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地方法規規章角度的觀察
我國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村規民約、鄉規民約進行了規范。地方法規規章關于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規范涉及鄉村治理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領域,包括村民自治、農村治安、農村自然資源保護與利用、農村環境保護、農村公共事務、農民權益保護、農村糾紛解決等方面,較為全面的調整鄉村社會關系,維護鄉村社會秩序,促進鄉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
地方法規規章要求鄉村事務通過村規民約、鄉規民約進行調整,地方國家機關要求村規民約、鄉規民約對農村村民自治、農村治安、農村自然資源保護與利用、農村環境保護、農村公共事務、農民權益保護、農村糾紛解決等事項進行規范,通過對村鎮布局、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和生產,推進村民自治,保障村民權益,維護社會治安,促進鄉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文化的傳承以及環境狀況的改善。由規范可知,地方法規規章重視村規民約、鄉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鄉村治理必須堅持村民自治原則,做到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地方法規規章對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確認著眼于培育和保護鄉村社會的自治能力,體現了對村民自治的尊重、體現了對民間習慣法和內生秩序的尊重。村規民約、鄉規民約具有鄉土法的特質。地方法規規章涉及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這些規范,尊重了村民的自主權,充分發揮村民的主體作用,尊重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對于鄉村治理具有積極意義。
我國的鄉村正從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型,鄉村治理面臨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新挑戰,需要適應變化按照法治原則進行。地方法規規章對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要求、規范,表現出根據規范、制度和程序進行鄉村治理的態勢,從而不斷提高農村公共事務、公益性事業的自我管理水平。作為社會法治的重要內容,村規民約、鄉規民約就治安、資源、環境、防火、權益等作出規定,成為村民的基本行為規范,這是鄉村治理法治化的體現。
我國的鄉村正從傳統的鄉村控制型向現代的鄉村治理型轉型,鄉村治理不只是農村內部的自我管理和發展問題,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鄉村治理需要處理好國家與鄉村、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國家、政府需要放權。地方法規規章關于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規范不應該為命令性、強制性的規定,而應該為建議性、鼓勵性、倡導性規定,以引導為主,需要修改現有的不合適規范。同時,村規民約、鄉規民約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地方法規規章涉及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規范,要以維護農民的法律權益為目標,確保村民普遍享有現代法治國家保障的基本公民權利和自由。特別是要保障村民的財產權益、物質權益、經濟權益,保障農民的平等權、政治參與權。
地方法規規章通過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鄉村治理,關鍵在于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制定和實施,這需要全面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真正實現村民自治。
作者簡介:高其才,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政法論叢》2016年第2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