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開局之年。日前,《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已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為了更深入理解我國現階段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意義,近日《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專訪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陳錫文。
農村改革四十年后再出發
《瞭望》:今年是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也是中國農村改革四十周年,在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如何理解和把握農村改革的成功經驗?
陳錫文:四十年來,農村改革之所以能夠率先突破、首戰告捷,值得總結的經驗很多。其中有四條尤為重要:
一是黨恢復了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
二是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處理國家與農民關系的準則,即“保障農民經濟利益,尊重農民民主權利”;
三是尊重客觀規律,農業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按市場需求配置農業資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等,就是尊重農業規律、經濟規律的結果;
四是這樣一場涉及8億農民切身利益的深刻變革,沒有引發社會的不安和動蕩,最根本的是堅持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農村基礎性制度。
《瞭望》:農村改革四十年取得巨大成就,黨中央又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基于什么樣的戰略考量和意圖?
陳錫文:四十年來,農村改革大體是循著這樣的路徑不斷深化和拓展的:改革農村集體土地經營體制—改革商品流通體制—改革資源要素配置機制—改革城鄉二元分割的體制—建立城鄉統籌發展的體制機制。
比如,改革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允許鄉鎮企業異軍突起,破除對農村勞動力外出流動就業的障礙,改革戶籍制度等,這些方面的改革,實際就是改革計劃經濟體制、逐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也是在逐步打破城鄉分割的體制壁壘。
再比如,把國家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放到農村,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建立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等,實質就是統籌考慮城鄉發展,讓公共財政惠及農業農村農民、逐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這些方面的改革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
但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那樣:農業還是“四化同步”的短腿,農村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中國要強,農業必須強;中國要美,農村必須美;中國要富,農民必須富。農業基礎鞏固,農村和諧穩定,農民安居樂業,整個大局就有保障,各項工作都會比較主動。所以農村改革仍然任重道遠,這也是黨中央提出鄉村振興戰略的主要大背景。
為何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瞭望》:鄉村振興戰略與“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是怎樣的歷史關系?
陳錫文: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沒有農業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的現代化。農業強不強、農村美不美、農民富不富,決定著億萬農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決定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成色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質量。如期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邁進,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在農村,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在農村,最大的潛力和后勁也在農村。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瞭望》:這是不是也同時意味著,鄉村振興戰略就是新時代我國基本國情的必然要求?
陳錫文:可以這么說,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鄉村不能衰敗。
城鎮化是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強大動力,這是已被各國實踐證明了的規律。但是,世界各國的資源稟賦、人口規模、發展水平、社會制度等各不相同,在現代化進程中人口城鄉分布的格局和變化必然有很大差別,因此不能簡單對別國的經驗照抄照搬。提出振興鄉村,絕不是不要城鎮化,也不是要把城鄉發展對立起來,而是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科學引領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城鄉格局及其變化。
世界上所有發達經濟體的現有人口都加在一起,大概是10億人。因此,人口超過10億的國家如何實現現代化,這在世界上還沒有先例,當然也沒有現成的經驗。路怎么走,只能靠我們自己去探索。隨著城鎮化的推進,農村人口必然逐步減少,有些村莊也會因各種原因而逐步消失,但這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過程。更由于城鄉之間在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方面具有不同的功能,城鄉之間只有形成不同功能的互補,才能使整個國家的現代化進程健康推進。
因此,不管城鎮化發展到什么程度,鄉村都不可能被消滅。我國的特殊性則在于人口總規模巨大,即使鄉村人口的比重降到30%以下,總量也仍將達到幾億人。有著幾億人生活的地方怎么能不把它建設好?如果城鄉差距過大,怎么能建成惠及全體人民的全面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國家?因此,實現鄉村振興是由我國國情所決定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12月23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的講話中指出:必須看到,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大部分國土面積是農村,即使將來城鎮化水平到了70%,還會有四五億人生活在農村。為此,要繼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農民建設幸福家園和美麗鄉村。在2017年12月28日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重要講話時,再次闡述了這一觀點,可見總書記對這一問題的判斷和認識是一貫的。同時,也意味著,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也是為全球解決鄉村問題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瞭望》:如果將之置于“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之下,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也要求鄉村必須振興?
陳錫文:的確如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種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突出反映在農業和鄉村發展的滯后上。因此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要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比如,2017年我國戶籍人口的城鎮化率為42.35%,比常住人口城鎮化率低約16個百分點,這就意味著有2.3億農業戶籍的人口雖已在城鎮居住和生活,但尚未落戶城鎮。按“十三五”規劃要求,到2020年底,將有已在城鎮定居的農民工及其家屬共計1億人口落戶城鎮。這同時也表明,現已進城的農業人口中,多數人到2020年底還不能在城鎮落戶,更何況今后還會有農業人口陸續進入城鎮。因此,解決好這個問題,正是當前經濟社會工作的關鍵內容之一。
解決我國的“三農”問題,要靠城鎮化,但也不能只靠城鎮化。一段時間以來,存在著這樣一種認識,認為“三農”問題要靠城鎮化來解決,只要讓農民都進了城,“三農”問題自然就解決了。這樣的看法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我國的農業、農村、農民將永遠存在,因此,農村發展除了借助外力之外,還必須發揮自身內在的活力。
經濟增速放緩、結構升級,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了明顯變化,所以農民工外出就業的增速放緩了;但居民收入增長,達到小康水平后必然會產生出許多新的需求,這就為農村創造新的供給提供了極大的機遇。
為什么會有農民工返鄉創業?為什么農村會發展新產業、新業態和實行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就是農業、農村、農民在適應新形勢,這也說明鄉村振興有其內在的客觀要求。改革以來,為解決農民就業問題,有過鄉鎮企業異軍突起,有過民工潮,而現在則要通過農村的產業興旺為農民開辟“第三就業空間”——通過產業融合和發展新產業、新業態為農民在鄉村提供主要不依賴于單純農業的就業崗位。
更重要的是,農業生產有其自身的特殊規律。馬克思講,農業中生產時間與勞動時間的不一致,是農民從事副業生產的自然基礎。隨著農業機械化的普及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健全,農民在大宗作物生產上的勞動強度逐步降低,勞動時間不斷減少,既使得老人、婦女比以往更能勝任日常的田間管理,又使得青壯年勞動力獲得了更充裕的外出就業時間。這是技術進步背景下農業生產規律出現的新特征,對農民增收具有積極意義。如果能使農民利用好比以往更充裕的剩余勞動時間,在農村創造新的供給、滿足城鎮居民新的需求,那意義就更大,而這也正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本意所在。
具體實施需破解制度性難題
《瞭望》:今年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開局之年,《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也已印發,那么具體落實中應該關注的關鍵是什么?
陳錫文:如何實現鄉村振興,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和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都已作了明確部署,這里對幾個值得注意的制度性問題,談一點個人的看法。
其一,關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堅持黨的農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是一句空口號,而是有實實在在的政策要求,具體講,有三個要求:
一是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和本位;
二是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這集中體現在農民家庭是承包集體土地的法定主體,其他任何主體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農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農民家庭自己經營,也可以通過流轉經營權由其他經營主體經營。但不論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
三是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農村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黨的十九大報告又明確了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要看到,只有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才能實行“三權分置”。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確權、登記、頒證后,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才能踏實、放心。同時,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是否流轉、怎樣流轉、流轉給誰,只要依法合規,都要讓農民自己作主,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干涉。
其二,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除了享有公民權以外,我國農民還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這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集體土地承包權,二是宅基地使用權,三是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必須首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性質。依據法律規定,集體經濟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兩大基本特征:一是集體的資產不可分割到個人;二是集體組織成員享有平等權利。
從這兩個基本特征不難看出,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共有制經濟組織。因為法律規定,共有資產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轉讓共有人持有的資產份額,因此共有制經濟的實質是私有經濟。有些同志說,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從“共同共有”變成了“按份共有”。這不正確,因為無論“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都屬于共有制經濟,而不是我國農村的集體經濟。
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是公司、企業性質的經濟組織。法律關于公司、企業發起、設立的規定完全不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現實生活中,公司、企業破產、兼并、重組等情形不可避免,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然不可能發生此類情形。因此,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設立公司、企業,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和承擔市場風險。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不能改制為公司企業。
此外,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由于提倡實行“股份合作制”,于是就頻頻使用“股份”這個概念。但黨和國家從來沒有講過要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股份制經濟組織。因此關于“股”的概念就要討論清楚。
一般意義上的“股”,代表的是資產,持有者有權依法對自己持有的“股”進行處置。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所謂“股”,其實只是指每個成員在集體資產收益中的具體分配份額,因為集體的資產是不可分割給個人的。對于“股”,農村基層作為約定俗成的口頭表達,問題不大。但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時應當對此有清晰、規范的表述,否則容易混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
其三,關于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東亞地區很多國家的農業經營都以小農形式存在,這是由國情所決定的。一方面,我們要看到,規模經營是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分散的、粗放的農業經營方式難以建成現代農業;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改變分散的、粗放的農業經營方式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需要時間和條件,不可操之過急,很多問題要放在歷史大進程中審視,一時看不清的不要急著去動。
中央領導人多次強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農民的土地不要隨便動。農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鎮待不住,就容易引發大問題。這在歷史上是有過深刻教訓的。這是大歷史,不是一時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
尤其是,創新農業經營體系,不能忽視了普通農戶。要看到的是,經營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農戶畢竟仍占大多數,這個情況在相當長時期內還難以根本改變。據第三次農業普查的數據,2016年,實際耕種的耕地面積為16.8億畝,其中流轉面積3.9億畝,占實際耕種面積的23.4%。由此可見,76.6%的耕地仍然是由承包者自家在經營。
鑒于小農戶還將長期存在的客觀現實,才需要研究如何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問題。這方面各地都有很多好的做法和經驗,如興辦合作社,公司加農戶,土地托管、代耕,向農戶提供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等,要因地制宜地總結和推廣成熟的經驗。
總之,小農戶迄今為止仍然是我國農業經營的基本面,這不是偏愛小農戶,而是客觀現實。在發展現代農業的進程中,我們的功夫要更多地下在習近平總書記所講的創造改變分散、粗放的農業經營的條件上,這樣才能走出一條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記者王健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瞭望》2018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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