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村務監督;村官腐敗;民主監督
2004年6月,浙江省武義縣后陳村在全國率先創設了“村務監督委員會”,強化對村務管理的監督[1]。2010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而后,全國廣大農村地區普遍建立起了村務監督委員會,加強對村務的監督。
一、當前村務監督的現狀:
201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堅決查處發生在農民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①]。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共分七次通報“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案件979起,點名道姓曝光1355人,其中村(居)干部共776人,占通報總人數的57%;其中村(居)黨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416人,占通報村(居)干部人數的53%,占曝光總人數的30%[②]。這些數據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村務監督的效果并不明顯,農村基層村務管理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村干部違紀違法問題依然頻發多發。 那么,當前村務監督中到底存在哪些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本文正是基于對這些問題的調研和思考,進行分析和論述。
二、村務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制度設計欠缺。目前,我國農村基層村級層面主要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等組織負責村務管理。而這三大組織一般都是合署辦公,成員也是統一分工,混合履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是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這在現實中沒有多少實質意義,無法真正起到回避的效果。全國許多省市都明確“由村黨支部副書記或紀檢委員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甚至2012年中央紀委等十二部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中“提倡村黨組織成員通過民主程序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如巧家縣大寨鎮11個行政村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書記全部由村黨總支(黨委)副書記兼任[③]。而這些村黨組織副書記或成員的確不是村民委員會成員,但他們確是實際從事村級具體事務管理的“村干部”。而由其擔任村監委主任,其實就變成了“同體監督”,所謂的監督名存實亡,很難實現預期效果[2]。
2.經費保障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中都沒有明確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經費保障問題。全國大部分省市也沒有明確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員補貼。現實中,村監委成員大多是按日享受務工補貼。如江蘇和浙江都提出村監會成員享有相應的誤工補貼,工作成績突出的,各地可適當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助。補貼的具體標準一般都明確由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但對于經費來源未作明確,實施財政專門補助的地方不多。2015年,湖北省咸寧市明確村監委會主任一年補助800元、委員500元,有的村按出勤天數計算,參加理財、審財一天補30—50元,半年集中審財只不過兩天,補貼不到100元,而當地農村雇工每天平均收入是100到300元[④]。由于經費保障的欠缺,村監委崗位的吸引力進一步降低,村監委成員基本都是兼職,工作積極性較低,監督流于形式,嚴重弱化了其監督功能的發揮。
3.上級指導缺位。黨的十八大后,紀檢監察機關實行了“三轉”,深入清理牽頭成立和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中央紀委牽頭建立的中央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也于2013年底被取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也相應取消了這一議事協調機構。同時,紀檢監察機關也不再直接參與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建設和指導。這對于尚處在成長階段的村監委來說可能是嚴重的挫折。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機構定位,其是村級自治組織中的監督機構,故其建設和指導的職責應歸屬民政部門[3]。但因民政部門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等因素的限制,其主要精力必然會重點關注村民委員會。同時,民政部門的協調指導能力相對紀檢監察機關而言明顯降低,故而村監委的功能發揮將受到進一步的影響。
4.人員素質不高。村監委成員的選擇面相對狹窄,一般大多由退職村干部、村民組長或黨員代表等擔任,甚至有些地方出現村干部指定村監委成員的現象。同時,普遍存在文化水平較低、年齡偏大、業務水平較差、多數不會操作電腦等問題。如云南省祥云縣2013年5月村級換屆后,全縣 422名村監委成員中55歲以上就有162人,占了38.4%;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就257人,占了84.6%[⑤]。湖北省孝感市下轄的孝昌縣2014年換屆后共有村監委成員1877人,其中高中以下學歷1846人、占比98.35%,51歲以上人員1042人,占比55.51%[⑥]。由于上述種種原因,從而出現了有些村監委成員礙于情面,不愿監督;有些怕得罪人,不敢監督;有些能力有限,不會監督[4]。故村里一些不合理的開銷也順利報支,明顯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白條”支出屢禁不止,村務公開落實不到位,村級民主監督存在缺位和失位的現象。
三、加強村務監督的對策建議:
1.完善制度設計。構建權力制衡機制,在村黨支部的領導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的決策權、村民委員會的執行權、村經濟合作社的經營權之外,構建完全獨立于上述權力的村監委的監督權[5]。根據目前我國農村基層的現狀,村監委成員應界定為禁止在編“村干部”(即村黨支部、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等組織中,實際從事村級事務管理、在縣級組織部門登記備案、享受財政轉移支付報酬補助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擔任,使其能獨立行使民主監督權,改變目前“同體監督”的現狀,實現真正的意義上的“異體監督”[2]。若從加強黨對農村基層工作領導的角度出發,可考慮讓具有黨員身份的村監委主任兼任村黨支部副書記或村紀檢委員,但其不應參與村級組織的其他分工,保證其監督的獨立性。
2.加強經費保障。建議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要為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正常運行提供足額的經費保障,經費來源由財政負擔,實行財政轉移支付,不在村級集體資金中列支[6]。村務監督委員會要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單列的辦公經費。村監委主任工資待遇應不低于當地“村干部”的平均工資,其他村監委成員可實施定額補助,具體補貼標準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由縣級政府部門確定,要盡量避免因待遇低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同時,每年在村監委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述職的基礎上,縣鄉兩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學的考評機制,對于工作表現突出、工作成效明顯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3.強化工作指導。在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聯席會議取消的前提下,民政部門要主動作為,勇于承擔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建設指導職能,將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同時,建議縣鄉的組織、人大、農業、財政等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分別從不同角度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和引導。同時,紀檢監察機關也不能完全放手、一甩了之,鄉鎮紀委和縣紀委的職能科室要加強與村監委的聯系與協作,建立日常溝通機制。當村監委因村務監督與村級組織發生矛盾沖突時,縣鄉紀檢監察機關要發揮救濟功能,適時介入,提供保障,增強村監委監督的威懾力和有效性,強化監督效果[3]。
4.優化人員隊伍。一方面,可以拓展村監委成員的候選范圍。在如今“互聯網+”的時代,村監委成員不一定要局限于留守人員,外出務工村民也可以加入監督的隊伍。隨著大學生村官的增多,以及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加大,全國很多地方的村級組織也基本實現了辦公自動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借助互聯網和智能手機,利用電子郵件、微信QQ群或設立微信公共號等與在外務工農民進行即時溝通,并且發布村務信息,鼓勵其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監督。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現有村監委成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定期不定期組織有關上級方針、法律法規、惠農政策、財務制度等的培訓和輔導,進一步提升其履職能力。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嚴穎熠(1979—),男,江蘇啟東人,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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