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恭城縣北洞源村的調查
一、引言
中國改革開放帶來農村社會全方位的變革,農民的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逐漸覺醒,并轉化為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管理的行為。當農民面對鄉村公共事務的時候,他們原有的生活經驗和熟知方式已無法勝任,鄉村公共事務要在官方制定的規則和程序框架中加以解決。這些規則和程序又較少為農民所熟悉,農民卻又不得不依賴于不熟悉的規則和程序來參與鄉村事務,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農民的協商能力和協商水平。在這種環境中,當農民無法熟練地運用官方認可的規則和程序參與鄉村事務管理時,他們就會依據具體情況采取其熟知的參與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在制度和程序之外尋求解決之道,這勢必讓農村社會協商民主陷入形式化的窘境。所以,培育和提高農民協商能力,使之有序、有效地參與鄉村社會事務管理,是推動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路徑。從協商過程視角看,農民協商能力包括農民對鄉村公共事務發起民主協商、參與民主協商、形成協商結果的能力。從協商要素視角看,農民協商能力包括遵守程序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議事建言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總體上,當前農民協商能力與鄉村民主發展需求不相匹配,農民協商能力落后于鄉村民主建設進程,農民協商能力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本文選擇廣西恭城縣的北洞源村進行田野調查,試圖清晰勾勒出當前農民協商能力的發展現狀。
二、當前農民協商能力現狀審視
1.參與意愿較強與協商能力偏低共存
與傳統農民相比,現代農民的整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傳統農民有著強烈的“清官”“皇權”思想,寄希望于“皇帝”“清官”來化解他們的委屈和不公。現代農民有著較強權利意識、民主意識、風險意識、進取精神,他們行為選擇背后有著成本收益計算,并為維護切身權益積極參與村務管理。可以說,現代農民有著較強的參與鄉村事務管理的意愿。許多實證研究都表明,當前農民政治參與意愿較以往有著較大提高。張挺曾對浙江省7個行政村農民的政治參與意愿進行調查,有63.3%的調查對象明確表示會參加鄉(鎮)政府有關農民權益事項決策征求意見座談會或聽證會。[1]樂章對全國十省市28個行政村的問卷調查表明,當過選民且參加過村委會選舉投票的農民數量占總樣本容量的64%。[2]在北洞源村的個別訪談中,多數受訪者都表示參加過村委會選舉,且現任村委會主任是村民通過村委會選舉產生的。這表明農民有著參與鄉村事務管理的意愿。他們比較關心本村公共事務的發展,尤其關心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務,諸如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村集體經濟發展、村級道路修建等。但同時,部分受訪者認為,鄉村事務管理屬于村委會和村干部的事,與自己沒有太大關系,也不愿意過多參與。
個案1 北洞源自然村是北洞源行政村中經濟發展較好的村落,有著集體山林、集體果園、電影院等集體經濟產業,這些集體經濟產業大都承包出去,獲取承包費。據村支書介紹,這些收益大都用在道路修建、公共設施維護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少部分用于逢年過節的文體娛樂活動。政務公開欄張貼有村務費用的支出情況表。對于這些集體經濟經營情況,不少受訪者表示不太清楚或不知道。當問及“‘電影院’房屋現在用來做什么?”“房屋每年租金多少?”“誰租賃房屋?”“他為什么能租賃房屋?”等問題時,有些受訪者(普通村民)一般使用了“聽說”“大概”或者“不知道”之類詞語來表述。也有受訪者(經濟能人)能說出“房屋是用來暫存果子”“外地人來租,但不知道租給誰”“房屋租金公開招標”“年租金大概有一萬七八(實際租金7500元/年),主要用來修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建設”。當問及是否參與過“山林和果園承包”相關討淪時,一些受訪者表示沒有參加過,但知道山林沒有被承包,果樹被人承包,但不太清楚租金的多少。一些受訪者表示知道有村民代表參加,至于代表的產生、討淪內容、討淪結果不太關心。
在中國傳統村落社會中,村落共同體的公共性主要圍繞著“共助”“互助”體系而展開的。村民間彼此熟悉和相互信任,村落的公共事業以集體形式管理,由村內德高望重或擁有資產的人出面管理村務。市場化改革帶來農村活力的同時,也帶來傳統共同體的瓦解。原有的鄉民集體認同感減弱,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降低。“原子化”農民忙于個人生產,無暇顧及鄉村公共事務發展,農村公共生活空間逐漸縮小。即便他們有心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管理,也不太清楚相關的程序和規則,從而不會依法依規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討淪、商議和發表看法。在訪談中,筆者感受到由于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協商,導致某些村民,尤其是老年人,對村支部、村委會產生不滿,認為現在干部大不如前,不做實事,也不為村民謀福利。而農民自身對現行制度和運行機制欠缺必要了解,不清楚參與協商的渠道和途徑,也不明確自身權利和責任,再加上對基層政府不信任,導致他們常常私下議淪村務,卻不會走正常程序表達意見,參與鄉村事務的決策。
2.農民素養與協商能力呈正相關
一般而言,農民素養高低直接關聯著農民參與協商意愿、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曾說“如果國民有教養,專制制度不可能存在”川當農民有著較高素養時,他就樂于花時間和精力參與鄉村事務討淪,并且在商討中表達觀點、闡述意見和回應他人觀點,從而順利推進村務協商的進程。反之,則阻礙村務協商開展。有學者研究發現,人均收入高的農民、生活滿意度高的農民、教育程度高的農民政治參與意愿更加積極。[3]這個結淪在訪談中得到證實。有著外出務工經歷、經商經歷、曾任職村干部經歷、參軍經歷、種養殖業經歷的村民較為健談,能清楚表達自己的觀點,能夠理解他人的話語思想。他們比較樂于參加村級會議,參與村委會選舉或成為村干部候選人。相比之下,固守土地的農民不太樂意參加村民會議,即使關系到村級公共事業建設的會議也很難召開,更談不上義務參加修路、水渠等公共事業。當前村民大會難以召開,村級公益事業和行政事務往往采取召開村干部會議、村小組組長會議、村民代表大會來商量決定。
個案2 受訪者歐某,男性,六十多歲。他是村中最先種植果樹、把果子拉到全區各地偉賣的,他敢闖敢干,成為村里最早先富起來的群體。現在經營家庭旅館,同時還種植六百多株果樹。歐某比較健談,對村務比較熟悉,對村里集體財產的處置比較了解,知道哪些集體財產被承包。幾年前村里要發展旅游產業,開展農家樂。他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建起新房辦起家庭旅館。
個案3 受訪者李某,女性,四十多歲,現任村婦女主任。她讀過高中,有外出務工的經歷,性格爽朗,熱心村務工作,對農村發展問題有著自己憂思。李某月工資約400元,她表示外出做保姆的月收入至少3000元。在談及本村土地拋荒問題時,她說,村里有人外出打工,土地沒人耕作,其他村民又不敢去種,因為不知來年外出者是否繼續外出打工。土地被拋荒很可惜,即使種上青菜也比拋荒強。她希望政府能制定出相關政策來解決土地短暫被拋荒的問題,但又苦于不知道向誰反映情況。
個案4 受訪者數位(不愿意透露姓氏),全部為男性,沒有外出務工經歷,在家務農,生活圈子比較狹窄。他們認為鄉村公共事業(修路、修水利)是村支部和村委會管轄的事情,與他們沒有多大關系。他們也不太清楚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來源和支配。當問他們為什么不外出打工掙錢,個別受訪者表示外面的情況太復雜,外出務工容易吃虧和受欺負。
村落中個體農民素質從來就不是整齊劃一的,而是存在著先進與落后、高與低的差別。社會流動加快、信息交流的便捷進一步拉大了農民間的素質落差。外出務工、經商、教育等經歷開闊了流動農民的眼界,改變了流動農民的思想和行為。他們不再延續著父輩們“聽天由命”的老路,而是較為積極參與到鄉村事務管理之中,并學會運用規章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相對外出務工農民而言,留守農民有著鮮明的傳統農民特點。他們不樂意參與村內公共事務的談淪,也不了解參加協商的程序和步驟。所以當自己利益受損時,他們往往向朋友和家人尋求幫助,或采取激進方式(如上訪、曝光)來維護自己權益。素質差別引起個體農民協商能力參差不齊,具有不均衡性。現階段村務協商試圖涵蓋所有村民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協商發展規律。如果強行地全覆蓋,就會出現協商過度和議而不決的現象,導致協商事務無果。 3.農民協商能力落后于其他主體協商能力
基層協商是人民群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調節器。協商就是各協商主體信息公開基礎上平等參與討淪、充分表達意見、相互監督,最終形成成果的過程,也是正視問題、化解矛盾和達成共識的過程。這就要求協商主體不僅有協商意愿,還有基本相等的協商能力。如果主體的協商能力相差甚遠,就會導致協商的形式化和空殼化。問題不僅沒有解決,反而會激化矛盾,引起社會不穩定。當前中國鄉村協商開展困難重重,原因之一就在于群眾沒有充分認識到自己在參與本村事務決策中的作用。有調查顯示,在問及過去一年在村務決策中所起作用,71.6%的調查對象認為“作用不大”或“沒有作用”,13.6%的調查對象認為“作用一般”,僅14.8%的調查對象認為“作用大”或“作用較大”。[1]筆者在實地調查中也感受到農民在管理村務中處于被動狀態。在協商各環節中,黨委、政府起著主要作用,農村社會組織起著從屬作用,農民個體作用被遮蔽了。
個案5 要修一條村級水泥路,要經過幾個步驟。首先由村干部向上級政府爭取項目,獲得部分經費扶持,而后召開村干部會議討淪修哪條路,接著與自然村村民商量籌措不足經費,最后修路才能得以推進。如修進村道路計劃需要27萬元,政府撥款12萬元,尚有15萬元資金缺口。15萬元資金一部分由聯隊集體經費(即自然村集體經濟的收益)出,另一部分則需由村民自掏。自掏資金部分則就需要召開村小組組長會議,村小組組長統一意見,并動員本組成員籌集經費,資金分攤到戶。若該自然村沒有集體經濟收益,把短缺資金轉移到村民身上,村民也不愿意獨自承擔費用,導致修路不了了之。
村黨組織和村委會在修路事件中起著穿針引線作用,沒有村黨組織和村委會的修路提議,并積極向上爭取資金支持,村路修建也就無法開展。上級政府在修路事件中起著主導作用,沒有上級政府的資金撥款,修路工程也無法啟動。聯隊在修路事件中起著重要作用,聯隊資金減輕村民負擔。村小組組長商議后,再向村民傳達村委決定,并動員和組織村民出錢出力。從整個鏈條上看,村民處于鏈條的末端,他們不太清楚整個修路事件始末。只有在解決短缺資金時,村民才出現。村民最熟悉本村事務和相互認識,本應成為村務管理的主力,但他們卻充當村務管理的配角。這既有現行政治體制的影響,當前農村尚未建成公正、高效、民主基層政府,未能為農民行使權力搭建良好平臺;也受到村民協商能力的制約,個體農民面對公共權力時不會運用相關制度機制來參與村務管理。平等協商內在要求各協商主體能力基本一致。然而,市場化改革解構鄉村原有生活共同體,卻又沒生成現代共同體。“原子化”農民受制于個人有限資源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而基層政府、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擁有著較多政治資源、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則往往處于強勢地位。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農村精英流向城市務工或經商,老人、兒童等弱勢人群成為鄉村常住人口的主體,導致農民協商能力整體水平降低,進一步拉大農民與其他主體間的協商能力差距。
三、培育農民協商能力的路徑
協商民主是開展鄉村社會治理的必備內容。隨著農民政治意識覺醒,他們產生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愿景。但因能力和資源的限制,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無法充分表達利益訴求,無法平等參與村務辯淪,導致鄉村協商民主的變異,其協商主體地位沒有充分展示。提升農民協商能力成為當前開展基層協商民主的重要條件。當前必須立足于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實際,從協商主體素質、組織培育和政府引導三個層面來培育農民協商能力。
1.增強農民社會資源,提高農民協商整體實力
在具體協商實踐中,個體農民雖然被納入協商對話體系中,但由于社會資源的短板,他們往往不能與鄉村精英進行平等對話。以鄉村干部、經濟能人為代表的鄉村精英占有著較多經濟資源、政治資源、教育資源和社會資源,他們憑借資源優勢在鄉村協商中擁有話語權和主導權,有意識地制定和引導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協商結果的走向。要改變這種局面,就要從根本上增強個體農民的社會資源總量。
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農民參與協商意愿。經濟實力越高,農民參與協商的意愿越強;經濟實力越差,農民參與協商的意愿越低。當農民處于貧困狀態,他們忙于田間作業或外出打工,不可能有充足時間和精力參與鄉村事務協商活動。在一些村落存在著賣選票和代填選票等違規現象,就是因為農民漠視選票價值,沒有認識到選舉與切身利益相關。只有農民具備一定經濟基礎,才能會產生參與鄉村事務協商的意愿,也才有時間和精力投入到鄉村治理中。
農民協商能力與受教育程度成正相關,受教育程度高的農民的協商能力要高于受教育程度低的農民。一般來說,在協商討淪中,如果農民不懂得理解和解讀公共信息,就難以對他人觀點形成正確判斷,表達自己看法;如果農民缺乏必要的商討技能,就難以對不同觀點進行辨別、選擇、說服、妥協、服從,難以形成共識。而這些能力的獲得離不開教育,通過教育提高協商主體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據、言之有物。這種教育范圍相當廣泛,除了正規學校教育,還要有處理人們交往中日常問題能力的教育,培養協商主體判斷力和處理公共事務的教育,等等。
2.完善農村社會組織,培育農民的協商精神
農村社會組織是培育農民協商精神和協商能力的重要場地。農村社會組織不管在發達國家還是欠發達國家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前中國,傳統的農民組織逐漸弱化,新的農民組織尚未完全建成。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得農民生產重新回到分散經營的狀態,鄉村社會碎片化和農民“原子化”越發凸顯。“原子化”個體農民在與組織化村委協商對話中往往扮演著“妥協者”和“容忍者”的角色,尤其在強人政治村落中,農民個體只能被動地成為被治理對象。當一方協商主體發現他們的主張很少或從未影響協商結果時,他們就不再愿意參與協商活動,致使鄉村民主協商就難以繼續開展和維系下去。只有依托組織力量,把“原子化”農民整合起來,才能能解決權力和資源不對等問題,才能能提高農民參與鄉村事務協商的能力,才能能由被動協商轉向主動協商。正如美國學者亨廷頓所言,“組織是通往政治權力之路,也是穩定的基礎。[4](P31)當農民以組織的形式參與社會協商,改變個體農民力量弱小的狀況,消除他們的政治自卑的心理,積極參與參加鄉村事務交流和對話,對協商進程和決策結果產生影響。
當前農民仍然受到傳統文化中“權威崇拜”思想影響,在處理鄉村事務上有依賴政府的心理。同時,改革開放后的農業分散經營方式減少了農民相互聯系,拉大農民間的距離,鄉村公共價值淡化。社會組織可將分散的農民聯結起來,引導農民形成共同價值取向,增強農民集體行動的能力。農民在參與社會組織活動中可逐步習得意見表達、民主技能、協作能力和權利意識。當農民已經熟練參與社會組織活動時,也就能自如參與鄉村事務協商。
3.健全基層協商機制,搭建良好的協商平臺
協商民主要取得良好效果,需要一套精心設計的協商制度。一套合理的協商制度,不僅能順利推進協商過程和達成良好的協商結果,也能不斷訓練和提升主體的協商能力和水平。可以說,協商機制健全與否影響著個體協商能力高低。
當前中國協商機制程序還處在不斷發展完善之中,可通過健全和完善協商機制,搭建起農民民主協商的平臺,賦護農民以平等機會參加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問題的協商,在協商實踐中逐步學會和了解協商民主機制的程序知識和協商規則,養成遵守協商規則、有序表達意愿的良好習慣,逐漸勝任協商主體的角色。因而,各級黨政組織應著眼于保障農民協商權利和提高農民協商能力,積極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健全和創新各項協商民主機制,科學地劃分黨組織、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之間的職權,塑造有序參與的協商主體。各協商主體要根據協商實踐,提出創新和健全協商機制的建議和對策,不斷推進協商民主的機制程序建設。
當前協商民主建設就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協商民主運行機制、協商主體參與機制、協商內容選擇機制、協商討淪機制、民意吸納機制,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規范協商民主運行機制,以法律形式規定協商民主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為順利推進協商民主提供法律保障。健全協商主體參與機制,擴大協商主體的廣泛性,以制度形式將不同社會階層吸納到協商民主之中,確保侮個協商主體都能平等地表達各自主張。完善協商內容選擇機制,增強協商內容的現實性和針對性,選擇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且協商主體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開展廣泛協商。完善協商討淪機制,允許多元主體就協商問題進行充分討淪和表達觀點,能夠理解、批評他人觀點,并允許各種觀點相互碰撞、辯淪和修改,以此實現問題的解決。完善民意協商互動吸納機制,使得協商過程中各方觀點建議得到充分表達,在此基礎上通過辯淪、商討和協商達成共識,促使決策更加科學化。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曾令輝,廣西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現代化與人的發展、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與方法、民族先進文化與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陳敏,廣西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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