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曾深耕句容城建、規劃工作的官員,江蘇句容原副市長彭良豪被指收受多位開發商的賄賂。據檢方指控,彭良豪收受了大大小小25位開發商或建筑方的賄賂,總額超千萬元。(9月13日澎湃新聞)
“吃遍開發商”的副市長,憑借手中的權力,為大大小小25位開發商和建筑方提供幫助。其做得也就是在項目審批上提供幫助,或者在承接工程中提供幫助,還有就是在開發商的項目推進過程中幫助其掃清“障礙”。如果單是靠將彭良豪“濫用權力”遠遠無法達成,即便再大的權力,如果能有效關進“制度籠子”也不至于猶如“脫韁野馬”,難以控制。所以,最本質還在于“制度籠子”不夠嚴密。
一方面是缺乏“權力制約”制度。作為分管城建、規劃的副市長,彭良豪手握“生殺大權”。一個項目的實施最后必須要分管的副市長簽字,對重大、特殊項目,分管副市長可能會找書記、市長請示,但最終簽批的還是分管副市長。權力過于集中,缺乏權力制衡機制,極易造成“一言堂”。如果對于項目的審批,是由“多頭”決定,而不是副市長一人說了算,也許就少了其干腐敗的決絕。
另一方面是缺乏“審批細則”制度。如果審批制度有足夠的細則可以逐個參考,一一對照,審批程序按部就班,對于不符合審批細則的項目絕對否決,也是少了副市長權力尋租的空間。然而,難度就在審批細則不清不楚,沒有實質的參考價值,客觀參考性太弱,就會導致主觀決策權過大,自然就擴大了長濫用權力的空間,才會導致副市長在審批中“游刃有余”。
要把好“審批關”還得有嚴密的制度。一是要有嚴格的審批制度,如果審批制度都漏洞百出,那么依照其進行審批的可執行性就會大打折扣;二是要有審批權制約制度,在誘惑面前,“獨權者”僅靠自身意志力進行自我約束效果遠遠通過“權力分散”,相互制約行為互相監督來的有效。
所以,制度不僅是管住權力的“籠子”,也是公共事務運行的“軌跡”,守好“制度底線”是鍛造“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基石。
作者地址:成都市龍泉驛區洛帶鎮八角井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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