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妙峰山鎮水峪嘴村將環保寫進《村規民約》,促進農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筆者不禁為此擊節叫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鄉風文明是重要目標之一,《村規民約》是一個很好的載體。水峪嘴村的《村規民約》,助力了美麗鄉村建設,弘揚了文明新風,實在是一個值得稱道、具有借鑒意義和推廣價值的舉措。
家有家風,校有校訓,一個行業有行規,城市有《市民公約》,鄉村有《村規民約》。近年來,我國不少地區的鄉村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村規民約》,印在紙上,寫在墻上,為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促進依法治村、加強兩個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有一種現象也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時下在我國不少地方,許多村莊都在醒目位置和臨街墻壁上都寫有《村規民約》,如“??袠錃⑴Yr”、“讓外地車進村,你就是罪人”、“偷雞一只罰跪半天”、“與人爭吵罰款50元”等,這些《村規民約》如此明目張膽地違法,實在令人驚訝!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村規民約》,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首先是村干部“家長習氣”嚴重,在制定《村規民約》時不是依據法律法規,讓群眾廣泛參與討論,而是幾名村干部私下商量制訂和修改出臺,最后在村民會議上宣讀一下了事,有時甚至不宣布,結果使《村規民約》失去了群眾自律的基礎,成了少數人“約”多數人的手段。其次是“老習慣”太多,比如有的村舊時姑娘招親得族長同意,現在就制訂了“姑娘招婿得村委會批準”,有的村習慣家丑不外揚,便制訂“發生刑事案件不可以私自報公安機關”等。此類規定不僅與法律法規相悖,而且助長了封建舊習和宗族觀念,侵害了公民的正當權益,極易釀成糾紛。三是重“罰”輕“教”。大多數村的《村規民約》都有罰款的規定,他們認為經濟條件相對落后的農村用經濟制裁肯定管用,同時可以增加村里的收入。有的村甚至扣押物品,侵犯公民的財產權。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村規民約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規民約應該守住法律底線,它應該是對國家政策法規的有益補充,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違法的規定約束村民,勢必造成村民依法行事標準模糊,損害黨群、干群關系,影響國家法律和黨的方針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執行。
那么,如何制定好《村規民約》呢?筆者以為,首先要選好配強村“兩委”班子成員,真正把主持公道、能為群眾辦實事的人選進班子。同時,要加大培訓力度,切實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民主觀念。其次,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擴大群眾參政知情渠道,切實提高群眾的參與積極性。同時,要注重健全和完善村民議事會和村民代表議事會等項制度,使之真正成為群眾意愿的“代言人”。第三,在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鄉鎮人民政府要發揮好指導作用,使村民委員會制定的“規約”符合本村實際。同時,對已制定的“規約”該完善的完善,該糾正的糾正,以彌補制定過程中的不足,讓其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村規民約》應該是一種文明契約。當下,我們更應要加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教育力度,培育孝悌和睦家風,倡導厚養薄葬、婚事儉辦新風尚,反對盲目攀比,把農民群眾的人情負擔減下來,推動“美麗鄉村,文明家園”民風建設,把農村的新風和正氣樹起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京西時報 2017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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