,多以父子?兄弟合作為主,少見同族集體遷徙,也無任何其他血緣關系可以依靠,面對大量可墾荒地,這些始遷祖挽草為記,辟荊而居,含辛茹苦,創建家園。對此史料多有記載:
(洪武初)自政公亦扶老攜幼卜居于黃岡龍丘之北五里庶安鄉,其間土地平曠,滿目荊棘,公于是辟草萊,結茅而居。斯時也,播遷之余,無一成之田,無一瓦之覆,環堵蕭然,不蔽風日。公晝則作苦田間,夜則執經一卷,焚香默然,褐衣疏食,怡然自守。幸其際土沃田肥,水旱無虞,居數年稍有贏余。
初黃邑(黃陂縣)承兵亂后,居民鮮少,田宅荒 蕪。祖歷艱辛,披荊棘,刈草萊,始基祠右。
首批單身移民落籍定居后,往往成為其親友和同鄉陸續移居的先導,他們所傳遞回的信息表明此地適合更多的人居住,于是更多的親友及同鄉遷入先期移民定居的區域,同鄉關系成為移民聚集的主要社會關系。明永樂以后,鄖陽府山區移民遷移的方式也都是“親戚族黨,因緣接踵,聚族于斯”。到清初,大批流民的跟入,致使大量荒地被開墾出來,因此兩湖地區在清初的墾殖活動中收效顯著,據彭雨新先生的統計,僅康熙二年(1663年)湖廣的報墾額是27248頃,到康熙中期以后歷年報墾為66160頃。
移民開墾的重點區域是江漢—洞庭湖平原和西部山區。移民對兩湖平原垸田的開發,使江漢—洞庭湖平原的環境和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過去的蘆蕩荒湖被精耕細作的農田所取代,水稻生產不僅面積擴大,而且還表現出種植方法的改進?品種增加?產量提高?稻米輸出增加等。移民對兩湖西部山區主要進行復墾。西部山區大致可分為鄂西北?鄂西南?湘西北和湘西南。湘?鄂西山區的開發,最先由鄂西北開始。明代大量流民涌入荊襄山區,其謀生手段主要是開墾山林。清雍正年間改土歸流以后,大量移民進入湘鄂西山區,入山伐木,借糧作種,推動了山區土地的墾殖進程,據道光《施南府志》記載:施南府六縣在乾隆初年勘出田地3886.3頃,乾隆十九年(1754年)至三十九年(1774年)的二十年間共開墾田地553.9頃。其中來鳳縣從乾隆三年(1738年)至四十三年(1778年)間共開墾7090畝。大規模的墾殖,使“從前所棄為區脫者,今皆盡地墾種之,幽巖邃谷,亦筑茅其下,絕壑窮巔,亦播種其上,可謂地無遺利,人無遺力矣”。
移民扎根兩湖后,隨著人口的繁衍,發展到開始設置共有地,由此發育成完整的村落。移民最初定居時,通常遵循著依山傍水?擇高而處的選址原則。早期移民往往在四五代以內又發生大規模分遷,以分占鄰近適宜農業開發的地區,完成村落布局。以黃州府麻城熊氏為例,熊氏始居熊家河,五世時有5位丁男,除熊萬有留居熊家河,其他皆分遷他處,其中雄萬夷分遷新田,熊萬選分遷漢陽縣,熊萬祿分遷宋埠熊家廟,熊萬福分遷宋埠熊家畈,熊萬家分遷縣北熊家沖。大概一百余年完成人口分遷。所以自明初立戶以后,黃州各地基本完成人口分遷,形成初步的村戶布局。
在開發較晚的地區,清初也形成了穩定的村垸分布。根據林濟對黃梅鄉大河鄉等51個村垸的調查,宋元建村6個,元末明初有12個,清前期由本縣分遷建村的有33個。一個發育得比較完善的村落,其社區結構大多層序清晰而嚴謹,其建筑類型基本包括民居?宗祠?廊橋?戲臺?廟宇?水塘?谷場?雜貨店等。
社區通常具有社區中心和公共空間,社區布局以宗祠或廟宇等為中心展開,在平面上形成一種由內向外的生長格局。以麻城石頭板灣為例,即使沒有文字記載,但其社區結構明顯具有很強的整體規劃感和層次感。闕瑾對麻城石頭板灣建筑布局的精確測繪準確地描述出了一個移民社區的完整格局,基本代表了鄂東地區移民村落的社區圖景。
就地理環境而言,兩湖地處全國地形第二級和第三級階梯的過渡地帶,地貌復雜多樣。主要以江漢—洞庭湖平原為中心,其四周分別被桐柏山?大別山?幕阜山?雪峰山?武陵山等山脈環繞,構成一個中間低四周高的盆形地貌。在平原和山地之間分布著眾多的丘陵崗地,在鄂西和湘南等山區又分布著若 干 小 型 盆 地。總 體 而 言,山 地 丘 陵 約 占80%,平 原 占20%,是 一 個 以 山 地 丘 陵 為 主 的地區。
受這種山區?丘陵和平原錯綜相間的地理環境的影響,兩湖地區形成了較為復雜多變的聚落形態。散居是兩湖地區普遍存在的一種類型瑏瑢,這種聚落形態表現為房屋相互隔離,有的三五成群,形成較稀疏的村落。這在江漢平原和湘鄂西山區都很常見。但在部分地區,聚族而居的形式也較為普遍。一些宗族勢力較強的鄉村,人們往往聚族而居,形成較大的聚居村落,其中鄂東南的宗族聚居現象最為典型。而且從村落的命名方式上看,聚居村莊的名稱都與家族姓氏有關,通常一姓聚居于一個村莊,形成同族村落,幾乎所有以祖先名字命名的村莊,其祖先都是移居該村的肇基祖。對此,《通山縣志》和《嘉魚縣志》中都有較詳細的記載。總之,在村落形成的基礎上,受地理環境的影響,兩湖地區形成姓氏大雜居?宗族小聚居的聚落形態,其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
二?從沖突到融合
隨著移民的涌入,在農業開發過程中,賦役不均和資源緊張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從而產生了緊張的土客矛盾和族群矛盾。
明代在兩湖地區存在大量的客戶,其中大部分都是迫于原籍沉重的賦役而逃脫里甲戶籍的移民,在明宣德以前,政府對于逃戶的政策基本上是以遣回原籍復業為原則,一般不允許流移在新居住地落籍編戶,即使能附籍編戶,也有嚴苛的條件,因此在兩湖地區存在著大量無籍客戶。
客戶在進入兩湖之初,先是為人佃耕。在明初土地較豐富的時期,土著是樂于找客戶承佃的。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客戶盡管沒有入籍但是不承擔賦役,日益獲得經濟上的優勢,起初主強客弱,主戶對客戶往往“僮仆畜之”,但客戶獨立起家后,開始與主戶分庭抗禮,逐漸脫離主戶的控制,有的甚至出現了客戶致富后盤剝土著田產,造成大量土著流亡的現象,諸如“以流寓而累土著,久之而土著轉為流寓”,從而導致了土客之間關系的轉換。隨著土客矛盾的逐漸激烈,土著對于客戶占據膏腴之田卻借口客民不承擔賦稅的行為深惡痛絕,客民又被稱為湖南的“三蠹”之一。當雙方的矛盾發展到一定程度,甚至導致流血沖突的發生。
在湘鄂西少數民族地區,改土歸流后漢族人口大量進入,紛紛在當地購買土地,導致土地價格急劇上升,為了防止土地糾紛,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巡撫馮鈐下達的《撫苗條款》中就規定“民人不許擅買苗產”,對漢人在少數民族地區買地進行限制。
由于漢人在苗寨沿邊“聚族而處,望衡瞻廬”,擠占了苗族的生存空間,其中以沅州府麻陽?辰州府瀘溪二縣的近苗村莊為最多,從而造成“苗寨如是之繁多,民村如是之逼處”的形勢瑏瑧,引發族群沖突。而漢人通過各種手段奪取苗民?土民的田地,更加劇了族群沖突。
除了經濟利益,文化差異也是導致族群沖突的一個重要因素,加之統治者實行民族壓迫政策,各民族之間往往存在著很深的隔閡?歧視甚至敵視心理,強化了族群沖突。乾隆四至五年(1739—1740年)的湘西苗族起事,是該地區族群沖突的典型表現。
面對激烈的土客矛盾,政府不得不進行人口和賦役制度的調整,即人口附籍和土地清丈活動的推行。明代中后期,政府調整人口政策,將一律遣回原籍改為允許客戶在新居住地落籍入編,就地安置。在兩湖地區,一是對大量流民聚集區編制新里甲,甚至設立新的州縣。如在荊襄山區設置鄖陽府及竹溪?鄖西等縣。二是就地納入當地里甲,填補逃亡里甲中的空缺或設立客民里。在流民客戶附籍的同時,進行清田均賦,一條鞭法的實行和丈田均稅運動,清出了很多隱漏之田,使主客之間因賦役不均所引發的矛盾和沖突得以緩和。
更關鍵的是,隨著歲月的推移,長期的雜居共處,不斷的經濟文化交流和共同生活,土民與客民之間逐漸融合,客民逐漸土著化,地方認同感不斷加強,所以到清代后期兩湖方志中記載土客矛盾的內容便日益減少,“明世黃冊尚有土著?客戶之名,而稅稍均矣,其后亦遂無主客之分焉”。
各族群之間也日益走向調適與融合,土家族?苗族和漢族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從以下數據可以看出各族群融合的趨勢。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苗民“內如徙居村市,依傍民戶,薙發?衣冠?耕讀無異漢民者,十居二三;其未薙發改裝,而與民通工易事?耦居無猜者十之五六;惟一種溪峒瑤苗,性情獷悍,巖居穴處,憑險設防,雖間與民人往來,而好尚不同,猜嫌未化,尚有十之一二”瑐瑠。到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湘西少數民族中,“居近城市,薙發?衣冠?耕讀無異編氓者十居五六;未經薙發改裝,與齊民耦居交易,互相姻婭者十居二三;其余箐民峒處,耕鑿自安,畏官守法,從不與漢人往來”,充分反映了各族群之間不斷融合的進程。
三?從自然狀態到秩序狀態
移民初入兩湖,到達一個地方后,一般是選擇土著尚未開墾的土地辟荊而居,就近創建家園,呈現出一種自然的社會狀態。而秩序狀態則指社會生活中社會成員互動的有序狀態,意味著鄉村社會的平穩有序。隨著兩湖移民完成開發和定居,土客矛盾日益消融,族群關系得以調適與融合,強烈的地域認同感和共屬意識與日漸發育成熟的村社及聚落結合在一起,逐漸形成與建立起相對自洽而又互嵌在一起的多個中心,從事合作性的鄉村社會公共活動或通過核心機制解決社會沖突,實現價值共融和資源互用,建構起穩定的多中心互嵌的鄉村社會秩序。
(一)鄉政中心:從里甲到保甲
明代以來,國家雄心勃勃地進行了鄉政制度的設計,并根據兩湖地區的實際需要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它將每一個社區?家庭置于特定的位置,通過空間劃分使之成為國家單位的一個組成部分,以便更有力地控制鄉村社會體系,建立了從里甲到保甲的鄉政中心。
兩湖地區自古就是軍事要地,因此明初時兩湖的軍事地位重于經濟地位。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當陳理在武昌投降后,朱元璋即宣布設立湖廣行中書省,楊璟為參知政事,開始了對兩湖地區的統治。洪武元年(1368年),兩湖地區基本被納入到了明王朝的統治范圍。隨著對兩湖地區的軍事占領,對基層社會秩序的重建也逐漸展開。洪武五年(1372年),潛江知縣史純一開始創立申明亭和旌善亭。在全國性的里甲推行之前,沔陽州?隨州?常德府桃源縣?寶慶府邵陽縣等地就已經開始了里甲的編制。最遲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兩湖地區除了少數民族土司地區及未開發區外,皆已完成里甲的編制工作。一些特殊的區域如前述鄖陽府的里甲編制則出現在明成化年間,原因在于為了安置流民附籍,是對洪武年間所編定里甲的增益。
明代中后期,隨著里甲制的松動,開始在兩湖推行保甲制。最初保甲的推行,主要是應對當時流民日多?社會秩序混亂而推行的治安聯防組織。直到清初賦役制度改革以后,里甲的各項實際職能被架空,里甲向保甲轉換成為必然趨勢,從而使保甲演變為集社會治安?人口編查?賦役征收等職能于一身的地方基層組織。清代保甲制自乾隆更定之后,再無大的變動。只是在兩湖保甲的推行過程中,比較有地域特色的是針對兩湖部分地區的“江湖盜”所設置的漁船保甲和水保甲。
請將南北兩省沿江近湖地方一切小船逐一清查,各歸就近堤岸彼此認保。每十船具一連環保,挨次編號。……并令每十號船內,自行首報匪類免罪。如平日已經認保,及后為匪,又通同徇隱不行首出,一船犯事,十船連坐。如此則所有小船,彼此自相察舉,似弭盜之一法也。
闔邑原設保正七十二名,甲長七十二名。添設水保正八名,水甲長八名。
這些漁船保甲和水保甲的推行,與兩湖地區江河湖泊眾多有關,可以說是內陸湖泊保甲編排的典型代表。
改土歸流以后,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清政府在湘鄂西少數民族地區也實行了保甲制度。但考慮到邊疆與內地的差異,以及其原有的社會組織結構,在不違背直接治理原則的情況下,遵循“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的少數民族統治政策,作了一些變通處理,將保甲制與原來當地少數民族地區的組織形式結合了起來。對于偏遠山區少數民族集中居住的峒?寨,就較多地保留了當地原有的社會組織結構。對有些地區,則寓保甲于原有組織之中,在原有峒寨的基礎上編定保甲,如在寶慶府城步就編定了瑤峒甲長。但是,對靠近內地?長期與漢族人民共處?同化程度較深的地區,則基本遵照內地民戶的保甲定式,施南府地區即為典型。
(二)宗族中心
受江西宗法制的影響,移民將宗族組織移植到了兩湖,到清代前中期,大規模的宗族組織在兩湖得以重建,以鄂東南最為典型。宗族將鄉民組織在血親認同網絡之中,維持著宗族日常的祭祀?互助?教化以及防衛等,形成宗族中心。
鄂東南地區宗族的繁盛,首先與國家在明代中葉以后祭祖禮制的改變有關,清初統治者提倡忠孝治家,康熙在圣諭十六條中特別強調“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提倡修譜祭祀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同時,也與兩湖區域社會的發展變遷相關聯。一方面,湖北移民以江西為主,據張國雄先生的研究,今存兩湖家族中有百分之九十幾為移民家族。其 中,江 西 籍 就 有404族,占 移 民 家 族 的83%,占兩湖家族的76%。而江西是宗法意識濃厚的省份,其移民進入兩湖后,將江西的宗法制度移植到此,而鄂東南應是受其影響最大的地區。
另一方面,移民大量涌入后,人口繁衍,支派蔓延,需要凝聚人心,加強管理。而當土客之間?族群之間為了公共資源展開大規模爭奪的時候,更需要強有力的組織來應對。因此,功能化宗族組織的構建便極為重要,資源的競爭加速了移民宗族的建構過程。加之鄂東南移民較早,區域相對邊緣和封閉,所以聚族而居的村落形態比兩湖其他地區更為普遍和典型,為宗族組織的孕育和發展提供了土壤,只要條件成熟,各宗族就紛紛建立祠堂?修繕家譜,舉行祭祀活動。
對此,方志中有著明確記載:
興國一隅,……無巨商大賈,聚族而居,往往碁置數百戶,重宗譜,嚴別異姓同姓。宗有祠,祠立之長,家法一就長約。歲時承祀,肅衣冠,百十里外畢至。喪謹殯葬,必封必樹。或歷千百年,石碑竦峙,春秋櫸掃,凡無主之塚亦遍及之。
大族各建祖祠,置祭產,立祭會。清明寒食,合族老幼衣冠輿馬,詣墓所,掛椿錢,殺牲備物以鼓吹聲,不絕于道,祭畢而歸,記口分胙。紳耆倍之。秋冬,聯族于祠,以序昭穆,遵行獻禮。招優演戲以燕,或百數十席不等,亦敬宗收族之一端也。
總體而言,鄂東南大規模建立宗族組織應在清代前中期。據《陽新縣志》記載,該縣祠堂有百余座,皆磚木結構,或三重?或五重,兩側常見偏廈,這些祠堂大部分是在清代建立的。以該縣梁氏宗族為例,根據族譜的記載,其始遷祖于宋代遷入,以后便在此繁衍生息,形成一個較大的宗族聚居區,“吾族由宋歷今,雖年代甚遠,丁男蕃盛,而棋布星羅,俱屬同鄉共里,即和莊嗣徙金湖,亦毗連郡界”。但其祠堂的修建卻是在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
歲之戊寅,祖靈默佑,相錫以豐年,合議建立祖祠。維時兄勇孟官陜都督,慨然寄資倡捐。一啟口而莫不響應。其殆人與時之相待已久而忽焉相值,遂舉數百年難成之功而決之崇朝也乎。爰議領首,聚材鳩工,閱一歲而祖祠成。
梁氏宗祠規模宏大,前后三進,左右三排。中軸線上第一進為戲臺?廊坊和天井;第二進為享堂,眾柱掛有對聯,上方懸掛三塊匾額;第三進為設置神龕和祖先牌位的祖堂。中軸線兩邊分別列有花廳?受胙所?飲福所?廚房?錢谷倉?賓興館?先賢祠?鄉宦祠等。宗祠目前整體保持完好,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根據楊國安對鄂東南宗族的研究,陽新縣袁氏宗祠重建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其他如通山方氏祠堂為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建成,舒氏祠堂于乾隆十七年(1752年)建成,陳氏祠堂于乾隆六年(1741年)落成。瑑瑢而且,許多宗祠都具有較宏大的規模,以顯示其宗族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優勢地位。在通山,經濟實力較為雄厚的大姓之間往往興修祠堂互相攀比,至今在當地還流傳著民謠:“舒家祠堂一枝花,劉家祠堂也不差,汪家祠堂平平過,陳家祠堂破風車”。
祠堂的祭祀活動在鄉村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通山義門陳氏修建祠堂時云:“典莫大于敬宗,詣莫隆于睦族。二者交舉,必籍祠宇以為功”瑑瑤。鄂東南的合族祭祀一般在冬至?清明?除夕舉行,祭祖禮儀隆重,尊卑有序,秩序井然。祠堂既是宗族祭祀的中心,也是宗族議事?執法和宗族管理的中心,承擔和處理包括修譜?藏譜?選舉族長?購置族產?處理糾紛?救濟貧困族人等事務。在有些宗祠中還設有專門的受胙所和飲福所,因而也成為許多家庭婚喪嫁娶辦酒席的重要場所和聚集空間,集祭祀?集會?聚餐?娛樂等多重功能于一體。
宗族同時還參與地方公共事務,諸如治水與教育。明代中葉以后,里甲逐漸失去在水利治理中的功能,而兩湖地區由于移民的增加,垸田的發展,對水利的需求日益增加,士紳在社會中的影響力逐漸擴大,開始參與到治水事業。對于明中葉以后兩湖地區士紳參與水利工程的治理,韓國學者吳金成已經列舉了諸多案例瑑瑥。在鄂東南,各宗族紛紛通過賓興組織以鼓勵本族弟子求學上進,考取功名。陽新梁氏在修建祠堂時就建有賓興所,道光年間,族中長老有感于家族求學之式微,“遂集各莊首士,公?私兩捐,而課會起焉”,至今在梁氏祠堂的賓興所墻上還保留著梁氏《課會序》和《課會條款》的碑刻。陽新縣伍氏祠堂也有刻有賓興活動的碑刻,通山舒氏家族?陳氏家族等在祠堂內設有族學和義塾,崇陽?通城等各有族塾數十所,基本承擔起了宗族教育的功能。
(三)水利中心
兩湖地區河湖密布,其自然地理特征決定了農田水利事業的重要性。除了官方參與主導的大型水利工程,多數區域依賴于塘堰這樣的中小型水利,修建和維護這些塘堰是鄉村中主要的公共事業和公共活動,它往往小于或超出宗族的范疇,呈現出相對獨立的運行特征,形成水利中心。
在兩湖地區,由于塘堰易于蓄水,加之工程規模較小,民間易于舉辦,農民更多地依賴塘堰進行灌溉。在明初里甲制較完善的時期,官府專門設置有陂長?塘長等職役管理各地塘堰。但明代中后期隨著里甲功能的萎縮,地方勢力的逐漸崛起,農田水利設施逐漸轉由民間組織進行管理。在湖北崇陽縣發現的一部針對塘堰而修撰的地方民間水利志書———《華陂堰簿》瑑瑧,為認識地方水利組織提供了極其珍貴的文本。
志書中所記載的華陂堰位于崇陽縣城南二十五里圣人山前的史家垱,其所攔之水是雋水支流的青山河。華 陂 堰 由 唐 代 縣 令 所 創 修,灌 田 可 達7940畝,其范圍可能構成了該縣的基本經濟區,對崇陽縣的農業生產影響較大,所以其興修事宜為歷代官府所重視。
明代中期前后,華陂堰由民間水利團體自我組織興修和管理。萬歷年間,華陂畈的舉人吳楚材向知縣王學曾上《呈王邑侯請修華陂始末柬》請求修復華陂堰,知縣于是“定籍畝,五十為一工,戶有長,工五十三為一圳,圳有長”,其選舉方式為公推,“每年陂長必三圳齊集,公議推舉公平勤謹者三人任事,不許嗜利之徒閑任攙越,有誤水利”。在日常管理中還設有陂副協助工作,“擇三圳之公正者為之長,勤敏者為之副”。陂甲長的作用體現在陂堰的修筑過程中,由陂甲鳴鉦催工,陂長上陂監督。陂堰的用水規則是將灌區從堰堤的史家垱到三眼橋一段為上畈,從三眼橋以下為下畈。按照慣例,華陂總圳所經過上畈兩岸田畝只能靠泉水或塘水灌溉,不能直接利用華陂堰的水。惟有在干旱時節,向下畈租筒車進行車水防旱。并且只許東車(水)西歇?西車(水)東歇,不得兩岸同時車水,也不允許以土地開墾為由增加車埠數量。
由于下畈是較早開發區,屬于華陂堰的灌溉區域,人戶多為土著,地方生員較多,資產較為雄厚。而上畈的開發主要是在明清時期,人戶多為后來的移民,這一規定是下畈早期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設立的一套規則,因此在上下畈之間便經常發生水利糾紛,甚至訴訟至官府,在《華陂堰簿》中有相關案例的記載。可見,正是在移民與土著對生存空間的爭奪和利益協調過程中,民間水利組織才得以形成與完善。
這套管理系統一直持續到清代演變為堰長負責制,即由若干堰長?堰副負責日常維修管理與處理水利糾紛。到民國年間又演變為“華陂堰水利委員會”,且制定有《華陂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和《華陂堰水利委員會辦事細則》。民間水利組織的存在,有力地維護和保證了鄉村社會的水利秩序。
(四)市場中心
隨著農產品的多樣性和逐漸商品化,遍布兩湖各地的小集市“場”?“集”,既是鄉村貨物交換和流動的主要場所,也是跨宗族?跨聚落進行信息交流和鄉村議事的公共空間,從而形成以集市為中心?輻射周邊聚落的市場圈,維系著不同宗族間的物資?信息以及社會交往,形成市場中心。
由于兩湖地區物產的豐富性和多樣性,在交通要道上,逐漸形成跨越多個小聚落的集市,供附近農民交易初級農產品和其他貨物,形成較穩定的鄉村物流中心。到清代乾嘉年間,不僅湖北原有的集鎮得以恢復和發展,如明代中后期有名的漢陽劉家隔?監利朱家河?沔陽仙桃等,而且還興起了一大批新集鎮:
湖北地連七部,襟帶江漢,號稱澤國,民居多瀕水,資舟楫之利,通商賈之財,東西上下綿亙千八百里,……沿江上流溯自四川巴州,接壤東湖,其市鎮則有漁陽長樂,有龍潭,施南有建南鎮,利川有南坪堡,不通江路,遙資轉運。由宜昌而下荊州,枝江有董市,江陵有沙市?郝穴,公安有孱陵鎮?鼉孔鎮,監利有東埠?朱家河,沔陽有新堤,嘉魚有簰洲,漢陽有黃陵磯,江夏有金口,漢陽有漢口,黃陂有陽邏?團風,大冶有黃石港,蘄州有巴河,廣濟有田家鎮?武穴,興國有富池,黃梅有龍坪?小池口,皆瀕江。由江北溯山河而上,黃岡有但店?柳子港,麻城有宋埠?歧亭,黃安有黃阪砦。由南江入湖,溯山河而上,咸寧有鶴埠橋,蒲圻有丁字橋,武昌縣有金牛鎮?郭店,江夏有梁子湖,大冶有保安?姜橋,興國有牌市?陽辛?陽港?高橋?曹家河。漢水之西,隕縣有黃龍鎮,隕西有上津堡,房縣有九道梁,上接關陜。光化有李官橋,有老河口,下瞰襄陽。襄陽巨鎮有樊城,又有東青灣,宜城有茅草洲,東下鐘祥,有石牌,荊門有沙陽,京山有宋河?多寶灣,天門有岳家口?黑牛渡,沔陽有仙桃鎮,漢陽有蔡店,皆瀕漢。由漢水溯山溪而上,有乾鎮驛(隸天門)?田兒河?小里潭(隸漢川)。又由漢水溯涢江而上,有劉家隔(隸漢川),皂市(隸天門),隨州有厲山?安居?高城?梅丘等鎮,孝感有陽店?小河司?三里城。
據以上記載,乾隆年間湖北農村集鎮有69個,而且這些集鎮都很繁榮。乾隆至道光年間,集市的發展進入一個穩定的增長階段,湖北的集市數量較清初增加超過50%,而且開始興起以經營米糧?藥材?油鹽為主的專業化集市。
一個集鎮及其輻射區域構成一個市場圈。從集鎮所輻射的范圍來看,由于商品經濟發展程度和人口密度的不同,各地的集鎮分布密度及輻射范圍也有很大的不同。有學者根據對黃州的研究指出,方志記載有的中心集市區約能輻射幾十至上百平方公里,擁有村落上百乃至數百個。如麻城為104平方公里/集鎮與259個村垸/集鎮,廣濟縣為40平方公里/集鎮與115個村垸/集鎮。但從實地調查情況來看,以小集鎮為中心的集市區實際擁有的村垸僅為40~50個,小集鎮輻射范圍大約為半徑3公里。一般而言,丘陵平原地區的集鎮分布密度較大,輻射面積相對較小,而山區的集鎮則分布密度較小,輻射面積較大。而且在縣城周圍的集鎮密度通常要高于邊緣區域,如建始縣北鄉的板橋子與下壩觀之間,南鄉的羅家壩到客坊之間的集鎮間隔都只有2.5公里(按直線距離計算),而離縣城較遠的邊緣區域,集市之間的間隔則在30公里左右。因此,從集鎮的分布密度來看,農民赴集鎮貿易一般需要1~2小時的路程,即使較遠的山區,一日之內也可往返。加之集鎮大多設于交通要道上,所以基本能夠滿足各個聚落的交換需求,形成不同密度的市場圈。
在這個市場圈內,村民在經濟交換關系基礎上完成著各種生活交往?信仰交流?婚姻關系?娛樂活動及社會互助。“普通農民一生中到集鎮的次數超過千次,在集市社會中與來自別的家庭的相似的對手打交道,這一事實意味著他們的私人交往圈子由于各種實際目的,與集市區域本身的范圍是相同的。同樣,對于名流來說,他們發揮重要的調解和組織作用的范圍也限定在集市區域以內。集鎮是他們接觸當地整個社會,開展他們的各種非正式社會管理活動的地方。集鎮除了使人民在經濟生活中聚集在一起以外,在農村生活其它大部分領域內也起著社會活動中心的作用,諸如宗教?娛樂以及籌辦婚事等等”。
因此,集鎮對于不同宗族人們之間的交往發揮著重要作用,一個市場中心就是一個地緣范圍內具有心理認同的社會關系網絡。
四?結論
綜上所述,兩湖地區鄉村的四個中心,相互獨立且自主運行,有著互不統屬的清晰邏輯,同時也存在著諸如鄉政與宗族之間相互競爭的狀態,因此呈現出多極化的態勢。但是,在不流動?缺乏社會分化的兩湖鄉村農耕社會中,各個中心又相互交疊,互相融通與利用,呈現出互嵌的狀態。
(一)多中心價值共融
各個中心都是以鄉民為對象,滿足社會不同層面?不同尺度的需求。在共享儒家的基本倫理時,吸收?強化和發展其中心的價值觀。從鄉政中心來看,試圖通過各類鄉治制度的實行,完成賦役征收?社會治安和思想教化,將地方社會置于國家的視野及可控制范圍之內。但在鄉政的實際運作中,出于資源—體制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最終無法遏止其他中心影響力的增長。隨著各中心的建構與形成,不管官員們如何強有力的去操縱國家之手,但不得不開始尊重其他能決定地方格局的中心因素。因此,在具體的鄉村治理中,我們看到的是鄉政中心與其他中心極為頻繁的相互作用和互助合作的景象,當前社會史界的很多研究都已證明了這一點。
對于宗族中心而言,最初宗族的構建有著明確的現實目的,即移民需要昭顯本族的勢力,加強本族的內聚力,以加強對公共資源的爭奪,在異鄉能得以生存和發展。宗族依靠倫理道德和血緣因素,通過宗族組織對族人進行管理和約束,關注宗族的整體生活,得到鄉村社會的認同,構建起穩定的鄉村秩序。同時,在正統文化的價值系統中宗族中心與鄉政中心又有著廣泛的一致性。宗族自身并要求族人忠于君主,遵守國法,完納錢糧,共同維護君主制及社會秩序。宗族的宗法倫理以及家法族規,制約著族人的思想,一起完成對百姓的思想控制。
(二)多中心資源共享
各個中心在開展活動完成自己的職能時,往往借助其他組織的網絡,實現價值共融和資源互用,這在治水與救濟等公共事務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兩湖地區的區域特殊性,水利事業在農業生產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無論是江漢—洞庭湖平原的垸田生產還是湘鄂西的旱地灌溉,無不視水利事業為命脈,因此治水是兩湖地方社會的重要公共事務之一。
當前學術界圍繞水利治理大致有兩種思考路徑,一是國家控制論,偏重于國家層面;一是水利共同體理論,強調以水利為中心延伸出來的區域性社會關系體系,偏重于地方層面。但在具體討論兩湖地方社會的水利事業時,我們看到的是多中心參與,且沒有明確而清晰的邊界,往往是鑲嵌在一起的,并彰顯出復雜的運作與交流方式。
以鄂東南四邑公堤的協修為例,北宋政和年間(1111—1118年),嘉魚知縣唐均見長江南岸逐漸淤積成大片灘地,卻無人耕種,為了招徠民人開墾,遂向朝廷請款,在嘉魚縣馬鞍山南麓向下修筑江堤,此為四邑公堤修筑之始。元代對此堤進行了擴展,使之成為嘉魚一道引人注目的水利工程。到明代,由于朝廷的重視,堤防的修建更為頻繁。清代對四邑公堤的修筑更是達到了高潮,朝廷和地方不斷完善修防管理制度,及時修復被洪水沖毀的堤防,使之長期發揮著應有的功用。
在明代以前,四邑公堤的修建尚無固定的協濟制度,其經費或來自地方官員向國家請款,或由各縣協濟經費,其修筑方式由徭役派夫或招募民夫。剛開始幾乎全由嘉魚主修和創修,以后隨著堤防不斷延伸,受其保護的江夏?蒲圻?咸寧不斷參與協濟,最終形成四邑公修的局面瑓瑡。在四邑公堤的興修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士紳開始參與到其中。道光十九年(1839年)冬,嘉魚士紳孔起恭?王鼎元等,咸寧士紳陳椿,蒲圻士紳覃周道,江夏士紳程對廷?周桂林聯合向上懇請加修長堤,督部堂籌款10余萬兩,將四邑堤塍全部加高培厚。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嘉魚士紳孔起恭?王鼎元?熊宏章等甚至北上京師請帑修筑嘉堤。
由于士紳在宗族中心占有相當的資源,本身擁有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各種特權,在各地的治水事業中,他們參與工程的建議?鄉村言論向上的傳達?官府之間的協調?勞動力及工程費用的獲得?工程的推行與監督等。而且從很多治水的個案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傳統小農中國,存在著多中心合作治水的社會基礎和運行機制。從上述華陂堰個案來看,對于規模有限,易于修建?涉及區域不大的陂塘灌溉工程,由地方水利中心就可以完成修建與管理,但是在發生較大規模沖突時,國家也會介入其中。而工程量較大的堤防,往往跨越不同行政區,單個中心是無法單獨完成的,所以必須有多中心的合作互動才能完成,體現了多中心在治水中的互嵌關系。
(三)多中心權威共享
鄉政首領?宗族領袖?水利組織者和市場協調者要么來自同一群體,要么本身就是同一群體,這些鄉村精英以不同的身份操持著鄉村幾乎所有的公共事務,充當各個中心的共同權威。
本文在分析多中心互嵌治理地方時,主要以士紳作為地方行動的主體。作為以農耕為主的移民型社會,明清時期兩湖士紳階層大多是以各類生員為主體的下層士紳。他們大多居于鄉間,與鄉村社會的聯系極其緊密。他們對社會矛盾與社會現實有著清醒的認識,更關心鄉村社會的穩定,因而對鄉村的影響就更為直接。士紳通常代表宗族中心參與地方事務,很多士紳都是屬于同一個宗族的精英群體,從方志中所記載的姓名中很容易看出他們與一個宗族的族屬關系。他們既發揮對宗族的領導作用,同時也利用宗族的力量擴大自己在地方的權威,所以他們與水利組織者和市場協調者也是往往重合在一起的。
同時由于國家制度給予他們的身份?財富及許多特殊的合法權利,他們與鄉政中心也保持著一種特殊關系,一般情況下,他們向國家奉獻其忠誠并給予實際的支持。因此,他們成為各中心的共同權威。在黃州,蘄水的周夢堅?黃安的駱逢原?黃梅石三峰等士紳不僅從事文教事業,同時熱衷于宗族事務和地方社會管理。他們是作為宗族利益保護者?鄉村社會秩序的維護者與公益事業的倡導者等多重身份活動于鄉村社會的低級士紳。在施南府建始縣景陽河社區,當地人分別稱呼士紳黃肇廷?黃鵬飛為“文老爺”和“武老爺”,根據族譜記載和大量流傳的民間故事來看,他們家族富庶,不僅在當地占有較多的土地?錢財等經濟資源,還與地方官保持著密切的聯系,把持著地方政治資源。他們不僅管理和處理宗族內部事務,同時也承擔地方很多公益活動,諸如仲裁糾紛?賑濟救災?興修水利?組織團練等,而且還是民間買賣的中人,因此他們成為社區共同認同的權威。
總之,雖然各中心出自不同的目的?動用不同的資源?具有不同的行為邏輯,但它們始終交叉在一起,在互嵌中維持著兩湖地區鄉村社會秩序。這種互嵌,通過與外部資源的鏈接完成多中心之間的整合與互動,將微觀與宏觀層次有效地連接起來,最終由相對自洽的中心轉變為一種大的結構形態,即多中心互嵌的鄉村秩序形態。這種秩序形態的形成,應與鄉村社會秩序形成的基本因素密切相關,即地理區位?居住格局?經濟形態?水利模式等。幾種因素的不同表現,形成不同的秩序形態。在北方,表現為以國家政權統攝鄉村社會各種力量的大共同體形態,而南方則是以血親為核心的宗族小共同體形態。
在兩湖地區,村民的居住格局決定了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的鄉村聚落性質。江漢—洞庭湖平原發達的稻作體系和丘陵山區原始耕作并存的經濟形態決定了不同的鄉村互動模式,既有宗族同構的互助圈,又有原子化的小農。物產的豐富性又形成較穩定的鄉村物流中心。豐富的水資源既需要小型的水利合作組織,也需要跨聚落?跨區域的協作。而介于南北之間的地理區位,決定了政治權力和社會組織共同治理鄉村社會的局面。因此,在兩湖地區,盡管也存在政權和宗族力量,但卻形成了顯著異于南北的秩序形態,這是一個地域歷史的建構和書寫過程。可以說,多中心互嵌的秩序形態是鄉村社會秩序形態的又一種類型。而對中國鄉村為何形成這種多樣化秩序形態的追問,應是我們持續關注的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