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我國“鄉政村治”的鄉—村治理體制,在城鄉發展日益一體化新場域下,越來越顯示出其不適應性。它割裂了鄉以上社會與村莊基層社會治理的內在聯系和邏輯統一,形成了分割分治封閉運作的治理格局,帶來了鄉村治理的低績效。城鄉發展一體化,內涵著城鄉治理一體化或者說城鄉融合治理,必然要求破除鄉—村分割治理的格局,通過“整體性治理”提升管理效益與效率。為此,必須重塑鄉—村體制,其重要路徑是對“鄉政村治”作些調整、實現村民自治的轉型,即轉變村民自治純粹“群眾自治”的性質,成為一個帶有“準”基層政權性質的“類”地方自治的自治體,解除日益凸顯的“鄉政村治”體制的弊病。
關 鍵 詞:鄉村治理/村民自治/轉型
鄉村治理是指以鄉村國家機構和鄉村其他權威機構,為了維持鄉村秩序,促進鄉村發展,依據法律、法規和傳統習俗等,管理鄉村公共事務、提供鄉村公共服務的活動。它包含相互聯系的兩個層面:一是國家層面對鄉村的治理;二是村莊層面的自我治理(即村民自治)。當前中國,鄉村治理與村民自治面臨雙重轉型。
一、鄉村治理轉型是問題導然:“鄉政村治”體制
上世紀80年代形成的“鄉政村治”治理體制或治理格局有它的歷史善意和正當性,一方面,它破天荒地賦予中國最大多數的農民群眾以民主自治的權利,另一方面,它使國家擺脫了不堪承荷的正式村官制度所要支付的巨大成本,同時也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內擺脫了國家向廣袤農村供給公共產品的財政義務。但是,這樣的體制就很大程度上割裂了村莊基層社會與村以上社會治理的內在聯系和邏輯統一,形成了村與村以上社會封閉隔離的治理體系,造成了村與村以上社會分割分治的治理格局,導致了“行政權”與“自治權”之間的無息紛爭,帶來的是鄉村治理的低績效。
到了新世紀,國家大力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戰略的新階段,一方面,歷史性地提供了解決這種與“鄉政村治”密不可分的村與村以上社會分割治理格局和治理體系的新機遇,緊張的鄉—村關系理應得到極大改善。另一方面,由于“鄉政村治”下村與村以上社會分割治理格局和治理體系沒有改變,使得緊張的鄉—村關系的根本扭轉受到了阻礙,“鄉政村治”體制在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戰略新階段下的不適應性反而凸顯了,甚至可以說已是沉疴畢現,難以前行了。
第一,兩套互相封閉的治理組織和人員體系的矛盾反而加深了。縣—鄉(鎮)政權是國家在農村設置的兩級基層政權,其中鄉(鎮)是國家政權體系的末梢。縣—鄉(鎮)兩級政權具有完備的組織體系和公務員配備,支撐著對行政區范圍內的治理。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也不是政權組織的派出機構,不屬于政府或行政系列,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國家不會給它派送職員,也不會給它人員經費,其治理組織的成員雖名曰村“官”,但實際上不是官(公職人員),而是地地道道的“農民”。這樣,就形成了鄉鎮以上由一個膨大的官僚組織體系治理,鄉鎮以下由大量農民充任的“村官”體系自行治理的局面。而且,兩套治理組織和人員體系基本上各自封閉運作,兩套治理體系不構成上下級的關系,組織成員也不相互跨界任職。
實施城鄉發展一體化戰略后,兩套治理組織和人員體系的矛盾不降反升。由于國家廢除了“三提五統”,占全國絕大多數村莊的村干部的報酬、村級組織的運作經費就沒有了著落,需治理的事務卻成倍增加,村干部的辦事積極性受到挫傷,村級組織面臨“無錢辦事、無人辦事”的窘境,處于停轉的狀態。
第二,兩套財政支撐體系互相分割的狀態有所緩解但怪局又現。實施城鄉發展一體化戰略前,我國的公共財政基本上是只管城市,不管農村,只管政府機構,不管村級自治組織。縣—鄉(鎮)都有一級財政,其公共設施、公共事業、公共事務,包括組織運作、人員經費都有公共財政的支撐。與此相反,村級組織得不到公共財政的陽光雨露,其公共設施、公共事業、公共事務,包括村官報酬、村級組織運作經費政府是不管的,都需自治組織自己籌集,由此,造成了農村的普遍衰敗、城鄉差距的日益拉大、“空殼村”的大量涌現、村級組織被迫停運等。
統籌城鄉發展后,公共財政大力度覆蓋農村,伴隨農村社區建設,基本公共產品大規模下鄉,政府也開始支付村級組織運作經費和村官報酬,兩套財政支撐體系互相分割的局面有所緩解,但由于“鄉政村治”下兩套互相分割的財政體并未改變,由此引起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費用承擔上的糾纏推諉、斤斤計較。村干部說:“從政府爭取來的錢由社區管,村里的錢由村里自己來管,社區不要來打主意。”這顯然是在“鄉政村治”格局下的自治體與基層政府絕然兩分的怪異思維。①隨著城鄉發展一體化戰略實施和基本公共服務向縱深推進,政府性公共服務與村莊性公共服務大量交叉,兩者的界分有一定的歷史相對性,事務本身也有很強的整體性,很難切分得那么清楚。這種對農村社區及其公共產品與行政村及其公共產品強行兩分的做法,勢必人為制造藩籬,甚至把社區與行政村拖入一種對立關系,嚴重妨礙農村公共產品的政府與村集體的合作供給。②
第三,兩套公共事務治理體系的分離狀況依然如舊且導致危機。兩套公共事務治理體系的分離狀況主要表現在,村級組織主要治理自治“村務”,鄉(鎮)主要治理基層“政務”。鄉(鎮)無權干預屬于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比如村級自治組織的選舉,村級事務的決策、管理與監督,它雖有“指導”之責。村級組織主要履行村民“代理人”或“當家人”的職責,致力于管好村級集體財產、辦好村級公共事務,雖要“協助”法律規定的政府事務。
在社會大轉型的矛盾凸現期,兩套互相封閉的治理組織體系,再加上這種相互分離的公共事務治理體系就勢必引發危機。廣東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兩委會”幾年來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3200畝土地陸續賣給開發商,賣地款項達七億多元人民幣,而補助款每戶只有500元,其余全部被私吞,當地村民屢次到鎮政府上訪屢次上訪無果,終釀成2011年9月21日震驚中外的騷亂事件,最后不得不派出空前級別的省級工作小組處理事件。這又折射了什么?鎮政府為何遲遲袖手旁觀,坐視事態的發展?其中不排除鄉鎮干部與村干部利益結盟的因素(但至今未見鎮干部被處理的報道),但鎮干部認為村級是一個自我治理的領域、“他們的事不是我管的”,況且問題如此復雜,“是一個燙手的山芋”,“還是不管為好”,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它實際上是鄉以上—村兩套互相分離的公共事務治理體系所致。
第四,兩套相互分行的運作邏輯體系和角色的沖突趨于激化。實施城鄉發展一體化戰略前,鄉鎮運行的內在邏輯是“壓力型體制”③下完成上級的各種任務,尤其是工業發展和各種攤派,以“催糧、派款、刮宮”最為棘手,不僅難以顧及、還免不掉要侵害村莊和村民的利益。村級組織運行的邏輯是盡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維護村集體自身的和村民的利益,博取村民的信任。因為,村級組織的負責人尤其是村主任,由村民的選票說了算。
實施城鄉發展一體化戰略后,鄉鎮的“壓力型體制”依然存在,仍以完成上級下派的任務為行為邏輯,除了經濟發展指標、招商指標,還有更為凸顯的城鎮化征地拆房指標。隨著國家城市化的加速推進,國家對農村的征地拆房是必然的過程,這把村干部置入前所未有的角色焦灼與邏輯沖突之中。征地拆房不論對國家還是對農民都是利益通天的大事。村干部一方面要執行、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征地任務,這要面對村里鄉親的怪怨、指責乃至唾罵,另一方面他們又要盡力爭取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最大化,這又要遭受鄉鎮的怒斥和拋棄。村民們的邏輯很簡單,你既然是我們選出的、且是自治組織的負責人,你就應該代表我們的利益,為我們說話,如果你幫著政府,就是“吃里扒外”,“你就成了官府的人”了。怎樣理解這種窘況,是政府太無理?還是村民們太無知?實際狀況是旁觀者憤憤指責,村干部委屈難言,他們始終陷于“村民代理人”與“政府代理人”的角色緊張即行為邏輯背反狀況,難以自拔。
第五,兩種互相消長的不同性質權力之間的沖突延伸到了新的領域。從“鄉政村治”施行的第一天起,就始終伴行威脅它生存的政府“行政權”與村莊“自治權”之間的沖突。自治組織要承接“上級任務多達100多項”,④全國65%以上的村委會表面自治化、實質行政化了,難以發揮自治功能。⑤
統籌城鄉發展后,在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口號下,大量本該由行政權行使的事務領域下沉到村,村莊治理事務陡然劇增。農村電網、小型水利設施、鄉村道路、農村電信、電視網絡等政府性基礎設施建設,新農合新農保等社會保障、農村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農村科技培訓和推廣等政府性公共事業,農村警務、司法救助和服務、農村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種糧補貼、家電下鄉等政府性公共事務,全都下推到村。還有村莊外來人口的管理與服務、新經濟組織的管理與服務、農村特殊人群(刑釋解教人員、吸毒人員、矯正人員等)的管理與服務、農村宗教事務和邪教的防治、一些新社會組織的管理與服務等新衍生的大量政務與村務界限不清的事務。以致村干部說,“這么多職責、矛盾推到下面,我們怎么辦?現在我們村里除了沒有外交、國防,其他的什么事務都有!”
第六,兩套互不相同的治理規則體系仍然存在并糾紛多發。鄉以上社會,注重“依法(規)”治理,雖然不能說“嚴刑峻法”,但強調無差別化的“法律治理”,治理“去情化”。村莊的“熟人社會”性質,決定了它是一個“人情社會”。費孝通命之為“差序結構”、“長老統治”。⑥鄉村的治理更多是借助于鄉土規約、道德共識和公共輿論,較少借助于國家法律。村莊祠堂是斷別村莊公共事務乃至家庭糾紛的“法庭”,長老是高居廳堂之上的“法官”,而鄉土規約、道德共識就是斷別是非的“法律”。鄉村治理更多不是“硬法”治理,而是“軟法”治理。
村莊的治理方式,在“四化合一”現代化加速推進的新階段矛盾頻發。對于一些重要利益問題的處理,村委會、村民代表大會往往基于本位利益做出與現行政策乃至法規相違背的決定,對承包地的“三年小調整、五年大調整”,對低保戶對象選擇的近親化、對“農嫁女”利益的侵害,對征地農民的補償不到位等等。由于它打著“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旗號,政府顯然無能為力。
二、鄉村治理轉型的基本導向:鄉—村融合治理
城鄉發展一體化,自然內涵著城鄉治理一體化。它必然要求改革“鄉政村治”體制,破除鄉—村分割治理的格局,實現鄉—村融合治理,也即鄉村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整體政府”理論可以為我們提供指導理念。“整體政府”是對“碎片化”“分割管理模式”的一場革命。分割管理模式形成于工業革命時期,以分工和專業化為理論指導,目的是為了滿足工業革命以后社會經濟發展對政府管理效率的需求。20世紀70年代末,針對傳統官僚制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反應遲鈍等弊端,西方各國普遍推行了以“政府再造”(Reengineering Government)為內容的新公共管理運動。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大量借鑒工商企業的管理方法(私有化、分權化、市場檢驗、強制性競爭等)對政府組織進行改造。無論是奧斯本、蓋布勒倡導的“企業家政府”(Entrepreneur Government)組織模式,還是彼得斯提出的“未來政府”治理模式,其突破性變革在于大量建立執行機構或半自治性的分散機構,從而使政府組織結構從官僚制組織模式向分散化、獨立化、分權化和靈活性的組織模式轉變。但這種新公共管理運動又導向了另一個極端,即“機構裂化”、“管理分割”。整體政府以元素服從集合、部分服從整體的系統論為核心理念,以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為特征,以目標、機構、資源、業務、服務及其提供途徑等要素的整合為內容,以網絡信息技術為支撐。整體政府是當代行政改革的新理念,是變革公共管理模式的一場革命。克里斯托夫·波里特(Christoppher Pollit)綜合評述了整體政府的內涵:排除相互破壞與腐蝕的政策情境,更好地聯合使用稀缺資源,促使某一政策領域中不同利益主體團結協作,為公民提供無縫隙而非分離的服務。⑦
鄉村融合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影響國家治理績效的基礎要素。鄉村融合治理就是要按照城鄉一體化治理理念規劃社會發展、謀劃治理體制、設計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法規,注重鄉村治理設計的上下貫通性、綜合協同性、績效最大化和可持續性,改變“鄉政村治”的分割治理格局。具體層面,包括六個向度。
治理體系的鄉—村貫通。分割管理模式的最大弊病,就是各級政府之間、垂直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各地方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行政業務之間的分割,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形成散射狀的“碎片化”的分割管理,凝不成治理的合力,悖于治理的整體目標。“鄉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就是如此。按照整體政府的要求,應加強治理層級、治理組織和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協調,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鄉—村融合協同治理的體制。
治理組織的鄉—村銜接。鄉—村融合治理,要有與之相匹配的組織載體為依托,為此,必須破除村—鄉互相封閉的管理組織體系,完善城鄉一體化治理機構設置,實現各類治理組織在統一框架內的上下銜接。為此,現有相互分割的鄉—村層級的組織設置及其組織功能應作出適應性調整,上層機構及其職能向下作些延伸、下層組織增加向上鏈接的功能,形成上下勾連、貫通順暢的組織網絡。
治理事務的鄉—村協作。治理事務的城鄉協作是現代國家地方政府的通例。要構建鄉—村權力整合協同機制,對鄉—村治理事務中的各種權力進行有效配置與整合;構建鄉—村協作的治理資源整合協同機制;建立利益協調整合機制,協調鄉村治理事務中的各種利益矛盾;建立鄉村綜治協同機制,形成基層社會綜治協同格局,防止鄉村相互推諉造成危機事件;⑧還須構建農村公共產品的協同供給機制。
治理經費的鄉—村共擔。國家財政的物資支撐,是鄉村融合治理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要破除當下治理經費村—鄉共擔的困境,首先是國家要主動承擔義務,破除城鄉互相分割的公共財政支撐體系,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調節城鄉資源配置,調整城鄉資源供給水平,其次在治理事務合理分工基礎上建立鄉—村經費分擔機制。
治理信息的鄉—村共享。加快建立“城鄉一體、平臺到村”的鄉村治理信息一體化格局,是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向科學化、規范化轉型的基礎性工程。充分依托信息技術與網絡技術優勢,統籌規劃鄉—村社會治理信息基礎網絡建設,打造覆蓋鄉—村、動態監控、信息共享、快速高效的鄉村治理綜合信息交互系統,克服鄉村之間的信息障礙,實現鄉村治理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增進鄉村治理主體之間的高效協同。
治理運作的鄉—村協同。治理運作的鄉—協同必須鄉—村“一盤棋”,用統籌城鄉治理的思路和辦法來治理農村,在農村各項事務治理中全面實行村—鄉協同運作,打破目前“各彈各的調(邏輯)”的悖論。為此,創建鄉—村運作協同的組織體系,創立運作協同的工作體制,建立運作協同的信息和工作交互平臺,創新運作協同的工作機制;實現鄉—村治理組織的上下貫通、治理人員的上下攜手、治理資源的上下調度。
三、鄉村治理轉型的基本路徑:重塑村民自治
如何實現上述鄉村融合治理的格局和向度?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要重塑鄉—村體制,割除導致分割分治的“鄉政村治”。而重塑鄉—村體制的一條重要現實路徑,是實現村民自治的轉型。具體來說,就是轉變村民自治純粹“群眾自治”的性質,使其成為一個帶有“準”基層政權性質的“類”地方自治體,融自治組織與行政組織于一體。⑨從而,實現鄉村治理與村民自治的雙重轉型,解除長期以來的、統籌城鄉發展后更加凸顯的“鄉政村治”體制下的各種弊病。
地方自治是一個與群眾自治不同的治理制度設計。第一,從自治組織性質上,地方自治組織既是一級自治體的組織,擁有自主處理自我事務的權利;又是一級政權機構,或曰地域性自治法人團體。因而,它是自治組織與政權機構的統一體。而“群眾自治”,其自治組織不是國家政權組織,它是國家政權組織體系之外的組織,構成獨立的組織體系。⑩第二,從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身份上,地方自治機構工作人員是國家公務員系列或國家聘用管理人員,拿國家工資,是“有給職”。群眾自治組織的負責人則非國家工作人員系列,不享受國家工資,其或者是“義工”,或者由自治體自己支酬,是“無給職”。第三,從自治組織與上級政府的關系上,初期,地方自治組織與上一級政府是法定的或事實上的上下、主從的關系;當今,則依地方民主自治原則,演進為對等、合作關系,上一級政府對地方自治組織依法進行干預和指導。而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與基層政權機構不構成上下級關系,沒有義務也理(法理)所不應接受政權機構的領導。第四,從自治組織與公民的聯結上,基層地方自治組織作為政權機構中的一個層級,直接管理區域內的每個公民,或者說公民必須接受政權性基層自治組織的直接的行政管理。而作為基層群眾自治,自治組織對域內居民不具有行政管理權,因此,為了貫徹國家權力(行政管理)必須下達到每個公民的現代國家建構的原則,國家基層政權必須跳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直接對每一個公民行使行政管理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只有“協助”的義務。第五,從自治組織治理事務擔承上,地方自治機構須承接兩大塊事務,一塊是上級政權下達或者國家法律規定的“委托事務”即“政務”,一塊是國家法律賦予地方自治體的自治事務。從理論上說,群眾自治組織則沒有義務特別是無償承接上級“政務”,群眾自治體可以自決涉己的幾乎所有至少是大部分事務,國家政權都難以進入或涉足。(11)由此,我們就可以從中探尋破解“鄉政村治”分割分治弊病的路徑。
以日本為例,其地方自治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兩級地方自治體構成,其中“町”相當于我國的“鎮”,“村”相當我國的“行政村”。在法律地位上,日本的“村”與市、町一樣同屬“基礎地方公共團體”,每個村都是一個地方政府,其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村長經選舉產生。“村”與上一級自治體都道府縣之間是對等的權利主體,沒有隸屬和領導關系。上級“委托辦理事項”依法定主義原則,但占相當比重,“以長野縣坂城町為例,該類工作約占全町工作總量的70%-80%”。(12)“村”實際上是日本農村最基層的政權組織單位。
自然,我國施行地方自治的條件不具備,僅僅要把59萬多個行政村,至少572萬村干部都轉為公務員,承擔起他們的“俸祿”,就絕對是超負荷的。但可汲取地方自治的有益元素:村干部實行一定程度的“公職化”,自治組織轉化為一個帶有“準”基層政權性質的“類”地方自治體(也即“準”村政)。(13)“公職化”不是指把村干部變為公務員,而是財政支付村干部“工資”和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并把公務員管理的某些做法變通移植到村干部管理上,村干部不脫去原有身份,但成為國家聘用的民選的公共管理人員;自治組織轉化為“類”地方自治體,就是在保留其自治組織性質的同時,又具有“準”政權機構的性質,從而實現自治組織與行政組織的有機統一。
如此,就可破除現行“鄉政村治”體制下鄉鎮政權與自治體兩套相互封閉的組織和人員體系。賦予自治體“準”政權機構性質、村干部“準”公職身份,使鄉鎮政權與自治組織具有一定的上下級關系,從而打通“鄉—村”治理的上下組織體系,免除自治組織聽從于基層政府就被視為“自治權的淪喪”的尷尬。
就可破除現行“鄉政村治”體制下鄉鎮政權與自治體兩套相互分離的公共事務治理體系。自治體不僅是自治組織,而且是基層“準”政權機構,它不僅要治理自治體的自身事務,也要順理成章地承接上級下達的政府性事務;上級政府也要承擔起對“準”政權機構相關事務的領導和指導職責,從而貫通“鄉—村”治理的上下公共事務體系,既可免除自治組織因為承接政務總是淪入“變質”為“二政府”的懷疑和村干部始終處于“角色緊張”的陷阱,也可防止鄉鎮對村級治理隱患失察失管的消極狀態及其導致的治理危機。
就可破除現行“鄉政村治”體制下鄉鎮政權與自治體兩套相互分割的公共服務財政支撐體系。自治體既然同時是“準”政權機構,一則免除了在公共服務公共產品供給上自生自滅、“孤獨求敗”的窘況,國家就要給予村莊財政支持,包括向村莊提供必要的村級組織運作經費和人員經費,扭轉在公共品供給上城鄉差距日益拉大、村級組織因無經費被迫停轉等狀況。二則因此就會在政府的指導下,對轄區內的公共服務公共產品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實施,從而打通“鄉—村”治理的上下公共服務財政體系,免除在公共服務公共產品供給主體上“社區”與“行政村”相互推諉的“怪局”。
就可破除現行“鄉政村治”體制下此消彼長的“行政權”與“自治權”之間的沖突。當下鄉鎮“行政權”與村莊“自治權”的沖突,實際上是兩種權力性質完全對立、權力界分過于絕對的結果,它是“鄉政村治”體制的必然產物,它反映的是“井水不犯河水”、非此即彼的絕對化思維。自治組織轉化為“準”基層政權性質的“類”地方自治體(也即“準”村政),村干部實行一定程度的“公職化”,自治組織既是一級自治體組織,又是一級“準”政權機構,村干部既是自治體居民,又是國家聘用的民選的公共管理人員,就可融“行政權”與“自治權”一體,從而破除“行政權”與“自治權”兩種權力紛爭不已的困局。
現實中,“準”村政的進程已經悄然開啟。現在,大多數地方開始給村干部發“工資”,中央也明確規定: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形成村干部報酬和養老保險資金保障機制,實行“一定三有”(定職責目標,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發展前途、退崗有一定保障),發了工資以后,政府就認為村干部們成了“國家買單的脫產干部”,要求他們每天像國家干部一樣到村委會“坐班”,此乃村干部“公職化”。與此同時,國家也已給村級自治組織下撥日常運作經費,保障村級組織治理工作的正常進行,此乃村級組織的(行政)機構化。隨著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的大規模下鄉,各村不僅建立起了集中供給公共服務的便民中心,有財力的地方開始向村級中心派駐由政府聘用的社工人員,并在村兩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此乃政權機構開始向自治域延伸,政府組織與自治組織顯現融合之勢。(14)
有人以中國農村的經濟基礎是集體所有制,擁有集體資產和集體經濟為由,否定準地方自治的中國適應性。其實,許多學者早已指出,集體資產和集體經濟并不構成向準地方自治轉型的天然障礙。(15)況且,地方自治雖是一級政府機構,但同時擁有法定的自主決定自己事務的權利,甚至有“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之說,就此而論,它更有利于村莊集體財產的保護,就更應該向準地方自治轉型。有人擔憂村干部拿了國家工資,會不會屁股更加坐到上級政府上面,更加結成侵害村民利益的利益共同體?這種可能性不能說完全沒有,但另一種更大的可能性是,村干部拿的是“國家”法定的“工資”,而非“鄉鎮”的“津貼”,就可削弱乃至擺脫對鄉鎮的經濟依附,加上國家對自治權的法律保護(與上一級政府僅是對等、合作關系),村干部就可以無所顧慮地有更大的底氣守衛自治權。這也被他國的經驗所證明。其實,村民自治實行近三十年的實踐證明,農民的集體資產能不能得到保護,還不在于是否實行了群眾自治,關鍵在于產權的明晰和國家對農民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當下正在進行的農村土地等財產確權、產權明晰歸屬、國家征地制度改革等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才具有治本的意義。
在下之意,不是村莊的自治不好,而是現狀“國家行政系統之外的自治”(16)不好,要把它從國家行政系統外(的自治),逐步納入到國家行政系統內(的自治)。一個城鄉融合治理的新格局正在徐徐展現。
注釋:略
作者簡介:李勇華,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浙江農民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農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法政學院黨總支書記、副院長,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社會科學》(杭州)201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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