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圈公益課堂開講后,很多農民朋友提到“我戶口轉入城市后,原有的農村耕地和宅基地是否可以確權,可以繼承?”,再次,農地圈統一解答一下。
1.承包戶家庭消失的情況
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歸集體經濟組織。
2.承包戶成員遷出的情況
1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并與集體簽訂了放棄承包地協議的農戶,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很少有人這么二主動放棄吧,并且口頭協議不算,簽訂放棄合同才算,這樣大部分的遷出戶口者都可以確權)
2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精神,按照自愿原則對其二輪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
3如果農戶部分成員遷入設區的市(含升學、參軍、服刑等)或者農戶全家遷入非設區的城鎮轉為非農業人口的,除農戶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發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承包戶成員遷入的情況
1、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戶,所耕作地塊明確,四至邊界無爭議發包方開會同意的按照現狀確權。群眾自行協商接收的移民戶,當地政府應按照相關政策做好協調工作,完善相關手續,在確權時,原承包戶要現場認可,按照認可情況確權,原承包戶不同意把承包經營權轉讓給現移民戶,承包經營權繼續登記在原承包戶名下。
4.承包戶成員減少的情況
承包戶個別成員死亡、外嫁、外地入贅以及因讀書、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戶籍外遷的,均不影響原土地承包關系,不得強行收回承包土地。
5.承包戶離婚和再婚的情況
承包期內,農戶夫妻離婚,雙方辦理了戶口分割手續,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離去方戶口未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準許辦理承包地分割手續,發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進行登記發證。離婚后再婚的,其戶口已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棄承包地外,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進行登記發證。
6.承包戶分戶的情況
對家庭內部因分家并在當地派出所辦理了分家手續的承包戶,本著自愿的原則,由分戶雙方簽訂承包地分戶協議,明確雙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塊、面積及權利義務,并報發包方同意后,進行分戶登記發證,土地登記簿上新分戶戶主名稱應注明原承包戶戶主姓名。
7.承包戶長期舉家外出的情況
凡是參與二輪土地承包的農戶,都要通知到戶,開展摸底調查,對于常年外出未歸、未委托代理人又無法聯系的外出人員,要查清其承包地塊狀況,暫緩登記。
8.承包戶為“五保戶”的情況
農村“五保戶”人員,除自愿集中供養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承包土地合同外,應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9.承包戶戶主變化的情況
二輪承包后,戶主因死亡等原因發生變化的,以現有戶主姓名登記并發證。
10.承包農戶代表的情況
承包農戶代表是指由承包農戶全體成員公認或推舉代表該承包農戶全權處理土地承包及相關事務的家庭成員,一般為該戶戶主。承包農戶代表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有非農業人口的,以農業戶籍成員作為承包農戶代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地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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