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環境整治是一項適應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環保新政。村容整潔是新農村建設“二十字”方針的重要內容。從實踐效果來看,僅在少數經濟條件較好、推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較早的村莊和地區,呈現出村民對環境價值認同增強以及環境保護意識覺醒的征兆;個別村民在生產、生活中主動選擇環境友好行為。
治理的要義在于:它依重政府的統籌與管制,但不需完全依賴政府的權威和制裁。換言之,治理需要權威,但權威不為政府壟斷;治理涉及權力運行,但多元主體之間的權力運行向度是多維的,而非單一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私人機構主要通過合作、協商與建立伙伴關系協同處理公共事務,且社會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農村環境問題的歷史性、持續性、廣泛性、不可逆性等特點,決定了治理農村環境需要協調各方力量參與、需要整合社會資本。
靜態地觀察環境問題,它往往與產權、外部性有關聯,也與社會結構、公民偏好分不開。因此,農村環境整治過程中,既涉及微觀層面界定產權、重塑公民環境價值觀,中觀層面培育中介組織、完善市場機制,又涉及宏觀層面進行公共投資、提供公共服務;既要克服市場失靈、中介缺失,又要防止政府失效。動態地審視環境問題,在治理的不同階段常常呈現出有差別的主要矛盾,各類利益相關者在不同階段的相對地位也并非一成不變。
起步階段,政府主導乃常態。從長期來看,完善農村環境治理長效機制必須讓農民成為農村環境問題治理的核心主體。但在農村環境治理問題上,農民群體的內部分化較大、自組織性不足,無法在起步階段成為治理的核心主體。此時,政府的主導有利于將外部性內部化,有利于農民由分散化邁向組織化,有利于環境價值從隱性化表現為顯性化。因此,在起步階段,政府不僅應當是環境治理的領導者、組織者、行動者,而且還應當是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者,政治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的傳播者。在此過程中,政府要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為將來真正確立農民的主體地位奠定基礎。
轉型階段,體制機制是關鍵。農民是農村環境的最直接利益相關者,但其在環境治理問題上的影響力必須增強。否則,該群體對于解決環境問題無濟于事。只有在制度上明確界定環境產權,在政策上賦予農民主體地位,在決策上尊重農民發展意愿,才有可能有序地、徹底地治理農村環境問題。
作為個體的農民是理性的,作為群體的農民是有社會責任心的。農村環境治理的關鍵是通過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培育農民理性的有效載體,構建環境治理共同體,讓農民和其他相關社會主體在制度環境下和組織框架內,重視環境價值、增強自律意識、規范自利行為。同時,制定超越環境治理的發展規劃,積極探索農村產業發展與環境治理協同推進的現實路徑、文明傳播與物質豐裕并駕齊驅的可行模式。
認同階段,社會責任成主流。隨著農村居民的環境治理行為逐漸從被動轉為主動、從協同轉為自主,這意味著政府可適時適度地淡出。在認同階段,農民的環境價值偏好會顯著提升,組織化程度會顯著增強,決策機制也會更加民主,環境治理協同體的實體性與功能性也趨于吻合,運作機制更加順暢、日趨成熟。對個體而言,能夠享受直接的環境保護收益;對群體而言,存在可以參照的可行運作模式;對社會而言,收獲值得預期的文明進步。如此通過有效機制設計而達成的社會運行,必然可以促使個體采取積極行動,促成有利于社會的后果的產生。環境保護也就從一種消極負擔的義務轉化為一項積極擔當的社會責任。
總之,農村環境整治任務艱巨,是一項長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轉換過程中,政府要確立公私部門合作共治的理念,抓住通過制度變革、組織創新和機制設計調動農民參與積極性這項重點,掌握政府在整個過程中角色轉換的節奏,調整政府在具體環境治理事務中的干預策略。
作者簡介:郭忠興,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研究領域:資源管理與公共政策、貧困與社會救助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報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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